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審前會議 提及議題重點摘要 === ## 尤美女委員 國際人權法的三項順序原則 尊重,保護,充分促進實現 尊重:國家應該要尊重兒少是享有權益的主體 保護:保護這些權益不受侵害 充分促進實現:提供服務、政策充分實踐 我國的發展是從保護的觀點出發 以公約為主體 過於集中於保障,缺乏發展的面向,偏向家父長制度 整體政府措施以兒童的保護為核心 應該以促進為核心的公約審查重點。 民間的NGO的團體在台灣是一個重要的特色,促進兒少參與。 兒少長期在校園生活、霸凌、體罰、牽制表意、出版自由、仍以保護與上對下的方式[管教]學生 獨立人權委員會,作為促進權利的機構, ## 李麗芬委員 司法兒少議題是家庭、學校與社會共同構成。 目前司法體系對於兒少的協助: 教育面向:矯治學校並未對準需求,例如缺乏職業訓練,少輔院。 輔導資源:矯治學校缺乏專業輔導人力進行個別輔導協助,以非專業志工進行。 管教的角度:造成體罰問題,沒有透明合適的申訴機制,矯正機關的內部生活也不透明 司法部們對兒少支持不足:輔導、教育、保護的功能,法官卻僅限於司法判決,無法與保護官聯手合作 少事法:司法兒少管理輔導的橫向聯繫嚴重不足,缺乏跨部會的聯繫 司法兒少需要更多元的保護,期望國際專家對於這些面向有所建議 ## 委員提問 委員1提問 立法院內是否教育委員,傳達CRC精神,例如辦理活動讓委員知道背景,所有的法律都跟CRC相關,是所有法律的根本之一 委員2 三重委員的三重保護 政府對兒少權益的影響評估 對於立法過程進行相關評估 委員3 跨黨派的兒少權利連線,但我不確定各政黨之間是否有差異?但是,這樣的團體事非常重要的。 國際獨立人權委員會,如何落實,在國會是否受到重視 委員4 兒少缺乏表意權權利老師跟學生是否有相關的 監察院為什模無法提供足夠保護 司法體制無法協助,台灣的法官是否有相關的訓練 委員5 處理兒少議題的法官是否真的有進入矯正學校 充委員提問:改變每個人對兒童視為權利主體不只是國家的事,而要社會每個人暸解。立法院是否有相關機制,徵詢兒童意見呢? NGO公開報告 == ## 伴侶盟 LGBT兒童的現狀 整本國家報告毫無觸及LGBT 國內的教育並未落實,有效益的 兒童最佳利益,應考慮兒童不同性傾向 兒童才是教育主體,學校及政府不應限制兒童 LGBT兒童受霸凌自殺自傷,政府毫無統計資料分析,與管道 許多兒童在同性雙親家庭成長,損害兒童權益 無國籍兒童 國籍法應該要有相對應的策略 新移民童工 越南兒童 16歲以下兒童童工問題 弱勢家庭兒童,公私立學費拉平 ## 護家盟 護家盟 兒童不懂危險,兒少太年輕,不知道危險性行為的嚴重性, 知道使用保險套,不一定知道保護自己 學校教育應該要重視疾病預防,毒品防制 要有適當教材,避免性解放與性自由 要有適合的教師,提供正確觀念 媽媽盟 母親想保護孩子 性別的教育,被扭曲的性觀念壟斷 性教育 足夠資格的教師不構 家長很擔心 我們支持性教育,不支持性解放 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 教材應該要有嚴密的檢視 有資格的老師才能教 父母的席次要在各委員會增加 家庭沒有被支持,各式多元問題家庭增加 家庭政策單位太低,要有第一級層級的單位來制定政策 兒權盟 台灣需要獨立性友善兒童權立機構,不應該是監察院,因為他的職權設計,以及兒少有善機制缺乏。 法規檢視與CRC的適用,除了法律檢視,更需要確立CRC的優位原則。任則議定書的國內法化。 兒童事務的專責單位,相關權責被拆解。 兒童親屬安置比例太低。 安置身心障礙兒童的資源非常不足。缺乏政策、監管機制,安置機構的管教性侵、超收等議題 國家報告缺乏禁止歧視原住民兒童的作為 全家盟 身心障礙兒少處境 校內校外,家庭支持系統、就業、就學的制度皆不夠完整 性教育 Sex gender的混淆,國內應提供有科學教育的內容 網路直播、網路管制、兒童網路成癮 網路實名制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