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   HackMD

學生陳情

陳情主旨

鑒於教長潘文忠承諾加速研擬大學「心理健康假」統一標準,要求教育部規定「大專院校」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

陳情內容

根據我國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第三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可見,學生輔導法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必須接受輔導知能研習,並未明確規定大專院校的校長也須接受。

即使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已於公開媒體面前承諾,將加速研擬,大學「心理健康假」之統一標準。(資料來源:https://www.storm.mg/article/4888842)

但敝校林奇宏校長,依舊不太贊成且不支持於校內建立「心理健康假」假別,且認為心理假會將學生標籤化,並且認為同學應先增加韌性,要求每位學生都要是自殺防治的守門人。(資料來源:2023交大校區與校長有約)

大專院校是學生成長的重要階段,校長的領導與決策對學生輔導工作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大專院校的校長也應具備學生輔導的知能,以協助學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

因此,我們在此陳情,要求教育部應儘速修訂學生輔導法,明確規定大專院校的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我們相信,這項措施將有助於提升大專院校的學生輔導工作品質,並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部回復

  •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聯絡電話:02-7736-7835
  • 發文文號:臺教學(一)字第1120909071號

回復內容:

蔡同學您好,您於112年11月13日寄給部長的信,所提要求儘速修訂學生輔導法,規定大專校院校長必須接受學生輔導知能課程之問題,本部敬復如下:

  1.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本部亦透過評鑑及相關績效補助指標,要求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2. 另針對校長所需具備之輔導知能或輔導法規,每年度亦可透過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進行重要議題或業務宣導,以強化大專校院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品質及落實。

最後,再次感謝您撥冗提供寶貴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