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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質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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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七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通過網絡支持他人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電子數據。

首先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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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公民』用QQ告訴我,其在廣東認識一位『項先生』,『大國公民』稱『項先生』創建了民學黨,製造軍火,準備舉行暴動推翻政權,並請我幫忙把資訊傳出去。 『大國公民』稱已經見過『項先生』的軍火。我說好的,盡量幫忙,答應了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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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唯楚』通過QQ和我私聊,向我發了一個英語單詞,後來我知道這個單詞是炸藥的意思,讓我幫她查找怎麼製造。我在谷歌上搜到了這個單詞是炸藥,又到維基百科為她找了炸藥的製造方法。我就將內容整篇複製,以TXT形式保存,用QQ在線的方式發給了『張唯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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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不管是和平的方式還是武裝暴動的方式,只要實現中國政治提醒的轉型、推翻中共的領導都是可以的。」

下面出示證人馬速令(「大國公民」)的證言,馬某某在偵查階段共有四份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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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李明哲說項逢選準備了雷管、炸藥、槍、刀,很可能成功進行暴動。還說項逢選為人很好,很可能會成功,還讓李明哲找境外的勢力支持項逢選,包括宣傳和資金,還要求李明哲為項逢選補充車輛、好的槍支及其他軍火,支持他以暴力推翻共產黨。李明哲對此很感興趣,明確表示他想與『境內反共人士』合作,開展非法暴力活動,李明哲主動向我索要項逢選的聯繫方式,表示會主動與項逢選進行聯繫。」

下面出示兩份電子數據,分別是被告人李明哲與『大國公民』(馬某某)、『福建蹓躂』(張某某)的QQ聊天記錄。證明:在聊天中,被告人李明哲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那是被逼的,要求和平非暴力,應該先要求土共』、 『大家加油,暴動,遲早的』、『當然要我幫忙沒問題。。。我盡量幫忙』、 『那天你問我是製作火藥的方法嗎?我找到一些,傳給你』」。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馬某某、張某某與其通過網絡討論以暴力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明確表示支持他人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

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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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4:
有,1、這部分內容屬於教唆行為。但被教唆者並沒有實施該行為。 2、炸藥的製作方法是從網上的搜索到的,即使李明哲不提供,他們也可以通過從這些公開的渠道獲得。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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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需要說明。對於李明哲辯護人的兩點質證意見,公訴人認為,第一,李明哲通過網絡聊天,支持他人實施暴力顛覆國家政權,是其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第二,儘管炸藥配方是李明哲從網上獲取的,但其傳播給「福建蹓躂」的意圖是鼓動其暴力推翻我國政權,其行為具有較大危害性。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八組證據,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量刑情節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書證和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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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自書材料,彭宇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5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下面展示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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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彭宇華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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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自書材料。李明哲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24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接下來展示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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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李明哲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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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兩份書證,第一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彭宇華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和《關於李明哲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 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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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李明哲供述鄒某某等人涉嫌暴力犯罪核查情況的說明》及其附件。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核查後查明: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友「大國公民」、「福建蹓躂」與其QQ聊天過程中提到項逢選等人渉嫌武裝暴動的線索、廣州市公安機關在其舉報之前就已經掌握,並於2015年8月將該組織的頭目項逢選等人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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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逢選等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已於2016年6月8日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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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名為「程俊哥」曾謀求搞武裝革命。經核查,「程俊哥」真名程旭芳並未涉嫌暴力犯罪,李明哲反映情況不屬實。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鄒太盛,「廣州smile」等網友在QQ聊天中提到武裝暴力的內容,經核查,因線索不清,暫未發現相關犯罪事實。

下面出示證人程旭芳的證言證明,程旭芳網名「程俊哥」,其在與李明哲QQ聊天的過程中,曾向李明哲要求為其武裝暴動提供資金支持,但之後程旭芳並未實施犯罪。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夠主動、如 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涉嫌犯罪事實的行為,經查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條件,不構成立功。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沒有。

辯2: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意見,第一,雖然這些情況不能構成立功,但證明李明哲有悔罪表現,並有積極揭露他人犯罪的行為。第二,程旭芳要求李明哲提供資金,但李明哲沒有提供。質證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不質疑。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出示第九組綜合證據。首先出示被告人彭宇華的戶籍證明、被告人李明哲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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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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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偵查機關《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監視居住決定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檢察機關的《批准逮捕決定書》,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立案偵查,兩人均係被抓獲到案,並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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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國家安全部、湖南省國家安全廳《指定管轄決定書》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彭宇華、李明哲案指定管轄的批覆》。證明:李明哲案經依法指定管轄,與彭宇華案併案偵查;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本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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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提取筆錄、指認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的家中及其隨身物品進行了搜查、扣押,提取了電腦、移動硬盤、旗幟等物證;偵查機關還對被告人李明哲、證人葉某某等人的手機依法進行扣押,並依法從中提取相關電子數據送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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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委託、聘請司法鑑定的法律文書、司法鑑定物品移送清單、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司法鑑定意見和告知書。證明,司法鑑定檢材與所扣押物品一致,司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方法科學、鑑定意見合法有效;司法鑑定相關電子數據均刻錄光盤並隨案移送,鑑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相關電子數據打印件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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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等進行遠程勘驗的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及梅花公司所屬網盤、郵箱等網絡平台中的電子數據進行了遠程勘驗,提取大量電子數據。相關電子數據打印後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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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技術偵查決定書、延長技術偵查決定書等書證及技術偵查獲取的相關電子數據所刻錄的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李明哲、彭宇華實施了技術偵查,獲取的電子數據和書證等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司法機關辦理本案程序合法。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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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4:
沒有不同意見,但提請法庭注意。正是因為李明哲到案後的坦白交代,才導致彭宇華的立案調查,完畢。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彭字華: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1:
有。

審判長:
請簡要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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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1:
有一組證據,包括書證6份,是來源於網上公示,證據的內容是2014年到2017年彭宇華通過考試獲得了證券、期貨等從業資格,以及證券投資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等合格證書,證明的目的是結合今天庭審查明的2013年上半年彭宇華放棄了「圍觀中國」QQ群的活動的事實,證明彭字華主觀惡性小,易於改造。

審判長:
司法警察將上述證據向公訴人出示。

審判長:
公訴人,對以上述證據有什麼意見?

公訴人:
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公訴人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被告人彭宇華所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沒有關聯性。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針對公訴人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辯1:
不需要。

審判長:
司法警察將上述證據提交法庭。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辯2: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3:
沒有。

審判長: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辯護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公訴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電子證據、視聽資料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法庭依法通知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彭宇華的辯護人出示了相關書證。控辯雙方均發表了質證意見,對無意義的證據當庭確認,有意義的證據,合議庭將在休庭評議時根據控辯雙方的意見,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認定。

法庭調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