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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段為公訴人與辯護人質證,沒有提出需要截圖的新證據。
辨1:
我們不否認彭宇華撰寫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也召開了武漢會議,宣講該計劃書,但是對公訴人指控彭宇華、李明哲成立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梅花公司」有異議。我們認為下列證據表明梅花公司並沒有正式成立。
第一,彭宇華的供述。彭宇華從來沒有供述過成立梅花公司。今天庭審彭宇華也供述,在武漢會議上面並沒有宣布梅花公司成立。
第二,李明哲的供述,在偵查卷第二卷的29頁李明哲供述,講彭宇華想在香港登記設立梅花公司,但沒有施行。
第三,在武漢會議上面,並沒有正式宣布梅花公司成立。白某某說武漢聚會的目的是成立「圍觀中國」的組織,是孤證,並沒有其他 證據印證。
第四,最直接的證據是武漢會議的視頻。這個視頻證實了,在會上面並沒有宣布梅花公司成立,而且在公訴人剛才出示的書證,會議須知會議流程中間,也印證了在這個會議流程中間,會前就根本沒設置安排成立梅花公司這樣一個流程。
第五,《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面只是彭宇華在宣講、討論,並沒有得到與會人員的支持,形成共識,也沒有通過表決的方式,形成會議決議,形成組織綱領。甚至梅花計劃還沒有得到所謂的經理層李明哲的認同。在偵查卷第10卷的88頁,就是武漢會議結束後的第一天,2012年的11月26號,李明哲的聊天記錄中,李明哲就指出,彭宇華用企業經營擴展分店的方式構想實施梅花計劃存在問題。商業上有絕對的上下級,而網絡上沒有。今天李明哲在庭上說明,沒有參加武漢會議的原因的時候,也說了這一點。
第六,物證銀行卡和「圍觀中國」的旗幟不能說明成立了梅花公司組織,這個銀行卡是彭宇華2012年10月31號,以個人名字開設,是用於武漢會議收取與會人員AA制的聚會經費,這個AA制它本身就表明了是個人自費而不是梅花公司的經費。總共收取的6468.64元,其中武漢會議開支2469元,剩餘3000捐給了張某某的姐姐治病,那麼從經費的收支情況來看,主要是用於武漢會議,所以不能將其視為是梅花公司專用經費帳戶,那麼「圍觀中國」的旗幟它是原本早就設計好的,「圍觀中國」QQ群的一個圖標,這也不能說明是梅花公司的旗幟。
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第一,針對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他的供述只能證明他寫梅花計劃書與李明哲交流了某些思想,但寫梅花計劃書的想法不是與李明哲商量的結果。更不是夥同李明哲制定。
第二,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他供述,在武漢會議要他參加,他考慮了幾天,回覆不能參加。證明他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是不積極的,更不是組織者,被邀集參加重要會議都缺席。
第三,針對證人史某某的證言,他陳述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計劃是與他溝通過,武漢會議前後都溝通過。而不僅僅是與李明哲交流了思想。他還陳述武漢會議是彭宇華召集、發起、組織者,而不是李明哲提議或組織。他能夠證明李明哲沒有做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也沒有為梅花組織提供過資金或者物品。
第四,針對證人的證詞的質證意見,他們的證詞能夠證明在組織武漢會議及梅花計劃的討論階段,李明哲是不具有任何組織、策劃性和指揮的功能。
第五,針對物證銀行卡、「圍觀中國」旗幟的質證意見。旗幟不是李明哲製作,銀行卡與李明哲沒有關係。
第六,針對違證的質證意見。其一、梅花公司專屬帳戶變動表與李明哲無關,他沒有投入和使用資金。其二,梅花公司的運作計劃書不是李明哲起草完成,是武漢會議後發給李明哲的。其三,武漢會議準備的材料及武漢會議的照片,李明哲沒有參加會議,沒有關係。
第七,視聽資料武漢會議的錄音錄像,能夠體現出組織、策劃、指揮與李明哲沒有關係,審判長,質證意見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要,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做出如下四點說明。
第一、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梅花公司沒有正式成立。對此,公訴人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武漢會議上,彭宇華在會議上詳細地解讀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並且任命了執行經理、執行副經理、秘書長等職務,形成了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梅花公司實際上已經成立。與會人員對計劃書進行了討論,沒有提出不同的意見。武漢會議之後,參會的組織成員均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實施組織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犯罪行為。因此,《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已形成共識,得到了組織核心成員的認可,成為了組織綱領,並在之後的實踐中予以了執行。有關實施《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我們還將繼續進行舉證。
第二:被告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彭宇華所開設的帳戶不是梅花公司的專用經費帳戶,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也不是梅花公司旗幟。對此,公訴人認為,首先,剛才出示的證據證明彭宇華為收取組織成員費用,專門在長沙開設了個人帳戶。開設帳戶後,接受組織成員指助、召開武漢會議等與組織犯罪相關的活動,均是使用的該銀行卡,並且彭宇華本人對該銀行卡收支情況也製作了梅花公司專屬帳戶《收支餘變動情況表》。對此,我們可以認定該帳戶是梅花公司的專屬帳戶。
其次,彭宇華所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該旗幟與「圍觀中國」QQ圖標一脈相承,並也被被告人彭字華等人賦予了特有含義。該旗幟還在武漢會議中被使用,彭宇華等人持旗幟與其他的組織核心成員進行了合影。因此,「圍觀中國」旗幟已成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組織的一個重要標誌。
第三,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沒有夥同彭宇華製定《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公訴人認為,之前所宣讀的被告人彭字華、李明哲的供述,證明了彭宇華在李明哲等人的交流過程當中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並且決定起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成立梅花公司犯罪組織,同時彭宇華也將與李明哲所交流的具體內容寫入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第四,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不積極,不是武漢會議的組織者。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明哲雖然沒有直接參加武漢會議,但其在會前為《梅花運作計劃書》提供了參考。同時,證據還證明其接到了參會邀請,會後密切關注和了解會議內容,並且按照會議的要求與被告人彭字華等人共同實施了一系列具體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這些事實也將在後續的舉證和質證過程當中予以證明。這些能夠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是認可和接受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審判長,答辯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