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內容:
1、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已通過的第25條明定,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不出席、不答覆的人,將被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說謊由誰認定?第一時間掌握到的資訊與詳細調查後取得的資訊若有落差,第一時間依取得資訊進行的答覆,算不算說謊?再者,誠實與否皆是由國會過半來認定,恐淪為政治鬥爭。
3、須經法院審理方能確定者,應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連結國眾兩黨增訂的刑法第141-1條(藐視國會罪)。這樣的立法設計,只是將問題推給法院,卻沒有事先釐清國會質詢與法院詰問間的差異;刑法偽證罪是針對證人、鑑定人在「證言」、「鑑定意見」說謊者,可以處罰,但政府官員在回答與個人公務無關的事項上被認定說謊,是否也要被處罰?又或者,如果不是立法委員質詢問題的範圍,但政府官員回答時講了被認為是虛偽不實的言論時,是不是也會成立這條罪?刑事構成要件與保護法益不明確的立法,恐怕只會增加院、檢的負擔。
補充:釋字第489號解釋文
【摘】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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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版】
1、依憲法第67條,委員會本來就可以找社會相關人士來備詢,不出席、不回答,就可以罰2萬到20萬。
2、謊話、實話由國會多數黨認定,他說你說謊,你就是說謊!
3、國會質詢與法院詰問不同,把構成要件不明確的罰則丟給法院處理,就是濫訴!
闢謠內容:
1、不是走過程序就叫公開透明!本次修法,在委員會裡完全沒有經過實質討論,就全案保留送協商;5/8由吳宗憲召集的協商,也只討論三條,民眾黨代表黃國昌就離席,導致協商破裂;5/16由院長召集的協商,甚至連進入條文討論都沒有!
2、5/17與5/21二讀的主軸-「藍白最高機密版」,是5/17一早,國眾兩黨才以「再修正動議」方式提出,國眾兩黨到底針對保留條文進行哪些修正、再修正,理由又是什麼?在表決前完全沒有經過討論、甚至連條文都還沒看到的情況下,由少數人私下決定的再修正動議,就在沒收院會討論下,強行以不記名方式表決通過,還不是黑箱?
3、藍白只針對民進黨修正動議中,幾條對藍白沒有影響的條文才改以通過民進黨的版本,假裝有民主審議。
5月21日沈伯洋於院會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的發言:「我要告訴大家,就算是民進黨寫得法案,就算是是我覺得寫得好的法案,在沒有討論的時候,就不應該過去。因為我們反對的就是黑箱這件事情,所以如果一個法條,沒有經過討論,沒有經過各黨的協議,它就不應該進入到二讀。」(完整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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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版】
國眾撤案的第28條,是羅智強等31人提案、逕付二讀的議案,完全沒在協商過程討論過,黃國昌撤掉羅智強的提案卻連個說明都沒有!這不是黑箱,什麼是黑箱!
闢謠內容:
民眾黨圖卡所述「只有政府人員說謊才會被罰,相關條文不涉及老百姓」,為半真半假、試圖混淆視聽的說法。
依據藍白共提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和刑法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確實載明了政府人員、公務員於立法會受質詢時如有虛偽陳述,將被追訴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國會改革法案中,也存在其他涉及一般社會大眾的法條,如藍白共提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中,便將國會調查對象擴張到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並在第四十八條中寫明上述人員若不提供立法院所需之檔案資料,可經立法院決議後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甚至可以連續處罰直到改正;未通過決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之三條中,則可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聽證會,第五十九之三條載明,若無故缺席或拒絕陳述,經院會決議後可處一萬至十萬元罰鍰,可以連續處罰;若出席者有虛偽陳述,政府官員將面臨刑責,社會人士則會被處以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由上述資料可得知,沈伯洋所述「可以把人民、官員叫過來問話……如果不好好回答,連續處罰2萬到20萬」指涉的法條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九之三條等法條,為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會相關的法條,而非民眾黨試圖移花接木的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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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版】
黃國昌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黃國昌寫第48條,可以要求人民提供資料,不提供就罰1萬到10萬!黃國昌寫的第59-5條,如果不出席聽證會或是出席但沒有好好回答,也要罰1萬到10萬!而且是連續罰到你交出資料、出席聽證會、好好回答為止!最後,同樣是第59-5條,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要罰2萬到20萬!
闢謠內容:
上圖為美國國會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 R-NJ)辦公室於5月20日發表的部分內容。
對方在了解台灣國會發生的完整資訊後,即於隔日(5月21日)辦公室發出最新聲明回應,他表示,「台灣已經證明自己是一個民主的成功故事。作為一個權力分立的共和國,現在處於一個分立政府狀態。重要的是各方共同致力於憲政治理、彼此尊重對話,和平解決分歧。台灣擁有充滿活力的自由,與共產主義中國形成鮮明對比。」
並透過華府友人轉達給曾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的趙怡翔,[表示史密斯辦公室看到台灣相關輿論,遺憾被斷章取義,認為當時發的聲明主要是恭賀賴清德總統就任,不願看到政治分歧,也沒有要幫任何一方背書,期待各方進行公開及實質對話。]
史密斯辦公室已經關閉5月20日的聲明內容。
英文[原文如下]
On the importance of Taiwan’s democracy
US Rep. Chris Smith (R-NJ), Chairman of the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d senior member of the 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issu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regarding ongoing debates in Taiwan’s legislature:
“Taiwan has proven itself to be a democratic success story. As a republic, with separation of powers, it now has a divided government. What is important is a shared commitment across all parties to 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respectful dialogue and above all, a commitment to resolving disagreements peacefully. Taiwan, with its vibrant freedom, stands in stark contrast to Communist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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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眾造謠造到連美國國會眾議員都被騙!丟臉丟到國外!
闢謠內容:
1、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2、憲法增修條文只有明定立法委員有權利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既然基於總統的自主決定,在性質上僅具有禮貌性質。當然,立法院在總統表示願意到立法院做報告之後可決議同意接受,並不因此創設任何總統做報告的法律義務。
3、總統既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到立法院報告,自然蘊含總統有權依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答覆提問,以及以什麼方式答覆提問。修正條文要求總統應依序回答,恐有違憲之虞。
3、可參考公法學者張嘉尹教授臉書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Dr.iur.Chang/posts/pfbid02jQzQH9M6MfHuEYshsG1ywz4x8hsBNcxtsaFvwPhMQqvtBe351oKPufFikGzb8DG9l
闢謠內容:
國會改革當然不等於國會擴權!就好像職棒冠軍不一定是統一獅!
欠缺自律及權力自我節制的國會改革,只要掌握國會半數就可以決定人民生死,這還不叫擴權?
只要過半就可以要求人民交出資料!只要過半就可以把人民叫來立法院!只要過半就可以要人民回答立法委員想知道的問題!這還不構擴權嗎!
闢謠內容:
1、3/21專報,4/1詢答,4/3、10、11公聽會,都不是實質審查法案的程序,只是問題釐清與意見蒐集。
2、4/15審查,進入逐條討論後,黃國昌僅發言三次,第一次是針對第2條:「這一條的運作本來就應該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只不過我們過去運作的狀態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並沒有予以明文規範,既然沒有明文的規範,我們就在這次修正當中把它補足。以上說明完畢。」;第二次是針對第29條:「沒有。」;最後一次是針對第50-1條:「我上面立法理由說得很清楚了,沒有進一步的補充,謝謝。」;而國民黨委員於逐條討論時,完全沒有針對條文有過說明、討論。此有公報紀錄可證明: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CommitteesInfo/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3/28/LCIDC01_1132801_00018.pdf
3、這6次會議,總時長1,513分鐘,針對條文逐條討論的時間,總計是0分鐘。
闢謠內容:
國會改革可以有很多面向,民進黨的提案,是在權力分立下的合理監督,而國眾兩黨的提案,不但違憲要求總統有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還必須依序回答,此外,更可以要求企業提供資料,或要求相關人士到委員會備詢。毀憲亂政的結果,習近平能不開心嗎!
民眾黨圖卡中所提及的104年民進黨版國會改革法案,該法案並未通過;其次,該法案涉及對象僅限政府機關與公務人員,且規範調取書面資料,而113年藍白共提版本則將對象擴及到一般社會大眾,且有出席提供證言的義務;將兩者相提並論是在刻意混淆視聽。
104年民進黨版本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將對象限縮在政府機關和公務員,並提供了資料被調閱者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拒絕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則是將違反第四十七條的政府人員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或司法機關處理。
113年藍白共提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中,載明了國會調查對象為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並在第四十八條中寫明上述人員若不提供立法院所需之檔案資料,可經立法院決議後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甚至可以連續處罰直到改正。
兩者相較之下,104年民進黨版本並未涉及一般社會大眾,處罰也由其他機關進行;而113年藍白共提版本則是額外納入了部隊、法人、團體和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且賦予了立法院對政府機關以外的一般社會大眾施以「行政罰」(罰鍰)的權力,稱之為擴權法案當之無愧。
闢謠內容:
根據國眾黨所提出的第59-5條,必須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拒絕證言或陳述意見,但由誰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主席?還是國會多數?
闢謠內容:
國眾版第59-5條第6項:「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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