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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位服務法

翻譯來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52020PC0825&from=EN

翻譯者: Pichu Chen, Google Translator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主題和範圍

  1. 本條例對內部市場提供中介服務做出統一規定,他確立了:
    (a) 一個免除中介服務提供者責任的框架
    (b) 對於特定類別中介服務業者的盡責調查(due duligence)義務
    (c) 實作及執行本條例的規則,包括和主管機關的合作及協調
  2. 本條例目的為:
    (a) 促進歐盟內部市場之中介服務正常運作
    (b) 為安全、可預測以及可信任的網路環境訂定統一規則,其中歐盟憲章所訂定的權利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3. 本條例適用於於向在歐盟設立或居住於歐盟的服務提供者的中介服務提供者,無論這些服務的提供者設立於何處。
  4. 本條例不應適用於任何非中介服務或是對非中介服務施加任何需求,無論該服務是否通過使用中介服務所提供。
  5. 本條例不影響下列規定
    (a) 指令 2000/31/EC;
    (b) 指令 2010/31/EC;
    (c) 著作權相關之聯盟法
    (d)
    (e)
    (f)
    (g)
    (h) 消費者保護級產品安全相關之聯盟法,包含規定 (EU) 2017/2394;
    (i)\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聯盟法,特別是規定 (EU) 2016/679 以及指令 2002/58/EC.

第二條 定義

本條例應適用下列定義:

(a) 「社會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意指在規則 (EU) 2015/1535 中提及的服務
(b) 「服務接收者」是指使用相關中介服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消費者」是指出於其貿易、商業或是專業用途之外的自然人
(d) 「在歐盟提供服務」是指使法人或自然人在一或多個成員國可以使用社會資訊服務,如果該服務提供商在歐盟設有機構,則認為存在實質聯繫,在沒有此類設立的前提下,實質系之評估基於事實標準(factual crieria),例如:
 - 在一個或多個成員國中的大量使用者,或是
 - 針對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活動

(e) 「交易者」是指任何自然人或任何法人,無論是私有的還是公有的,其行為包括通過任何以其名義或代表他或她的人為與其或她的貿易、業務、手藝或專業
(f) 「中介服務」意指下列其中一種服務:

- 一種「僅連線」(Mere Conduit) 服務,包括在通信網絡中傳輸由服務接收者提供的信息,或提供對通信網絡的訪問;
  - 一種「快速存取」(Cache)服務,包括在通信網絡中傳輸由服務接收者提供的訊息,包括對該訊息的自動、中間和臨時儲存,其唯一目的是使信息更有效地傳輸到應其他接收者的要求;
  - 一種「資訊儲存」(Hosting)服務,包括儲存由服務接收者提供並應其請求之訊息。

  • Hosting 這部份其實建議翻譯成主機服務Pichu Chen

(g) 「非法內容」是指任何訊息,其本身或通過提及活動(包括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不符合歐盟法律或成員國法律,無論該法律的確切主題或性質;
(h) 「線上平台」
(i) 「向公眾傳播」是指應服務接收者之請求將其提供之資訊提供給潛在數量無限量之第三方
(j)
(k)
(l)
(m)
(n)
(o)
§
(q)

第二章 中繼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第三條 連線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快取服務提供者

第五條 主機服務提供者

第六條 志願性主動調查及法律合規

第七條 沒有一般性監控即主動證據搜查義務

第八條 對非法內容採取行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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