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教長潘文忠承諾加速研擬大學「心理健康假」統一標準,要求教育部規定「大專院校」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
根據我國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第三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可見,學生輔導法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必須接受輔導知能研習,並未明確規定大專院校的校長也須接受。
即使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已於公開媒體面前承諾,將加速研擬,大學「心理健康假」之統一標準。(資料來源:https://www.storm.mg/article/4888842)
但敝校林奇宏校長,依舊不太贊成且不支持於校內建立「心理健康假」假別,且認為心理假會將學生標籤化,並且認為同學應先增加韌性,要求每位學生都要是自殺防治的守門人。(資料來源:2023交大校區與校長有約)
大專院校是學生成長的重要階段,校長的領導與決策對學生輔導工作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大專院校的校長也應具備學生輔導的知能,以協助學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
因此,我們在此陳情,要求教育部應儘速修訂學生輔導法,明確規定大專院校的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我們相信,這項措施將有助於提升大專院校的學生輔導工作品質,並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
蔡同學您好,您於112年11月13日寄給部長的信,所提要求儘速修訂學生輔導法,規定大專校院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之問題,本部敬復如下:
最後,再次感謝您撥冗提供寶貴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