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和我的關係 === ### 《兒童權利公約》 是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簡稱 CRC), 「保障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基本人權。每年的11月20日也被稱為「國際 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史無前例的承諾! ### 一般性意見 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條文大多是對兒童人權做原則性的敘述,委員會每幾 年會針對不同的兒童人權議題開會,對和該議題相關的公約條文進行較 細緻的解釋,這些對條文內容做出說明的文件稱之為一般性意見書 (General Comments),也是聯合國的正式文件。通常是委員們進行國家 「報告審查時發現,各國容易忽略或錯誤理解的部分,你也可以把它看作 為公約的解釋文,其效力等同於公約,我國施行法也有相同的規定。 ### 台灣的行政措施(法規政策) CRC 第4條列明:「締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 公約所確認的權利。」締約國並非「選擇」去改善特定政策或其他措施 去幫助兒童,而是「必須」這樣做,這是CRC 所做之要求。 ### 國家報告 政府會定期撰寫國家報告,說明 CRC 的執行情況、困難與建議。而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會定期檢視國家是否落實。 ### NGO 影子報告 兒童權利委員會表示,聆聽來自民間覺得當前迫切的問題(相對於國家), 參照締約國政府提交的國家報告,才能真正了解該國兒童權利情形,作 為問題清單、國家對話以及結論性意見的重要依據。 ### 兒少報告 兒少報告是由兒童主導與組成的組織,提出反映兒童觀點與建議的書面報告。讓委審查委員不只單方面接收國家的資訊,更聆聽兒少當事人的聲音,了解兒少覺得當前迫切的問題。 ### 結論性建議 「國家邀請五位現任或卸任CRC 委員或具有審查公約相關經驗等國際專 家學者組成「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將於11 月20日至22日實際來到台灣審查國家報告,並在審查後,11月24日 發表「結論性建議」,提出他們從《兒童權利公約》視角的關心及建議, 並促請政府於五年內作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