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投投是道:推動高級中等學校選民教育』學生會選舉』之相關重要事項。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
二、《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4、5、6、8條
三、《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常見問答集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第1項,明定學生會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應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得於組織章程內明定為全校學生直接普遍選舉產生或間接選舉產生。
學校不得依據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出缺席紀錄等作為學生會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資格限制。除組織章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等規定除外。
《注意事項》第2條:學生會是以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依其組織章程產生之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法令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每校以一個為限之自治組織。
學生會屬於全校性自治組織,非屬一般性社團。學生會得選推代表出席法令所定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其他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
《注意事項》第5條
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參考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等相關法律體例,明定學生會應訂定組織章程。
為達成民主法治之教育目標,明定組織章程訂定程序應循民主參與程序,其內容應符合民主精神,且不得違反現行法令。
考量歷史因素及尊重學生會命名權,學生會名稱得定為學生會、班聯會、學生自治會或其他類似名稱;會員代表職稱得定為班級代表、學生代表、學生議員或其他類似名稱。
如各項會議依法令及學校校務會議決議規範由學生會推派代表與會,學生會應於組織章程內明定相關代表產生方式。
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自行訂定並公告之,本計劃參與學校整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