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猥褻言論、從娼賣淫與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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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1.** **個人自由合理範圍**問題:個人是否不受法律限制有權出版猥褻言論?
* 限制:法律(強制力)、社會輿論、道德
法律的嚴厲性使「個人是否能不受法律制裁」成為最為爭議問題
1.**個人自由**與**政治自由**的區別
**政治自由**:政治自由與政治過程的公平性有關。要看政治自由從國家立法來解釋。
**個人自由**:個人自由對人格和價值觀的自主發展有關。個人自由的範圍受到法律、社會輿論和道德限制。
(1)社會輿論:一個人做x會被社會輿論譴責那他就不算有自由做x。
(2)道德:如果一個人有道德義務去做x,那他便沒有自由不去做x。
**2.** **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是否該受到保障?
採取自由主義的立場,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取決於我們對憲法的最佳詮釋,而最佳詮釋必須奠基於一套合理的政治道德觀。
* 合理的政治道德觀,必須至少包含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
1. 性自由的重要性:
(1)自由主義要求國家尊重個人性自由,所以要合法化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
(2)性自由的重要性國家可以保持中立,但如果要保障個人免於被迫失去性自由,就不能有雙標。

## 二、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BG)
1. 開明派/自由派:國家可以限制個人自由,只有在受限的行為,如果沒有受到限制,會危害到他人。
* 定義:在個人免於法律制裁的自由合理為問題中,主張個人自由範圍愈廣愈好者
* 自由派的個人自由界線在於,不得侵犯他人正當利益。
2. 自由派去論證正當利益時,所倚賴的政治哲學正是自由主義。
3. 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當性問題
政治正當性問題關切到政治權力的行使。
* 政治權力是二階權利
一階權利:要求權和許可/自由權
二階權利:支配權和豁免權
(使用自己的計算機的權利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自由權,但一個人有權讓其他人使用您的計算機(授予他們自由權),以及對使用計算機的其他人提出索賠的權利; 此外,您可能擁有保護您對計算機的索賠和自由的豁免權。)
4. **自由主義特色**:國家要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基本自由之平等保障作為優先考慮、不得訴諸不合理的理由來行使政治權力。
5. 價值觀能力
(1)公民有價值觀能力,因為具有這項能力所以有特殊道德地位。他人有義務尊重具有這項能力者去施展這項能力。
(2)雖然強調價值觀能力的重要性,但並不會讓社會公民每個人的價值觀都趨於接受彼此,所以自由主義主張政治權利之行使,要具有正當性且有利(或至少沒有不立)去讓公民施展價值觀能力。
(3)政治權力的行使還必須保持中立,不得訴諸任何會引起合理爭議的終極價值觀作為依據。
6. **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原則**:
(1)政治決定(政治權力之行使),就後果而言,必須有利於(或至少沒有不力於)公民去施展他們的價值觀能力。
(2)2.中立性原則:
政治決定(政治權力之行使),就理由而言必須充分,但不的訴諸任何會引起合理爭議的終極價值觀。
* 為了讓公民去施展他們的價值觀能力,國家必須適當保障個人形成、修正與追求自己的價值觀之自由。
(3)正當性原則的限制問題:
要求它所限制的對象是任何人與任何層次範圍,如此正當性會過強,範圍過廣,因此會變得不切實際。
7. 假定當憲法滿足正當信原則時,如果一項政治決定是以合憲的法律授權為充分基礎,那這項政治決定對每個受到約束的公民而言就具有正當性。
* 對於民憲政民主社會而言,憲法可以說就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決定。

## 三、論證策略上的幾點考慮和釐清
* (自由主義檢視社會法律→1.是否有利施展個人價值。2.是否對某些價值觀具有偏見→1.觀察價值觀被社會接受的程度。2.社會是否出於偏見而建立法律秩序。)
* 論證前提必須是不被懷疑的共識。
1. **反對**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合法化
(1)猥褻言論違反善良風俗、有害身心健康與加深對女性的刻板印象。從娼賣淫是下賤的行為、也會傳播疾病(此不代表我個人立場)。
(2)這兩種自由相較於政治自由、機會平等、分配正義等等重要價值之保障實現,並無必要性,因此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之自由,應受到國家限制,而且未了確實管制,應以刑罰禁止這兩種行為。
**根據上面兩點民意,我國<刑法>235條禁止猥褻言論散播,<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禁止從娼賣淫。**
2. **支持**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合法化
(1)為了尊重個人的表意自由、形塑社會的性道德之自由和工作自由,政府也不應該禁止個人選擇從娼賣淫。
* 言論自由與工作權受到保障
(2)禁止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合違反憲法23條。

## 四、自由主義的憲法與猥褻言論自由
1. 在憲政體制下,憲法對個人自由的保障,等同於對政治決定設下了基本的限制。
2. 對憲法第23條採取自由主義的詮釋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列舉之自由權利,除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 從自由主義的原則出發:
政府應該尊重人民散播猥褻言論的自由,但目前應該禁止從娼賣淫。
**保守派的主張**:政府有正當權力可以管制猥褻言論的散佈、播放和販賣,也可以管制人民從娼賣淫,而且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應該完全加以禁止。
* (刑法第235條,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
對猥褻言論的標準:
1.不考慮言論出現時的脈絡:人獸交的圖片及金瓶梅之類的。
2.考慮言論出現時的脈絡:將具有藝術創造價值之物排除在猥褻言論之外。
崇尚個人自由的論者:表示刑法235違反憲法11條;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違反憲法15條。
4. **保守派的辯護**
(2)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猥褻言論以及從娼賣淫,不論是否在特定區所為之,都有害社會善良風俗。
(3)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猥褻言論以及從娼賣淫,不論是否在特定區所為之,都方害了(包括娼妓在內的)婦女同胞利益。
5. **自由主義者的典型回應**
針對(1)社會的性道德秩序是每個社會成原都有權力去形塑的對象。且正由主義強調,保守派可污名化性解放者,性解放者也可以透果清白化來去重塑社會性道德秩序。
* (彼此對讓對方所感到的不自在應該公平地來分配才 妥當,而性解放者願意接受「僅在特定區所散播和販賣猥褻言論以及 從娼賣淫」的實踐,以減低對保守派的冒犯和不便,已經是相當合理的讓步了。)
6. **女性主義者的主張**
將(3)更改為(4): 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猥褻言論以及從娼賣淫,不論是否在特定區所為之,都是在傷害(包括娼妓在內的)婦女同胞。
將(4)分析稱下列兩部分,以利檢視:
(5)在目前社會條件下,猥褻言論,即使在特定區所為之,都是在傷害婦女同胞。
(6)在目前社會條件下,從娼賣淫,即使在特定區所為之,一旦制度化或除罪化,將會傷害到(包括娼妓在內的)婦女同胞。
1. **女性主義的辯護**
針對(5):
傳統:猥褻言論導致婦女更可能經歷家暴或被男性強姦。
近代:猥褻言論貶低女性格,且干擾女性的意見、想法、觀點,無法受到平等的重視,妨礙女性的言論自由。
針對(6):
傳統:有些婦女因從娼賣淫合法化,而在困難時加入會使自己的處境更加艱難。
近代:從娼賣淫合法化會鬆動社會保障婦女同胞性自主的機制,性自主是婦女同胞極其重視的一項價值,喪失這項夾值是嚴重的。

## 五、女性主主義與猥褻言論自由
1. 自由主義的回應:
針對(5):
接受女性主義者的前提,猥褻言論瘸時會傷害婦女的人格。但這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 (自由主義不反對如特定言論引起的家暴或強姦事件,那麼國家可介入,受害者也可對製造者或散佈者求償,但這不代表國家可以普遍禁止猥褻言論)
2. 自由主義關切的部分:
(1)它重視個人是否可以施展價值觀能力。
如果猥褻言論與從娼賣淫會讓社會陷入一種布利於某些人施展價值觀,則它會同意這不被憲法保障。
(2)言論自由
政府不僅本身不 應該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而且也應該確保人際之間的互動不得侵犯彼此的言論自由。如果猥褻言論的存在(流通)本身便妨害了婦女同胞的言論自 由那麼政府當然有很強的理由加以禁止。
3. 女性主義
(1)MacKinnon表示猥亵言論使婦女的言論受到輕視難以被男性嚴肅對待,甚至被扭曲誤解
(2)Rae Langton 更進一步指出,猥亵言論的存在和流通,會讓婦女同胞的言論也因為許多跟猥亵言論的存在而失去傳達訊息的功能。
4. 回應:
(1)根據上述,這並不等於限制或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
(2)言論自由要求別人不得干擾自己的表達行為,但並沒有要求別人應該 正確瞭解自己表達的內容。
(3)出於對個人的尊重政府應該對各種言論保持中立,保障每個人鼓吹、傳播自己的觀念、思想和偏好的自由。

## 六、從娼賣淫與性自主
性自由:不受內在和外在因素限制,擁有的選項多寡決定自由的程度
性自主:獨立的決定做某行為,並擁有行為的能力
**女性主義者主張**:
1. 政府合法化或除罪化從娼賣淫,那麼婦女不僅只是人格和地位會受到扭曲,而且有實質的傷害,因此否認我國憲法第22條涵蓋了從娼賣淫的自由,秉持自由主義精神的政府也不應該立法保障從娼賣淫的自由。
**一般回應女性主義者**:支持合法化從娼賣淫可以保護娼妓們,如果娼妓在受到不當侵犯時可以申請檢警與司法介入,可降低娼妓受害的機率。換言之,合法化從娼賣淫比較能夠保障婦女的福祉。
**回應上述**: 娼妓,不論從娼賣淫是否合法化,在工作的過程中就受到了傷害,因為娼妓通常(由於各種因素)非自願地出賣了自己的身體,等於被迫失去了對性的控制、失去了一般人所享有和看重的性自主。只要從娼賣淫的理由不是自願的,她們都無可否認地失去性自主。
2. 國家應該禁止從娼賣淫,因為從娼賣淫的合法化等於國家不去保護某些人(特別是婦女)的性自主、默許他 們在困難的環境下放棄性自由,就像奴隸買賣的合法化一般,在道德 上是錯的。
**主張從娼賣淫合法化者的回應**:
1. 性工作者(從娼賣淫者)會失去一定程度的性自由,但否認這就等於失去性自主。
* (性工作本身並不必然蘊涵工作者缺乏自主或性 自主,正如同,我們不能因為某人從事的是X工作,因此就斷定 此人缺乏X自主,X工作缺乏X方面的自由有所約束限制,這 事實本身並不必然蘊涵工作者缺乏X自主)
2. 從娼賣淫是一種工作,娼妓依照與嫖客之間訂定各種商業契約進 行服務。因此,在工作時,如果妓女不 願意從事某個契約外的行為,客人此時的強迫當然就涉及了妨害 性自主或性騷擾的問題。
**回應上述**:
1. 在何時性工作者會失去性自由和性自主?
X 工作者是否自願從事 X 工作,也就是 說,如果 X 並非自願從事 X 工作那麼X 不僅失去X 自由,而且也 失去 X 自主。
2. 失去x究竟多重要?
X自由愈重 要,人愈不願意失去 X 自由,因此當一個人從事 X 工作時,這個人 是非自願的可能性就愈高;反之,X自由愈不重要,人對自己是否失去X 自由就不會那麼在意,因而從事X 工作者是自願從事X 工作 的可能性就愈高。
* 失去性自由並不等於失去性自 主,但是如果一個人非自願地失去性自由,那麼這個人就是失去了性自主。
**性自由重不重要?**
1. 如果我們接受性自由對一般人而言是重要的(因此失去性自主是一項嚴重的損失)那麼自由主義者可以訴諸性自主的平等保護來說明為什麼國家應該禁止從娼賣淫。
2. 自由主義而言,性自由是否重要,國家不能置喙(根據中立性原則),但是如果性自由重要,那麼國家必須對公民的性自由提供平等保護才具有正當性。
* 自由主義者所堅持的,是國家是否平等地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性自由)。
3. 政府為了保障婦女的性自主,禁止一般企業將性服務列為聘僱或工作的條件,但卻合法化從娼賣淫,那麼政府顯然對於不得已而從娼的婦女之性自主,未予同等的重視。
> 如果一 個人必須被迫放棄性自由那麼這個人在價值觀能力的施展上也將受 到嚴重的影響。基於以上的分析,國家應該同時禁止個人從娼賣淫以 及禁止企業將性服務列為工作條件,避免讓有些人必須時時被迫放棄 性自由,無法適當地施展他們的價值觀能力。
**自由主義禁娼的立場**
1. 自由主義要求國家必須保障猥褻言論,如果猥褻言論受到保障,則可以透過猥褻言論來引響社會價值觀,引響後性自主會失去重要性。到時候國家不僅允許從娼賣淫,也會云許企業將性服務列為工作條件。在猥褻言論受到保障的條件,對於那些不認為信自由有任何重要性者,禁娼並沒有歧視她們的價值觀。
2. 禁娼會剝奪某些人的生存選項,因此要具有政治正當性,政府必須提升婦女的社經地位,要讓她們有從娼之外選擇。
3. **謝世民的觀點**:就算政府讓從娼賣淫者有其他發展選項,也不能完全排除說有些人無可避免進入這個產業,由於是地下化的產業,所受到的保護與人生安全的保障會更少。為了保護娼妓,國家應該罰嫖不罰娼,
* 罰嫖不罰娼的優點:第一,這等於國家懲罰企業主將性服務列為工作條件;第二,禁止從娼賣淫,政府確實忽視了那些自願選擇放棄性自由者的利益,因此不罰娼 (加上政府提供其它的生存發展選項)有助於降低這些人所受 到的不利對待。
## 七、結論
1. 基本論點是:自由主義會反對政府完全禁止個人散播猥褻言論,但並不反對政府基於平等的保護個人的性自主可以禁止個人從倡賣淫。
2. 國家立法會受到多數人的影響,要避免 多數人的權衡與判斷受到偏見的蒙蔽,那個人自由將受到不當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