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21 年資訊科技產業專案設計課程 tags: INFO2021 --- # 跳槽和下個舞台 - [ ] [Amazon 前主管:「隨時準備跳槽!」職場小白必須知道的 3 件事](https://www.stockfeel.com.tw/%E8%81%B7%E5%A0%B4-%E8%B7%B3%E6%A7%BD-%E5%9C%98%E9%9A%8A/) * 以公司為家,高舉「無私奉獻」或「創業者情懷」的大旗,還是現實點,多談談「契約精神,責任與義務,協作共贏」? * 美國的一部電影《[MONEYBALL](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82%B9%E7%90%83%E6%88%90%E9%87%91)》(台灣翻譯《魔球》)...我們即將、或正在,以及將來需要供職的組織叫做 "team" (團隊) 而非 "Family" (家庭)。既然是 team ,那麼它的終極目標就是結果而非感情,因此就需要在營運的過程中一切以追求利益或價值最大化為目標。 * 這一切都是以你能否給 team 創造價值,以及能創造多少價值為唯一衡量標準,在這場遊戲中,大家因為共同的目標—爭取冠軍。 * 員工的成長,只能由自己負責 * 企業在不同的階段,需要不同的員工 * 多參加面試,隨時「做好」跳槽的準備 * 面試絕對是一個讓自己隨時與外界保持緊密的聯繫的方式,讓你動態的了解自己即時的市場價格 (market value),並讓自己更加努力工作的警鐘和強心劑 * 是因為想動了才去面試的嗎?錯!因為我想了解外部的職場環境 - [ ] [缺乏策略性的跳槽,無異於自毀前程](https://zi.media/@yidianzixun/post/dAssNZ/amp) 1. 你的需求是什麼? 2. 你的職業價值觀是什麼? 3. 你的[核心競爭力](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re_competency)在哪裡? 4. 你對要跳槽的工作感興趣嗎? 5. 你要跳槽的工作是朝陽產業還是夕陽產業? > 「核心競爭力」不是恰當的譯詞,原文是 "Core competency",國家教育研究院翻譯為「[核心素養/能力](https://terms.naer.edu.tw/detail/1453916/)」 > 「核心」的翻譯也很含糊,看[晨神怎麼說](https://youtu.be/nRWhv_u__Jc?t=10) - [ ] [職場求生策略:跳槽](https://blog.csdn.net/so_geili/article/details/106889789) * 注重長遠發展,成功需要在一個領域長期耕耘和沉澱。能夠在一個行業(或者一個公司)有所成就的人,肯定是在一個行業(或者一個公司)長期積累、長期耕耘的人。[張小龍](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C%B5%E5%B0%8F%E9%BE%8D)是軟體工程師起家,先開發的 Foxmail,後被騰訊收購,他也加入 QQ 郵箱團隊,做得很不錯,再後來才有了張小龍最成名的作品——微信。Foxmail、QQ郵箱和微信,都是溝通的工具。微信的成功,我相信少不了他在交流工具領域多年的耕耘和積累。這樣的人還有很多很多。所以長期來看,在一個公司的積累和成長很值錢,無論想跳去的公司有多高大上、獵頭多麼巧舌如簧,你都需要冷靜思考一下這段話。當然,換工作可以不換方向,這個要提前和新公司商量好,最好能有認識的人。如果你孤身一人加入一個公司,即使之前談得再好,也難保沒有變數。不過長期來看,只要公司在發展和成長,個人在公司的積累和成長大概率會給你帶來穩定的長期收益。 - [ ] [跳槽到同業前,先搞懂競業條款和營業秘密法](https://www.forwardhrm.com.tw/2021/03/30/%E8%B7%B3%E6%A7%BD%E5%88%B0%E5%90%8C%E6%A5%AD%E5%89%8D%EF%BC%8C%E5%85%88%E6%90%9E%E6%87%82%E7%AB%B6%E6%A5%AD%E6%A2%9D%E6%AC%BE%E5%92%8C%E7%87%9F%E6%A5%AD%E7%A7%98%E5%AF%86%E6%B3%95/)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營業秘密案件往往涉及高度複雜、機密的技術資訊或業務內容,光要釐清、說明所涉及技術資訊或業務內容,就非簡單的功夫,所以類似訴訟過程曠日廢時,纏訟數年才能判決確定,實屬家常便飯。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十分嚴格的要件要求,「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只要違反該條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就會依法無效。 *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