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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選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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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投投是道:推動高級中等學校選民教育』學生會選舉』之相關重要事項。

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

  •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4、5、6、8條

三、《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常見問答集

公告事項:

一、選舉種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選舉。

二、選舉方式及候選人資格相關規定:

  •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第1項,明定學生會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應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得於組織章程內明定為全校學生直接普遍選舉產生或間接選舉產生。

  • 學校不得依據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出缺席紀錄等作為學生會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資格限制。除組織章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等規定除外。

三、你一定還要知道的重點整理

學生會的定義與法定功能:

  • 《注意事項》第2條:學生會是以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依其組織章程產生之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法令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每校以一個為限之自治組織。

  • 學生會屬於全校性自治組織,非屬一般性社團。學生會得選推代表出席法令所定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其他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

學生會一定要叫做「學生會」嗎?

  • 根據《注意事項》第4、5條相關說明:考量歷史因素及尊重學生會命名權,學生會名稱得定為 學生會、班聯會、學生自治會或其他類似名稱;會員代表職稱得定為班級代表、學生代表、學生議員或其他類似名稱。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學生會應冠以學校名稱,以供辨認

學生會經費由誰支應?

  • 《注意事項》第8條:學校應於必要範圍內,補助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
    • 必要範圍包括:為維持學生會基本運作,有關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辦理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選舉。
    • 協助辦理:其所需之文具、印刷、郵資、校內場地或其他行政庶務等,學校應補助經費協助辦理。
    • 視情形審酌是否補助:其他校內外活動學校。

學生會的大小事,誰說了算?

  • 《注意事項》第5條
    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 參考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等相關法律體例,明定學生會應訂定組織章程。

  • 為達成民主法治之教育目標,明定組織章程訂定程序應循民主參與程序,其內容應符合民主精神,且不得違反現行法令。

  • 考量歷史因素及尊重學生會命名權,學生會名稱得定為學生會、班聯會、學生自治會或其他類似名稱;會員代表職稱得定為班級代表、學生代表、學生議員或其他類似名稱。

  • 如各項會議依法令及學校校務會議決議規範由學生會推派代表與會,學生會應於組織章程內明定相關代表產生方式。

  • 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四、選舉相關經費

  • 依《注意事項》第8條之規定與說明,辦理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選舉屬「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應由學校支出。
  • 教育部國教署編列預算補助參與本計畫各高級中等學校約1萬元,得支應下述選舉相關庶務:
    • 選舉票、模擬公投票等印刷費
    • 選務人員工讀費、膳費、勞保及二代健保費等。
    • 雜支

五、投票日期及起、止時間: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自行訂定並公告之,本計劃參與學校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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