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通則

詳題

本通則旨在規管用戶的不當行為,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一部 導言

1. 簡稱

  • 本通則可引稱為《行為通則》、「Behaviours General Regulation」或「BGR」。

2. 釋義

  1. 在本通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包括機械人;
    • 作為 包括任何違規的作為和一連串違規的作為、任何違規的不作為和一連串違規的不作為;
    • 訊息 指文本、圖片、貼圖、語音、動態貼圖、動圖、影片、連結,或其他任何可以傳達信息的表達形式;
    • 群組 包括頻道。
  2. 本通則亦可適用規則群組成員的私人通訊,正如其適用於規則群組一樣。

3. 規則群組可訂立不牴觸本通則的群組條文

  1. 所有群組都可因應該群組自身情況而自行訂立合適且合理的條文,但不得與本通則牴觸。
  2. 任何與本通則相牴觸的群組條文,自覆核結果公佈之時,即時廢止。

第二部 滋擾行為

4. 廣告

  1. 任何人如未經管理員同意或其他規則豁免,為以下目的發佈訊息,即屬發佈廣告——
    1. 為宣傳非白名單群組;
    2. 為勸說他人皈依某宗教;
    3. 為招募他人進入某組織、團體或機構,或為某人、組織、團體或機構服務;或
    4. 為勸誘他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或為收購商品或服務。
  2. 任何人如發佈廣告,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5. 洗版

  1.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即屬作出洗版行為——
    1. 在短時間連續多次發布無實質內容的訊息;或
    2. 在理應知道該訊息內容會超過合理長度的情況下,而在沒有事先提示下,發送超過合理長度的訊息。
  2. 任何人如作出洗版行為,最高即可處以警告二次及禁言十四日。

6. 引戰

  1. 任何人針對他人或群體發佈內容,無端地挑撥、挑釁、嘲諷、煽動或攻擊他人,而相關內容引致群組成員反感,即屬作出引戰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引戰行為,最高可處以警告二次。

7. 擾亂秩序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即屬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 阻止或阻礙群組成員討論或處理某事物;或
    2. 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群組安寧,或其行為已破壞群組安寧。
  2. 任何人如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最高可處以警告二次。

第三部 發佈不當訊息行為

8. 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含有閃動內容的訊息,而該訊息的閃動內容能夠或非常可能引致他人出現光敏感性疾病,即屬於發佈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
  2. 任何人如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最高即可處以警告一次及刪除相關訊息。

9. 發佈色情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與如下類型有關的訊息,即屬發佈色情訊息——
    1. 兒童色情內容;
    2. 成人色情內容;
    3. 虛擬色情內容;或
    4. 其他淫穢或猥褻內容。
  2. 任何人如發佈——
    1. 兒童色情內容的色情訊息,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並刪除有關訊息;或
    2. 其他類型的色情訊息,最高即可處以警告二次並刪除有關訊息。

10. 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符合如下情況的訊息,即屬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
    1. 對他人或合理地認為會對他人的身心健康存在危害;
    2. 對他人或合理地認為會對他人權利或財產存在危害;
    3. 涉及或合理認為涉及暴力的內容;
    4. 涉及或合理認為涉及血腥場面的內容;或
    5. 其他有違公德的內容。
  2. 任何人如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最高即可處以警告三次並刪除有關訊息。

第四部 惡意攻擊行為

11. 歧視

  1. 任何人在無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因素,發表或作出任何懷有惡意或差別待遇的言論或行為,即屬作出歧視行為——
    1. 種族、族群、族裔等;
    2. 國籍,或其他與國籍有關的身份;
    3. 語言、方言、口音等;
    4. 宗教、信仰等;
    5. 生理性別、認同性別、性取向等;
    6. 生理障礙、心理障礙等;
    7. 家庭,或其他與家庭有關的因素;
    8. 年齡,或其他與年齡有關的因素;或
    9. 其他個人特質。
  2. 任何人作出歧視行為,最高可處以警告三次。

12. 辱罵

  1. 任何人故意地以任何方式辱罵他人,即屬對他人作出侮辱行為。
  2. 任何人作出侮辱行為,最高可處以警告三次及禁言三十日。
  3. 任何人如針對他人之個人特質或家屬作出辱罵行為,視作加重因素。
  4. 任何人如被控侮辱行為,以下事宜可作為免責辯護——
    1. 相關行為並非源於自身,並已通過冒號、引號或其他引述方式,適當標註相關行為引自他人;
    2. 侮辱行為源自對事實之錯誤見解;或
    3. 其侮辱行為是個人素質及一貫言論問題,而此前未有受到勸告。

第五部 騷擾行為

13.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訊他人

  1. 任何人如未經某人許可,而私下向該人發送訊息,即屬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訊他人。
  2. 任何人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訊他人,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被控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訊他人,以下事宜可作為免責辯護——
    1. 有關行為僅是為公務之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或
    3.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沒有或合理認為沒有惡意或敵意。

14. 纏擾

  1. 任何人無端且蓄意地針對其他人作出一連串行為,而其行為符合如下情況,即屬作出纏擾行為——
    1. 致使或合理認為可能致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且
    2.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相關情況後,會認為受害者受到的侵害不合理。
  2. 任何人對他人作出纏擾行為,一經審裁程序,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在受害者以任何形式表示拒絕後,繼續作出纏擾行為,其繼續行為視為加重因素。
  4. 任何人如被控纏擾行為,以下事宜可作為免責辯護——
    1. 有關行為僅是為公務之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或
    3.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沒有或合理認為沒有惡意或敵意。

15. 性騷擾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致使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並且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即屬作出性騷擾行為——
    1. 對其他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其他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2. 任何人如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即屬作出性騷擾行為。
  3. 任何人如作出性騷擾行為,最高可處以警告三次。

第六部 侵犯私隱行為

16. 侵犯個人私隱

  1. 任何人如直接或間接發佈訊息,披露符合以下事項的訊息,即屬侵犯個人私隱——
    1. 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
    2. 可透過該訊息,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他人的身份。
  2. 任何人如侵犯個人私隱,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被控侵犯個人私隱,以下事宜可作為免責辯護——
    1. 有關披露是為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
    2. 有關披露是根據法律或法院命令作出或授權作出;
    3. 有關披露已獲或合理地相信已獲當事人同意;或
    4. 有關披露是為新聞或活動之目的,其披露資料與目的有直接關聯,並且符合公眾利益。

第七部 不誠實行為

17. 誘惑

  1. 任何人如作出任何行為,誘使他人按照其意願行事或令他人服從於他,即屬作出誘惑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誘惑行為,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18. 冒充

  1. 任何人如未經允許,以如下方式行事,即屬作出冒充行為——
    1. 以其他人的名義、頭銜或名譽;或
    2. 以並非自身的職務,或以自己不可行使的權力。
  2. 任何人如作出冒充行為,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19. 欺詐

  1. 任何人如以下列方式,意圖由他人手中謀取利益,即屬欺詐——
    1. 發佈虛假詐騙訊息;
    2. 發佈釣魚訊息;
    3. 發佈惡意程式或含有惡意程式的訊息;或
    4. 其他虛假和欺騙手段。
  2. 任何人如作出欺詐行為,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第八部 侵害行為

20. 脅迫

  1.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事宜,強迫他人按照自身意願行事,即屬作出脅迫行為——
    1. 直接或間接提出具有強迫性或威嚇性的要求;或
    2. 營造或聯同他人營造具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2. 任何人如作出脅迫行為,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21. 惡意控訴

  1. 任何人作出如下控訴,即屬作出惡意控訴——
    1. 控訴帶有惡意;
    2. 控訴沒有合理和頗能成立的因由;並且
    3. 控訴結果對或會對被控訴者有利。
  2. 任何人作出惡意控訴,最高可處以警告二次。

第九部 初步違規

22. 共同違規

  1. 任何人如與其他人達成協議,意圖作出某一項或多項不當行為,而該項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而該人的行為性質是符合以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該人即屬共同違規——
    1. 共謀;
    2. 協助;
    3. 教唆;
    4. 慫使;或
    5. 促致。
  2. 任何人如是共同違規的目標受害人,則該人不得憑藉第(1)項而被裁定共同違規。

23. 企圖違規

  1. 任何人如意圖違規,並且已作出超乎預備程度的某項作為,則即屬企圖違規。
  2. 雖然有關事實顯示出該人符合如下情況,但該人仍可被裁定企圖作出違規行為——
    1. 該人並無可能作出有關完整的不當行為;或
    2. 該人並無可能違反有關完整的不當行為的所有適用規則。

24. 初步違規行為的罰則

  • 任何人如憑藉第22或23條被裁定共同違規或企圖違規,其罰則如同其作出完整不當行為所適用的罰則。

附則一 色情訊息豁免附則

1. 釋義

  • 本附則僅於某群組在其群組顯眼位置,明文敘述適用之時,適用於該某群組。

2. 豁免部份色情訊息

  1. 雖有第16條規限群組成員發佈色情訊息,但本群組成員可獲豁免並發佈屬於以下種類的色情訊息——
    1. 成人色情內容;及
    2. 虛擬色情內容。
  2. 第(1)項所訂明之獲豁免的色情訊息,不包含群組成員共同認定有違公德內容。

附則二 行為 (Telegram) 附則

1. 釋義

  1. 在本附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2. 本附則自動適用且僅適用於 Telegram 的規則群組,除非規則群組於某群組顯眼位置,明文敘述不適用之時不適用。

2. 禁止藉由頻道發佈訊息

  1. 任何人如沒有規則豁免的情況下,不得藉由頻道在規則群組內發佈任何訊息。
  2. 任何人如藉由頻道在規則群組內發佈任何訊息,最高即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情況,即屬獲得規則豁免——
    1. 該人的行為是以公共行政之目的;
    2. 該人存在合理原因必須藉由頻道發佈訊息,而相關原因獲得執政官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