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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感謝雨蒼完成這份逐字稿!
岳檢公二刑訴[2017]7號
被告人彭宇華,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分證號碼:戶籍所在地:
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長沙市
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哲,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監視居住。2017年5月2日經國家安全部指定管轄與彭宇華案併案偵查。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明哲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偵査終結,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2017年7月2日以被告人李明哲、彭宇華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於2017年7月4日告知兩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重大、複雜,經批准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彭字華長期受境內外異見人員和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來,彭宇華先後創建了「兩岸牽手」「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系列QQ群,拉攏被告人李明哲等數十名境內外對中國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人員,成立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梅花公司」,制定了組織綱領,確定了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彭宇華、李明哲還分別通過網絡平台和線下聚會活動,組織成員插手、炒作近年來國內發生的熱點事件,發布詆毀、攻擊政府部門和國家制度的言論,通過肆意歪曲事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人群仇視政府等方式,誹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杜會穩定。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5月,被告人彭宇華創建「兩岸牽手」QQ群,宣揚台灣、西方政治體制並發展組織人員。被告人李明哲於2012年9月加入該QQ群。2012年11月,彭宇華將「兩岸牽手」QQ群更名為「圍觀中國」,篩選出李明哲等核心骨干成員,並建立「圍觀中國發展核心小組」QQ群。彭宇華在上述QQ群內發布嚴密的群規以規範群成員的行為,上傳大量抨擊中國社會制度、宣揚西方政治體制的視頻、書籍等資料供群成員下載學習。期間,彭宇華要求核心管理人員進行專題學習,並提交學習心得。李明哲提交的《心得報告》對中國社會現狀進行抨擊,鼓吹多黨輪流執政,彭宇華予以轉發。
2、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宇華經多次與被告人李明哲等人交流溝通,決定採取公司化運作模式成立「梅花公司」組織,並撰寫了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李明哲針對該計劃書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在境外註冊NGO、海外媒體聯絡等方面的建議。《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對國內、國際形勢和互聯網力量進行了分析,確立了以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提出了以網絡為載體發展組織成員,以「梅花公司」為主體,以「律師聯盟」「媒體聯盟」為輔助,構建全國、大區、省、市、縣五級架構,2017年達到100萬人覆蓋全國縣區的目標,並對組織管理、財物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為推進《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實施,2012年11月,彭宇華在湖南省長沙市製作了「圍觀中國」旗幟,開設了用於接收活動經費的銀行賬戶。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彭宇華召集史旭鸝、陳朗、白建強、張戰彪、葉陽聰(均另案處理)等十人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開會。會上,彭宇華詳細講解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宣布了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由彭宇華任執行經理(負責統籌全面),李明哲任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培訓),提出了前期自主、中期整合、後期革新三個發展階段和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
3、武漢會議後,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等人開始著手設立區域分群,擴大組織規模。2012年12月初,彭宇華安排成立「圍觀華南」QQ群,李明哲先後擔任該分群的管理員、群主。2013年4月,李明哲負責成立了「圍觀華東」QQ稃。此後「圍觀西南」「圍觀華北」「圍觀華中」等區域分群也相繼成立,組織成員達2000餘人。
為強化對群成員、特別是核心骨幹成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彭宇華通過QQ群共享文件、公共郵箱、網盤等建立培訓平台,上傳宣揚西方「顏色革命」、誹謗和抨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文章、書藉、視頻等供組織成員下載學習。李明哲多次通過互聯網主持「圍觀華南」QQ群核心成員會議,討論群管理、群內活動等事項,並在「圍觀中國」以及「圍觀華南」等多個QQ群中舉辦「公民學堂」,撰寫文章肆意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灌輸如何從單一事件的維權提升到推翻現行國家政治制度的理念。
4、2012年6月以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多次組織群成員對廣東開平徵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通過肆意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
5、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進過QQ空間、臉書(facebook)、微信等社交網絡平台,大規模散播誹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和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使用QQ空間發布300餘篇原創和轉載圖文,被瀏覽5萬餘次、轉載2000餘次、評論400餘次;使用臉書發布40餘篇貼文;使用微信在境外資訊交流群、境外資訊討論群、海島風雲、公義義工群、群英會等微信群發表大量文字、語音。
6、2012年8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明哲在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多次組織、參與「圍觀華南」QQ群成員及其他同城人員聚會活動,期間,大肆發表抨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抹黑政府形象的言論。2015年6、7月間,李明哲在馬速令等人與其通過網絡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動,遲早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電腦、旗幟等物證及其照片;2、《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戶籍資料、出入境記錄等書證;3、證人史旭鵬、葉陽聰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鑑定意見書;6、遠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7、武漢會議錄像、聊天記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共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兩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翔
檢察員:袁帥
檢察員:鐘池海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現羈押於湖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冊、光盤150張;
3、證人名單1份;
4、隨案移交物品清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