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目標:認識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果另有約定者,則依照約定
員工著作之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另有規範
員工是著作人,是實際完成者,但是著作財產權要歸雇主
雇主 ->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經濟利益者
員工受僱於公司,那"公司"就是雇主
如果是個人出錢聘請員工來製作,那雇主就是出資的個人
特別約定1:
可以以約定的方式,使得雇主成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特別約定2:
超級員工,自己本人就是著作人,以及有著作財產權人,公司僅只有利用著作的權限
何謂員工職務著作
只要是為工作來完成的著作,就是職務上的著作
只要是跟工作有關,即使是員工自動自發完成的,也算職務上的著作!
事前如有特別約定,則會改變這項關係
依照著作權法:
公司出錢請外人著作,實際完成者是著作人,同時也是著作財產權人
出資人可利用該著作
案例:
婚紗攝影師,拍攝攝影作品
受聘人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要更改的話要依照約定!
出資人可以有哪些約定呢?
特別約定1:
出資人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特別約定2:
出資人是著作財產權人,受聘人是著作人
例如知名藝術家的著作,公司出資委託創作,可以靠著著作人的名氣沾光!
小結:
出錢請外人完成著作
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實際完成者是著作人,同時也是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只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
可以透過特別約定,來指定誰是著作財產權人,誰是著作人
公務員的著作非個人著作,是公務上的著作
要依照著作權法的但書,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原則上跟公司裡面的員工是一樣的
以工作為目的完成的著作,經濟利益要歸雇主
公務員的雇主是政府,或是所屬的機關!
公務員著作人格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 15, 16 條
公務員如果是因為職務上而取得著作人的身份,他沒有公開發表權,以及姓名表示權
不能主張為著作人!(僅有禁止不當修改權)
特別約定1
公務員所屬法人,可以是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特別約定2 (實務上很少見)
公務員本人是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上,公務員是著作人,但經濟利益歸雇主
公務員不能主張姓名表示權以及公開發表權
事前如有約定,則改變這個關係!
影子作家之定義
實際完成作品的著作人+代筆者,不過外面的人從來不知道該著作是他完成的
實務上的案例
名人傳記撰寫者: 例如出版社派人訪問,完成傳記,也許作者就直接寫該人物
系列的言情小説: 出版社用同一個筆名,找一堆寫手來維持連載的順暢
影子作家之權利歸屬
著作上,無法推定誰是實際創作者
結論
影子作家是
原則上,受聘人完成著作,是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出資人可利用該著作
問題:
可利用該著作的範圍如何?
依照出資目的,契約目的 -> 可以做各種利用
所謂各種利用:就是著作財產權所規範的範圍
思考1:
聘請建築師設計一個建築圖
出資人在台北蓋房子 -> 反應不錯
出資人可否進一步在全國其他地方,蓋相同的房子呢?
思考2:
出資請人寫一首電影中用的樂曲,反應不錯
那出資人可否法該歌曲放到 KTV 上去賣呢?
限制利用範圍應該以契約約定!
p.s.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出資人聘人完成著作時,出資人僅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受聘人完成的著作,不可以超越原先的出資目的範圍。
結論:
完成著作者是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出資人可以以各種利用該著作
現行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出資人各種利用著作的明確範圍,需要另立約來限制
共同著作之定義: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主觀上
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
客觀上
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
共同作詞 + 共同作曲 -> 共同著作,不可分離利用
你作詞,我作曲 -> 可分開利用,只是結合著作,不是共同著作
我把紅樓夢拿來增修,又加了新的篇章
不會跟曹雪芹共同著作,曹雪芹沒有答應 and 新的篇章可以分離利用!
現代人把徐志摩的詩拿出來譜曲
也非共同創作!
探討詞曲共同著作之目的:
共同著作 -> 需取得所有著作人的同意才能用
結合著作 -> 看要用哪個部分,個別取得同意 (因為可分離利用)
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的議題
-> 學術創作要遵循學術倫理
教授提供有價值的觀念
做實驗,提供資源者,對論文的產生有很大的貢獻
因此,非執筆者就不是著作人,不能成為共同作者
需在論文中要加以感謝,否則違反學術倫理
思考:
公司或是獨資者可以聘請代筆者約定讓自己成為著作權人嗎?
學術倫理能接受論文著作權人出資請人完成論文嗎?
自己的論文自己寫
助理應擔任協助角色,不應該要寫論文,如撰寫則要成為共同作者
工商行號可以出錢請人完成論文,且不用在論文中對各方資源提供者加以致謝
學術的話不行,因為會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事實
沒有人可以壟斷事實,同一個事實,由不同人描述可以有各種表達
唯一授權的傳記?
何謂唯一授權?
狀況一 -> 取得名人本人的撰寫同意
狀況二 -> 名人接受採訪,提供資料
狀況三 -> 名人同意傳記寫出來的內容
如果撰寫者只是忠實紀錄引述名人或親友的口述內容 -> 著作權屬於名人及親友
撰寫者透過採訪名人的觀察或事實,自行撰寫 -> 作者是著作權人
撰寫者透過蒐集名人的生平及言行事實之資料而寫出來 -> 不必取得授權就可以撰寫
"依據所蒐集有關名人生平及言行事實撰寫名人傳記,不必獲得授權。"
名人照片之權利歸屬
著作權
即便是名人本人提供的照片,仍需取得著作人授權(誰拍了這張照片,誰享有著作權)
肖像權議題: 如果只有介紹說明使用,沒有不當使用,不會侵害肖像權
老師的職務著作之權利歸屬
老師是實際完成者(受雇人)
著作人
學校(雇主)經濟利益者
著作財產權人
教師之教學內容
自行研發成果 -> 非職務著作
學校課堂之教學內容
-> 屬於職務著作
參與 MOOCs 的教學內容
-> 屬於職務著作
校外講座之內容
-> 非職務著作
著作權法對於考題,是有一些規範!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的題庫,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例如: 高普考
各級學校涉及成績考查之考試試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是補習班編的題目,參考書業者編的考題,就不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學校考題之合理使用
如果把知名作家的新詩作為考題閱讀測驗,知名作家的新詩不會喪失著作權
單獨使用新詩還是要受到授權才能用,但是整體使用該考題是可以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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