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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彭宇華:
不需要。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需要發問?
李明哲:
不需要。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1:
需要,我是彭宇華的辯護人,我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如實地向法庭陳述。
證人:
好的。
辯1:
你在2012年上半年加入彭宇華創建的「兩岸牽手」QQ群,當時彭宇華是不是提出來過,圍觀的底線是圍觀不維權。圍觀的目的 是給政府施壓,促使政府能夠積極、公正地處理圍觀的事件?
證人:
辯1:
武漢會議上面彭宇華有沒有正式地宣布「梅花公司」成立?
證人:
什麼是正式?就是口頭宣布的,沒有正式文書的形式,就是口頭宣布的成立梅花公司。
辯1:
那麼在武漢會議上面,你們有沒有對彭宇華的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通過這種表決的方式形成一個會議決議?
證人:
沒有就像書面表決,因為彭宇華講解完了梅花計劃書以後,大家進行了討論,最後大家都比較認可計劃書的內容,所以形成了一個共識,但是沒有決議,文件性的東西。
辯1:
彭宇華在這個會上面有沒有以文件的方式或者是以任命書的方式,正式任命你為執行副經理?
證人:
有, 也是ロ頭宣布的。
辯1:
那麼你的崗位要求,還有你分管的部門,以及你直接指揮的下屬是怎麼明確的呢?
證人:
這些,他當時只說了我負責技術,大家有技術問題可以問我,然後沒有具體的什麼下屬,沒有什麼下屬,沒有這些東西。
辯1:
你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退出的這個「圍觀中國」QQ群和討論小組群?
證人:
我是在2013年元月份左右吧,因為和李明哲、和彭宇華理念不同,另外包括「圍觀中國」,圍觀這些頭像使用這些意見不一致,然後我就自己退出,然後在3月10號的時候,彭宇華專門和我溝通了一次,想讓我回去,我沒有答應。
辯1:
你退出的時候,你有沒有向彭宇華提出辭去執行副經理的職務,徵得他的同意或者批准?
證人:
我跟他說過,我自己主動退出的,所以我打過招呼跟他說過。
辯1:
有沒有經過他的批准或同意?
證人:
他同意了。
辯1:
問話完畢。
審判長:
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2:
不需要。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3:
需要。證人,我是李明哲的辯護律師,向你提如下的問題,請你如實地回答。
證人:
好。
辯3:
在兩岸牽手的QQ群裡,有人安排你寫《心得報告》沒有?
證人:
有。
辯3:
還有哪些人寫了心得報告?
證人:
當時彭宇華要求我們所有的成員,都要寫「笑蜀」和李一平的文章的心得報告,我自己知道的我們核心小組裡的核心成員,包括我,大概有20多個人都寫了這個心得報告,因為後期他把一部分轉給我,讓我看過。
辯3:
你們是誰安排你們寫的心得報告?
證人:
彭宇華,我剛才說了彭宇華安排的。
辯3:
彭宇華在起草梅花計劃的時候與你商量過沒有?
證人:
沒有商量過,因為起草的初期,在12年11月9號吧,就把這個梅花公司計劃書的初稿就發給我,讓我來提一些建議,後面他把正式稿寫好了以後也發給我了。
辯3:
李明哲是否提出了修改的意見?
證人:
他們告訴我,他把這個計劃書也是早早地發給了李明哲了,他徵求了李明哲的意見。
辯3:
武漢會議梅花計劃書,你說是你負責技術,那麼在宣布這個分工之前,是否與你商量過?
證人:
商量過,之前問過我。
辯3:
梅花計劃書確定的李明哲是什麼職務?
證人:
李明哲是負責教育培訓和聯絡海外媒體。
辯3:
他有沒有實際接受該職務?
證人:
李明哲後來在QQ的日誌裡面和QQ微博裡面發了一部分就是這個轉了制度的,比如說蘇聯解體啦,或者是像這個海華(音)事件的這些內容,讓我們來學習和轉播,我們還轉過他一部分這個內容。另外,在「圍觀中國」的QQ群裡面,和微博群裡面,因為他的社會經驗比較豐富,另外制度理論這個方面學問比較深,然後我們在這方面有什麼問題,包括群友呀、包括我們討論的成員有什麼問題,他都可以積極地解答。
辯3:
李明哲是否從事過相關的海外聯絡的工作?
證人:
這個我不太清楚。
辯3:
李明哲是否能夠指揮你以及其他成員?
證人:
他和我一樣的,我們都聽彭宇華的,因為彭宇華是群主。
辯3:
李明哲為實現梅花計劃是否提供過資金或者其他物資?
證人:
這個不太清楚。
辯3:
發問完畢,審判長。
審判長:
李明哲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4:
不需要。
審判長:
證人退庭,庭後核對筆錄簽字。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證言有沒有異議?
彭字華:
沒有。審判長:被告人李明哲有異議沒有?
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異議沒有?
辯1:
有,史某某的證言說的口頭上宣布了成立梅花公司,這個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
審判長:
另外一位辯護人呢?
辯2: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3:
沒有。
審判長:
另一位辯護人?
辯4:
沒有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