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EuPKou7.jpg --- # 第十三案: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 理由書 #### (一)台灣主體性發展的新歷史階段 歷經民主化、本土化30年,在2016年總統立委選舉由本土政黨首次完全執政後,台灣的主體意識已經上升到新的歷史階段,原本分歧的國家認同,已經趨向社會擁有一致共識,因此「正名」已是台灣社會有高度共識的議題,台灣應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公民投票是民主社會中展現最高民意的方式。去(2017)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降低公投各階段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落實「直接民主」的精神,該修正案於今(2018)年1月初正式實施,象徵2018年是台灣「直接民主」元年,人民有權、也應積極就重大政策表達意見,促進台灣社會的公共參與,而「正名」議題正是重大政策之一。 政府也許因為考量國際局勢,在沒有民間主動奧援的條件下,在國際參與上僅採取較保守的作法,但透過台灣社會超過500萬人以公民投票表達意見,一則向國際發聲,二則成為政府的後盾,以達成人民由下而上與政府合作,提升台灣國際參與的目標。 奧運是人類運動賽事的最高殿堂,也是國際政治參與的重要場合。2020東京奧運是台灣第三次政黨輪替後的第一屆奧運,加上台、日兩國長年友好,日本的友台人士與團體在兩年前發起的聲援連署運動,至今已收到超過六萬份來自全球各地的連署書,將送交東京都議會,表示對台灣「正名」立場的支持。這個來自日本民間的東京奧運台灣正名運動攸關台灣選手尊嚴與權益,台灣人更應該趁此機會,以自身、自主、自信的立場,向國際社會正式表達在運動賽事中「正名」的深切盼望。 #### (二)「正名」於理有據,也有前例可循 推動台灣隊「正名」一事,在國際賽事上有明確的理論依據,也有歷史前例可循。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再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然而,現行的「中華台北」並未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事實上,許多台灣選手並非來自台北。「台灣」則是國度名稱、地理的名稱,兩者相比,以「台灣」為名參與奧運,更符合《奧林匹克憲章》。 更甚者,《奧林匹克憲章》的基礎為「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該原則的精神強調「不帶任何歧視」、「自主並免受外界影響」,以及不受「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形式的歧視。」現行的「中華台北」模式,讓台灣人和台灣選手無法以「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的名稱參加奧運,是明顯的歧視。 在歷史上,台灣選手曾有一次以Formosa(福爾摩沙)、三次以Taiwan(台灣)的名義參加奧運。1956年台灣選手以Formosa(TWN)為隊名參賽;1960年的羅馬奧運,台灣選手以Taiwan(TWN)的名義參加奧運,亞洲鐵人楊傳廣在當年拿下「男子十項全能」銀牌,是史上第一位在奧運奪牌的台灣選手;1964年的東京奧運,台灣選手以Taiwan(TWN)的名義參加奧運;1968年的墨西哥城奧運,台灣選手以Taiwan(TWN)的名義參加奧運,有「飛躍的羚羊」之稱的紀政拿下「女子80公尺跨欄」項目銅牌。 「正名」也有國際先例。「荷蘭奧會」曾於1992年就成功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將他們的國家奧會由Holland正名為Netherlands,其後便持續以「尼德蘭」的名義參與奧運。 奧運主辦國對於參賽隊伍的權利有重要影響力,這也有前例。1976年的蒙特婁奧運,主辦國加拿大就曾要求台灣選手以「台灣」名義參賽,當時國際奧會原本的主張是用「中華民國」,但最終國際奧會改變立場,轉而支持主辦國加拿大的主張。2020年台灣選手將前往日本東京參賽,我們希望作為本屆奧運主辦國的日本政府,在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通過後,能夠尊重台灣民意,協助終結台灣在國際社會被歧視的慣例。 「正名」並不會影響台灣選手的參賽權利,中華奧會和台灣選手參賽資格是可以脫鉤的。前(2016)年影響剛結束的巴西里約奧運就是一例,巴西奧會主席紐曼因為涉嫌買票,因此國際奧會針對紐曼個人和巴西奧會做出懲處,將巴西奧會停權,但國際奧會在這項處分中強調,仍會保障巴西選手的獎學金與參賽資格。 (三)終結歷史困局,台灣迎向世界 前述歷史事實與論述已說明,「正名」有其正當性與實踐可能。然而由於台灣的主要權責單位,即中華台北奧會以及各單項體育協會,長期以來皆「以自主之名,行卸責之實」,造成的惡果,不只是在近兩年體育改革浪潮中被大量凸顯的罔顧選手權益,還自廢武功不願主動推動「正名」。所幸,台灣公民意識抬頭,加上去年在台灣順利舉行的世界大學運動會,體育改革已是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在淘汰體育界保守勢力、注入新活水的同時,應同步著力於台灣體育改革與國際參與未完成的任務,即推動「正名」。 「正名」不只符合奧林匹克主義的精神、有多國前例可循,台灣選手在戰後歷史上也曾以Taiwan名義參加奧運,理論與實務的正當性兼具。此刻台灣社會該做的,就是全民一起提升台灣人及台灣選手的尊嚴,支持東京奧運的正名公投。讓我們由下而上用民主參與的方式,正式向國際社會發聲,成為政府在國際參與的後盾。自助而後人助,我們期待與台灣長期友好的主辦國日本,能在公投通過後,在深厚的台日民間互信基礎上,協助終結長期在國際體育場合的歧視。讓台灣以台灣之名迎向世界! ##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行政院意見書 1. 我國參加國際奧會所屬各國際賽事,係依1981年洛桑協議,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作為我國會籍名稱,而變更名稱須經國際奧會同意。 2. 倘本案經公民投票通過,政府會尊重公投的結果,在兼顧國家尊嚴、確保我國會籍、並保障選手代表我國出賽權利下,諮請中華奧會依國際奧會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 相關說明: #### (一)我國使用「Chinese Taipei」名稱重新加入國際奧會歷史背景及沿革 國際奧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簡稱IOC)是奧運會主辦及參賽權的授權組織。1971年我國因國際政治情勢被迫退出聯合國之後,當時國家奧會(現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及其他部分運動團體在國際奧會及各該國際運動總會會籍,相繼受到中國大陸排擠而被迫中斷,我國運動選手及組織代表因此無法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活動,國際交流空間頻遭壓縮,處境艱難。 當時在我國家奧會與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先生多方奔走及折衝下,為爭取我國應有的會員權益,甚至上告國際法庭。最終,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於1981年3月23日在瑞士洛桑簽訂協議,雙方合議以 「Chinese Taipei」為我國家奧會名稱,中華奧會會旗及會歌,重新取得國際奧會承認,恢復中華奧會會籍,我國家奧會因此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在國際奧會同等權利。國內許多體育團體亦在國際奧會協助下,陸續以「Chinese Taipei」模式,恢復於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的會籍。 #### (二)國際奧會對國家奧會名稱申請變更的規定 依據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IOC組織章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各國家奧會名稱、會旗、標誌及會歌,必須經過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中華奧會既是國際奧會認可之會員,中華奧會名稱的變更提案必須由該會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而提案之受理及同意與否均為國際奧會權利,非中華奧會單方面可決定。 中華奧會由國內體育界人士與運動協會所組成,受奧林匹克憲章所約束,並非政府所屬的機關或機構。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規定,各國家奧會須保有獨立性及自主性。 #### (三)政府立場及態度 保障我國選手及組織代表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國際運動組織會議,享有與其他國家會員同等權益,是我國政府參與國際體育事務最高原則。我國自1981年與國際奧會簽訂洛桑協議以來,一直以「Chinese Taipei」名稱參加或主(承)辦國際奧會體系所屬或認可的運動賽會(包含奧林匹克運動會),最終目的是為維護我國運動員能夠享有與其他國家運動員同等權利與地位,以展現我國軟實力,並提升國際社會能見度。 公投是人民的合法權利,民主政治之表徵,亦是民主進步及公民意志之展現,民眾或民間團體藉由公投直接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是民主社會常態。臺灣是一個多元、民主及自由之社會,各種民意表達均應被尊重。倘本案經公民投票通過,政府會尊重公投之結果,並在兼顧國家尊嚴、確保我國會籍、並保障選手代表我國出賽權利下,諮請中華奧會依國際奧會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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