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BrIijem.jpg --- # 第十六案: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 理由書 能源政策為影響國家永續發展、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政策,本應慎重考量能源安全與成本、環境保護等面向,根據國家的特性,經過專業的評估,訂定最佳化的能源管理模式、最適化的能源配比。然而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限制了台灣社會大眾選擇能源的權力,影響經濟發展,已實質威脅國家安全。 #### 無條件「非核」的代價是高污染與對環境的破壞 「非核家園」是民進黨一貫的政治主張,民國105年全面執政後,在部分民間團體的壓力下,規劃於民國114年起將運轉績效名列世界前茅,從未發生重大事故,且對台灣經濟發展貢獻良多的核能發電全數歸零,並企圖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由目前的5%提升至20%作為替代能源,同時提高燃氣發電占比提高至50%,以補充減廢燃煤與核能之缺口。此項天馬行空的政策規劃已經被許多國內外專家指出是不切實際。 誠然,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乃國際性的趨勢,但必須務實的評估與了解現實技術與台灣天然環境的限制。在短短八年的時間內以再生能源替代核能的發電量,是全世界史無前例也絕無僅有的企圖。這種「先斷後路、再求開發」的能源政策,是以臆想的再生能源樂土形象所築起空中樓閣,將民眾最基本的用電需求當作恣意豪賭的籌碼。 為了實現高比例再生能源與燃氣供電的目標,台灣所剩無幾的生物多樣性棲息地,如桃園埤塘、重要鳥類棲息之鹽灘地、海口沖積濕地,正被逐一摧毀。瀕危的台灣白海豚棲息地更面臨海上風力發電超限發展鯨吞蠶食;高雄永安溼地將興建火力發電機組;千年藻礁與潮間帶成為天然氣接收站的場址。未經集思廣益急就章的電力政策已對生態帶來浩劫。然而燃氣發電但並非毫無汙染的潔淨能源,除了排放溫室氣體外,對已確認的致癌因子PM2.5亦有相當貢獻。 過高比例的再生能源或燃氣發電不適合台灣孤立電網即便不計工程成本與技術困難戮力實施,仍無法改變當前的再生能源技術嚴重受天候影響、僅能提供間歇性能源的特性,實質上並無法「取代」作為基載的核能的現實。台灣能源超過97%依賴進口,表面上,再生能源的增加可提升能源自主率,然而受限於其「靠天吃飯」的特性,過高的再生能源占比將對台灣先天獨立電網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威脅。 液化天然氣的運輸與儲存難度都較高,以民國106年為例,每1.5天就必須有一艘液態天然氣船停靠,即便如此頻繁的補給,國內的天然氣安全存量亦僅有七日;換言之,任何持續超過一週的天災或軍事對峙,都將使島內頓時喪失五成以上的供電能力。反觀核電的燃料安全存量有長達十八個月,在沒有完善配套前,貿然拆除國家安全的最後堡壘,無疑是授人以柄。 民國106年在用電需求最高的炎炎夏日中,我國卻因政治干預,讓六座核電機組中的一半停擺,即使燃煤、燃氣電廠火力全開,一個司空見慣的天然災害,即迫使公務機關中午關冷氣來因應。這種無時無刻處於電力崩盤邊緣的荒唐窘境,使得一個小失誤,就造成815的大停電,至今仍讓許多民眾心有餘悸。 #### 我們沒有義務用血汗錢滿足少數人不著邊際的理念 燃氣發電成本主要來自燃料採購,故發電成本會隨著國際石化燃料價格的波動而極不穩定,若將其作為基載電力勢必導致電價大幅震盪。日本停核後因大量依賴燃氣發電導致連年入超,2013年時貿易逆差擴大到11.5兆日圓。故基於現實考量,日本政府已宣布重啟核電,未來核發電量的占比將增回兩成以上。 再以歐洲為例,不論是具有得天獨厚風場的丹麥,或是逐步以再生能源替代核能的德國,其民生家庭電價是全歐盟最高的,不僅是核能發電大國法國電價的1.8倍,更是台灣的4倍。德國的民生家庭電價由2006年起的短短十年間,電費已飆漲近五成,世界各大先進開發國家的前車之鑑歷歷在目,它山之石可以為錯,台灣不能重蹈覆徹。 部分人士以核廢料處理的困難否定核能存在之必要性,然而核廢料並非核電廠所獨有,醫療、軍事、工業、研究機構在日常作業中亦持續產出核廢料,換言之,不論台灣是不是繼續使用核能發電,核廢料的處置都是無法迴避的責任。事實上,核能發電產生之低階核廢料與使用過核燃料的處置,國際上已有許多成功的先例,或者是已有完善的規劃正逐步實施中。此外,核廢料處理、核電廠除役的費用早已分攤至電價當中,未來也不會增加民眾額外的負擔,國內在核廢料長期處置遭遇的困難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 #### 以核養綠,務實規劃國家能源政策 當國際將氣候變遷視為威脅人類生存的重大議題,二氧化碳減排為全球共識時,我國卻因核電機組停轉,碳排不減反增,還得面對空汙增加的肺癌風險,最終導致地方政府對燃煤電廠的燃煤使用祭出上限,此舉預估將使107年供電量短少126億度,全國人民持續生活在缺電、限電、與斷電的陰影下。 是否該繼續使用核能發電,是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定之重要決策,應由全民基於科學事實與風險認知共同決定。「非核」雖是蔡總統諸多競選政見之一,但是在未獲得全民多數的同意前,不應該成為法律,限制台灣社會大眾選擇能源的權力。因此,我們極力呼籲廢除電業法95條第一項,終止「2025非核家園」,以核能作為民生、經濟、國安的後盾,邁向「潔能家園」,盼望能獲得您的認同!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 (一)能源轉型政策及穩定供電措施 1、114年達成非核家園是法定目標,政府部門須規劃推動全面能源轉型努力達成: (1)我國在民國91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已明確揭示「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2)在全球歷經3次重大核災事件後,反思我國核一、二廠距離人口稠密的雙北都會區不到30公里,且鄰近地震帶,具高度風險,即便發生核災機率低,一旦發生將是無法承擔之重。且國內面臨核廢料貯存、處理及處置場難覓,持續使用核能發電,核廢料處理將更難解決,且必將由我們的下一代來承擔。 (3)2011年日本311地震引發福島核災之後,輿論要求台灣走向非核家園,2025非核家園是社會主流意見自然形成,並非躁進的結果,其規劃是現有運轉中之核一、核二及核三廠達法定之停止運轉年限(40年)後,依序於107年至114年陸續除役,核四廠不啟封、不運轉,此作法是以國民安全為優先考量,並符合民意期待。 (4)爰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亦即法律明定應於114年達成非核家園之目標。 2、以114年達成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為目標,推動能源轉型政策,在確保電力穩定、配套能源設施完成、以及盡力減排減碳的前提下,以燃氣發電占比50%及燃煤發電占比30%的能源配比為努力目標,擴大天然氣發電,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俾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3、政府為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努力推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能源轉型策略如下: (1)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穩定供應:透過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電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努力達成108年起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目標。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3)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 A.積極開發綠色新能源,以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為主要發展項目,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114年設置目標太陽光電為20GW、離岸風電為5.5GW。 B.加速興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及燃氣電廠,擴大天然氣發電使用。C.燃煤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 降低燃煤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 (4)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布建及加強布局電網儲能與強化電網穩定度。 4、政府為達成非核家園及能源轉型目標,過程中將全力執行各項穩定電力措施: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包括持續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如期如質完成、擴大再生能源推廣等。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積極推動各部門之「新節電運動方案」,包括推廣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以及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等措施。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除持續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之外,並運用火力機組彈性,進行改善區域空污之發電調度,另加速布建智慧電表再結合儲能,以充份運用再生能源。 (二)核能安全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為核能安全管制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核能電廠之整體安全運作,在114年前針對運轉中的核能電廠確保其核能安全。原能會在守護安全的職責下,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未來重要的施政主軸。 2、為落實非核家園政策,原能會對現有運轉中的核電廠,切實要求台電公司依既定時程提出除役計畫,並規劃除役作業,積極展開核電廠除役工作、核電廠乾式貯存設施、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場計畫,以及推動集中式貯存方案,原能會將做好核廢料的安全監督管制工作,並督促台電公司如期如質在核電廠停止運轉後25年內完成除役。 ![](https://i.imgur.com/BrIijem.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