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救濟
根據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是永久保護的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民事上的救濟包括
刑事上的處罰
行政上的救濟
侵害著作人格權要付損害賠償
被害人還可以請求標示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是要求回復名譽相關的事項
簡單就是,別再讓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況,繼續惡化下去
著作人對於侵害的請求權
要早一點主張:
著作人格權是用久保護的!
不因著作人死亡而受影響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繼承或讓與
於是
產生了問題: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遭到侵害時,如何請求救濟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了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依順序對於違反第18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可以請求救濟
著作人死後救濟的意義
BUT
上述這些能請求救濟之人,並不是著作人本人,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也不可以要求判決登報
只能要求標示或更正內容,要求回復名譽,防止侵害
針對侵害著作之物,可以要求銷毀或其他處置
這個請求權的時效同上 7-1
著作人過世後,關於行政救濟方面就沒有辦法主張了!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救濟與處罰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對侵害人請求民事救濟、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救濟,並對侵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著作權法規定
損害賠償金額,依照受害人的
著作權法規定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包括
Q: 使用人利用網路服務造成的侵害,服務提供者也要負責任嗎?
服務提供者的視角: 這是使用人的行為,不是業者的行為,不必負責任
公眾的視角: 就是因為有這個網路服務,才讓使用者有好的侵害工具可用
著作權法在此件事情上,增訂一章網路服務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又稱避風港條款
對於業者
你要進入避風港,要付門票,但是保證安全
不要進入避風港,禍福自負!
只要符合以上四個條款,且對於
那麼服務業者就可以進入民事免責事由的避風港
以上這套制度的用意是,讓業者能夠專注於做好服務,不會因為服務使用者之侵害行為,而需負擔相關責任
探討邊境管制措施
廢止查扣的相關損害,權利人要負擔損害賠償費用
海關在一個工作天內要通知權利人
權利人接到通知後
海關從進出口貨物外觀發現顯然有侵害著作權嫌疑時,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權利人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或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是否侵害,否則海關可以放行。
如果無法通知到權利人時
若無其他不准通關理由,或是通知權利人後,權利人沒在期間內來作認定
那就海關就應該放行
海關通知權利人後,對於貨物暫不放行,
若權利人在三個工作天之內無任何採取動作 -> 海關只能放行
探討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 故意或過失都包括
刑罰: 僅處理故意行為
如果是共同侵權人,共同負擔賠償金額
至於共同侵權人之間內部關係(分配誰要陪多少錢)自理
所以,很多人一起侵害他人著作權時,著作權人可以找其中最有賠償可能的人,要求他賠償全部的損失。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關於所受損害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二項
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力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關於所得利益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二項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關於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情況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三項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五百萬元
關於主張權利之期限
著作權法第89-1條
第85條及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探討沒收與沒入
民事訴訟 – 銷毀、處理
刑事訴訟 – 沒收
行政訴訟 – 沒入
民事救濟:
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要追加罰金
犯罪行為人之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
著作權法第98條
盜版光碟,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探討除罪化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有四種除罪化之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有的權利包括了
Q: 如果前面經授權的著作,後續的不當利用,還要再處罰嗎
意思是說前面的利用沒有問題(已經授權過了),授權人後續的利用(未授權)的爭議點只在於價錢方面的問題,而非不讓別人用
--> 這仍然是侵害的行為,只要付錢就可以,但不應該以刑罰處罰
包含範圍
章老師的話:
前端已合法授權,不能再以刑罰作為後續利用之談判武器
探討散布權的問題
重製著作,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所做出來的重製物,就是盜版品
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因此
要賣著作原件及重製物,需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重製物可能是合法的或是非法的
所謂移轉所有權的方式 -> 包括贈送,交換
法律上,基於接觸資訊的考量,不處理買盜版的人
因為購買是理性消費行為(為省錢),但是如果買完後轉賣,就算是賣盜版的侵權行為
探討 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
BUT 買盜版軟體跟買其他盜版商品 並不一樣
買軟體灌入硬體裡面去 是一個重製的行為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做為營業之使用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KEY: 自用不侵害,營業用視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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