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TER9D39.jpg --- # 第十一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 理由書 本件為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謂重大政策之複決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按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7條第2項記載:「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復按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是以,本提案所欲複決之標的,乃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於國民教育階段內,在國民中小學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所實施之同志教育,合先敘明。 #### (一)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生實施同志教育: 緣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之同志教育課程、及以此為依據所發展之課程綱要,洵屬教育部目前性平教育之重大政策,由於性平教育中的「同志教育」帶入性別光譜、多元性別、變性、男與男、女與女等多元情慾內容,並不適合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之國小學生、以及正經歷身心快速成長與變化的國中學生。且許多不適齡之教材、教學法以實施同志教育為名進入校園,不但無法達成性平法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之立法意旨,反而戕害兒少身心健康。故為保護國民教育法第3條第1項所稱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小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爰提起本公投案複決教育部所訂定之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的同志教育,以避免兒少接受不適齡之性平教育,妨礙其身心健全發展。 #### (二)本公投案通過後,教育部應為實現本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亦即教育部應廢止其所主管之性平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同志教育。 一旦通過本複決案,有鑑於同志教育課程乃教育部基於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性平教育之重大政策,因此作為權責機關之教育部,自應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為實現本公民投票內容之必要處置,亦即廢止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之同志教育,從而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生實施同志教育。 #### (三)本公投案並無牴觸憲法平等權或比例原則 本公投案並無牴觸平等權或比例原則。蓋廢止國民中小學之同志教育,並不妨礙該階段之性平教育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尊重性別氣質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教育法規範目的。畢竟透過性平法第12條關於「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之規定,本可實現尊重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故適齡之同志教育,並未影響同性性傾向者之性平地位。 更何況,有鑑於青少年的身心發育正值青春期的年齡,他們會經歷一段同性密友期的發展階段,因此強調同志價值取向的性別教育政策、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很容易導致正值同性密友期、身心尚未成熟的兒少放棄對於異性男女之認識及互動成長的機會,轉而遁入同性情誼關係,盼望在同性之間比較輕省不費勁地尋求被了解與接納。倘若如是,因著強調同志教育的性平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徒然混淆同性密友期階段學生的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發展,而嚴重妨礙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公共利益。 準此,本公投案旨在保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身心健康與人格形塑,具有目的正當性;以廢止國民教育階段之同志教育的方式,達到避免造成心智成長中學生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發展的混淆、並促成兒少身心健康之目的,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符合手段必要性;且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的適齡性理由,僅廢止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在國民中小學所實施的同志教育,並未觸及高級中學及大專校園的課程部分,因而也較不涉及講學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問題,限制並無過當,合乎限制妥當性,諒無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四)同志教育之實施應交付公投決定: 按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十七條亦明定,人民有複決之權。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與人格形塑,在國中、國小階段,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是否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此一重大政策,宜以公民投票複決之,共謀下一代幸福。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1.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目標,在於促進對不同性別與性向之瞭解與尊重對待,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2. 政府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依適宜之年齡與內容,實施認識與尊重同志之相關教育內容,以確保任何國民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3. 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在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前提下,以合宜方式推展促進性別平等之教育。 ## 相關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尊重性別差異,包含教導學生認識及尊重同志,係性別平等教育之核心內涵。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精神,性別平等教育固應充分融入所有課程之中,且為因應個人之需求與時代之變遷,特別明列情感、性、同志等教育內涵,強調其時代性與重要性,期透過上開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以及營造性別平等與友善的校園環境。 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所稱「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等,顯係對教育部實施之同志教育有所誤解。教育部所實施之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尤有進者,預防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重要立法目的,其中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由性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件之重要性,而若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另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其基本意涵分別解釋如下: (一)性別的自我瞭解:瞭解性別在自我發展中的角色,以培養健康的自我概念。 (二)性別的人我關係: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的關係,以建立平等的人我互動關係。 (三)性別的自我突破:發展積極的行動策略,以建立和諧、尊重、平等的性別關係。 其中「性別的自我瞭解」主題軸下,涵蓋「性別認同」之主要概念,其中包含「性取向」及「多元的性別特質」二個次要概念,其係以瞭解性別認同的意涵與多樣性,尊重自我與他人的性取向和性別特質為學習目標。相關之分段能力指標說明如下: (一)1-3-3認識多元的性取向。 (二)1-3-4理解性別特質的多元面貌。 (三)1-4-3瞭解自己的性取向。 (四)1-4-3接納自己的性別特質。 此外,現行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係由教科圖書出版公司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進行編纂後,向教育部申請審定,教育部業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辦理審定事宜,再由學校選用之。目前各學習領域的課程綱要於研修過程中,已將不同學習階段學生適齡、適性學習之原則納入考量。除上述審定之教科圖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然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爰教學現場教師皆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規定實施相關課程。 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及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的性別展現。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係採融入式教學,並非單獨一門學科,且「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內容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清楚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又查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若僅係對同志教育之部分教材、教學法有相關疑義,則已可由權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依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倘欲於國民教育階段廢止「同志教育」,則將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亦將無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 且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稱「同志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除係出於對同志教育目的之誤解外,亦隱涵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對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即特別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而欲消除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於國民教育階段,即落實包括同志教育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實為正途。 ![](https://i.imgur.com/TER9D3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