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190221 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說明逐字稿 image: https://i.imgur.com/DftzP7M.jpg --- # 20190221 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說明逐字稿 陸委會2月21日例行記者會 國會雙審議 人民雙公投 四道保險國家更安全 {%youtube mBBg-bSYttg %}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陳教授又來開講。有人說是否上了3堂課,可以免3個學分?歡迎大家來報考臺大國發所,非廣告!來上我的課,出席三次,就可以免3個學分!以上開玩笑的! 我在學校有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門課,對這個法研究了相當一段時間,因為課堂上的需要。今天要來跟大家講解「兩岸和平協議」的事情,因為我一再說明,國民黨吳敦義主席提出,如果有一天國民黨重新執政,他要跟北京談「兩岸和平協議」。他也特別強調,要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談「兩岸和平協議」。 事實上,我長期關切這個主題,最近我再把它找出來。2009年,我在臺灣政治學會發表一篇「[臺灣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風險管理](http://tpsa.hcu.edu.tw/ezcatfiles/b083/img/img/1182/A3-4.pdf)」,把簽「兩岸和平協議」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全部都列出來了,有興趣的朋友,我們可以提供給大家。不過這是發表在2009年的文章,時空有一點距離,但有些本質是沒有改變的。對照到2011年馬前總統說要簽「兩岸和平協議」,其實這篇文章看起來還是有一些參考的價值,我針對北京當局希望能夠簽和平協議的可能性,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做了學術上的一些研判,也蒐集一些證據。 不過,最近北京希望簽和平協議的徵兆看起來是比較少,但不管怎麼樣,當國民黨吳主席提到要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簽和平協議時候,我就重新回過頭來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本上「兩岸和平協議」當然是一個政治議題的協商。在兩岸條例裡面,確實是有政治議題協商的規範,就在兩岸條例第4條之2: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的事項,本條例所稱的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https://i.imgur.com/rD7KZxN.jpg) 這裡面有提到,兩岸條例允許政治議題的協商,除了涉及公權力的,比如兩岸航線,當年談兩岸三通,空運部分基本上是由公權力來談,因為航線是壟斷的,所以必須由雙方政府委託授權的民間團體來談,因為這涉及到公權力如何分配航線,它具有一個壟斷的價值,所以必須由政府來分配,航線本身並不是政治性議題,所以我們看得很清楚,兩岸條例是允許政治議題協商;但是對政治議題協商本身,它的監督機制是非常非常的weak。你跟對岸談回來的東西,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天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備查。如果涉及法律修訂或須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該在協議簽署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https://i.imgur.com/Mt29haw.jpg) 所以「審議」跟「備查」的最主要差異,在於是不是需要以法律定之,也就是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這就是「法律保留」的概念,協議如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需經過審議,否則就是備查。政治性的協議,基本上就涉及到整體的利益,有時候很難具體說明,是涉及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標的團體的權利義務,因為它涉及整體,所以很可能變成備查,甚至就算是審議,沒有一個高門檻的規定,很可能變成「張慶忠的半分鐘」事件重演,審議就過了,所以必須非常嚴肅地面對、看待。我一再強調,無關政治議題的協商,它的監督門檻很低。 ![](https://i.imgur.com/RZQ5ixL.jpg) 另外一點,就是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除非本條例規定,經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也就是一般人民的法人或團體)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機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也就是政治議題的協商,一定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民間團體。一般的老百姓、人民等等,都不可以去洽商。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元月2日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真的是要統一臺灣的方案,「一國兩制」統一臺灣,這就是政治性的東西。他要透過所謂的「民主協商」,要找臺灣各界的人去。我在這裡很正式告訴大家,如果去參加那個民主協商,基本上就違反兩岸條例第5條之1。因為沒有經過政府授權。違反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以下罰金。 ![](https://i.imgur.com/b9kc6JZ.jpg) 新黨郁慕明主席說,他準備為此去坐牢。我在這裡很清楚表達:如果他去參加「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民主協商,違反兩岸條例第79條之3,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勸他不要輕易以身試法。我必須很明確地說,中華民國還是有法律的,兩岸條例的規定很清楚。 我剛剛提到,(依照兩岸條例規定)有關政治議題是可以談,但有關監督的機制非常weak(薄弱),所以我們這次希望能夠針對政治議題的協商,建立一個高門檻的監督機制。簡單一句話就是「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分成兩階段。 ![](https://i.imgur.com/9qsetRx.jpg) 第一階段,由行政院、也就是政府部門,提出協商計畫,要送立法院進行第一次審議,必須3分之2的立委同意這個協商計畫,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諮詢性公投,做為政策研擬參考之用。這是一個參考性的諮詢性公投,當然立委也可以看諮詢性公投的結果,作為3分之2同意與否的判斷。如果3分之2的委員同意了,(雙方)才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以後簽署協議,等於是「草簽」。草簽回來的第二階段,就是要到立法院審議,必須有4分之3的立法委員出席,4分之3的同意,這是一個高門檻,就是等於修憲的門檻。這是第2次的審議,審議如果通過後就進行公告,再舉行全國性的公民投票,這是第2次公投,要有全國選舉人數2分之1以上同意才算通過。這是一個修憲的高門檻。有立法委員講,這甚至比修憲的門檻更高。 我在這裡要強調,這是一個理念。我一再強調,這不是誰擋誰的問題。兩岸政治性議題的協商是非常非常敏感,特別是北京對臺政策很清楚,尤其是在習近平元月2日的講話中清楚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就是要統一臺灣。所有的政治議題,不管以是什麼樣的樣態、面貌出現,萬流歸宗、萬變不離其宗,一定就是要統一臺灣,要「一國兩制、臺灣方案」。所以我們必須訂定一個高門檻的防衛機制,我強調這是一個防衛機制。有些媒體說,政府要通過這個,就好像是要去(與對岸)洽簽和平協議。我必須在此澄清,這完全是嚴重的扭曲及誤解。總統也宣示,我們不會去跟對岸洽商兩岸和平協議,我們沒有這樣的政策。 昨(20)日拜會新竹市林智堅市長,我也特別強調,對北京而言,統一才有和平。所以去跟他們簽的和平協議,基本上就是個統一協議。其實這個概念,我在2009年的文章中就已經提出來。對我來講,這不是一個新的事務、新的理解。長期以來,我觀察北京的對臺政策。其實北京的對臺政策非常一致,沒有變來變去。也就是統一臺灣是陽謀,不是陰謀,不要懷疑。套一句韓國瑜市長講的,兩個「不要懷疑」。他說為什麼我講可以,他講就不可以?所以我去高雄市跟他戰略協同,也引用他的話,表示支持他的看法,支持他過去對中共對臺統戰的研究及後來的看法。北京要統一臺灣是陽謀,不是陰謀,大家不要懷疑。所以我昨天也講,北京不是吃素的。他跟你簽和平協議,就是統一協議。這點國人必須清楚並提高警覺,中間沒有什麼曖昧不明的地方。既然是陽謀,他跟你明講,這是大家必須了解的。我們做了很多民調,臺灣老百姓不接受「一國兩制」,不接受北京政權來統治我們,這是非常清楚的。 不接受北京政權來統一我們,這非常清楚,有人質疑我們的大陸政策是什麼,我過去一再講,就是維持「納許平衡」(Nash Equilibrium),這個「守衡」的道理還在,臺灣的pay-off就是「不接受中共統治、臺海和平沒有戰爭」,大陸政策所要達到的戰略目標是什麼?就是不要被老共統治,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這是全體老百姓的願望,另外,臺海不要有戰爭、臺海要和平,我們要維持這個和平,我們念茲在茲的就是這個東西。 所以我剛剛提到,政治議題可能有很多樣貌,可是萬變不離其宗,他(中國大陸)願意跟你(臺灣)談的政治議題絕對是要接受「一個中國」框架,奉他(中國大陸)為中央政府,接受其統治,所以我們必須建立高門檻的監督機制,我相信我們老百姓不願意接受他(中國大陸)的統治,民主國家當然是以人民作為後盾,所以我講這是建立一個制度,不是去擋誰的問題。我們也看到,吳主席最近的反應,他覺得如果能夠建立這樣(的監督機制)也不壞,其實2011年要簽「兩岸和平協議」的時候,後來也提出應該要公投,我們只是把這個制度完善起來,長治久安,讓我們的老百姓能夠放心。 有這樣的制度保障,將來不管誰執政,不管誰擁有公權力,都必須按這這個法來進行。所以這個法我們列為優先法案,是很迫切的事情,有了這個法案的高門檻的監督機制,我們老百姓才會很安心的「士農工商大家打拚大賺錢」(臺語),這是我一本的初衷,以上跟大家簡單的解解說一下,為什麼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修法,建立強力的監督機制,最主要的還是因為這是一個防衛條款,我們捍衛臺灣的主權、自由、民主,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