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190221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第3641次會議)司法院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說明 image: https://i.imgur.com/2ZU6VEJ.jpg --- # 20190221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第3641次會議)司法院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說明 ![](https://i.imgur.com/2ZU6VEJ.jpg) 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ey.gov.tw/videos/385478088940582/ 【主持】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出席】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次長 曾文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秘書 張致盛 【報告一】經濟部:「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進度及成果」報告 簡報→https://goo.gl/4CAx9h 懶人包→https://goo.gl/Y6XgFE 【報告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農產品外銷平台與勵進作為」報告 簡報→https://goo.gl/uQXYWs 懶人包→https://goo.gl/gGWrwd 【討論一】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法條→https://goo.gl/pf9uKj 懶人包→https://goo.gl/9HSddb ## 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鐘瑞蘭司長: ![](https://i.imgur.com/Gpci5ds.jpg) 各位長官,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現在我就我們司法院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針對立法依據以及重點跟各位做報告。 首先在立法依據部分,各位可以蠻清楚的知道,我們的依據是司法院的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及我們這個公投第12案,因為這樣兩個的依據我們來制定了這樣的草案。 ![](https://i.imgur.com/3uWhd5Q.jpg) 748號解釋在106年5月24日時,他的解釋文意旨是說使相同性別的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擁有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他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婚姻自由平等,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公民投票,我們這次第12按結果,要以民法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志的權益,我們結合兩個的結論,以專法來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所以我們這次訂了專法,也就是施行法的草案。 時間上,因為大法官解釋是給我們兩年,也就是到今年的5月24日到期,所以5月24日要完成立法。公投的部份是公投以後3個月內,也就是說3月1日前,所以院裡今天通過了這個法案。 第二個是有關立法的重點。立法的重點,分兩頁跟各位報告。 ![](https://i.imgur.com/voLRO0x.jpg) 第一個是定義的部份,定義的部份我們就引用了大法官的解釋的文字,也就是剛才跟各位報告的文字,永久結合關係的部份我們定義了同性婚姻關係,就是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達到永久結合關係的規定。 ![](https://i.imgur.com/g5gNAtP.jpg) 第二個是有關成立的最低年齡,我們訂了未滿18歲是不能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的。因為我們成年是20歲,我們的國家,所以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是18歲以上到20歲,就要得到法律代理人的同意,這都是準用,參考民法的規定。 再來是形式要件,我們要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要用書面,有兩個證人,到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三個是有關實質要件的部份,實質要件部分也跟民法的規定非常相似,有做一些參考,第一個譬如說像近親結婚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譬如說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我們是禁止他成立婚姻關係的。另外重婚的部份我們也是,重婚,或是重為同性婚姻關係,就是說你已經成立了同性婚姻關係了以後,不能再成立另外一個同性婚姻關係,也不能再跟他人為異性的結婚。所以這個部份我們也做了明文的規定。 像實質要件的部份大概類似是這樣,還有監護人不能跟受監護人結婚,除非他得到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個呢,抱歉,第五個就是無效跟撤銷,既然有這樣的規定,還會有一些無效跟撤銷的規定。無效的部份,例如說,這個剛剛講到的近親結婚,近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還有重婚的部份,這部份當然就是無效。那撤銷的部份,譬如說未滿18歲就去結婚,或者是他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監護人跟受監護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這個部分剛剛講的這幾個要件,如果他沒有達成的話,這個部分是撤銷的。所以我們在效果上面分了無效跟撤銷,在我們法條裡也針對這個部分做了明文的規定。 第二個大部分是普通效力的部份。普通效力各位可以看到,一樣齁,跟我們也是參考民法規定,同性關係者他們雙方關係有互負同居的義務,住所的決定就相互協議,協議不成這個時候可以由法院來決定。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針對日常家務的處理。家庭生活的費用就依照他們的經濟能力跟家事勞動或是其他情況來分擔。他的責任針對家庭生活費用的部份是赴連帶責任。 ![](https://i.imgur.com/woBE3I8.jpg) 這個部分跟異性婚,就是民法上的結婚是鄉類似的。再來是財產上的效力。財產上的效力呢,我們就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目前這個民法夫妻財產制的部份有三種,一種就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有約定可以約定一個是分別財產制,另外是共同財產制,這部份是用準用的。 終止的部份就是同性婚姻關係的終止,一樣,就是我們也分成三種,一種是合意終止,第二種是法院可以請求,有些事由的時候,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第三種就是法院的調和解的終止。所以在終止的部份我們也明文做規定。 第三...這頁的第三個部分就是收養子女,這就是大家可以在報章雜誌上看,通稱的繼親收養,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同性婚姻關係的當事人的一方呢,他已經有親生子女的時候,這時候因為他們兩個共同生活也許有些需要,他可以收養他方的已經親生的子女。 這個部分,當然收養的部份準用收養的部份,後續部分,程序的部份當然要經過法院啊,或者一些社工的評估來看是不是可以收養。但原則上是可以依照這個部分來可以「得」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那第四個跟第五個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呢可以互為繼承人以及互負撫養義務,這部份我們也都做了明文的規定。那在繼承的部份,他的特留份跟應繼分的部份就準用這個……就準用……我們應該是民法直接規定說,他可以準用這個民法繼承篇有關的配額的方式來計算。 ![](https://i.imgur.com/ftMPXBQ.jpg) 以上是根據我們草案的立法重點。那……最後的結語就是希望說我們這個草案還有一些大家可能還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我們大家……我們都是表示尊重的啦。希望到立法院以後,經過審慎的研議,我們會尊重立法院,依照民意的結果所完成的立法。一樣我們希望大家是不是不同的意見就可以互相尊重,不希望因為這個議題造成社會的不安,希望能夠在最大公約數的前提下完成立法,謝謝大家支持,謝謝。 ## 媒體提問 中央社: 請問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同性婚姻專法,目前看起來和異性婚姻比較不一樣的是只能收養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我們這個考量是什麼?就是為什麼不能收養沒有血緣關係,例如孤兒院的孤兒之類的。 關於撤銷婚姻關係的規定是準用民法996到998條,但其實民法還有一條規定是說結婚不能人道者可以像法院請求撤銷規定,這個是不是沒有比照適用是因為有些技術性問題,是否可以幫我們說明一下。 另外請問同性婚姻專法還有哪些是跟異性婚姻不一樣的地方,有什麼樣的考量? 法務部長蔡清祥: 謝謝媒體跟大家的關心。我們是非常努力把各方意見綜合以後及參考專家建議,提出這樣的專法,當然裡面還有一些問題必須有待解決,不過現階段我們先把能夠解決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的相關婚姻問題先予解決。至於收養並沒有在大法官會議裡面有談到,不過我們顧及現實狀況,對於繼親收養我們特別把它納入,因為是要保障兒童、小孩子的權益,所以把繼親收養放進去,這是第一個說明。第二個對於撤銷的問題跟現行民法仍是有一些差異,也許我們也放下一個階段再來討論,如有必要的話再來修正它。 中央廣播電台: 想請教法務部蔡部長,就是在專法當中,因為有挺同團體很關心跨國同婚的規定,目前的國內的同志和國外的另一半有婚姻關係,怕另一半的國家也要准許同婚,但專法並沒有規定跨國同婚之後是否可以在國內直接登記,是否有牽涉到其它法律的修正? 第二個問題剛部長有提到關於繼親收養,如果在同婚雙方當事人的狀況中,如果有一方在同婚之前已經收養沒有血緣的子女,在他/她進入同性關係,他/她的伴侶還可以使用「繼親收養」收養他/她的小孩嗎? 法務部長蔡清祥: 有關跨國婚姻的問題,也許是比較複雜的情形,我們也沒有在這次裡面把所有狀況都一併考慮進來,因為這個畢竟不是大多數要立即解決,我們還是有很多後續問題必須來克服,經過多方討論後,再來看如何納到法律。第二個繼親收養,當然只是在關心目前他/她親生兒女的權益問題,至於收養的問題又把這問題延伸太大,所以我們暫時不考慮,是這樣立法的考慮在裡面。 風傳媒: 部長請教法案第26條任何人及團體依法享受宗教自由及其它自由不受到影響,這個法案跟宗教自由有任何關係嗎?為什麼在同婚專法裡面提到所謂的宗教自由,這條立下去,它的法律效果在哪裡? 再來就是第27條規定,本法實施期間是今年5月24日,請問一下過去實施同婚註記的同性伴侶,這段期間的同婚註記算不算他的婚姻存續期間? 現在有很多歐美國家同婚都已經合法開放,相信有很多台灣民眾其實有跟國外伴侶有辦理結婚,請教一下,他們的婚姻有效期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請問一下這次修法裡面其實有比較民法的伴侶忠誠責任部分,這次修法之後有沒有伴隨、牽動一些相關法律,例如刑法的妨礙婚嫁罪、刑法的重婚罪、刑法的與未成年性交罪之類的,請法務這邊說明一下。 法務部長蔡清祥: 好,我首先說明對於為什麼法條內特別提到宗教自由或是其他自由的權利,我想宗教自由或是其他自由的權利是普世的價值,那如果有很多的疑慮,我們希望在這邊做一個明確的說明,這部分我們不會因為本法的施行而受到影響,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對於將來怎麼樣,內政部要改變已經作同性伴侶登記的,這涉及內政部的權限,我們會跟他們做進一步的磋商,跟外國結婚的情形我想也是一個現實的狀況,也需要進一步的來克服,至於跟其他法律像刑法的其他的犯罪的構成要件等等,這也不是這一次我們修法我們訂定特別法裡面,專法裡面要處理的,這次的專法是針對大法官解釋748號所談到的問題,我們現在先做一個初步的處理。 工商時報: 請教一下曾次長,有關於智慧機械這個部分,在兩大目標裡面,整場整線的輸出國外是不是已經達到目標了,目前智慧機械園區的土地好像還是有缺乏的,是不是經濟部還要再規劃什麼樣的專區來協助廠商他們的土地供給不足的部分? 請教蔡部長,有關於準用民法的這個部分,包括債權篇,還有報稅,還有繼承,這些部分是全部都準用嗎?還是說也有民法沒有適用到的一個地方,能不能幫我們解釋清楚。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 好,謝謝這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今天院長在裁示裡面有提到說,是經濟部在推動生計業產業,要朝向整場整線能夠輸出,其實是為這個智機,智慧機械化,做了一個明白方向的裁示,就是,我們現在很多機械業或工具機做的是單機,那我們要把這個單機智慧化的同時,因應未來的智慧製造,我們要讓他整線智慧化,但是這整線智慧化也反應到我們在推動的方案裡面,提到鏈結國際,我們有四個國際的廠商來到台灣,跟我們在地的業者做合作,包括從設計機械的工具軟體開發,到本身機械本身的軟體設計、跟整線的軟體設計,共同來做開發的工作。就是我們機械過去出口多半是硬體,但是我們未來要提供的是一個solution,就是所謂的整線輸出,我們要提供solution,所以我們也開始跟國際的幾個大廠合作,這是有關您提到整線跟整廠輸出的目標,這是院長的裁示,也是經濟部主要推動的方向,這是第一個部分。 至於您提到的第二部分,就是土地的問題,這些園區,就是在豐洲二期的這個部分,去年底它的環評報告的審議已經過了,那我們在第一季會開始辦理產業用地相關出租出售的作業,對台灣、國內的廠商來講,最近新增的投資需求,就是有關於用地需求的部分,其實經濟部是非常積極地在推動。當然新的產業用地報編,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在執行,那我們也會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最重要的是包括國營事業,例如台糖的一些土地,怎麼樣跟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等等,這個有好多的專案同時都在進行。 法務部長蔡清祥: 好,對於剛剛說有沒有準用債編或總則的全部是沒有的。只有限於跟大法官解釋跟同姓婚姻關係有關的,涉及到債編或其他編的條文才有準用。 自由時報: 想請教法務部長,就是有關第20條繼親收養的規定,在實務上如果男同志藉由代理孕母所生下的孩子,這部分是不是就不符合這一條同婚修法收養的規定?然後,如果是女同志的話,女同志借精生子,但是是她自己親自生下的小孩,這樣符不符合繼親收養的專法規定? 如果今年5月24日立法院仍然沒有三讀通過這項專法,那因為兩年前大法官釋憲說,如果屆期未能完成修法,是不是同志到戶政事務所註記,他的婚姻效力是可以存在,那您怎麼看,如果萬一到時候立法院沒有完成立法,你們要怎麼看待這個現象? 要再請教發言人的是,今天院長提到我們台灣的農產品要用國家力量來推廣、擴大通路,那因為最近這個總統跟院長都有發表相關談話,我們農產品創新高,那高雄市政府也有提出他們的一些看法,不知道這個事情今天在行政院會有沒有引發縣市長的討論,還有縣市長有沒有對行政院的議題有做意見發表? 發言人: 我先回答自由的最後一個問題,今天這個議題在院會沒有討論,在今天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也沒有任何六都的首長或副市長發言。繼續請法務部。 法務部長蔡清祥: 代理孕母的問題涉及到我們目前的法律「人工生殖法」的問題,這個是主管機關在衛福部,如果這個法律目前不允許的,當然我們在這邊不能夠來允許它。至於剛剛還有提到,這個法律如果在5月24日沒有立法通過的話,是不是將來會產生怎麼樣的一個爭議,我們實在是不願意期待會有這個的事情發生,希望能夠這一次所提出來的專法、特別法,能夠順利在立法院審議通過。 自由時報: 女同志借精生子? 法務部長蔡清祥: 這也是後續要看「人工生殖法」,因為這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我們會尊重他們的看法。 聯合晚報: 請問蔡部長,因為這個法案的名稱蠻中性的,外界都推測是為了避免爭議,想請問有無其他原因? 國民黨立委質疑這個用施行條例作為法案名稱,會不會有位階過低的問題? 法務部長蔡清祥: 名稱的問題,我們也是盡量採取中性的用語,但是這有前例可循的,譬如兩公約施行法也是用這樣的施行法來訂定,所以名稱上是沒有問題的。 中國時報: 延續法案名稱的問題,這施行法我們提到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但裡面特別提到尊重公投結果,為什麼條文當中沒有提到「暨公投施行法」,類似這樣的議題,讓兩者都包含在其中,這樣的idea是出於誰的想法,因為在討論過程中我們並不知道這樣的過程,只是出來後有人覺得這個名稱蠻中性的,但可否再進一步說明是怎樣的緣起及發想? 法務部長蔡清祥: 你的建議很好,是不是把公投也放在專法名稱上,但如剛所說的,這是初步擬出的條文名稱和內容,將來最後的決定還是在立法院,也許在立法院時大家還可以討論。 民視: 請教蔡部長,香港政府未來在7月可能會有引渡中國條例的修法,影響是在香港犯罪的台灣人會被送到中國受審? 法務部長蔡清祥: 這好像不在今天討論議題裡,您提到香港要訂的這個法律,我們會關切,是不是會涉及到國人在香港的權益,我們的主管司處也會進一步瞭解,謝謝您的提醒。 媒體提問: 剛有提到這次的法案是第一步要符合釋憲的部分,通過的時後遇到很多現實的狀況,像是收養這部分,如果是沒有考慮到的,那實際遇到狀況的話,是直接不允許,還是可以適用民法的內容? 昨天院長有跟黨內的委員開會討論,現場有沒有一些不同意見,有沒有提供什麼意見,請幫我們說明一下。 法務部長蔡清祥: 收養的部分,我剛剛已經說明過,它不在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範圍內,我們是顧慮到現實的狀況,有很多同性伴侶內有自己的親生兒女,要顧慮到這些兒女的權益,所以特別納進來。至於其他的收養問題不在這次的專法裡面。 時事新聞: 請教蔡部長,據報導,泰國總理去年12月時,通過同婚相關法案,以蔡部長所知台灣是不是亞洲第二個例子? 法務部長蔡清祥: 我們的了解是泰國還沒有通過。其他國家法律問題我們會進一步了解,據我所知是還沒有通過。只是一個報導而已,是不是真的如此,我們再求證。如果不是的話,可能我們這個就是第一部了。 ET TODAY新聞雲: 蔡部長您沒有回答到關於昨天院長開會時,有沒有立委提出不同意見,就是反同的委員? 發言人: 昨天院長宣布完法案名稱,並且表達完他對這個草案立場之後,現場委員沒有不同意見。 蘋果日報: 請教蔡部長你有強調事先僅就釋憲及公投結果修法,後續是否有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的配合修正? 法務部長蔡清祥: 現在第一個階段先完成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表達的意旨,我們必須在期限內提出專法,公投的結果我們予以尊重,所以在期限內提出這樣一個專法,後續有需要修正的話,我們不排除任何的意見,法律不是一成不變,按照時間隨時有修正的必要,到時候我們會廣納建言。 大紀元: 請教發言人另外一個問題,香港電台說一月有以個人身分寄涉及中國時政、香港佔中的書到台灣,被順豐快遞查驗,但順豐的人說文化部的人會驗收,但文化部否認,請問行政院的看法如何? 發言人: 文化部第一時間已經有回應,我們也會再了解是不是真有這樣的狀況。 風傳媒: 部長請問關於第24條,民法以外其他法規的部分,若涉及配偶的部分,同志伴侶是準用,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請問目前有沒有其他法規有排除同性伴侶權益的問題,因為這次法規說明欄裡面,有提到一些相關的法,例如所得稅法、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條例,既然提到所得稅法,在今年5月24日以前順利立法的話,這代表同性伴侶在明年所得稅可以採取合併申報? 法務部長蔡清祥: 所得稅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這個問題我們還要進一步與財政部磋商,看看他們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法務部主管範圍是趕快落實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謝謝您的提議。 聯合報: 昨天草案名稱公布後,大家都覺得一是訝異,二是從來沒有看過這麼長,這樣用法的法律名稱,之前對於是不是要訂為同性婚姻法這樣的名稱有些爭議,所以行政院用比較中性的名稱,不過在草案的第二條其實有規定稱同性婚姻關係者有一些定義,我想請教,如果覺得法律名稱比較長、不好敘述的話,可以簡稱叫「同性婚姻法」嗎?因為其實第二條就定名了同性婚姻關係。 法務部長蔡清祥: 關於名稱,我剛說明過,我們是有其他的法律可以參考,像兩公約的施行法,所以並不唐突,我們在第二條有說,同性婚姻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內容,這完全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內容,所以我們是這樣引述來告訴大家整個法律的中心意旨,這應該很清楚。 當初考慮這個名稱,就是避免本法的立場會偏向哪一方,所以採取比較中性的,大家也知道我們要談的是什麼樣的內容,不要在名稱上有太多的爭議,造成社會的不安,這是我們一本初衷的用意。 風傳媒: 請問部長,第二條是關於本法適用對象的定義,限縮在同性伴侶而且必須要是永久。國外對於異性的同居人部分也有比較類似的伴侶法,既然這次要修法,為什麼這次只有照顧同性伴侶,在對於異性的同居,同樣是有長期在一起的人,沒辦法提供類似的保障? 法務部長蔡清祥: 要解決的問題很多,我們還是以大多數或大家所關切的問題先來立即解決,至於個別或是少數的問題,我們期待未來還有修正的可能,謝謝給我們很多資訊,我們也會一一蒐集,將來陸續再來尋求解決的方法。 自由時報: 請問部長,我們這專法大部分都準用民法規定,但是請問為什麼同性婚姻的成立,現行民法男性是18歲,女性是16歲,你們的同婚專法成立,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男女都是訂18歲,女性提高2歲的考量理由是什麼? 另可否再請法務部跟社會大眾說明,到底這次專法跟現行民法準用主要的不同是什麼?像不能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除此之外還有何不同? 法務部長蔡清祥: 第一個您提的問題,我們這次是用未滿18歲不得成立這樣的一個關係,民法上是男18歲、女16歲不得結婚,因為我們在民法修正的研討上面,就有很多人建議男女的結婚年齡都要一致,所以我們目前已經在做民法的修正,希望在這裡就不要再看到有區別,我想這樣也符合大家的一個看法。至於未成年的部分,我們還是比照民法,18歲到20歲之間,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回答你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就是跟現行民法的比較,沒有準用的,我想要花很多的時間再去說明,我大致上簡單講,就是像姻親的部分,我們這次沒有納進來,還有婚約的部分,這次沒有把它納進來,因為要解決的問題太多了,我們想第一個階段先把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涵先做處理。我想也謝謝大家的關心,法律就是要逐步的,有了踏出第一步以後,將來遇到問題,我們再逐步解決,謝謝大家的提問與關心,將來我們法務部還是採取開放的態度,有任何問題,可以希望跟我們主管單位做聯繫與討論。 媒體提問: 我想請問農委會張主秘,簡報裡面有提到要成立外銷平台專案小組,只有提到將,是不是有比較明確成立的期程。 第二個問題是CPTPP在去年年底已經生效,這個對於我們農產品往新南向至少有什麼樣的影響?這個外銷平台是不是也是因應這協定來成立? 第三個是今年的外銷以60億為目標,不知道有沒有主要的外銷品項和目標市場? 農委會主秘張致盛: 第一個就平台的部分,我們現在已規劃,在今年就會成立,因為我們的目標是今年就要完成。為什麼要成立這樣的一個平台,最主要是我們農產品要外銷的品項很多,每一種產品它的特性和外銷的地區都不一樣。比如說,有些我們是以日韓為主要的市場,像我們的芒果以日韓為主要市場,鳳梨跟釋迦大概是中國大陸,楊桃和番石榴就是歐美,尤其是北美,所以不同的品項,運作、操作方式、產地不一樣,市場也不一樣,所以我們今年就會成立這樣的平台,我們內部也針對幾個大宗的作物會做這樣平台,然後會結合各方面來運作。 第二個CPTPP目前我們還沒加入,勢必會對我們整個農產品的貿易造成影響,所以目前我們也做相關的研析,也評估說哪一些是我們未來的契機。其實我們也有看到,比如說,我們現在外銷比較多的胡蘿蔔和美生菜,未來加入後會有更多的機會。另外,也看到新南向的國家因為國民經濟所得的提高,消費人口的增加,這個也是我們農產品未來主要的市場,目前做相關的研析,希望未來有這樣的目標。 第三個問題是,有關今年我們從原來的54.7,大概要增加10%,所以這些裡面我們目前在評估。我們已經列出來幾個主要的項目,主要的策略還是鞏固既有市場,不管是在什麼地方,只要我們原來的市場還能再擴大。新興市場裡面,我們其實已經評估,包括有些北美國家,或有些歐洲國家像俄羅斯,過去沒有開拓過的,我們也在努力。至於既有品項,也包括茶葉、水果和魚產類,這些我們都希望能做到大幅度成長,能達到目標。 (記者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