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8/6 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 草案公聽會 ## 過往會議記錄 [2017-09-15-vtaiwan-線上諮詢會議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https://sayit.pdis.nat.gov.tw/2017-09-15-vtaiwan-%E7%B7%9A%E4%B8%8A%E8%AB%AE%E8%A9%A2%E6%9C%83%E8%AD%B0%E9%81%95%E5%8F%8D%E6%9C%AC%E4%BA%BA%E6%84%8F%E9%A1%98%E8%80%8C%E6%95%A3%E5%B8%83%E6%9C%AC%E4%BA%BA%E7%9A%84%E8%BA%AB%E9%AB%94%E7%A7%81%E5%AF%86%E5%BD%B1%E5%83%8F) ## 本次會議共筆 [會議直播](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videos/730524543967740/) 發言人:婦援會副執行長 白智芳 主題:台灣侵害性私密影像的研究報告 自 2015 年婦援會開辦被害人求助專線 總共受理 230 個個案, 同樣從 2015 年開始觀察媒體報導,每個月有差不多 20 件的媒體報導, 2018 單一年度,每個月平均有 29 件,相當於一天一則。 根據求助專線的統計: 1. 男女比例中,有 92% 是女性 2. 年齡分布中, 59% 是 18 ~ 30 歲 多數是年輕族群,其中 12% 低於 18 歲 但目前法律上相關的只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3. 兩造關係中,兩造有親密關係占 45%、非朋友或情人關係 55%,其中不曾見面的網友是兩造關係中的第二名 4. 私密影像的取得中,合法取得佔多數,如果當時拍攝是合意拍攝,後續處理會不會有問題? 5. 加害人使用私密影像的目的,多數是要求復合或報復 6. 加害人散佈方式, 51% 先行散佈,來電求助時已經散布出去,已散佈的無法保障; 13% 還沒被威脅、被散佈,但乙方知道甲方持有 7. 散佈的平台,第一名社群網站,Facebook 為最大通路;其次色情網站;再者通訊軟體 LINE FB網站是最大通路,還有色情網站,但色情網站常常不在國內。 LINE是否能有效取得相關證據? 問題焦點: 新傳播科技易複製易搜尋、轉傳快無國界 厭女文化影響形成譴責被害氛圍 跪求載點的窺奇心態助長散佈流傳 缺乏針對性私密影像有效的預防性宣導教育 被害人需求: 為何要立法保護性私密影像遭流出的被害人? 被害人受到侵害時面臨的問題 被害人所面臨的傷害 愛拍又怕流出? 案例可能發生在你我周圍 現行法律困境: 無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持有之性私密影像 無法原要求被害人或業者移除遭散佈的性私密影像 被害人保護措施不足 [刑法315-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5-1)無法處理自拍、合意拍攝之案件樣態 發言人:政大傳播學院教授方念萱 主題:傳播媒體觀點分析 從傳播的角度,始終存在過去模式,對於影像背後的創作淵源和創作者興趣低,比較好奇影像中人物的模樣。 如同假新聞,大家很少會去探問新聞怎麼來、怎麼產出,故而加重當事人的負擔。錯認言論自由的範圍。 長期忽略媒體素養的結果。 重新轉移到不該拍攝、上傳需經對方同意比較好 親密關係的協商並不是如大家想像的均等。 很多人愛拍但不會流傳,比如要留下身體的記憶,用自己的角度審視自己的身體。 使用者以為在網路上就能為我所用 痛苦不亞於親密關係的受害者 很多社會事件肇因於青少年為了示好而交換身體私密影像 正本清源,強調網路影像上網後流傳的責任 比起內容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傳播的途徑 Immature porn: 非受害者自己會下載的狀況,也有可能是當代素人的流傳,國外傳播產業不少,因為情色素材商業主導 很多人可能以為這些跟商業媒材的狀況一樣 發言人:東吳大學法律系 法思齊 題目:英美相關法律研究分析 自英美的經驗觀之 Hunter Moore(King of revenge porn),架設網路平台供大家散播影片,有人會放個資,受害者很多。 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散布者的差異 有駭客行為去竊取相關資料與照片,才找到相關的規範處理他 Kevin Christopher Bollaert,鼓勵大家散佈性愛影片,還貼上社群網站連結。另外架設網站,要求付錢,付錢就可以下架。被認為有恐嚇勒索的行為。 以色列把復仇式色情歸類在性犯罪,這是廣義的性自主權,性相關影像的自主權。 英國2015年通過專法,有特別條文,包含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兩部分。 客觀要件:未經當事人同意揭露相關的照片與影片,主觀要件是讓當事人痛苦。 (是否需要主觀要件「意圖」各國規定不一) 美國每一州規範不一樣,有人認為主觀特定要件重要,覺得這樣比較不會違憲。 有人擔心這樣適用範圍太小,有時候只是陌生人或網路上的分享,難以判斷其主觀,或是營利意圖。 各州規範不同,跨州傳遞會需要處理,聯邦覺得言論自由需要多考慮。 怎樣設計才不會侵害言論自由,需要考慮。 發言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陳慈幸 題目:日本相關法律研究分析 日本2014年通過防止私事性的影像紀錄之提供等引發被害之法律 日本發現青少年自拍狀況很嚴重 Google名字發現有錯誤連結,當事人心情也不舒服 女孩被殺害以後,影片和照片被到處上傳 2015年至今日本收了很多案子 三種罰則:公開,還有以公開圍目的做兩個罰則 網路業者從警察方面收到通知後必須要刪除 抖音也有爭議性的東西出來 主講人:執業律師 吳秀娥 主題:台灣現行法律的不足 現行法無法要求加害者預防性刪除 (多數被害者的需求就是要求刪除確保後續安全跟避免恐嚇) 無法要求加害人跟業者刪除。 散播出去無法處理 使當事人出現心理創傷,以為路上的人都看過裸照。 需要對被害人做特別保護,沒有法源隱匿被害人姓名 發言人:執業律師 朱芳君 主題:本次草案說明 第一章定義第二條,明定是與性相關,包含下列各款影像,就算性私密影像。 是不是可以用猥褻包含?是不是適合?這是可以探討的問題。 第三款說,裸露或強調生殖器,肛門或乳頭,有人問為什麼有乳頭?這是政策上選擇問題,衡量風俗民情,社會觀感,暫時選擇要露出乳頭才構成性私密影像。有些藝術性照片也不願意落入定義當中,這是當事人意願問題。 明定公開供他人關覽就可以形成。 特殊性常常基於報復或是要求複合來造成這個問題,有相關罪責可以有威嚇效果,法律可以有這樣的行為,讓大家知道轉傳性私密影像不是都可以。 加強被害人保護規定,最重要的是預防性刪除的部份,希望透過禁制令,名稱可以討論,但快速刪除影像,或是預防性..這是重要的。 不否認有些已經散佈的在國外網站是否都能下架也是問題,有些影像已經散佈出去,哪些人存在影像,應該可以大大降低散播比例。 被害人保護的重點,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坦白說,裸照被散播給我的朋友,但檢察官對我不客氣,把我當成加害人,很難接受。 希望提供很基本的,社工陪同,隔離訓問,禁止性別歧視問題,減少重複陳述...性侵害防制條例有的也希望能享有。 國內下架有過案例,操作很困難,G開頭的,有些願意釋出善意,但是慢的,也不是每個個案都能做到,希望能加強業者責任。 ### 民間團體回應 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 保護的法意是什麼?性私密影像的定義問題,還有刑度問題。 如果任何事侵害隱私權犯罪,現在規定的刑度重了一點,妨礙性自主的話好像又寬了一點,需要有妨礙性自主的意圖在裡面。那個感覺才是revenge porn。純粹散佈只是侵害隱私權,是否全部擺在同樣刑度處理?我是有疑問的。 再來是定義問題,第二條有規定定義,但定義看起來是保護性自主權的部份,不是只是隱私權。 對大家來說,隱私權不會只是裸露生殖器,刑法上規定比較性的部份,你拍到我,我穿這裡圍起來,你拍到身材,可能就是性私密影像,侵害我的隱私權,以我們的立法目的來說,如果是再侵害隱私權,這個範圍可能小了點,更小的就是猥褻這個詞帶有些評價在裡面,既然是定義規定,不太適合用評價意味的詞在裡面。 第二點,綜合大家講的,在這個狀況下,私密影像流出到網路上有幾個問題要處理,第一個是請業者下架,還有禁止業者上傳,這個部分處理我覺得條例中處理很不錯,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個部分是被害人最希望立即處理的部份,他們不一定要追究形式責任。 因此要向這個草案加強對業者管理,但還有網路言論自由的問題,像剛才法教授講的,有違憲問題,還需要平衡。 禁止流出,針對特定個人禁止流出,一種人是有特別意圖,或是認識的人,像是前任男友現任難有,或是特定意圖網友,大部分受到騷擾的大概都有特定意圖。這種意圖下給予較重的罪行是可以,但璩美鳳,李宗瑞,如果大家只是侵害隱私目的在散佈這些影像,並不是跟被害人有糾葛,不一定是情愛,根本不認識被害人,沒有糾葛,這兩種情況不一樣。有特定意圖比較接近性自主保障,跟這個被害人沒關係,只是好玩,那比較是隱私的保障。這兩塊規劃刑度相同,我是有疑問的。後者不是認識被害人,或是有糾葛,這樣來散佈沒有侵害性自主意圖下,是否適合處這樣的刑罰?我認為還需要考慮。 針對有散佈之餘,這給檢察官很大的權力,有逕行居提,還是要跟[刑事訴訟法88-1](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10112&lno=88-1)有對比,拘提比較嚴重,有侵犯人身自由,調取票。 我要講的是境外問題,目前草案針對境外我看的不是很懂,得適用之,那到底是外國人呢,還是本國人在外國,還是本國人在國內透過外國網站,都不一樣。真的是外國人,處罰上有困難,針對境外部分,還有外交困境,是否可以在多加考慮? 雨蒼: vTaiwan先前有討論過,網頁也有紀錄。 這次公聽會較多婦女團體,較少台權會或網路言論自由的人權團體。 取下圖片是否有司法權的介入,可以考慮。 要求google不要提供檢索,透過被遺忘權來加強效果。 司法院: 規定有期徒刑跟罰金中間都有拘役刑,沒有加上「元」,要斟酌 沒入是行政罰性質,跟刑法有扞格之處,可能其物品無論屬於當事人與否得沒收之。 性私密影像條例草案,第四條, 第八條第一項.... (很司法,很可以,很像在審論文?) 法務部: 前階段合意、後面散佈、或是被偷拍 很多印出來直接貼在被害人家旁 手機上用LINE,給特定人好友看 檢察官也用現行法的方式,會用散佈猥褻物品罪 內容影像,會用310條毀謗罪起訴 這樣立法密度是否夠?檢察官用猥褻物品罪處理 個人資料、隱私權,是否有性自主議題在裡面? 如果想要把影像納入性自主議題,性自主的定義需要重新定義。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的保護意旨?個人可以自己決定公開的資料、公開方式、程度。 考慮被遺忘權 可否在妨礙秘密罪章中加入相關條款?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究責,防制條例要處理的是教育宣導 不譴責、不下載...這個觀念要導正,還有對業者、主管機關的監督。 加在刑法不足,可能要用專法。 通保法11-1條,法官保留的部份建議要刪除,要同時參酌通保法進度 法院組織法在今年 5 月 23 號已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修正成各地方檢察署 警察機關: 著重在犯罪偵查、受理報案 要及時讓業者可以取下來,參照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機關先行主動移除,保留相關資訊,提供給司法檢察機關做後續調查 不然要報案才能下架,通常緩不濟急 校園、社區宣導,要教育青少年 積極加強宣導 受案的相關統計: [兒少性剝削 36 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23&FLNO=36) 106 年度 調查過 126 人,散播 1148 人 107 上半年 調查過 40 人,散播 99 人 衛福部: 預防性措施,現行法令如何? 保護令可以要法官命當事人下架相關資訊 糾纏行為防制法有針對性私密影像, 兒少性剝削條例 NCC 儲存沒有說要儲存多久,裡面說180天,要立即移除的話,有必要要求業者儲存嗎? 30條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在目的事業業者要求下移除,但網際網路沒有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是否一定要使用「目的事業」這四個詞 iWin只是通知ISP自律,他們都有隱私資訊保護政策可以做檢舉。 刑法真的不夠用?真的要用刑法嗎? 性侵害防制法這些都不夠在去定,刑法過度深入人民生活要考慮。 教育部: 人我關係,希望學生有性別意識之外,要保護他自己人身安全的意識,以免變成散佈影像的幫凶。 希望透過適當引導,提昇學生的保護意志。 假期間關心孩子的網路使用以及交友狀況,避免孩子成為受害者。 有製作四個不同的宣傳品 高中會有情感教育、親密暴力、降低私密照片拍攝和外流狀況。 男女之間,同志伴侶關係,透過情境狀況來說明私密外流遇到的風險。 也會載名相關法律責任,減少被害人跟加害人的產生 跟展翅協會一起製作文宣,放在網路上 透過宣導提昇父母與小孩認知 發生的話要依照性平法進行調查,要有相關協助 iWin: iWin市政府委託成立的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各類申訴案件的窗口。 網路上的單位,目的主管單位是誰,民眾不了解。 今年有七件,申訴人最擔憂的是私密照被外洩,或貼到國外網站,第二個擔憂的是持有私密照的人是不是還有,還會在傳。他需要儘快跟平台接洽,快速移除。如果要很多程序,對於被害民眾來說,防護不足。 無論今天修法或立法,對防護做防備 很多平台願意配合,但也有很多平台有自己判斷的標準。他們在乎的是有沒有義務,如果規範可以完備,平台配合度會更高。 要快速協助民眾處理,過去為了解決,也跟很多專家平台業者大家共同討論自律標準,可以快速處理。 他們擔心,如果通知來自警察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他們會擔心。他們會想,其他來自警察機關的通知就要配合? 如果警察機關通知就有配合義務,後面是不是要有完備義務,像是儘快從司法機關補足司法程序來涉及這個規範平台有規範義務。 雨蒼代替vTaiwan網友: 1. 小孩的裸照可能落入第二條,且第25條為非告訴乃論。若父母公開小孩裸照,可能成為被告。建議列排除條款或主觀要件。 2. 被害人若已死亡,家屬可否代為提告?如日本的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可代為提前移除請求。 3. 現行第五條,移除後並未通知上傳行,建議參考著作權法,提供上傳人救濟管道,避免不當移除,以保障言論自由。 4. 第二條第三款,強調女性乳頭,恐不當排除跨性別或性別不明的被害者,對性別少數的保障不周。 李兆環 不同立法目的在制定階段,要通盤就立法目的做區隔。 目前來講刑度比例原則,密度,應規定而未規定,或有些其他法律規定的是否要重複規定?這是問題。 20條有9款,29條條提到123459違反禁制令,家暴法有概括規定,他命保護被害人之命令,他保留法官司法權可以針對個案保護之,是不是在立法理由講一下太樣,因為這是非告訴乃論,不是可以合意的狀況。 29條家暴法保護令不是違反保護令最的不同,太樣式不是可以有說明? 20-6,他的效果,20條禁制令效果多久?準用家暴法是兩年,是這樣的效果嗎? 法令中禁制令效果範圍是否單獨立比較好,不要用準用的? 很多會去騷擾的是子女的學校和幼兒園 婦援會: 謝謝與會夥伴給予建議,法條給他的時候大家拿到版本有地檢署更名的部份,可能是發送資訊有遺漏,會議上拿到的應該有更正。 回到議題上面有各方意見,我想要綜合談一下,現行法令裡面,兒少性剝削條例家暴法等,我最在意的是能不能給被害人最有效的保護?很多人都提到現行可以做的事情,但是不是忽略了現行不能做的事情?兒少性剝削是為了未成年兒少,iWin是危害兒少健康,但一旦近了成年,兒少性剝削條例就不在能用,他到底可以用怎樣的法令讓性私密影像不會被看到? 有55%無法列入親密關係伴侶,有很多人沒有親密關係。很多往有沒有親密關係,或是通訊中被測錄,這是最擔心的部分。這部份現行上辦不到。 最大的需求不是刑法罰則,而是快速移除下架。更重要的是,要讓大家知道這是犯罪,不是形式犯罪處理,而是法規中可以知道相關機關可以做什麼,業者自律的時候有規範說我可以現行移除,如果不當有申訴管道,但第一時間要有保障。 移除下架是不是被害人自己做申請,我們也擔心是不是損及言論自由,不能放太寬,所以設計被害人要先去報案求助,在由警察機關通知業者下架與保存證據。這是針對今天討論總結的部分。 朱律師: 非常感謝大家看草案,也有建設性意見。我先簡單回應,首先是,大家都會提到糾纏行為防制法,但糾纏行為防制法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沒有拿到立院審議版本,不能回應,糾纏行為雖然有散布照片等等有法條,好像是用禁制令處理,但是完全沒有糾纏行為能不能用糾纏行為防制法? 很多時候單純交換照片就威脅傳出去,這能用糾纏行為防制法嗎?這是問號。 我們都知道疊床架屋不好,但還是要符合法案訴求,幫助被侵害的被害人。 有先進有提到,第20條保護範圍列很多款,很多跟糾纏行為防制法重複,如果這裡太精簡,很重複部分不寫,要是法官適用的時候怎麼操作?當事人不符合家暴、亦不符糾纏行為,只能用性私密影像,他就卡住了,保護相對人的部份就沒辦法。 未來法律有通過,司法院會分到刑事?家事?民事?這給司法院處理。但如果家暴是家事庭,這個刑事庭,競合是不是很困難?我們傾向寫完整一點,讓法官可以裁定。 關於孩子裸照落入本法處理範圍,定義第二條有寫道,僅止於與性相關的圖像,才會屬於性私密影像。大家會有一把尺,放兩歲孩子洗澡圖,應該不至於。小孩子自主性是否適合我們放,這應該不至於掉入法條中。 跨性別是問題,我們會好好研究。 尤美女: 家暴、刑事責任,由哪個法庭處理? 司法院: 就事實面來說規範相同的狀況會發生,主管機關斟酌結構後採取規範方式還是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 如何解決法院在不同停管轄問題?家庭暴力防制法是讓家事法院負責,至於其他法規規定,還在行政院審議的性侵害被害防制法,這是職務分配問題,未來在修法之後司法院也會有職務分配來做相關分配,不致於產生這樣的問題。 尤美女: 性私密影像的法,由他保護的法益嗎?用刑法下去侵害怎樣法益? 司法院: 這可能要法務部回應,符合分工。 法務部: 這個問題牽涉聚焦的,保護什麼法益?他是隱私權,還是性自主的保護?如果是隱私權,要訂到哪邊,牽涉到法律模式。要刑責來處罰還是民事來處罰? 還有要設立專法,還是刑法專章? 這可能有妨礙秘密最適用,前端沒有違反意願,後端違反意願散布的態樣,刑法可能無法兼顧防制與被害人保護面向,現行法中可以增加罪責嗎? 現行有兒少剝削條例,(?),糾纏行為防制法。個別特別法有沒有符合主題? 兒少是針對兒少,家暴是針對家庭成員與親密關係,其他的,應該可以落入糾纏行為防制法,這是內政部送到立法院審議,可能要分析是否如同先進分享。 如果分析到最後特別法都沒涵蓋性私密影像,那就只能訂定專法。 這場有直播,立刻有網友反對,特別刑法肥大,是不是要從現行法提供?而不是訂定特別法。可能針對議題來立法防制現象。怎樣對批評說明,這是要考慮的。 尤美女: 請衛福部擬定後續立法政策。 衛福部: 法案有33條,25條都是再規範檢警司法,4條規範媒體,3條通則定義,又另外掛衛福部是主管機關,很難接受,權責還是有一律,衛福部主管家暴法,或是性騷擾防制法,有前面的經驗,很樂意分享,設鄭單位協助也很樂意,但很難就現在條例草案架構下要檢警司法,通訊傳播做這樣....也請委員體諒,很願意參與。 尤美女: 這是婦援會版本,是怨懟這個議題怎樣保護,怎樣讓他下架,牽涉到跨部會,才有這麼多部會。這邊也能仿效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相關事項,而不是要衛福部超越職權。而是誰先組織,今天講都是被害者保護,我覺得從保護被害者角度可能是衛福部難脫責任。法務部就會有刑法肥大症。蘇巧慧提的是刑法修正,馬上有批評。當然下架是NCC責任,總要有人來帶頭,才要會同相關部會討論。之後誰主責都可以再更換。 所有跟大家人身安全保障的衛福部都做的很好,也有經驗,才請你們帶頭做研討,之後看主管機關換哪個就是看大家權責。 這只是草案,還沒連署,不用受法案拘束。期待衛福部...雖然多了工作,但「保護被害者者」,儘快下架,也是政府難辭其咎的責任。 (會議結束) 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videos/730524543967740/
×
Sign in
Email
Password
Forgot password
or
Sign in via Google
Sign in via Facebook
Sign in via X(Twitter)
Sign in via GitHub
Sign in via Dropbox
Sign in with Wallet
Wallet (
)
Connect another wallet
Continue with a different method
New to HackMD?
Sign up
By signing in, you agree to our
terms of serv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