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   HackMD

【2021 公投意見發表會逐字稿共筆】11/13 17:00-18:00 第 19 案 公投綁大選公投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ans+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erif+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body > #doc.markdown-body ol.part li p {
​​​​    text-align: justify;
​​​​}
  • READr 會在每一場發表會後整理懶人包,會附上此逐字稿的連結,歡迎大家一起共筆
  • 逐字稿將以 CC0 方式授權(可直接使用不用授權)
  • 共筆時,請盡量不要在同一個段落同時編輯(若該場已有主打者,可以將您影片的時間往後調 30 秒、1 分鐘或 5 分鐘,透過時間差來補足主打者未盡之處)

資訊

Image Not Showing Possible Reasons
  • The image file may be corrupted
  • The server hosting the image is unavailable
  • The image path is incorrect
  • The image format is not supported
Learn More →

主文: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正方:江啟臣
反方:陳宗彥
主持:黃秀端

貢獻者(想要具名的可以把名字寫在這) :zoe

你覺得呢

來透過 polis 意見調查一下!直接前往該調查頁面

逐字稿

第一輪意見發表

江啟臣

謝謝主持人。全國觀眾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台語在一次)我是這次公投第十九案的領銜人,第十九案就是「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該合併舉行」

你是否同意,公投案來併大選舉行。(台語)這案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我們公投案成案的時候,半年內如果有全國性的選舉,那我們是不是加在一起、一起選。我是這案的提案人,我支持應該要這樣做,應該要合併選舉,公投綁大選。

實際上公投綁大選,在 2018 年就已經實施、正式實施。在這之前,2004年之前的公投,也都曾經合併過總統的大選。但是之後修改公投法,現在把大選跟公投又脫鉤,所以我這次提出公投案,希望在大家的同意之下,再把它恢復成公投綁大選,讓我們省時省力省錢又提高效率。

12月18日的公投有四案,這只是其中之一。今天早上我在屏東跟秋鬥的團體,他們這一次也有相關的提案,大家從屏東開始行腳,我在這邊要特別感謝他們的勇敢跟付出,也感謝他們替人民來說話,來爭取公投的機會。所以沿路如果有看到這些好朋友們,請給他們加油打氣,如果可以,也請加入他們的行列。

再來,為什麼今天在這邊來參加這場說明會。照理講,我們可以不用那麼辛苦,如果政府不要這麼一意孤行、如果政府不要那麼傲慢⋯⋯這四個公投案,就只要修改政策,不需要勞師動眾,到動用公投,然後今天站在這邊說明。

但令人遺憾的是,政府
最後 1218 來公投。當然現在民進黨過去在野的時候,他們力推公投,執政之後,卻開始阻擋公投。

我們從2018 年開始說起,2016 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國會也是多數,20161212,我們在立法院修改公投法,其中一項就是納入公投綁大選,也降低公投連署的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讓公投更加容易。當那天通過,幾乎所有民進黨當年支持公投、推動公投的人,我相信現在在天上的蔡同榮先生、包括林義雄先生,他們看到那樣的修法結果應該相當滿意,也希望能落實。民進黨在那時候喊,總算還權於民,蔡總統甚至站出來講說,人民做主,還權於民,這是歷史上的一刻。

但是 2018 年,第一場公投綁大選,那一年十個公投案,有七個通過,其實要讓人民提十個公投案,真的不簡單,這代表政府做得有夠漏氣,大家要用公投表達對政策的意見,而且最後有七個案通過,結果這七個案通過後,政府不但沒有好好反省思考為什麼十個有七個通過,那代表你的政策被推翻了,不管是創制或複決,他畢竟都通過了,你沒有反省、檢討。2019 年的六月,我在立法院,那時候民進黨提出修改公投法的提案,內容是什麼?很抱歉,收回公投綁大選,接下來不能再綁大選。

(timecode:9:55)

為什麼?很簡單啊!2018,選得輸了了,2020又要改選,如果 2020 又要綁大選,對執政黨壓力很大,對政權來講,正是相當危險。不趕快修法怎麼可以?你要修就算了,你連朝野協商3小時而已,也不溝通,也無法溝通,最吼在立法院也是衝突、也是打架,但是多數暴力,也是通過了。

那次修改成怎樣?公投不再綁大選,公投以後,每兩年投一次,第二年八月的第四個禮拜六,才會有今年的八月二十八,後來因為疫情延到下個月的1218。這樣有道理嗎?這樣的修法等於降低投票率,也讓公投通過的機會降低了,這是變相的阻礙公投。

我要跟各位報告,阻礙公投等於阻礙民主,他是違反我們憲法的規定跟精神,憲法第十七條規定得很清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以法律定之。我們的憲法解釋案提到,關於公投的立法物必要詳細、務必要有利於人民,來確保提高人民投票的意願。注意喔,憲法裡說明提到,應該要提高人民參與公投的意願。所以合併選舉、公投綁大選,就是提高意願啊,你現在把它拆開是什麼意思?基本上,就是要降低意願,阻礙公投,這不是違憲嗎?至少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公民權的意旨。

更何況,我們來看看過去主張公投綁大選的又是誰?我們來看看過去民進黨是怎麼說的?蔡同榮立委,這可以說是,我們稱他蔡公投,一生都在推動公投,2002 年在推動修法的時候就講了,應該併大選,公投應該變全國性的選舉。

再來我們看看 2008 年阿扁總統又是怎麼說?公投就是要綁大選,地方性公投就跟地方性來綁,全國就綁全國的,這不但是民主的常態,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阿扁總統說的。

游錫堃院長,2008年,他當時是是民進黨的主席,他說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在先進民主國家,公投都和選舉合併舉行,節省成本,民進黨也認為公投和選舉合併舉行很正常。當時民進黨的主席、現在立法院的院長,他這麼說。

再來,我們行政院長,2013年,當時他們曾經要推反核四公投,他那時候他說什麼?「公民投票是人民行使的直接民權,2014年剛好有選舉,合併舉行可以節省經費」。

再來,2017 年,12月12日,公投法修正通過,抱歉應該是 2016,陳其邁在立法院嘲諷國民黨說,一直都視公投綁大選為毒蛇猛獸,殊不知全世界⋯⋯
這些,當是當年過往年進黨所講的,現在是執政黨
修來修去都是你們,換來換去變來變去都是你們,唯一不變的是什麼。選輸就改。還權於民是什麼?養難聽的,一場騙局拉。⋯⋯一次挫敗,馬上收回,所謂還權於民,就還了一次,2018年修法後執行過一次,然後就收回,為了什麼呢?為了選票、為了選舉、為了怕失去政權。

本息在這裡跟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都是我們的權利,創制複決就是透過公民投票的形式,用我們的選票,來決定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怎樣提高參與率?把⋯⋯是不是比較方便、省前?如果單獨舉辦可能花一、兩億,這都是我們的納稅錢,我們該不該省?各何況,綁大選的過程裡,所有參與選舉的候選人,也有義務要對人民關心的政策來表態,⋯⋯三方面又可以落實真正的直接民主,由人民來做主,這就是民住最大的意義麻。⋯⋯

他跟過去這些民進黨的民主前輩們,這是他們講得話,我們老把性、人民不能讓你這樣愚弄。你說要改就改,這都是我們的納稅錢。所以我在這邊提出第十九案,呼籲公投併大選,一起來舉行。

陳宗彥

(問好)我代表反方,我主張,不同意公投綁大選。國民投票跟選舉基本上是兩件事,意義、對象、跟影響都不一樣,不能混為壹談。如果公投可以跟選舉一樣,那為什麼1996年我們連總統都可以直接民選,為什麼那時候我們為什麼還沒辦法來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如果一樣,為什麼公投被阻擋那麼多年,到2003年才會被制定出來。諷刺的是,當年阻礙公民投票立法的國民黨,現在說,兩件事一樣的,要合起來選。就如同他們當年反對國會改選、反對總統直選一樣,所想的是什麼?他們方便就好了,不是為了這個國家整體的經濟來思考。

性質上,選舉選得是公職的候選人,針對的是人的選舉,是民眾針對他要選舉、選擇他喜歡的民意代表,或是民選的地方首長、甚至國家的元首。只要當事人符合資格就可以參選,民眾也可以參與投票來選舉,而公民投票,有些事情是不能成案的,例如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甚至還有學者認為,關於基本人權的議題,也不能成為公投案。

公職選舉跟公投,是兩個不同的事情,在對象上,選舉本質上是對人的選擇,公民投票是對事情的討論。跟對這件事情討論出來之後所要決定的方向,兩者是基本本質不同的事情。

(timecode:19:54)
選舉在公職的任職上,有明文的規定,在台灣來講都是四年一任,我們可以,我們所有選民可以針對你選出來的不只是新任的、連任的,每四年都可以清清楚楚的檢驗,不論是對候選人還是政黨,可以檢驗他過去的表現是否良好,四年一到可以在檢驗一次。公投他討論的政策、論的是方向,無關政黨,也沒有所謂的輸贏之分,公投結果會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攸關的是國家的重要政策,難道不需要充分討論,理性的溝通辯論,絕對對不能沖沖動動來選舉,⋯⋯

⋯⋯這才是公民投票應該要有的基本標準。投票的結果也才能真整展現人民對於國家公共政策的意願。兩件不同的事情,硬要放在一起,我們也曾經經過這種慘痛的經驗⋯⋯2018 就是
2018 是一個地方九合一的公職選舉,在線的部分,有九張公職的選票,最後有十個公投案來產生,當時第一階段連署時,有五十九個案子,最後成按時案,回顧當時連署的過程,連署要每一個公民交由他自己、自主簽下這個連署書,但我們很遺憾,2018年,我們在忙碌九合一公職選舉,我們九合一基層公務員,忙著在製作公職選舉的名冊時,還要針對十個公投案,逐案審查,每一個公投案連署人的名冊。成案的時案里,總共高達 527 萬連署人,最後有 109 萬人是不符合審查規定的,這些審查,都是我們基層同仁一比一比的審查。更讓人遺憾的是,從審查中,慨到有整本的連署人名冊,是同一個筆跡,甚至一看那個顏色,就知道是同一支筆,整本就這樣子寫出來,就這樣子抄錄出來。甚至,有往生過世的民眾居然被廉署在上面。從連署的過程,就看到社會大眾產生了非常多的疑慮。審查的過程中,都是在家中基層同仁的身新。投票本來就應該要有秩序,讓人民暸解議題⋯⋯

但2018我們看到,因為我們的投開票所都是學校、地方運動中心、地方的宮廟,必須在這個有限的空間中,規劃出兩套路線,也造就了一邊投票、一邊看開票的狀況,甚至,當大家在關注九合一選舉中,六督直轄市選舉的同時,也發生了2018年的1212,國民黨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先生,也提出選舉無效之素,我們很清楚,無論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

選務人員,都是我們基層的公務員或是學校的老師,以及警察,甚至有一班的民眾,2018年他們從當天清晨的五點出門,一直到隔天凌晨的 3 點 35 分在高雄鳳山最後一個投開票所完成計票作業後,才完成了一天的辛勞。我要在這邊真的要謝謝基層的選務同仁,他們為了讓選舉可以公正地進行,但是很遺憾,2018年我們造就了這個混亂的狀況。

九合一中職選舉,我想
大家關注的是什麼?六督直轄市市長候選人是誰、縣市長候選人是誰、我們要民選的縣市議員所主張的
2018 年10個公投案,請問大家還記得有幾個案子的內容?你還記得當時2018年選舉過程中,你有聽到任何一個公投案、你還記得哪一個公投案,像今天這樣子,讓社會有一個充分溝通討論的機會?因為我們注目的是九合一的公職選舉,而每一個公投案是攸關於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何等的重要,我們都應該要讓他們充分溝通、討論,讓每一位選民都可以清楚理解。

公職選舉選票上有。可是公投案,十個公投案上面只有很長的論述,每一個人在投票之前,都要停留在投票櫃裡面,要麻拿出他預先準備的資料,要麻就想很久,不知道要投下同意還是不同意⋯⋯

我們也曾經嘗試,將公投跟大選綁在一起,可是我們很清楚,公投跟選舉本質是不一樣的投票行為。選務的工作人員是我們的家人、朋友甚至是師長,我們不應該,他們也都不受政黨的左右,2018我們已經看到正當性受到嚴重的考驗,所以再次我要跟大家說,公民投票不是大型民意調查,他是公民自覺、公民真實民意的展現。最後我要先請教一下,提案的江啟臣先生,你贊不贊成朱立倫先生所說的,四大公投就是一個倒閣公投?你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第二輪意見發表

江啓臣

公民投票跟一般的公職選舉當然他的對象是不同的。人跟政策的投票,他的標的當然不同,但是不代表不能同一天選舉。同一天選舉能不能辦得到,是選務的問題,請不要用選務辦不到、做不到,或是無心來改善,無心解決問題,就來阻礙民主的發展,特別扼殺了公投通過或成案的機會。

⋯⋯我一直在尋找林義雄先生能不能給我們一個答案⋯⋯
所以過去可以,現在不可以,這是標準的雙標,合併選舉,2018這是修法的第一次,2018以前都曾經有過,為什麼2018以前就有合併選舉的經驗,民進黨全面執政,2016還要全面推動公投綁大選呢?⋯⋯都沒人講啊,今天都是這些理由,我就不知道這些標準是什麼,民主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人民做主。

憲法規定,選舉的安排,就是讓人民做主,提高人們的參與率、投票率。不能把選務跟民主的落實混為一談,不會開船就不要嫌溪彎。開車技術不好,就不要嫌路太彎。技術的問題,技術不好,就要換人做。對人、對事的選舉放在一起有什麼衝突嗎?更何況,我們選舉選人的時候都會問他議題的看法,為什麼不敢表態?為什麼不敢說明?這是很好的機會啊,民進黨以前就這樣講,為什麼執政之後就怕人問你對某某問題、某某事情的看法?

我要呼籲,執政黨能不能把選務辦好,不要牽拖那麼多,這是民主最基本的落實,讓大家有機會來投票,不要因為看到公投案都是反對政府,以這次四大公投案,民調到今天為主,唧唧呼呼,都是同意大於反對,同意大於不同意。政府跟執政黨就站出來喊說,我要四個不同意,我們看到的政府沒有要誠心誠意跟大家溝通,反而開始抹黑這些公投,⋯⋯來豬就是美珠,這種其實政府的角色,不應該來錯這種抹黑的事情,你頂多做政策說明,你如果堅持你的政策,就把你的政策搓清楚。不要拿納稅錢來抹黑這些公投的案子、公投的政策。

此外,我們看看美國剛選完的大選,美國也是民主國家,民進黨什麼都要學美國。請問美國的大選、美國的選舉有沒有綁公民投票勒?在美國的選舉當中,常常是選舉跟公投綁在一起。所以這些不是說做不到,而是要不要做的問題。

更何況,講到連署,2016修公投法,裡面也包括選務單位應該要趕快落實電子連署。電子連署說幾年了,(台語)超過四五年了,我到立法院每一次質詢,欸電子連署的辦法,到現在怎麼落實,都還沒講,一直拖一直拖,更不要說不在籍投票。

所以要不要做不要只是嘴巴講,也不要害怕公投、不要害怕民意。如果你們都有做,電子連署都有做了,還出現死亡連署的,那或許,真的就是有大問題。但你們自己修法通過,電子連署這件事也都還沒做。不要再也的時候喊公投,執政的時候就擋公投,還抹黑公投。

四大案的領銜人也好,公民團體也好。大家是一張一張連署書這樣簽來的,這些百萬張連署書,花了幾個月的時間,一張一張連署來的,他也的的確確反映了民意,否則我們今天不會說個個樣不同媒體不同立場,他的民意調查出來都是一面倒,都是同意大於不同意。

所以剛才我們反方代表提到的這些理由,我認為,不要把它拿來作為說「要來推翻公投綁大選」的理由跟藉口。

蔡總統曾經說過,作為一個政治人物要領導國家、承擔責任,誠信是最基本的條件。

我們真的也想問執政黨,當你們再也說的這件事情,執政的時候都做的另外一套。執政了以後修的法,施行了一次,說改就改,馬上就改,請問你的誠信在哪裡?

今天要走到公投這個地步,如果不是因為執政黨一黨獨大、鴨霸獨裁,讓我們的代議制度、代議機構失衡、失能的話,人民沒有吃飽太閒,在那邊簽連署,推動公投,你們以為行腳很簡單嘛?從台灣頭走到台灣尾,每天在那邊沒事幹?如果政府態度不是那麼傲慢,政策願意反映民意來修改,我們需要走到今天用公投的方式,然後大家在這邊計較說選務太多、太雜、太煩。

當一個政府有幾十個公投案來提案,而且還成案,我們當然知道有一些公投案它是不適合提的、當然也不會成案。

可是我要講的是,一個執政的政府,當會有超過十個公投案成案的時候,他真的要好好虛心檢討,而不是反過來檢討這些選務的事情,甚至用技術的干擾、用選務的方式,來干擾最後的結果。人民最後一定看得出來,你越想要干擾他,人民越想要出來

人民手中最後的工具就是選票,行使的方式,就是公民投票。1218,我在這邊要呼籲我們所有的國民,所有的公民,1218對台灣來說、對民主來說、對政策、對下一代是非常重要的一天,你要用你的選票,我們要吃什麼樣的豬肉、什麼樣的民主、什麼樣的公憑、是不是不要常常停電,這是我們自己可以做的決定,政府

用手中最後一張選票,來決定。與其講那麼多,抗中保台,公投才能保台,公民投票才能保台,
用公投來對抗政府的雙標,用公投來制裁政府的獨裁專制,此時此刻台灣民主走到今天,我們可以選擇一個政黨或一個總統賦予他權利,我們也必須告訴得到權力的政府、執政者,一樣要受到人民的監督,人民才是

今天能夠顧台灣的就是公投,我們自己做決定,我們自己來投票。公投顧台灣,民主拼未來,真的要保台的話,我們要民主保台,才有未來。與其講那麼多抗中保台,我跟大家說,民主保台,才有未來。

陳宗彥

各位好,剛剛聽完江前主席的論述,令我覺得非常的遺憾。領銜提案的國民黨,在民主素養跟公民意志及公民投票的意義上,仍有很大的、極大的誤解公投關鍵的問題,怎麼會是為了省錢、圖方便、容易過關就好?

剛剛我的陳述已經說得很清楚,直接民選關注的有幾個,第一個程序要正當、選務要順暢。討論要充分、投票要自主,直接民權的意義,竟然都不在提案人考慮人的範圍之內,嚴重的來踐踏公投的價值。台灣的民主是過去民主的前輩一步一腳印,走上街頭,才讓今天能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台灣的民主,是前輩這樣的打拚下來的。

但我們很遺憾,國民黨永遠站在人民的對立面,在台灣民主發展的進程中,從過去喊著「復興基地、剿匪反動」到今天利用民主來傷害民主。

我們回顧1990年的時候,民主前輩蔡同榮先生,因為黑名單不能回到台灣,立即投入公投的運動,走過街頭,也進入國會的體制裡面,爭取公民複決的權利,2003 年制定公民投票法,但那時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條件很嚴苛、門檻非常高,這也是當時訂定的公民投票法中,投票人數要有1/2,有效的投票數要超過1/2,這也是當時社會大眾戲稱的鳥籠公投的雙二一門檻。

2008 年的入聯公投,當年有94%的選票是支持贊成入聯。但是很遺憾,遺憾的是什麼?當時的投票人數未達 1/2,所以被宣告不通過。2017 年我們深覺公民投票門檻這麼高,我們很清楚要修法,降低通過跟成案的門檻,也確實讓民意可以真正的展現,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下降到萬分之一,連署的門檻則從5%降到1.5%,有效票大於不同意票,且超過總投票人數的1/4,就可以算為通過。

也同時將公民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當然那時候也有一個重點是公投綁大選合併。但是因為門檻降低,就是因為我們降低了門檻,讓有心人在選前來倉促提案,透過我剛剛說的人海戰數。所以2018 年不是最後十案,2018年在第一階段就有高達 59 個案在連署,用這種人海的戰術、連署的手段,在公職選舉的大選前,來製造大量的公投案,讓選舉產生變數,綁架民意。

這也是我在講,2018年公投綁大選的亂象。

回顧今天,四個公投案獨立來選舉,所以國民黨執政的縣長、市長,紛紛對四個公投案清楚表達自己自己的意見跟想法,跟國民黨的主張是不同的,就因為沒有選舉綁在一起,讓國民黨的首長可以清清楚楚表達他自己的意見。

九合一的空間都被壓縮、擠壓到了,無法真正充分溝通跟討論,大家關注的都是九合一的選舉,直轄市的市長是誰、縣市長是誰,而這個選舉的過程也非常的倉促,讓我們選務壓力很大。

有鑑於此,2019年我們負責任再次修法,維持這個(提案和過關的)門檻,而將公投跟大選分割開,所以今天才會每兩年來舉行一次公投投票,剛剛我也一再說明,就是因為我們將公投跟大選切割,我們在今年可以讓全國民眾充分暸解,我們四個公投案,也就造就今天政見說明時,社會會關注。因為今年沒有選舉,公投的深度、廣度都會比選舉年更深入。

而這些議題都是攸關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我們更應該要讓民眾充分的了解。這些議題也都不應該被政治跟選舉來綁架。我想舉國外的幾個例子,蘇格蘭的獨立公同從 2007 年就開始推動,在 2014 年才舉行,雖然沒有過關,但是因為陳述了意見,雙方經歷了多次的提案,一而再再而三的討論,就是要凝聚蘇格蘭公民的意志,英國的脫歐公投也是從 2010 年開始形成議題,經過多方意見討論,到 2016 年舉辦公投。

因為在這些民主國家觀念中,公投不是要節省經費,也不是為了便宜,也不是為了政治手段來刺激議題的關注,而是希望每一個國家的主人、充分溝通、理性思考,凝聚未對國家未來發展的共識。核四的停工、三階的規劃、美豬的承諾,都是國民黨時期的作為,現在他們要用當年的決策,來倒今天的內閣。

台灣俗語說,⋯⋯黑白倒。就跟現在國民黨的作為一樣。朱主席說,四大公投就是倒閣公投,請問跟現任的閣揆有什麼關係?很遺憾江啟臣主席沒有回答,把公投當成政治手段,把政治利益綁在一起,將我們辛苦爭取到民主的方式,來耗損台灣的民主能量。

那也很遺憾,公投說明會之前,國民黨一直喊上四下四、上下尊卑之分,國民黨無法脫離舊
因為無法尊重公民投票的表現。

我還是要講一次,公投跟公職選舉不同,選舉選的是人,公投決定的是一件事,選舉有輸贏,公投是沒有的。公投每一個案子影響的是我們對台灣的未來,公民投票也不是愈多愈好、省錢就好,更不是過關就好,每一個議題都要賦予充分的討論,理解,程序要正確順暢,投票要自發自主,公民投票非常的重要,要有獨立執行的時程。

最後,我想出賣我自己的女兒,他們今年剛好滿18歲,

針對這四個公投案,他自己上網找資料,找同學一起來討論,形成自己的意見跟想法,更期待的事,他在第一次行使公民的權利的時候,他可以投下這一票。

他們跟我說,我的國家未來的發展他們要自己來決定。作為國家的主人,我要拜託全體國人,對於這四個公投的題目,對於雙方主張的論點我們要清楚,因為這四個公投案都會影響到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這次的公投無關藍綠、也無關輸贏,這次的公投決定了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

公投要決定的是,國家未來的能源要不要繼續轉型,也攸關我們國家要不要跟國際社會來結合、我們是不是能跟國際接軌。

12月18號,這次公投經過者段時間大家充分理性的溝通,我相信我們國人都很清楚,當你12月18日進入投開票所,就是你在決定這個國家未來能源轉型、國際接軌,還有讓我們未來珍惜這得來不易的公投價值,來決定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

請各位國人同胞投下四個不同意,讓台灣更有力。謝謝。

理由書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内,若該期間内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理由書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ans+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erif+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body > #doc.markdown-body ol.part li p {
​​​​    text-align: justify;
​​​​}

原始來源

主文: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内,若該期間内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理由書:

為什麼公投應該綁大選?

現行法「專設公投日」會降低投票率,不符合我國民主文化。公投綁大選才能提高投票率,讓公民充分參與,形塑高民主素養、深度審議思辨的公民社會!

公投綁大選絕對是利大於弊,不但能讓公投更具民主正當性,更能大幅降低行政成本,還得促進民主討論,迫使候選人必須回應公眾關心的議題。

  1. 提高投票率,讓公投能過關,提高民主正當性

    公投與大選分開,使得公投投票日當天,人民「僅僅」針對公投案去投票,投票率必然很低。舉例來說,2008年11月,高雄市沒有綁大選的「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公投案。雖然有90%的投票民眾支持小班制,但因投票率不到6%,遭依法宣告否決。這顯示了,沒有綁大選的「孤立公投」,難以激起民眾的投票興趣,公投勢必難產。

    此外,在低投票率的情形下,公投即使勉強通過,結果也將缺乏代表性。試問,一個投票率只有1/4的公投,憑什麼壓過代議政治下,立法院所做的決定?若產生正當性低的公投結果,完全不符合「直接民主」的精神。民進黨修法強迫公投與大選脫鉤,是惡質制度造成的民主倒退、毁憲亂政,貶低憲法保障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2. 大幅降低行政成本

    初估全國性公民投票若單獨辦理,約需8億5700萬元。但若與九合一大選合併辦理,經費僅需1億4500萬元。

    六倍的經費差距,換來的卻是低投票率和無人關心的直接民主!如此荒謬的修法,人民,政府,以及公民團體三輸的惨況,讓人嘆為觀止,百思不得其解民進黨的邏輯。

  3. 促進多元討論且讓政治人物無從閃躲

    台灣政局囿於中國因素,選民焦點時常過度集中於兩岸政經。公投不但能激起公民社會中,多樣議題的討論和交鋒,更得迫使政治人物必須回應民眾直接關注的議題,無從迴避。2018年地方大選就是最好的例子,國民兩黨等主要候選人在以核養綠、同婚、核食等,都有清楚的表態。

    反之,公投不綁大選,民眾參與率低,通過可能性低,公民團體根本沒有動機去發動。缺少一般民眾參與、公民團體提案宣傳、以及政治人物重視的公投,只會越來越不被重視,讓我國的公民意識又被關回鐵籠。

滿嘴民主卻獨排公投,民進黨搞得人民好亂!

從2004年開始,民進黨就大力宣揚公投「台灣第一次,世界都在看」,而且極力堅持「公投綁大選」。而台灣至今舉辦過全國性公投,無論是否過關,也都是與全國性大選同日舉行。

2017年12月12日,當時還是立委的陳其邁諷刺國民黨「視公投綁大選如洪水猛獸」,說「全世界所有公投幾乎都是綁大選」。可見,從2004年到2018年,「公投綁大選」都是民進黨的主張。

當年贊同公投綁大選的民進黨大德,蔡英文、陳其邁、賴清德、柯建銘等,現在都是民進黨的核心人物。我們不禁好奇,連基本原則都可以拋棄,公投擺明成了民進黨的政治工具。在野靠炒公投起家,全面執政又把公投送入鐵籠,利用低投票率的方式送終公投,就是在為自己獨裁腐敗鋪路!

本案通過,2022年就應該公投綁大選

我們的訴求非常簡單,要求政府按照民進黨2017年提出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復原《公投法》第23條。我們敬佩、欣賞民進黨兩年前「打破鳥籠公投」,要求公投「應」綁大選的初衷和道德高度,故在此集結公民,一同提醒民進黨「莫忘初衷」。

人民想必非常困惑,現在要違逆世界潮流的、害怕選舉會「亂掉」的、憂心政客操弄公投的、視公投綁大選如洪水猛獸的,好像都是民進黨呢!

我們很贊成民進黨2017年修改的版本,也覺得當年的民進黨很有道理。我們深切相信2017年的條文毫無爭議,完全無法理解何以民進黨對自己先前強烈要求的法案如此抗拒?

這次我們針對《公投法》所提出的創制案,我們呼籲,以前那個愛護公投,支持民主的民進黨應該一起支持。如同所述,如此公投才具有意義、有更高投票率。而且本次創制的條文非常簡單,就是之前曾經實施的2017年版本,沒有拖延之必要。

有鑑於此,本公投案通過後,政府就應該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立即提案至立法院審議。甚至,不需要等待法條所說的「三個月内研擬」以及「下一會期審議完畢」。拿出政府在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神速,不到一個月就可以完成立法修正。如此,相關民間團體就可以開始進行與2022年地方大選共同舉辦的公投案。

2022年公投願景

2018年實屬我國公投最盛、直接民主最為綻放的一年。該年共有10項公投案,其中有7案通過。與之前的公投相比,2018年的投票率高出許多。這是人民第一次飛出鳥籠,看見百花齊放的公投。

享受過自由天空的鳥兒,又怎會甘於被人眷養?

2019年,則是公投法最灰暗的一年。執政黨眼見公投對己不利,便主導修法,試圖將公投重新鎖進鳥籠。將公投與大選強制分開,除了恣意揮霍公帑,更是希冀於以低投票率送終公投,逃避民主監督。

但當我們認真檢視近年來執政黨對於政策其實常與民意相違背,正是需要透過公投展現民意之時。綜觀大眾所關注的反對廢除死刑、

推動不在籍投票、放寬安樂死、拒絕關說司法等,皆需要大眾透過手中的選票去告訴執政者:「請聽到我們的聲音,因為這才是我國人民真正想要的!」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江啟臣先生領銜提出之「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書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ans+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link href="https://fonts.googleapis.com/css?family=Noto+Serif+TC&display=swap" rel="stylesheet">
​​​​body > #doc.markdown-body ol.part li p {
​​​​    text-align: justify;
​​​​}

原始來源

依 108 年修正之「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每 2 年舉行 1 次。該項規定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規範定期舉行公投,使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基於下列理由,宜予維持:

一、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

公投法之立法,係為落實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於第 23 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每 2 年舉行 1 次,係基於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原則,爰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 2 年 1 次,為使公民投票得以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 2 年舉行 1 次以錯開選舉年。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 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依修法前公投法規定實踐結果,已凸顯公投法制存在公民投票案成案至投票時間過短,民眾未能有充分時間知悉公民投票案內容,社會對話及討論時間不足,且未提供合理籌辦公民投票事務時程等問題,108 年公投法之修正,即為改善公投制度設計,彰顯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

二、公投與選舉脫勾,公投議題可有效進行社會溝通及理性辯論,使公民投票結果展現真正民意:

公民投票為民意政治之體現,公民投票結果對法律及重大政策具有長期性及決定性之影響,是對「事」之投票,與選舉係決定有任期制之公職人員,是對「人」之投票有別,二者性質不同,投票效果亦不同。公民投票係將社會存有正反意見之議題,交由人民藉由投票表達同意與否予以決定,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23 條,使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可避免因公職人員選舉之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公投議題焦點,或使選民混淆公投案意旨,以致偏離民意,公投與選舉脫勾,可有效確保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又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17 條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發布公民投票公告,就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等事項予以公告。上開修正後規定,將主管機關發布公民投票公告期限,由「公民投票日 28 日前」修正為「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提供充足時間,使各種公投議題可有更多對話及討論空間,正、反意見得以進行對話溝通,讓人民於投票前對於公投案有充足之理解,亦充分瞭解公投案通過與不通過之影響,進而經理性判斷,確定投票意向,使公民投票結果能展現真正民意。

三、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定期舉行公投,有利人民參與,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規範定期舉行公投,有利人民參與公投。按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除公民參與形式外,亦包括公投案提案、連署、成立、議題倡議與宣傳、社會討論與思辨,到公民參與投票等過程,人民面對公共事務,從理性對話、協調溝通,進而尋求共識之精神。定期舉行公投,公投案提案人可分就所提公投案各自動員,以提升投票率,從而數個公投案合併定期舉行之制度,能落實保障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又公民投票比照公職人員補選有 3 個月選務籌辦時程,可使選務機關有合理籌辦選務時程,並考量選務承載能量,因應情況妥慎規劃投開票作業,選民在投票時亦不致因公投與選舉合併舉行,致干擾投票之順利進行,可有效保障人民投票權之行使,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

四、公投與選舉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不同,合一為之,有造成選民混淆之虞:

按選舉旨在公平、有效篩選候選人為國舉才,公投則為對公共事務之決定,前者因涉候選人當選與否之切身利害,較易有詐偽賄選之可能,故兩者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不同,合一為之,有造成選民混淆之虞,甚而挫損選民對民主程序之信心。

五、公投與選舉脫勾為民主先進國家普遍採行:

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為民主先進國家經常採行之制度。以實施公民投票最具代表性之典範國家瑞士為例,瑞士之公民投票,即與選舉分開舉行,1 年平均舉行 4 次公投,已預先排定未來 20 年公民投票日期,聯邦議會眾議院議員選舉改選期間不舉行公民投票,被認為是世界上落實直接民主最成熟之國家。

六、本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通過與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一)本案通過之法律效果: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依公投法第 30 條規定,如係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修正公投法。

(二)本案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依公投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 2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又公民投票公告發布期限、舉行投票日期,應依現行公投法第 17 條、第 23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