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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質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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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第六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利用聚會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照片指認和書證的證據。

一、(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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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些QQ空間和QQ群發布的一些東西:
「2013年8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到廣東省廣州、深圳、汕頭等地,與『圍觀華南』群管理人員聚會。」
「2013年11月份,我從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口岸入境,赴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等地,與『福建車牌車友』會成員在漳州聚會。」
「2016年2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赴廣西南寧、柳州等地,去見了『圍觀華南』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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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下就是透過聚會,凝聚群友的力量。把謠言散布出去。線下活動能將我們的群組織化,能夠實施組織化犯罪,就是通過組織化行為,散播謠言,製造官民矛盾,讓民眾遊行、示威、抗議,迫使政府談判,改變、推翻現在的政府和政治體制。」

二、接下來四份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至2016年先後在廣東、福建、廣西多地,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及其他同城人員線下聚會,並在聚會過程中誹謗、抨擊國家制度的事實。

三、(接下來出示)辨認筆錄和照片指認

(一)(第一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的辨認筆錄。
(二)(第二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在福建省泉州、漳州、福州三地組織聚會活動的酒店、餐館等活動場所進行了照片指認。

四、下面出示一份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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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出入境查詢記錄》
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出入境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入境,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等人在廣東、福建、廣西等地聚會,公開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

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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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點的質證意見與第五組的質證意見一致。
2、同城聚會的人數並不多,影響力不大。就像太陽上的黑子擋不住太陽的光芒,僅憑一些沒有事實基礎的言論,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很小。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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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關於李明哲是否是首要份子的質證意見我們不重複,關於辯護律師提出的他的影響力不大的質證意見,我們認為,李明哲舉辦同城聚會時間跨度長達四年之久,地域廣度達三個省八個(地)市,組織聚會成員達數十人,都是對社會現實不滿、對國家制度不滿的人。李明哲具體實施的都是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完畢。

審判長:
庭審進行到現在,時間是接近中午12點鐘,法庭徵求一下控辯雙方的意見,下面的庭審是接著進行還是休息一段時間之後繼續進行。被告人彭字華?

彭宇華:
不需要休息。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

李明哲:
我可以繼續進行。

審判長:
辯護人什麼意見?

辯1、2、3、4:
繼續。

審判長:
公訴人?

公訴人:
繼續進行。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是「圍觀中國」QQ群的管理員,參加了武漢會議和會後建立區域分群的活動,還參加了李明哲組織「圍觀華南」QQ群炒作開平徵稅事件和華南群管理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聚會活動。為進一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相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ー百八十七的規定、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葉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
傳證人到庭。

審判長:
證人,你的出生日期。

證人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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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審判長:
民族?

證人葉:
漢族。

審判長:
文化程度?

證人葉:
中專。

審判長:
你與本案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證人葉:
是群友。

審判長:在今天的法庭上你要如實作證,如果你有意做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沒有?

證人葉:
聽清楚了。

審判長:
請你閱讀並簽署保證書。

審判長:
證人發問規則,前面已經予以說明,這裡不再重複。請公訴人對證人發問。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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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公訴人在法庭上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如實回答你聽清楚了嗎?

證人:
清楚了。

公訴人:
你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在檢察機關的證言是否屬實?

證人:
是屬實的。

公訴人:
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嗎?

證人:
認識。

公訴人:
你是怎麼認識他們兩個的?

證人:
2012年我經一個同事介紹,進了「圍觀中國」群,在圍觀中國群認識他們的,彭宇華是群主,李明哲是管理員。

公訴人:
圍觀華南QQ群的群主是誰?

證人:
圍觀華南的群主以前是丁某某,後來群主是李明哲。

公訴人:
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中主要幹了些什麼?

證人:
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裡面主要是發表群規,管理群員,組織管理成員討論圍觀網絡熱點事件,然後還舉辦「公民學堂」,「公民學堂」轉發一些其他人的那些演講。比如說秦永敏的,還有一些,比如說秦永敏的一些演講轉發,自己也寫一些文章,宣傳台灣跟西方的一些政治制度,並灌輸了從單一的維權事件,引申到推翻現有政治制度的思想。

審判長:
打斷一下。你聲音可以大一點。

證人:
好的。

公訴人:
被告人彭宇華在炒作開平徵稅事件中幹了些什麼?

證人:
炒作開平徵稅事件,彭字華讓我們圍觀華南群的管理員先組織討論,

公訴人:
李明哲在炒作開平徵稅事件中他又乾了些什麼?

證人:
李明哲就組織我們人員進行討論開會,商定主題和材料的收集,還有轉發當時在網絡上討論小組開會,彭宇華也參加了這個開會,然後商定了這個議程怎麼去炒作圍觀,收集這個材料,然後安排了轉發。當時李明哲也讓我加他的一些微博,還有QQ群。還有彭宇華的QQ好友、微博好友、還有QQ群,以這個方式去轉發擴大這個影響力。

公訴人:
你參加了圍觀華南群的聚會活動嗎?

證人:
參加了。

公訴人:
這些聚會活動是誰組織的?

證人:
是李明哲組織的。

公訴人:
李明哲在聚會過程中主要做了些什麼?

證人:
在聚會活動中主要是讓我們討論網上的熱點事件、敏感事件,收集相關的材料進行轉發,然後也向我們宣傳了台灣和西方的一些政治制度,也向我們灌輸怎麼樣從單一的圍觀的事件引申到推翻政治制度的這個思想的歷程。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當庭作證證實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開放「公民學堂」,誹謗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組織華南群成員妙作開平徵稅事件,組織華南群成員進行聚會活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公訴人對證人的詢問完畢。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是否需要對證人發問?

彭字華:
不需要。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需要發問?

李明哲:
不需要。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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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幾個問題需要問一下。證人,我是本案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律師,我有問題要問你。請你向法庭如實作證。

證人:
好的。

辯2:
第一個我先問你,武漢會議後你和彭宇華或者李明哲之間你們是否形成了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證人:
領導與被領導,基本上就是他們安排的,我們都會去做,就是按照計劃書,我們是聽從、服從他們安排的。

辯2:
第二個問題,你擔任QQ管理群的群主以後,你對群裡的管理工作是否先向彭宇華要請示,或者事後要跟他匯報?

證人:
我是管理員。就是按群規來做群的管理嘛,然後就有什麼事情。有什麼要特別的。就要匯報。

辯2:

是事後匯報逐是事前匯報?

證人:
發生的時候也匯報,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

辯2:
第三個問題,在圍觀開平稅案這個過程當中你們有沒有進行造謠的活動?

證人:
造謠?我也不知道造不造謠,因為這個材料是在網上到處亂收集回來整理的。

辯2:
來自網上是吧?

證人:
有些是網上的、有些是一些群有發過來的、然後就是我也不知道這些材料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否造謠這個我不好判定。

辯2:
好,謝謝,審判長問話完了。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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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人,我是李明哲的辯護人,現就案件事實向你發問,請如實向法庭陳述。

證人:
好的。

辯4:
你為什麼會加入圍觀群?

證人:
就是以前有個同事介紹我進這個群,然後說這個群是經常說一些對社會不滿的,還有一些什麼群體事件,維權事件的,當時跟我個人遭遇是有點共同話題的,所以我就加入了。

辯4:
圍觀華南的管理者有哪些?

證人:
圍觀華南的管理員有李明哲、有丁某某、白某某、霍某,大概有七八個人吧,還有葛某某,就是這些人,就是七八個人左右。

辯4:
在武漢會議上,你們參會的人員是不是對梅花計劃提出了建議?

證人:
在武漢會議上大家對梅花計劃都是持普遍的贊成的態度。

辯4:
李明哲當時沒有參會,那他事後有沒有提出過建議?

證人:他沒有參會,事後的話他有在QQ問過會議情況,表達了就是說這個會議開得還可以,有共識,但是他有沒有提意見我就不清楚。

辯4:
李明哲為實現梅花計劃,是否提供過資金或其他物資?

證人: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辯4: 最後一個問題、李明哲是否有權指揮你?

證人:
基本上是可以安排我工作。

辯4:
那如果你不聽有什麼制約沒有?

證人:
我不聽的話,反正這個事情就會聽從安排嘛。

辯4:
發言完畢。

審判長:
證人退庭,庭後核對筆錄簽字。

證人:
好的。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證言是否有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有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2:
對證言,他在回答辯護人的詢問時,說明了開平稅案的材料來自網上轉發,是否真實,他們沒有核實,可以確認他們沒有進行造謠活動,回答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3:
沒有。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異議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不需要,我們在前面已經作出了清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