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條例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班級聯合自治會 行政部門自治條例
## 條文
### 第一章總則
第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 幹部:
(一)、 依本會法令服務於本會所屬各部門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本會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本會所屬各部門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 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1. 幹部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2. 各部門任用幹部,應注意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3. 各部門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4. 幹部部門依其能力與資歷,分為幹部長、常務幹部及儲備幹部(以下皆稱為幹部)。
5. 主管機關為主席、副主席,行政部門為秘書處、學生權益(學權)、活動策劃(活動)、美宣、攝影、財務、新聞
舉及罷免事務委員會主席得依需求經議會通過增設之
### 第二章 組織
第1條 本章依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18條制定之。
第2條 行政部門行使班級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行政部門設下列各部門:
1. 秘書處
2. 學生權益(學權)
3. 活動策劃(活動)
4. 美宣
5. 攝影
6. 財務
7. 新聞
8. 選舉及罷免事務委員會
9. 主席得依需求經議會通過增設之
第4條 行政部門為班級聯合自治會最高行政機關,由主席直接管轄,協調內部各部運作
第5條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班級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幹部之任用、考核與懲戒,依本條例行之。
### 行政人員之懲戒
第6條 幹部非依本條例不受懲戒。但本校校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條 本條例之規定,對離職之幹部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第8條 幹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停止職務: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本會之信譽。
3. 幹部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得受免除職務及去職處分。
4.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幹部,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第9條 幹部之懲戒處分如下:
1. 免除職務。
2. 去職。
3. 降職。
4. 停職
5. 譴責
6. 口頭警告
7. 公開道歉
8. 評議委員會判決之其餘罰則
第10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
之標準:
1. 行為之動機。
2. 行為之目的。
3. 行為之手段。
4. 行為人之品行。
5.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6.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7. 行為後之態度。
第11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幹部。
第12條 去職,去其現職。
第13條 降職,依受懲戒人現職改敘。
第14條 各部門首長,認為所屬幹部有第8條者,應由其部門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評議委員會審理以為判決。
第15條 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第16條 如有需告發有第8條者、告訴有第8條者,需明載其事由,連同證據送請評議委員會審理以為判決。
第17條 自行請議者,不受第14條和第16條之限制,可逕自提案給評議委員會
第18條 如有懲戒之判決,得由各式媒體管道轉播。
第19條 判決後之懲處事項,須以各式媒體管道傳播
第20條 判決確定者,被判決者或提案者如有不服,可交送給評議委員會進行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21條 本章施行細則由評議委員會另定之。
# 自治辦法行政
第4條 行政部門為處理行政會議事項,特訂定本章。
第5條
1. 行政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1. 班聯會主席、副主席
2. 各部門首長
2. 行政會議以班聯會主席為會議主席,班聯會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3. 第一項第二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會議時,由首長指派下屬幹部代表。
4. 各部門幹部得列席
5. 除前向之規定外,經主席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會議
第六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會議議決之:
1. 依班聯會組織章程須提出議會之事項。
2. 依法須提出行政會議議決事項。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其他主席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七條 行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八條 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主席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行政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1. 報告事項
2. 討論事項
3. 臨時動議
第十條 凡涉及商業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如有對於機密性界定之疑慮,由主席來裁定。)
第十一條
1. 行政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1. 會議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5. 紀錄之姓名。
6.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7.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8.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十二條
1. 行政會議議事錄,除秘密部分,應於下次會議後兩週內公布。
2. 行政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評論。
第十三條
各部門之庶務如下:
1.行政部門設活動組處理本會各項活動事務,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1. 本會校內外各項活動之籌畫和執行。
2. 本會各項活動之意見統計及票卷發售。
3. 辦理各項班聯會主辦之全校性活動。
4. 承辦學校或其他單位主辦之各類活動。
5. 負責各項活動之企劃以及各類提案之規劃。
6. 掌握活動反應,進行活動後之檢討工作。
7. 規劃各項活動人力資源之安排。
8. 負責維護活動場地之清潔及安全
9. 本會活動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2.行政部門設學權組處理本會各項學權事務,其任務如下:
1. 接受學生意見之反映。
2. 爭取學生權益。
3. 學生校務會議提案事務。
4. 學生自治事務選舉投票之進行。
5. 本會學權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3.行政部門設公關組作為本會之門面及對外溝通窗口,其任務如下:
1. 本會網站之管理。
2. 本會對外之資訊傳遞。
3. 媒體管道之管理
4. 辦理各項班聯會主辦之校際間的聯絡交誼活動。
5. 承辦學校或其他單位主辦之各類校際活動。
6. 負責各項活動之對外聯繫以及訊息傳遞工作。
7. 本會公關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4.行政部門設秘書組處理本會各項紀錄以及財務事務,其任務如下:
1. 文書幹部處理本會各項紀錄之書寫。
2. 各項活動文宣之書面文字設計。
3. 各項會議之會議紀錄及建檔工作。
4. 每次會議後公佈會議決議事項。
5. 對校內公告事項以及會刊之編輯。
6. 各項活動文宣之張貼工作
7. 統合各項資訊,並報告主管機關。
8. 本會秘書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5.行政部門設財務組處理本會各項紀錄以及財務事務,其任務如下:
1. 財務幹部處理本會財產管理及收費事務。
2. 各項用具及物品之採買工作。
3. 處理會費之各項收支記錄及建檔工作。
4. 編列每學期用支預算,並定期公佈收支狀況及會費結餘。
5. 規劃各項活動經費之分配使用。
6. 本會財務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6.行政部門設攝影組處理本會各項紀錄以及財務事務,其任務如下:
1. 攝影幹部負責本會之各項影像紀錄。
2. 於班聯會辦理的各項活動中進行攝影。
3. 於各項活動後進行建檔,並做成活動集錦。
4. 本會攝影組儲備幹部之訓練。
7.行政部門設美宣組處理本會各項紀錄以及財務事務,其任務如下:
1. 各項活動文宣之美工圖案設計。
2. 活動場地之規劃及佈置。
3. 設計及印製各項活動之邀請函、海報、入場券、節目單、各式文宣、工作證等相關資料及證件。
8.以上之庶務認定如有疑慮,主席決議之。
9.上述未提,寫於組織章程、自治條例、自治辦法之庶務,需遵守之。
10.如是增設部門,相關庶務規定需另訂條例
第十四條
1.各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監督組員工作之進度及狀況,並隨時向主管部門彙報。
2.各幹部皆有於班代會議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