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8/6 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 草案公聽會 ## 過往會議記錄 [2017-09-15-vtaiwan-線上諮詢會議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https://sayit.pdis.nat.gov.tw/2017-09-15-vtaiwan-%E7%B7%9A%E4%B8%8A%E8%AB%AE%E8%A9%A2%E6%9C%83%E8%AD%B0%E9%81%95%E5%8F%8D%E6%9C%AC%E4%BA%BA%E6%84%8F%E9%A1%98%E8%80%8C%E6%95%A3%E5%B8%83%E6%9C%AC%E4%BA%BA%E7%9A%84%E8%BA%AB%E9%AB%94%E7%A7%81%E5%AF%86%E5%BD%B1%E5%83%8F) ## 本次會議共筆 [會議直播](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videos/730524543967740/) 發言人:婦援會副執行長 白智芳 主題:台灣侵害性私密影像的研究報告 自 2015 年婦援會開辦被害人求助專線 總共受理 230 個個案, 同樣從 2015 年開始觀察媒體報導,每個月有差不多 20 件的媒體報導, 2018 單一年度,每個月平均有 29 件,相當於一天一則。 根據求助專線的統計: 1. 男女比例中,有 92% 是女性 2. 年齡分布中, 59% 是 18 ~ 30 歲 多數是年輕族群,其中 12% 低於 18 歲 但目前法律上相關的只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3. 兩造關係中,兩造有親密關係占 45%、非朋友或情人關係 55%,其中不曾見面的網友是兩造關係中的第二名 4. 私密影像的取得中,合法取得佔多數,如果當時拍攝是合意拍攝,後續處理會不會有問題? 5. 加害人使用私密影像的目的,多數是要求復合或報復 6. 加害人散佈方式, 51% 先行散佈,來電求助時已經散布出去,已散佈的無法保障; 13% 還沒被威脅、被散佈,但乙方知道甲方持有 7. 散佈的平台,第一名社群網站,Facebook 為最大通路;其次色情網站;再者通訊軟體 LINE FB網站是最大通路,還有色情網站,但色情網站常常不在國內。 LINE是否能有效取得相關證據? 問題焦點: 新傳播科技易複製易搜尋、轉傳快無國界 厭女文化影響形成譴責被害氛圍 跪求載點的窺奇心態助長散佈流傳 缺乏針對性私密影像有效的預防性宣導教育 被害人需求: 為何要立法保護性私密影像遭流出的被害人? 被害人受到侵害時面臨的問題 被害人所面臨的傷害 愛拍又怕流出? 案例可能發生在你我周圍 現行法律困境: 無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持有之性私密影像 無法原要求被害人或業者移除遭散佈的性私密影像 被害人保護措施不足 [刑法315-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5-1)無法處理自拍、合意拍攝之案件樣態 發言人:政大傳播學院教授方念萱 主題:傳播媒體觀點分析 從傳播的角度,始終存在過去模式,對於影像背後的創作淵源和創作者興趣低,比較好奇影像中人物的模樣。 如同假新聞,大家很少會去探問新聞怎麼來、怎麼產出,故而加重當事人的負擔。錯認言論自由的範圍。 長期忽略媒體素養的結果。 重新轉移到不該拍攝、上傳需經對方同意比較好 親密關係的協商並不是如大家想像的均等。 很多人愛拍但不會流傳,比如要留下身體的記憶,用自己的角度審視自己的身體。 使用者以為在網路上就能為我所用 痛苦不亞於親密關係的受害者 很多社會事件肇因於青少年為了示好而交換身體私密影像 正本清源,強調網路影像上網後流傳的責任 比起內容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傳播的途徑 Immature porn: 非受害者自己會下載的狀況,也有可能是當代素人的流傳,國外傳播產業不少,因為情色素材商業主導 很多人可能以為這些跟商業媒材的狀況一樣 發言人:東吳大學法律系 法思齊 題目:英美相關法律研究分析 自英美的經驗觀之 Hunter Moore(King of revenge porn),架設網路平台供大家散播影片,有人會放個資,受害者很多。 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散布者的差異 有駭客行為去竊取相關資料與照片,才找到相關的規範處理他 Kevin Christopher Bollaert,鼓勵大家散佈性愛影片,還貼上社群網站連結。另外架設網站,要求付錢,付錢就可以下架。被認為有恐嚇勒索的行為。 以色列把復仇式色情歸類在性犯罪,這是廣義的性自主權,性相關影像的自主權。 英國2015年通過專法,有特別條文,包含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兩部分。 客觀要件:未經當事人同意揭露相關的照片與影片,主觀要件是讓當事人痛苦。 (是否需要主觀要件「意圖」各國規定不一) 美國每一州規範不一樣,有人認為主觀特定要件重要,覺得這樣比較不會違憲。 有人擔心這樣適用範圍太小,有時候只是陌生人或網路上的分享,難以判斷其主觀,或是營利意圖。 各州規範不同,跨州傳遞會需要處理,聯邦覺得言論自由需要多考慮。 怎樣設計才不會侵害言論自由,需要考慮。 發言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陳慈幸 題目:日本相關法律研究分析 日本2014年通過防止私事性的影像紀錄之提供等引發被害之法律 日本發現青少年自拍狀況很嚴重 Google名字發現有錯誤連結,當事人心情也不舒服 女孩被殺害以後,影片和照片被到處上傳 2015年至今日本收了很多案子 三種罰則:公開,還有以公開圍目的做兩個罰則 網路業者從警察方面收到通知後必須要刪除 抖音也有爭議性的東西出來 主講人:執業律師 吳秀娥 主題:台灣現行法律的不足 現行法無法要求加害者預防性刪除 (多數被害者的需求就是要求刪除確保後續安全跟避免恐嚇) 無法要求加害人跟業者刪除。 散播出去無法處理 使當事人出現心理創傷,以為路上的人都看過裸照。 需要對被害人做特別保護,沒有法源隱匿被害人姓名 發言人:執業律師 朱芳君 主題:本次草案說明 第一章定義第二條,明定是與性相關,包含下列各款影像,就算性私密影像。 是不是可以用猥褻包含?是不是適合?這是可以探討的問題。 第三款說,裸露或強調生殖器,肛門或乳頭,有人問為什麼有乳頭?這是政策上選擇問題,衡量風俗民情,社會觀感,暫時選擇要露出乳頭才構成性私密影像。有些藝術性照片也不願意落入定義當中,這是當事人意願問題。 明定公開供他人關覽就可以形成。 特殊性常常基於報復或是要求複合來造成這個問題,有相關罪責可以有威嚇效果,法律可以有這樣的行為,讓大家知道轉傳性私密影像不是都可以。 加強被害人保護規定,最重要的是預防性刪除的部份,希望透過禁制令,名稱可以討論,但快速刪除影像,或是預防性..這是重要的。 不否認有些已經散佈的在國外網站是否都能下架也是問題,有些影像已經散佈出去,哪些人存在影像,應該可以大大降低散播比例。 被害人保護的重點,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坦白說,裸照被散播給我的朋友,但檢察官對我不客氣,把我當成加害人,很難接受。 希望提供很基本的,社工陪同,隔離訓問,禁止性別歧視問題,減少重複陳述...性侵害防制條例有的也希望能享有。 國內下架有過案例,操作很困難,G開頭的,有些願意釋出善意,但是慢的,也不是每個個案都能做到,希望能加強業者責任。 ### 民間團體回應 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 保護的法意是什麼?性私密影像的定義問題,還有刑度問題。 如果任何事侵害隱私權犯罪,現在規定的刑度重了一點,妨礙性自主的話好像又寬了一點,需要有妨礙性自主的意圖在裡面。那個感覺才是revenge porn。純粹散佈只是侵害隱私權,是否全部擺在同樣刑度處理?我是有疑問的。 再來是定義問題,第二條有規定定義,但定義看起來是保護性自主權的部份,不是只是隱私權。 對大家來說,隱私權不會只是裸露生殖器,刑法上規定比較性的部份,你拍到我,我穿這裡圍起來,你拍到身材,可能就是性私密影像,侵害我的隱私權,以我們的立法目的來說,如果是再侵害隱私權,這個範圍可能小了點,更小的就是猥褻這個詞帶有些評價在裡面,既然是定義規定,不太適合用評價意味的詞在裡面。 第二點,綜合大家講的,在這個狀況下,私密影像流出到網路上有幾個問題要處理,第一個是請業者下架,還有禁止業者上傳,這個部分處理我覺得條例中處理很不錯,因為我們都知道,這個部分是被害人最希望立即處理的部份,他們不一定要追究形式責任。 因此要向這個草案加強對業者管理,但還有網路言論自由的問題,像剛才法教授講的,有違憲問題,還需要平衡。 禁止流出,針對特定個人禁止流出,一種人是有特別意圖,或是認識的人,像是前任男友現任難有,或是特定意圖網友,大部分受到騷擾的大概都有特定意圖。這種意圖下給予較重的罪行是可以,但璩美鳳,李宗瑞,如果大家只是侵害隱私目的在散佈這些影像,並不是跟被害人有糾葛,不一定是情愛,根本不認識被害人,沒有糾葛,這兩種情況不一樣。有特定意圖比較接近性自主保障,跟這個被害人沒關係,只是好玩,那比較是隱私的保障。這兩塊規劃刑度相同,我是有疑問的。後者不是認識被害人,或是有糾葛,這樣來散佈沒有侵害性自主意圖下,是否適合處這樣的刑罰?我認為還需要考慮。 針對有散佈之餘,這給檢察官很大的權力,有逕行居提,還是要跟[刑事訴訟法88-1](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10112&lno=88-1)有對比,拘提比較嚴重,有侵犯人身自由,調取票。 我要講的是境外問題,目前草案針對境外我看的不是很懂,得適用之,那到底是外國人呢,還是本國人在外國,還是本國人在國內透過外國網站,都不一樣。真的是外國人,處罰上有困難,針對境外部分,還有外交困境,是否可以在多加考慮? 雨蒼: vTaiwan先前有討論過,網頁也有紀錄。 這次公聽會較多婦女團體,較少台權會或網路言論自由的人權團體。 取下圖片是否有司法權的介入,可以考慮。 要求google不要提供檢索,透過被遺忘權來加強效果。 司法院: 規定有期徒刑跟罰金中間都有拘役刑,沒有加上「元」,要斟酌 沒入是行政罰性質,跟刑法有扞格之處,可能其物品無論屬於當事人與否得沒收之。 性私密影像條例草案,第四條, 第八條第一項.... (很司法,很可以,很像在審論文?) 法務部: 前階段合意、後面散佈、或是被偷拍 很多印出來直接貼在被害人家旁 手機上用LINE,給特定人好友看 檢察官也用現行法的方式,會用散佈猥褻物品罪 內容影像,會用310條毀謗罪起訴 這樣立法密度是否夠?檢察官用猥褻物品罪處理 個人資料、隱私權,是否有性自主議題在裡面? 如果想要把影像納入性自主議題,性自主的定義需要重新定義。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的保護意旨?個人可以自己決定公開的資料、公開方式、程度。 考慮被遺忘權 可否在妨礙秘密罪章中加入相關條款?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究責,防制條例要處理的是教育宣導 不譴責、不下載...這個觀念要導正,還有對業者、主管機關的監督。 加在刑法不足,可能要用專法。 通保法11-1條,法官保留的部份建議要刪除,要同時參酌通保法進度 法院組織法在今年 5 月 23 號已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修正成各地方檢察署 警察機關: 著重在犯罪偵查、受理報案 要及時讓業者可以取下來,參照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機關先行主動移除,保留相關資訊,提供給司法檢察機關做後續調查 不然要報案才能下架,通常緩不濟急 校園、社區宣導,要教育青少年 積極加強宣導 受案的相關統計: [兒少性剝削 36 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23&FLNO=36) 106 年度 調查過 126 人,散播 1148 人 107 上半年 調查過 40 人,散播 99 人 衛福部: 預防性措施,現行法令如何? 保護令可以要法官命當事人下架相關資訊 糾纏行為防制法有針對性私密影像, 兒少性剝削條例 NCC 儲存沒有說要儲存多久,裡面說180天,要立即移除的話,有必要要求業者儲存嗎? 30條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在目的事業業者要求下移除,但網際網路沒有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是否一定要使用「目的事業」這四個詞 iWin只是通知ISP自律,他們都有隱私資訊保護政策可以做檢舉。 刑法真的不夠用?真的要用刑法嗎? 性侵害防制法這些都不夠在去定,刑法過度深入人民生活要考慮。 教育部: 人我關係,希望學生有性別意識之外,要保護他自己人身安全的意識,以免變成散佈影像的幫凶。 希望透過適當引導,提昇學生的保護意志。 假期間關心孩子的網路使用以及交友狀況,避免孩子成為受害者。 有製作四個不同的宣傳品 高中會有情感教育、親密暴力、降低私密照片拍攝和外流狀況。 男女之間,同志伴侶關係,透過情境狀況來說明私密外流遇到的風險。 也會載名相關法律責任,減少被害人跟加害人的產生 跟展翅協會一起製作文宣,放在網路上 透過宣導提昇父母與小孩認知 發生的話要依照性平法進行調查,要有相關協助 iWin: iWin市政府委託成立的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各類申訴案件的窗口。 網路上的單位,目的主管單位是誰,民眾不了解。 今年有七件,申訴人最擔憂的是私密照被外洩,或貼到國外網站,第二個擔憂的是持有私密照的人是不是還有,還會在傳。他需要儘快跟平台接洽,快速移除。如果要很多程序,對於被害民眾來說,防護不足。 無論今天修法或立法,對防護做防備 很多平台願意配合,但也有很多平台有自己判斷的標準。他們在乎的是有沒有義務,如果規範可以完備,平台配合度會更高。 要快速協助民眾處理,過去為了解決,也跟很多專家平台業者大家共同討論自律標準,可以快速處理。 他們擔心,如果通知來自警察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他們會擔心。他們會想,其他來自警察機關的通知就要配合? 如果警察機關通知就有配合義務,後面是不是要有完備義務,像是儘快從司法機關補足司法程序來涉及這個規範平台有規範義務。 雨蒼代替vTaiwan網友: 1. 小孩的裸照可能落入第二條,且第25條為非告訴乃論。若父母公開小孩裸照,可能成為被告。建議列排除條款或主觀要件。 2. 被害人若已死亡,家屬可否代為提告?如日本的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可代為提前移除請求。 3. 現行第五條,移除後並未通知上傳行,建議參考著作權法,提供上傳人救濟管道,避免不當移除,以保障言論自由。 4. 第二條第三款,強調女性乳頭,恐不當排除跨性別或性別不明的被害者,對性別少數的保障不周。 李兆環 不同立法目的在制定階段,要通盤就立法目的做區隔。 目前來講刑度比例原則,密度,應規定而未規定,或有些其他法律規定的是否要重複規定?這是問題。 20條有9款,29條條提到123459違反禁制令,家暴法有概括規定,他命保護被害人之命令,他保留法官司法權可以針對個案保護之,是不是在立法理由講一下太樣,因為這是非告訴乃論,不是可以合意的狀況。 29條家暴法保護令不是違反保護令最的不同,太樣式不是可以有說明? 20-6,他的效果,20條禁制令效果多久?準用家暴法是兩年,是這樣的效果嗎? 法令中禁制令效果範圍是否單獨立比較好,不要用準用的? 很多會去騷擾的是子女的學校和幼兒園 婦援會: 謝謝與會夥伴給予建議,法條給他的時候大家拿到版本有地檢署更名的部份,可能是發送資訊有遺漏,會議上拿到的應該有更正。 回到議題上面有各方意見,我想要綜合談一下,現行法令裡面,兒少性剝削條例家暴法等,我最在意的是能不能給被害人最有效的保護?很多人都提到現行可以做的事情,但是不是忽略了現行不能做的事情?兒少性剝削是為了未成年兒少,iWin是危害兒少健康,但一旦近了成年,兒少性剝削條例就不在能用,他到底可以用怎樣的法令讓性私密影像不會被看到? 有55%無法列入親密關係伴侶,有很多人沒有親密關係。很多往有沒有親密關係,或是通訊中被測錄,這是最擔心的部分。這部份現行上辦不到。 最大的需求不是刑法罰則,而是快速移除下架。更重要的是,要讓大家知道這是犯罪,不是形式犯罪處理,而是法規中可以知道相關機關可以做什麼,業者自律的時候有規範說我可以現行移除,如果不當有申訴管道,但第一時間要有保障。 移除下架是不是被害人自己做申請,我們也擔心是不是損及言論自由,不能放太寬,所以設計被害人要先去報案求助,在由警察機關通知業者下架與保存證據。這是針對今天討論總結的部分。 朱律師: 非常感謝大家看草案,也有建設性意見。我先簡單回應,首先是,大家都會提到糾纏行為防制法,但糾纏行為防制法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沒有拿到立院審議版本,不能回應,糾纏行為雖然有散布照片等等有法條,好像是用禁制令處理,但是完全沒有糾纏行為能不能用糾纏行為防制法? 很多時候單純交換照片就威脅傳出去,這能用糾纏行為防制法嗎?這是問號。 我們都知道疊床架屋不好,但還是要符合法案訴求,幫助被侵害的被害人。 有先進有提到,第20條保護範圍列很多款,很多跟糾纏行為防制法重複,如果這裡太精簡,很重複部分不寫,要是法官適用的時候怎麼操作?當事人不符合家暴、亦不符糾纏行為,只能用性私密影像,他就卡住了,保護相對人的部份就沒辦法。 未來法律有通過,司法院會分到刑事?家事?民事?這給司法院處理。但如果家暴是家事庭,這個刑事庭,競合是不是很困難?我們傾向寫完整一點,讓法官可以裁定。 關於孩子裸照落入本法處理範圍,定義第二條有寫道,僅止於與性相關的圖像,才會屬於性私密影像。大家會有一把尺,放兩歲孩子洗澡圖,應該不至於。小孩子自主性是否適合我們放,這應該不至於掉入法條中。 跨性別是問題,我們會好好研究。 尤美女: 家暴、刑事責任,由哪個法庭處理? 司法院: 就事實面來說規範相同的狀況會發生,主管機關斟酌結構後採取規範方式還是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 如何解決法院在不同停管轄問題?家庭暴力防制法是讓家事法院負責,至於其他法規規定,還在行政院審議的性侵害被害防制法,這是職務分配問題,未來在修法之後司法院也會有職務分配來做相關分配,不致於產生這樣的問題。 尤美女: 性私密影像的法,由他保護的法益嗎?用刑法下去侵害怎樣法益? 司法院: 這可能要法務部回應,符合分工。 法務部: 這個問題牽涉聚焦的,保護什麼法益?他是隱私權,還是性自主的保護?如果是隱私權,要訂到哪邊,牽涉到法律模式。要刑責來處罰還是民事來處罰? 還有要設立專法,還是刑法專章? 這可能有妨礙秘密最適用,前端沒有違反意願,後端違反意願散布的態樣,刑法可能無法兼顧防制與被害人保護面向,現行法中可以增加罪責嗎? 現行有兒少剝削條例,(?),糾纏行為防制法。個別特別法有沒有符合主題? 兒少是針對兒少,家暴是針對家庭成員與親密關係,其他的,應該可以落入糾纏行為防制法,這是內政部送到立法院審議,可能要分析是否如同先進分享。 如果分析到最後特別法都沒涵蓋性私密影像,那就只能訂定專法。 這場有直播,立刻有網友反對,特別刑法肥大,是不是要從現行法提供?而不是訂定特別法。可能針對議題來立法防制現象。怎樣對批評說明,這是要考慮的。 尤美女: 請衛福部擬定後續立法政策。 衛福部: 法案有33條,25條都是再規範檢警司法,4條規範媒體,3條通則定義,又另外掛衛福部是主管機關,很難接受,權責還是有一律,衛福部主管家暴法,或是性騷擾防制法,有前面的經驗,很樂意分享,設鄭單位協助也很樂意,但很難就現在條例草案架構下要檢警司法,通訊傳播做這樣....也請委員體諒,很願意參與。 尤美女: 這是婦援會版本,是怨懟這個議題怎樣保護,怎樣讓他下架,牽涉到跨部會,才有這麼多部會。這邊也能仿效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相關事項,而不是要衛福部超越職權。而是誰先組織,今天講都是被害者保護,我覺得從保護被害者角度可能是衛福部難脫責任。法務部就會有刑法肥大症。蘇巧慧提的是刑法修正,馬上有批評。當然下架是NCC責任,總要有人來帶頭,才要會同相關部會討論。之後誰主責都可以再更換。 所有跟大家人身安全保障的衛福部都做的很好,也有經驗,才請你們帶頭做研討,之後看主管機關換哪個就是看大家權責。 這只是草案,還沒連署,不用受法案拘束。期待衛福部...雖然多了工作,但「保護被害者者」,儘快下架,也是政府難辭其咎的責任。 (會議結束) 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videos/73052454396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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