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關於「路權」,你應該知道的 license: by GA: UA-5395127-4 tags: gov --- # 關於「路權」,你應該知道的 「路權」兩個字短短的,但其實分很多種,你講的路權和他講的路權,很可能很不一樣。 ## 路權的種類 常見的有以下三種: 1. **通行**路權:能不能走,以及誰可以走。例如汽車道、機慢車道、人行道等,限制通行人車種類的路權。 2. **使用**路權:使用道路做為「通行」以外的行為。因為將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的功能,會限制或剝奪其他用路人的通行權,因此是管制項目。例如集會、遊行、施工車輛暫置(如吊車或混凝土預拌車)、施工圍籬架設等。 3. **施工**路權:道路工程、道路挖掘均屬之。 ## 管理機關 依不同行為,會有不同管理機關。以下例子均以金門縣的情況說明。 1. 規定並劃設道路上的通行路權,例如專用車道、限制車輛進入等之**交通**行為:金門縣政府(觀光處) 2. 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非交通**行為:金門縣警察局 3. 道路施工、挖掘挖埋管線等之**工程**行為:金門縣政府(工務處) 附帶一提,第1、3項的主管機關都是「金門縣政府」,只是業務分工由觀光處、工務處分別執行,有需求時仍應對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提出。 ## 申請方式 依不同行為,由不同管理機關依不同法規提出申請。 ### 通行路權 無申請機制存在。 對於既有道路交通規則的變更,屬交通主管權責。非主管機關可透陳情、建議等方式對既有標誌、標線或單行道等通行限制提出變更需求。 但個人需求很可能和公共利益衝突,局部最佳解也不一定是全局最佳解,因此這類議題常常需要個案檢討,費時費力。 ### 使用路權 指的是為了**其他目的**需要使用道路,因使用道路期間會**妨礙**到公眾通行的權益,因此需要受到管制。此部分依使用目的大致上分成三類: + 須結隊成行通行者: + 例如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遊行或集會,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 + 向警察局提出申請。 + 但向警察局提出申請時,如果附件包含「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申請使用道路集會申請書」,則這附件必需向金門縣政府(工務處)申請。 + 建築工程: + 例如施工圍籬架設等行為。 + 依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應於施工計劃書內書明後,由金門縣政府(建設處)一次審查(會工務處)後核發。 + 其他工程: + 例如施工車輛暫停於道路範圍內工作、或非建築工程需架設施工圍籬者。 + 向金門縣政府(工務處)提出申請。申請作業已電子化,請至 https://roaddig.kinmen.gov.tw (右上角的「使用道路施工申請」捷徑)。 ### 施工路權 指的是對道路或道路附屬設施的道路工程行為。依「金門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請至 https://roaddig.kinmen.gov.tw 提出申請。 ## 法源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上管制行為的法源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市區道路條例」、「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金門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金門縣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等。 就各別條文舉例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條:「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4條第1項:「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37條第2項:「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 第141條:「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 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4. 市區道路條例 + 第5條:「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 第15條:「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 第27條:「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 5. 金門縣市區道路規則規則: + 第23條:「在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範圍內,設置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及其他各種地上公共設施時,除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施工前三十日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變更時亦同。」 + 第24條:「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管線事業機關或起造人,應向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關規定另定之。」 7. 金門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第4條:「於本縣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info 以上文字及資料係為個人需求而整理、撰寫,歡迎自行參考取用。關於法規解釋等仍應以主管機關之解釋為準。 若有其他解釋、實際案例、解釋函令或更新等,歡迎留言討論。 ::: <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mark/1.0/"> <img src="http://i.creativecommons.org/p/mark/1.0/88x31.png" style="border-style: none;" alt="Public Domain Mark" /> </a> <br /> 此作品無已知的著作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