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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這樣看安置

CRC劇場:我這樣的家庭就不可愛嗎?
兒童權利公約培訓教材《安置/替代性照顧篇》

透過上述幾頁的「台灣現場」、「案例故事」和「想一想」,你可能會發現「安置/替代性照顧」好像和一開始想的


CRC結論性建議

這是什麼?
「國家邀請五位現任或卸任CRC 委員或具有審查公約相關經驗等國際專 家學者組成「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將於11 月20日至22日實際來到台灣審查國家報告,並在審查後,11月24日 發表「結論性建議」,提出他們從《兒童權利公約》視角的關心及建議, 並促請政府於五年內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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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及替代性照顧(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

  1. 委員會對於安置機構的使用及其組織方式表達關切,並注意到政 府已採取措施,降低因為已經或者必須與父母/家人分開,而被安 置在機構裡之人數。委員會同時注意到,在接受機構安置的兒少 人數並沒有顯著下降情形下,被安置在非公立機構的人數卻持續增長。委員會擔心,根據目前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可能無法有效保障服務品質。委員會了解目前提供給私立機構的資源,可能無法使其招聘和保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委員會擔心,過剩的機構數可能誘發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家庭照顧。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其原因,並確保資源有效分配,並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給予需要替代性照顧之兒少最適當的安置。

  2. 委員會欣見政府設定目標,提高兒少接受正式親屬照顧之比率。 委員會建議政府評估能否透過放寬親屬照顧者的申請資格及補助門檻,促進親屬照顧持續增加。

  3. 委員會欣見政府促進寄養政策,包括對有特殊需求兒少的照顧, 以及對寄養家庭的培訓和支持,並建議政府持續及加強這項政策。

  4. 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制定全面且 划算的策略,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其策略諸如支持及強 化家庭功能降低安置需求、推動提倡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 顧,特別是親屬照顧。

  5. 委員會並建議政府立法確保所有替代性照顧的兒少安置均由家事法庭裁定之、安置期限由法律規定、延長安置由法院依照法定 標準裁定之。委員會特別關注在沒有法院介入評估安置是否必要 及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下,卻允許父母可自行安置子女。

  6. 委員會指出,受到不當對待、立即面臨嚴重風險的兒少可以進行 長達 72 小時的保護安置,且經法院裁定後,可以重複延長 3 個 月。委員會也關切主管機關只有在兒少於緊急安置機構停留 2 年 仍無法返家時,才會制訂長期處遇計畫。

  7. 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CRC》第 25 條及《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 準則》,建立有效體系,定期審查所有替代性照顧之兒少安置。應該特別注意緊急安置和機構安置,至少每年一次,以兒少最佳利 益為考量,評估兒少是否仍有必要安置,及/或能否將兒少安置於 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政府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兒 少頻繁轉換安置處所。

  8. 最後,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委員會強調為準備離 開替代性照顧體系的兒少設定有效且適當的計畫及方案至關重 要,這些計畫與方案協助兒少(適當時,包含家屬)做好離開替 代性照顧體系的準備,且在適當時期內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性服務。

國際審查實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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