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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公投意見發表會逐字稿共筆】12/11 15:00-16:00 第 19 案 公投綁大選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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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正方:楊植斗
反方:管碧玲
主持:王韻茹

貢獻者(想要具名的可以把名字寫在這):

逐字稿

正方代表楊植斗第一輪論述

主持人,反方代表,以及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代表、國民黨發言人楊植斗,今天是公投倒數一個星期,但很遺憾的是,很多人對公投四個題目到底要投什麼、投下同意或不同意還是霧煞煞,現在還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去投票。我覺得我們的公投說明會實在是辦得太少了,這一點我覺得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

管碧玲女士曾經在11月底的時候,特別點名我說,他要洩題給我,然後公布一篇批評公投綁大選的文章,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討論,因為當臉書已經上傳到雲端之後,我去回應他、他再繼續跟我交流,就能形成非常良善的互動。公投綁大選這一題,公民可以上網去看我們的論述,從而決定要怎麼投票。但很遺憾的是,管碧玲小姐就像土匪一樣,發了那篇文章之後,我很有誠意馬上回應了他,他卻神隱、射後不理、打完就跑。這個態度是民進黨政府的一個縮影,也是讓民眾對公投霧煞煞,民進黨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

今天我會花一些篇幅來講現在的執政黨對於公投的舉措,我會有很多的討論,因為我覺得反方代表今天可能會提出很多公投綁大選的缺點,但我覺得這些缺點可能不來自於制度,而是來自於整個民進黨政府對於公投、對於人民的不信任所導致。

所以我很遺憾,如果管碧玲小姐可以針對我們的論述多做一點回應的話,今天這個公投說明會應該可以更聚焦,討論得更深入,但很可惜沒有!我希望今天跟管碧玲女士的交手不會是結束,而是開始。會後我們可以有更多的互動,來聚焦在公投到底要不要綁大選這個議題上。

管碧玲在臉書上的論點大概分成三樣。第一件事情,民進黨政府覺得,公投綁大選不會比較省錢。第二件事情,民進黨政府覺得,公投綁大選跟投票率沒有關係。第三件事情,民進黨政府覺得,公投綁大選會讓公投的議題失焦。

現在討論第一件事情,公投綁大選當然省錢。不知道大家收到投票的通知書沒有?如果沒有的話,提醒要去問區公所,去詢問以免錯失自己投票的權益。前幾天我看到派報人員把投票通知分送到家家戶戶的信箱裡面,我就想,如果公投不綁大選,半年內要發派兩次,雙倍的成本,連小學生都知道這樣子成本會增加。分開選舉、公投不綁大選,成本就是兩次,民進黨政府卻說這樣會比較不浪費錢,他們還是堅持公投跟大選綁在一起,不會比較省錢,這個邏輯實在是讓人無法理解。如果說這樣子公投綁大選不會比較省,民進黨根本在裝孝維。

第二件事情,公投綁大選當然會提高投票率。管碧玲小姐過去是高雄市的立委,現在是不分區,他一定很清楚,高雄市曾經在2008年的時候有過一次地方性公投,那一次的公投因為沒有議題的媒體效果,因為沒有政治人物的背書,因為沒有政治人物的表態,根本就沒有人知道要不要投票,也根本沒有媒體在討論這件事情,導致他的投票率只有6%,慘遭被否決。那個議題是小班制公投,也就是希望國中小的班級變成小班制,有的人喜歡、有的人不喜歡,但在公投沒有綁大選的情況下,他還沒有被充分討論就直接被否決掉,這就是公投不綁大選的悲哀、這就是公投不綁大選,議題就會被沖淡,沒有辦法成案,成案門檻非常的高。

繼續針對2018年那一次的投票,即便公投綁大選,那一次的議題被候選人紛紛出來表態,說自己支持哪一個,議題有充分的渲染和討論,媒體的曝光也很足夠,結果投票率最高的議題,投票率不到5成6,即便公投綁大選,投票率還是那麼少,不綁大選投票率就更少,所以換句話說,公投不綁大選,通過及成案的機率非常渺茫,民進黨想要沒收公投,可以直接說,你不演了,你就是想要沒收,不用冠冕堂皇找那麼多的藉口,就是想要沒收公投。

第三件事,民進黨認為公投綁大選會讓議題失焦,我覺得民進黨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疫情剛開始的時候,公投延期從8/28延期到12/18,也就是下個星期,那個時候延期,政府不是應該花資源、下廣告,去告訴大家延期了,記得大家把時間留下來去投票嗎?結果政府有做事嗎?去宣傳公投的人是誰?羅智強!在疫情剛歇的時候,那時候已經可以出門宣傳了,他租了一台變形金剛全台走透透,他也沒有實體的宣講活動,只是告訴大家拜託,12/18,公投已經改到那一天,請一定要出來投票。沒有實體活動、沒有人潮,但是民進黨的態度是什麼?民進黨派了發言人顏若芳出來痛批,羅智強是防疫破口。羅智強在做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卻被民進黨政府無情抹黑,民間在做政府應該做的事情,民進黨的態度就是不希望讓公投繼續辦下去,不希望讓人家知道公投是哪一天,這樣偷偷摸摸,簡直就是沒有想要把公投辦好。

所以依照民進黨的邏輯,這次2021年公投與大選脫鉤,理應我們公投的品質,討論程度是很好的,但是現場的觀眾,你捫心自問,或是管碧玲女士你等等上台,摸摸你的良心,這次的討論真的有高水準嗎?真的有很好的討論嗎?

我們想想,民進黨用不實的看板抹黑國民黨,說國民黨反萊豬公投是反美豬、說我們反美國;針對民間他們也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說藻礁已經保存,藻礁沒有被三接毀壞,結果潮水一退,才發現民進黨沒穿褲子,藻礁已經被三接天然氣的棧橋破壞,卻還是要無限的說謊,不抹黑不說謊就不會投票、不會選舉,這就是民進黨。

我覺得良好的公投品質不在於公投綁不綁大選,在於這個執政黨的一念之間,如果蘇貞昌、蔡英文願意好好的和人民講公投的事情,多開幾場說明會、辯論會,整體公民討論的素養也會很有品質。所以即便是這一次公投與大選脫鉤,我也要很遺憾的說,我們的討論品質是很差的、不盡理想的,網路上有很多網軍在帶風向,傷害台灣的民主。這都不是制度的問題,是民進黨反公投、反民主、愛說謊的問題。

解決上述的問題,我要問管碧玲兩件事。第一件事,公投綁大選是民進黨一直以來的主張,但我今天人很好,不去討論以前你們如何的雙標,我們來展望未來,管碧玲女士你身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召委,修憲工程如火如荼的展開,明年可望投票,但是民進黨從上到下都支持修憲綁大選,包含游錫堃、柯建銘,都希望修憲可以綁大選。請問管碧玲你希不希望修憲綁大選?如果你希望公投綁大選被你說得一無是處,說不能提升投票率、議題會失焦,為什麼修憲綁大選就沒有一樣的問題?這難道不是邏輯壞死嗎?

第二個問題,管碧玲小姐說投票率跟公投一點關係都沒有,還是這次的公投很熱,投票率可望達六成,那我剛剛講的,2018年的投票率最高只有五成六,管碧玲說高達六成,明顯地是在哄騙選民,選舉跟投票率是沒有關係的,希望讓選民做出錯誤的決定。如果不到六成,管碧玲女士就是赤裸裸的在網路上面說謊,如此引導人民做出錯誤的投票,管碧玲女士是不是要付出政治責任、下台負責?如果投票率不到六成,管碧玲就該下台,希望反方代表待會可以回答。

另外四大公投案之後,我們預備要推動反政府網軍公投。政府就如同我剛剛所說的問題,花費大把的資源、你我的納稅錢,花著你的錢去洗你的腦,我們不能讓這樣子帶風向、造謠的風氣繼續存在,他甚至還害死了我們國家優秀的外交官,我們一定要杜絕網軍亂象,拒絕製造假新聞的網軍傷害台灣的民主。所以呼籲大家,公投綁大選這一案,一定要投同意。只要今年公投綁大選過關,我們就可望在明年,把反政府網軍公投跟大選綁在一起,我們就可以利用法規的約束,將養政府網軍這件事情,納入刑事的規範,讓民眾不用再被查水表。如果綁大選不過關,依照民進黨種種以來沒收公投的做法,我們要到2023年才會有公投,等於還要等兩年的時間,我們才可以反對政府網軍的黑手,入侵到你我的生活,擾亂公投、擾亂選舉。

因此,不要讓我們的國家繼續消耗下去,不要再讓網軍繼續我們國家的民主,公投綁大選一定要投同意,謝謝。

反方代表管碧玲第一輪論述

謝謝主持人、正方代表,還有電視機前面的觀眾朋友,大家好,我不要有太多的口水,因為實在太多制度上的問題要跟大家探討。反對公投綁大選是為了雙贏,一方面是希望不要讓選舉變成是一個混亂的選舉,一方面要讓公投不要被選舉覆蓋。公民投票是讓人民直接行使統治國家的權力,他必須是主角,他不要是配角。這一次是台灣歷史上第一次公投單獨舉辦,當我們看到國家的領導人,必須拿著投影片,在LED面板前面一一走到公園、走到廟口,去跟人民交代數字、證據,來說服人民投四個不同意,這是民主的進步、這是人民作主的實踐,這也是民主的深化。國民黨不這樣做,所以我們的正方代表剛剛講說,這次公投的對話品質不好,我們真的在基層就看到國家的領導人,你就要到我的面前來說服我,這就是公投單獨舉辦的偉大。

同意公投綁大選的鄉親都因為誤解、而以為可以解省公帑,請大家看這個圖,大家都誤解說,第十九案如果通過,只有大選才會辦公投;但事實上,第十九案如果通過,國民黨支持的是年年有公投,遇到大選就一定要綁公投。所以我們明白了之後,我們就知道,公帑如何計算,是要用四年一輪來計算,民進黨主張的是現行的制度,而公投綁大選是這樣年年舉辦的制度,從這個圖表就能看出,公投綁大選如果通過,每四年,我們用這次四個題目來計算的話,每四年中選會告訴我們,國家要增加15.4億的支出。換句話說,公投綁大選不同意,國家四年節省15.4億。

公投綁大選,為什麼我會說他無關投票率?過去台灣所有的公投都綁大選,可是你看,很多選民出來投票,可是他們卻不投公投票,最高的投票率只有55%,這個投票率我真的會認為,而且不只是我認為,而是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很多的民調告訴我們,今年的投票率很有可能就不會輸給55%。事實上,公投的投票率是因為題目的原因而造成題目有高低,當我們看到,綁了大選以後,每一次的投票率還是高高低低,你就知道關鍵不是綁大選,只要綁大選就會很高嗎?不是!關鍵就是題目!過去國民黨曾經要求人民不要領公投票,所以把公投的投票率拉低,拉到26%。國民黨在乎的不是投票率,是內容!其實人民也是!所以你看2018年,很多的題目人民很在乎的時候,他的投票率甚至比2004年,跟總統大選綁在一起的投票率還要高!這種題目決定投票率的問題,在全世界是共同的經驗,大家看這三個民主國家(英國、法國、瑞士),他們的公投都沒有綁大選,你看,單獨舉辦公投,投票率最高可以到80.63%!但是有時候可以低到42%、30%,甚至比我們的26%更低,低到24.6%。

所以先進民主國家,全世界都知道,公投的題目決定了他的投票率。大家看看,這些國家公投都沒有綁大選,他們不會因為投票率很低,就認為不民主,就認為公投應該綁大選。英國、法國、瑞士,這些都是民主國家,他們的公投都沒有綁大選。他們不會因為投票率只有24.6%,就說那個是不民主,他們也不會因此要求要綁大選。

2018年,當我們鳥籠公投解放以後,公投突然出現十個題目,選舉因而天下大亂,綁在一起排隊排不完,一邊開票、一邊投票,某一個縣市出現後面投票的選民產生了棄保的策略性投票,結果選舉的結果有候選人難以接受,好險那是地方選舉,候選人跟他的支持者不接受選舉,不會造成全國性的動亂。如果我們繼續這樣下去,將來我們公投的題目,全國性、地方性加起來二十個、三十個題目,然後又是綁總統、立委大選在一起的話,台灣的政治安定將會面對很大的挑戰。

公投綁大選變成公投亂大選,不只是行政量能的問題,更是制度不相容的問題。2018年我們看到的只是政治量能所造成的亂象,其實還有很多制度的問題,我在這裡一一跟大家說明。

大家看一下這張圖,我們會看到,公投的選舉制度,基本上是完全不相容的兩種制度,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是設計成高度自由的制度,而選舉的制度設計,是設計成高度管制的制度。我們從經費的規定來看,大家看一下經費的部分,我們從經費的制度來看一下,選舉的政治獻金規定非常嚴謹,因為候選人是未來的首長、民意代表,我們必須嚴格管制他們的政治獻金,才能避免不正當的政商關係、利益輸送,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資源的懸殊造成選舉不公平。

但是公民投票不一樣,公民投票是對事,所以要讓人民充分宣傳,所以公民投票非常的自由,正方和反方只要966個人連署,就可以申請設辦事處,而且是全國各縣市都可以申請一個辦事處,然後申請募款,募款的金額沒有上限,不受政治獻金法的約束,匿名的捐款金額不設限。這是一個廣設辦事處、募款無上限、資金可以不必那麼透明的制度。

我們再來看看競選活動的部分。選舉制度的話,我們規定當天不能助選,不能宣傳,所有的活動都要停止,選前十天不能發布民調;公民投票的制度剛好相反,鼓勵人民努力宣傳到最後一刻,所以投票當天,在投開票所 30 公尺以外,可以宣傳、發文宣、電視也還可以廣告。問題來了,兩種完全不相容的制度,如果綁在一起,候選人如果去連署成為公投的領銜人,我們之前就有一個中部的市長,直轄市的市長,他就這麼做,他可以在公投的部分盡量募款、花錢,如果有什麼不當的金錢要捐錢給他,就可以捐給公民投票的帳戶,他也可以在當天,他的支持者在30公尺以外發公投的文宣,上面可能會印著連署人某某某,我只是先簡單舉這樣的例子,兩個制度完全不相容,當你把他們綁在一起,必然會亂,而且是大亂。

為什麼公投的制度要這麼自由?因為公民投票是人民要對政府的作為與不作為行使決定權,本質上一定會和政府拔河,政府很強大,人民也必須很強大。政府是反方、人民是正方,這種拔河我們不能讓他們在力量上面失衡,所以我們的公投因此設計成,人民可以遍地開花組辦事處,966個人就上路,資源也不設限,要募款、要捐款、要怎麼用都充分自由。如果我們讓這樣的制度單獨來舉辦,持續地發展下去,有朝一日發展成熟的時候,我們可以替子孫建立一個,很自由、人民力量很強大的民主制度。我相信那一天,公民投票將會成為人民的資產。

但是修憲複決為什麼會不一樣?楊先生不是立法委員,他可能不知道,我們國家的憲法是像鑽石那麼硬的剛性憲法,我們修憲的高門檻,讓所有的修憲案,如果他可以出立法院,他就是兩大黨、甚至所有政黨共同都支持的共識,是一個絕對共識性超高的提案,才有可能展現到人民的面前,讓人民來投下這一票。

所以我們今天在談的修憲公投,其實屬性完全不一樣,我們今天在談的制度,是人民會和政府拔河,是政黨會和政黨競爭;而修憲的複決,他卻是兩大黨一定要都支持才可以出立法院,這就是我們今天遇到的剛性憲法的修憲程序,也因為這個樣子,修憲和大選在一起,他不會因為被大選覆蓋,不會因為公投必須如何如何的自由,因為他是一個高度共識的提案。

公投綁大選是制度面的問題,為什麼不能綁大選?兩個完全不相容的制度綁在一起就是大亂,台灣的選舉不能亂,我們要保護選舉,這一案要投不同意。

正方代表楊植斗第二輪論述

各位好,會去相信民進黨說,開放公投是讓你更自由、讓你更能發聲,讓公投更容易成案,這種人應該我覺得應該要去做智力的測驗。

回想當初,也不是說當初,最近民進黨才一狗票的人說公投亂大選,說公投浪費錢,說國民黨就是在亂,公投這麼多就是在亂。這樣子反公投、反民主的言論都說出來了,如今反方代表卻在台上說民進黨是最尊重民主,最尊重自由的政黨,我覺得非常的不齒。

把民主以及蔡英文下鄉這件事情,拿出來講,拿出來說嘴,其實就只是換了一個方式。過去我們在電視上面看到蔡英文對你說謊,現在她直接走到你面前說,國民黨是反美豬、反美國,我們千萬不能這樣做。赤裸裸在你面前說謊啊,變成這樣子而已啊。

所以說,公投為什麼不綁大選,有任何的理由嘛?

管碧玲小姐,她說我不是立委,不懂修憲的門檻很高。對,但是我懂議事規則。管碧玲委員啊,我們今天憲法,修憲門檻立法院要通過要 3/4,以民進黨、國會最大黨的這個優勢,依然沒有3/4啊?所以要怎麼樣,不是像你說的鐵板一塊啊,如果要鐵板一塊的話,最後會成案的只有 18 歲的這一個修憲案而已啊。

一定政治上面,有的時候妥協,有的時候協商,這不是你們民進黨、你們老柯最會的嘛?所以到時候,你們現在再推修憲工程,未必是鐵板一塊,每個人都同意的這個版本,有可能是經過協調之後,關於考試院、監察院要不要廢除的這個議題,每個政黨提出自己的版本嘛,甚至民進黨自己內部派系那麼多、兜不攏,他們也各派系提出自己的版本嘛。到時候再出來,讓人民複決,誰贊成哪一邊誰多,就朝這個方向去進行修憲嘛。

所以管碧玲不要再說謊了。說什麼,好像修憲綁大選,很多人像蔡易餘、像游錫堃、像柯建銘都說修憲如果不綁大選不會通過,你現在還在跟我鬼扯說修憲綁大選,以及公投綁大選跟投票率沒有關係,就是徹頭徹尾在說謊。如果跟投票率沒有關係,修憲為什麼要綁大選?

那,再來,管碧玲女士剛剛都不指名道姓啦,就說北部有一個市長候選人他輸了這個選舉不甘心,那是由於2018年我們的投票亂象,她指的就是丁守中先生。

如果,管碧玲小姐有去查資料,了解一下妳今天的對手是誰,就會知道,我在2018年就是丁守中先生的發言人,我是他發言人團隊之一。

丁守中先生,上個月也在臉書上面公開表示,他支持公投綁大選。亂大選的是民進黨,亂大選的不是國民黨,更不是公投綁大選。所以我有必要出來為丁守中先生澄清,也不允許民進黨亂詮釋,以及亂消費丁守中先生。

丁守中在敗選之後,有一次在車上我們討論訴訟,我們兩個都覺得,訴訟勝訴的機率很低。即便這個訴訟通過了,台北市要重新選舉,勝訴的人也未必是他。但是他堅持要打這個訴訟,不是像管碧玲說的輸不起啦,是因為他覺得這次公投綁大選,這次的投票制度那麼混亂,他有這個義務、有這個責任,讓這個悲劇到丁守中為止啊。他想要在法院上留下紀錄啊,讓法院把這些邊開票、邊投票,以及管碧玲小姐說的棄保效應,通通明確地寫在法院的裁判書裡面啊,我們都要往前走啊。

結果民進黨是怎麼消費丁守中,民進黨出動網軍側翼去譏笑丁守中先生,說他永遠困在2018年走不出來。反觀現在的民進黨,不但是走不出來,公投綁大選你們也廢棄掉,簡直是倒退回20年前啊!

再來,管碧玲小姐花了很多時間去講制度不相容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件很好笑的事情哪。管碧玲小姐難道不知道什麼叫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她剛剛也沒有指名道姓哦,她可能怕被告吧還是什麼之類的我不知道有自己的考量。

她指的就是我們台中市長盧秀燕,她在2018年選市長,同時也擔任公投領銜人。有出什麼亂子嘛?她有像,因為民進黨滿腦子奧步,他會想說我利用公投這個制度的奧步,我在公投的這個禮品上面,在衛生紙上面再去印盧秀燕的臉或盧秀燕的名字嗎?我們國民黨沒有那麼奧步啦,盧市長是很正派的,所以沒有事嘛!不然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你就依照,不要依公投法,你依選罷法去抓她嘛。抓了嗎?該罰就罰啊!

而且最主要的是,如果管碧玲,你們覺得有制度不相容的問題,覺得中間不合理,那是不是應該就去修法就好了?民進黨現在不是國會最大黨嗎?你們除了逼大家吃萊豬之外,有做些什麼有益社會的事嗎?公投法制度不相容,補了嘛?社會安全網破洞破那麼大,補了嘛?

如果民進黨連18歲跟20歲要一起投票,那麼簡單的事情都做不好,我覺得不要執政了啦,丟臉哪。說連把18歲可以投公投,跟20歲才可以投候選人這種事情都拿出來講,覺得這樣很難,證明你們行政效率非常地爛嘛,還敢這樣子說嘴啊?

再來,管碧玲委員講公投綁大選不一定比較省錢,然後說我們可能年年有大選。我承認。但是為什麼會有年年有大選,造成今天這個結果,是國民黨嗎?是公民團體嗎?不是,是民進黨。

有一部電影周星馳主演,叫《武狀元蘇乞兒》,最後一幕皇帝跟蘇乞兒感情已經很好了,但是他還是不免表達他的擔心以及對國家的隱憂,他跟蘇乞兒講說,你丐幫的幫眾成千上萬,你丐幫如果一天不解散,叫朕一天如何安心?

蘇乞兒答得很妙。蘇乞兒說,皇帝啊,今天決定丐幫幫眾有多少人,不是我蘇乞兒,是皇帝你本人。為什麼?如果你皇帝蔡英文英明神武、國泰民安,鬼才要出來當乞丐啊,鬼才要出來夜宿49天啊,鬼才要出來領銜公投啊。

如果蔡英文、如果蘇貞昌依照以前的承諾,好好的做回那個在野時候的民進黨。公投跟大選就是綁在一起不要讓他脫鉤,沒收公投,我們需要出來連署嗎?如果民進黨今天兌現過去人民不吃萊豬的承諾,我們有需要出來公投嗎?

再來,公民團體提了兩個案子,如果蔡英文說藻礁永存,就真的讓它永存,公民團體需要出來連署嗎?

如果今天核四安不安全,不是黑洞一面,是可以打開看看的,讓我們知道他到底裡面是怎麼樣,到底可不可以商轉,黃士修他有必要出來跟你們五次這樣子說明會嗎?

所以,我說今天公投綁大選也可能沒有公投,取決在蔡英文政府的一念之間啊。如果大家都國泰民安,如果都沒有出事,國民黨去亂,國民黨去領銜,這個社會會同意嗎?國民黨做的就是反映民情、反映民意而已。

所以我有一個提案,剛剛就已經跟管碧玲管小姐講了喔,希望如果你們真的為人民著想,可以聽一下,馬上就省了好幾億,就是我們的反政府網軍公投。

反政府網軍公投,我們希望四大公投過後可以馬上提出,但是如果民進黨良心發現,立法委員們有在做事,把網軍這種帶假新聞、假風向,用納稅人的錢害死外交官這種行為,納入刑法裡面,明年不用有公投啊,公投綁大選通過也不用花錢啊。

所以管碧玲,今天要不要花錢,省不省錢,在民進黨政府一念之間,不是國民黨的事。

再來,其實,我要說一下心裡話。就是今天,我的對手不是管碧玲小姐,因為今天不管我講的再對,身為反方代表的她,不可能出來贊同我的說法。所以我今天要說服的其實是台下,就是所有電視機前面,所以在看網路直播的觀眾朋友。很多人不知道怎麼投票,甚至知道怎麼投票了,也不願意去投。

我有一個朋友,他因為最近期末報告很忙,他跟我說他不願意去投票。我跟他講,如果今天有一個人他願意從現在開始絕食到投票那一天,他仍然可以撐下他的身體,回到雲林西螺,投下手中那一票,你會不會覺得你更有動力去投票,他說他會。我說好,我來做。

我現在已經絕食65個小時,預計在離開絕食的時候會突破200個小時。我知道我的朋友在看這場轉播,因為我逼他看的,我希望到時候你可以兌現承諾,去投下手中那一票。

現在公投日還有一段時間,還有一個禮拜。我票票都要爭取,我票票都要投。我也不管,你今天投支持還是反對,同意或不同意,不要讓你一時的怠惰不投票,沒辦法決定你未來 20年、30年的環境保護議題、能源發展,以及你的食安健康。

所以從今天晚上開始,我也會到自由廣場去進行絕食跟靜坐,然後完成200個小時之後,返鄉投票。電視機前面的我們大家,你們都是宣傳公投的尖兵,我們以上所有論點,麻煩你聽了之後盡力的去跟你朋友訴說,戳破現在執政黨荒腔走板。請一定要返鄉投票。

每個人看到我這樣子,你也要出來投票,謝謝。

反方代表管碧玲第二輪論述

首先我希望楊先生能夠保重身體,你提到要進行絕食,我其實心中非常的不忍,但我還是很抱歉,在今天的說明會我還是不得不言,在我所有的說明之前,我再說一次,我還是希望你保重身體。

我認為公民投票是人民行使統治權,是我們要說服人民支持我們的論點,我們要用的是知識、是理性,是去說服人民,然後告訴他們,這件事情應該如何思考,而不是用感情、不是用感性,所以對不起,我只能說到這裡。真的保重身體。

我也希望丁守中先生,他正在看這個節目,我要說真的 2018 年的亂象,不是民進黨、不是行政效率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我是一個政治學者,今天在這裡和大家談很多制度的問題,制度不相容的課題過去沒有人這樣提過,它很重要,所以讓我重新說一遍。過去我們都不知道這些事,我們不知道原來公民投票,966 個人連署就可以廣設辦事處、就可以募款無上限、就可以不受政治獻金法的約束,匿名的捐款可以天文數字都不違法,我很仔細和司法部門探討過,由於候選人可以同時身兼領銜人,所以如果他同時二位一體,那麼有不當的金錢要給候選人用的時候,他用無名氏大筆的捐到公民投票的帳戶,候選人就可以運用,而且候選人就可以拚命用公投造勢,來代替選舉造勢。要如何依照選罷法執法,檢方告訴我,我也和司法部門探討,他們告訴我說,這正是一個典型的脫法行為,檢方執法將非常困難。

另外我剛剛也說到,公民投票沒有文宣品 30 元以下的限制,投票日也可以在三十公尺以外的地方發文宣,如果候選人在投票日在三十公尺以外的地方發價值一百元的面膜,上面寫公投的宣傳,卻有領銜人某某某,會不會激起對手陣營當面的衝突?

楊先生提到盧秀燕市長,沒有錯,我剛好做了準備,我沒有指控指控盧秀燕市長,我很清楚公投是新生的事務,過去公投綁大選有像盧市長這樣,候選人兼公投的領銜人,可是盧市長很自我的節制,還沒有把公投當魔戒來戴。但是這個制度繼續綁下去,我們能期待所有人都能自制,期待這個制度不亂嗎?繼續綁下去就是會亂,而且一定會大亂!

正方代表還是堅持,2018年排隊塞車是民進黨的問題,是行政能力的問題。請大家看看,往年的選舉往往開票到晚上八點,選舉結果就會出來,2018年選舉,最後候選人開票出來是凌晨,到10點鐘的時候,全國總投票所的43.59%還在投票,而那天的投票,選人的投票,最後的投票結果是到2點39分,公投最後的開票結果是凌晨3點42分。

如果選舉是行政量能,那麼開票開到2點39分和3點42分,跟開票開到晚上八點,相差的時間是二點五倍;下午四點開到八點是四個小時,下午四點到兩點是十個小時,是二點五倍。如果選舉是行政量能要高達 2.5 倍,請問選務人員可以增加 2.5 倍嗎?正方代表知不知道,即使是現有的能量,我們選務人員要維持1/2公教人員都已經非常的緊迫,我也去拜訪個地方的選務單位,他們告訴我,即使是現在的量能,不增加的話,要找到1/2公教人員,真的是非常辛苦。

如果為了公投綁大選,為了準時完成投票,早早開完票,我們找不到一半以上是公教人員來協助選務,那麼我們勢必要改掉這個規定,改掉的就是選舉的公信力。台灣選舉的公信力,其實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因為選務人員有1/2是公教人員,因此讓台灣的選舉廣泛地被民眾高度信賴,這是台灣選舉被信賴的重要因素。我們為了公投綁大選,破壞這麼重要的信任基礎,這是對的嗎?我們要保護好選舉,台灣的選舉是我們全民數十年奮鬥爭取的成果,因為台灣的選舉是那麼成熟、那麼被人民信任,所以台灣的政治再怎麼對立,一旦票開出來,所有的政黨都必須接受選舉的結果。

2000年政黨輪替,票一開出來,軍方立刻宣誓效忠,台灣也立刻成為和平轉移政權的偉大民主國家。公職人員佔選務人員1/2,讓台灣選舉這麼被信賴,這種信賴不容破壞,公投綁大選會打破這個規定,公投真的不能綁大選。

對於制度不相容的問題,其實還有一個,那就是不在籍投票。民進黨主張,公民投票可以推動不在籍投票,公投法也有明文規定,但是選舉不可以,因為台灣是高度政治對立的國家,選舉是團結台灣很重要的力量,選舉必須被信賴,所以我們採取的是一個高度人工化的選舉,每一張票都要唱名在人民的前面,讓大家監看。也因此,我們反對通訊投票、提前投票,這些不在籍投票。即使是移轉投票,我們也認為公民投票可以,但選舉不可以。我們就用2018五項公職選舉來看,大家看這個表,一次大選全部加起來,8881種選票,如果實施不在籍投票,選票在全國轉來轉去,一個投開票所如果有100個來自全台灣各地的選民,那個選票要怎麼整理?那個投票要怎麼領票跟投票?要設什麼樣的票箱?等等都是很大的問題。

開票以後的結果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有一個市議員他在當地開出來的票是當選的,可是從台中、高雄、澎湖、南投開完票後他落選了,而他事先不可能知道哪一個縣市有他的選票,他沒辦法派人去監票,這樣的選舉結果如果大家都不能接受,選舉是不是一團亂?

所以公投綁大選又要不在籍投票,這種制度真的會亂大選,國民黨現在正是傾全力在推動這兩個,所以不在籍投票已經在立法院出委員會了,一旦三讀通過之後,如果公投綁大選、公民投票也通過,台灣將會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國民黨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力道非常驚人。

剛剛楊先生很明白他沒有做功課,因為所有的政黨在這次唯一的共識,就是18歲公民權,其他的政黨18歲公民權單獨寫一條,就只有國民黨把18歲公民權綁住了不在籍投票,這才是國民黨的企圖。請問國民黨、請問楊先生,你們不是要公投綁大選嗎?要把他們綁在一起,卻阻撓了兩者的年齡一致化。年齡不一樣,領票的動線就很複雜,一個教室可以多大?一間教室可以多大?為什麼你又要綁在一起,又堅持不同的年齡制度?堅持綁在一起,又堅持不相容,豈不就是堅持要亂大選?

你已經沒有時間回答了,可是所有的人民聽到這裡都知道我在說什麼,你們跟我們講說,你要18歲公民權,就要吞下不在籍投票,你們阻撓18歲公民權、強推不在籍投票、強推公投綁大選,這就是國民黨想要的台灣選舉藍圖,這個藍圖最大的傷害就是會亂我們的大選。國民黨從來沒有站在民主的這一邊。

親愛的鄉親,拜託大家,第十九案公投綁大選,一定要投不同意,第十九案不同意是要捍衛選舉、保護選舉,這一個偉大的選舉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偉大的人民在戒嚴時期用選票一步一步孕育出來的,我們的中壢事件、我們在街頭的跳舞、我們的黃信介在花蓮五天的抗爭都歷歷在目。

好不容易我們把台灣的選舉呵護長大的亭亭玉立,我們不要讓他倒退、千萬不能亂選舉,公投綁大選是制度一步一步發展出來的,公投會發展不是雙標、而是目標,我們的目標是要有一個很成熟、人民絕對自由的公投,又有一個很穩健、人民絕對信賴的選舉。當台灣把兩個制度分開來辦,讓他們都非常的成熟,有一天公民投票會發展得很成熟,有一天我們會為子孫建立非常偉大的資產,一定要投不同意,拜託大家。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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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内,若該期間内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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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

主文: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内,若該期間内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理由書:

為什麼公投應該綁大選?

現行法「專設公投日」會降低投票率,不符合我國民主文化。公投綁大選才能提高投票率,讓公民充分參與,形塑高民主素養、深度審議思辨的公民社會!

公投綁大選絕對是利大於弊,不但能讓公投更具民主正當性,更能大幅降低行政成本,還得促進民主討論,迫使候選人必須回應公眾關心的議題。

  1. 提高投票率,讓公投能過關,提高民主正當性

    公投與大選分開,使得公投投票日當天,人民「僅僅」針對公投案去投票,投票率必然很低。舉例來說,2008年11月,高雄市沒有綁大選的「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公投案。雖然有90%的投票民眾支持小班制,但因投票率不到6%,遭依法宣告否決。這顯示了,沒有綁大選的「孤立公投」,難以激起民眾的投票興趣,公投勢必難產。

    此外,在低投票率的情形下,公投即使勉強通過,結果也將缺乏代表性。試問,一個投票率只有1/4的公投,憑什麼壓過代議政治下,立法院所做的決定?若產生正當性低的公投結果,完全不符合「直接民主」的精神。民進黨修法強迫公投與大選脫鉤,是惡質制度造成的民主倒退、毁憲亂政,貶低憲法保障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2. 大幅降低行政成本

    初估全國性公民投票若單獨辦理,約需8億5700萬元。但若與九合一大選合併辦理,經費僅需1億4500萬元。

    六倍的經費差距,換來的卻是低投票率和無人關心的直接民主!如此荒謬的修法,人民,政府,以及公民團體三輸的惨況,讓人嘆為觀止,百思不得其解民進黨的邏輯。

  3. 促進多元討論且讓政治人物無從閃躲

    台灣政局囿於中國因素,選民焦點時常過度集中於兩岸政經。公投不但能激起公民社會中,多樣議題的討論和交鋒,更得迫使政治人物必須回應民眾直接關注的議題,無從迴避。2018年地方大選就是最好的例子,國民兩黨等主要候選人在以核養綠、同婚、核食等,都有清楚的表態。

    反之,公投不綁大選,民眾參與率低,通過可能性低,公民團體根本沒有動機去發動。缺少一般民眾參與、公民團體提案宣傳、以及政治人物重視的公投,只會越來越不被重視,讓我國的公民意識又被關回鐵籠。

滿嘴民主卻獨排公投,民進黨搞得人民好亂!

從2004年開始,民進黨就大力宣揚公投「台灣第一次,世界都在看」,而且極力堅持「公投綁大選」。而台灣至今舉辦過全國性公投,無論是否過關,也都是與全國性大選同日舉行。

2017年12月12日,當時還是立委的陳其邁諷刺國民黨「視公投綁大選如洪水猛獸」,說「全世界所有公投幾乎都是綁大選」。可見,從2004年到2018年,「公投綁大選」都是民進黨的主張。

當年贊同公投綁大選的民進黨大德,蔡英文、陳其邁、賴清德、柯建銘等,現在都是民進黨的核心人物。我們不禁好奇,連基本原則都可以拋棄,公投擺明成了民進黨的政治工具。在野靠炒公投起家,全面執政又把公投送入鐵籠,利用低投票率的方式送終公投,就是在為自己獨裁腐敗鋪路!

本案通過,2022年就應該公投綁大選

我們的訴求非常簡單,要求政府按照民進黨2017年提出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復原《公投法》第23條。我們敬佩、欣賞民進黨兩年前「打破鳥籠公投」,要求公投「應」綁大選的初衷和道德高度,故在此集結公民,一同提醒民進黨「莫忘初衷」。

人民想必非常困惑,現在要違逆世界潮流的、害怕選舉會「亂掉」的、憂心政客操弄公投的、視公投綁大選如洪水猛獸的,好像都是民進黨呢!

我們很贊成民進黨2017年修改的版本,也覺得當年的民進黨很有道理。我們深切相信2017年的條文毫無爭議,完全無法理解何以民進黨對自己先前強烈要求的法案如此抗拒?

這次我們針對《公投法》所提出的創制案,我們呼籲,以前那個愛護公投,支持民主的民進黨應該一起支持。如同所述,如此公投才具有意義、有更高投票率。而且本次創制的條文非常簡單,就是之前曾經實施的2017年版本,沒有拖延之必要。

有鑑於此,本公投案通過後,政府就應該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立即提案至立法院審議。甚至,不需要等待法條所說的「三個月内研擬」以及「下一會期審議完畢」。拿出政府在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神速,不到一個月就可以完成立法修正。如此,相關民間團體就可以開始進行與2022年地方大選共同舉辦的公投案。

2022年公投願景

2018年實屬我國公投最盛、直接民主最為綻放的一年。該年共有10項公投案,其中有7案通過。與之前的公投相比,2018年的投票率高出許多。這是人民第一次飛出鳥籠,看見百花齊放的公投。

享受過自由天空的鳥兒,又怎會甘於被人眷養?

2019年,則是公投法最灰暗的一年。執政黨眼見公投對己不利,便主導修法,試圖將公投重新鎖進鳥籠。將公投與大選強制分開,除了恣意揮霍公帑,更是希冀於以低投票率送終公投,逃避民主監督。

但當我們認真檢視近年來執政黨對於政策其實常與民意相違背,正是需要透過公投展現民意之時。綜觀大眾所關注的反對廢除死刑、

推動不在籍投票、放寬安樂死、拒絕關說司法等,皆需要大眾透過手中的選票去告訴執政者:「請聽到我們的聲音,因為這才是我國人民真正想要的!」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江啟臣先生領銜提出之「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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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

依 108 年修正之「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每 2 年舉行 1 次。該項規定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規範定期舉行公投,使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基於下列理由,宜予維持:

一、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

公投法之立法,係為落實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於第 23 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每 2 年舉行 1 次,係基於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原則,爰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 2 年 1 次,為使公民投票得以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 2 年舉行 1 次以錯開選舉年。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 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依修法前公投法規定實踐結果,已凸顯公投法制存在公民投票案成案至投票時間過短,民眾未能有充分時間知悉公民投票案內容,社會對話及討論時間不足,且未提供合理籌辦公民投票事務時程等問題,108 年公投法之修正,即為改善公投制度設計,彰顯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

二、公投與選舉脫勾,公投議題可有效進行社會溝通及理性辯論,使公民投票結果展現真正民意:

公民投票為民意政治之體現,公民投票結果對法律及重大政策具有長期性及決定性之影響,是對「事」之投票,與選舉係決定有任期制之公職人員,是對「人」之投票有別,二者性質不同,投票效果亦不同。公民投票係將社會存有正反意見之議題,交由人民藉由投票表達同意與否予以決定,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23 條,使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可避免因公職人員選舉之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公投議題焦點,或使選民混淆公投案意旨,以致偏離民意,公投與選舉脫勾,可有效確保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又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17 條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發布公民投票公告,就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等事項予以公告。上開修正後規定,將主管機關發布公民投票公告期限,由「公民投票日 28 日前」修正為「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提供充足時間,使各種公投議題可有更多對話及討論空間,正、反意見得以進行對話溝通,讓人民於投票前對於公投案有充足之理解,亦充分瞭解公投案通過與不通過之影響,進而經理性判斷,確定投票意向,使公民投票結果能展現真正民意。

三、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定期舉行公投,有利人民參與,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固定公民投票日期,且規範定期舉行公投,有利人民參與公投。按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除公民參與形式外,亦包括公投案提案、連署、成立、議題倡議與宣傳、社會討論與思辨,到公民參與投票等過程,人民面對公共事務,從理性對話、協調溝通,進而尋求共識之精神。定期舉行公投,公投案提案人可分就所提公投案各自動員,以提升投票率,從而數個公投案合併定期舉行之制度,能落實保障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又公民投票比照公職人員補選有 3 個月選務籌辦時程,可使選務機關有合理籌辦選務時程,並考量選務承載能量,因應情況妥慎規劃投開票作業,選民在投票時亦不致因公投與選舉合併舉行,致干擾投票之順利進行,可有效保障人民投票權之行使,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

四、公投與選舉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不同,合一為之,有造成選民混淆之虞:

按選舉旨在公平、有效篩選候選人為國舉才,公投則為對公共事務之決定,前者因涉候選人當選與否之切身利害,較易有詐偽賄選之可能,故兩者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不同,合一為之,有造成選民混淆之虞,甚而挫損選民對民主程序之信心。

五、公投與選舉脫勾為民主先進國家普遍採行:

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為民主先進國家經常採行之制度。以實施公民投票最具代表性之典範國家瑞士為例,瑞士之公民投票,即與選舉分開舉行,1 年平均舉行 4 次公投,已預先排定未來 20 年公民投票日期,聯邦議會眾議院議員選舉改選期間不舉行公民投票,被認為是世界上落實直接民主最成熟之國家。

六、本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通過與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一)本案通過之法律效果: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依公投法第 30 條規定,如係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修正公投法。

(二)本案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依公投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 2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又公民投票公告發布期限、舉行投票日期,應依現行公投法第 17 條、第 23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