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個人法) 之分身罰則修正:
* 案由:
根據現有資產來說,原本的分身規則案罰金有點過低,並無嚇阻力。
* 異動內容:
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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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創的帳號依照分身帳號數量罰錢每一帳號($3000x季數)。
經操作紀錄判斷該分身帳號用途為洗錢,則每一帳號$10000。
```
修正為
```
每持有一個分身為 max(總資產3%x季度 , 5000)
若有洗錢行為則改為 max(總資產5%x季度 , 10000)
以此計算罰金。
```
以上標準及執行方法經金管會委員議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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