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_劉公昭 此內容皆是由劉公昭講師所教授之板書所整理而成 筆者:台灣科技大學_秦毓勝 信箱:[B10615018@mail.ntust.edu.tw](https://B10615018@mail.ntust.edu.tw) ----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 憲法的基本概念 ### 一、意義: 規定國家重要機關的組織權限,人民基本的權利、義務及其相互關係與基本國策的根本大法 ### 二、種類: 1. 依制憲主題 * 欽定(文獻,帝王頒佈,偽定憲法) * 協定(文獻,君主與人民) * 民定(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表,透過會議完成法定程序) 2. 依憲法內容形式 * 成文(具體文字記載) * 不成文(習慣法,英國,風俗習慣政治傳統法院判例單行法規) 3. 依修憲難易 * 剛性(特別機關,特別程序,難適應時代) * 柔性 4. 依中央政府組織及職權 * 三權(分權、制衡) * 五權(分工、合作) 5. 依制憲之經濟基礎 * 資本主義類型憲法(富者恆富) * 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烏托邦) ## 前言及總綱 ### 一、前言(preface) 1. 涵義:近代各國憲法皆於篇首冠以前言,以表明 * 憲法之構成 * 國家創立之由來 * 建國之目的 * 制憲之依據 2. 憲法前言乃整部憲法之縮影,它包含下列意涵 * 憲法的制定機關:國民大會 * 憲法的依據原則:國父遺教 * 制憲目的:鞏固國權(民族主義),保衛民權(民權主義),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民生主義) * 制憲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 制憲權源:全體國民 ### 二、總綱(§1~§6) 1. 國體(§1) * 意義->國家的形式區分以是否有世襲元首做為區別標準 * 種類 (1)君主國(有) (2)共和國(無) 2. 政體(§1) * 意義:政府之型態可區分為民意、法治 * 種類 (1)民主政體(法制) (2)獨裁政體(一人或少數,人治) 3. 主權(§2)(主權可以讓渡:歐盟) * 意義->國家對內擁有最高絕對支配權,對外保持獨立自主 * 歸屬 (1)君主主體說(朕即國家) (2)國家主體說 (3)人民主體說 4. 國民(§3)(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 意義->取得國籍的人民 * 國籍之取得 * 固有國籍 (1)屬人主義(血統) (2)屬地主義(出生地) (3)合併主義(1.屬人為主,屬地為輔(台灣),2.屬地為主,屬人為輔) * 取得國籍 (1)婚姻 (2)認知,認領 (3)收養 (4)歸化(183天) (5)國際關係 5. 領土 * 意義:國家在一定土地範圍內能夠行使統治權 * 範圍:領陸、==領海(12海哩,200海哩經濟海域)==、領空 活動領土->本國船舶、航空器、駐外使館 * 規定方式 列舉規定(民25年55憲草) 概括規定(現行憲法) * 變更 自然變更 人為變更(憲法) * 我國憲法規定領土變更之方式(與憲法變更相同) * (1)立法院提案 立委1/4提議,3/4出席,3/4決議提出 * (2)公民複決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即通過 大小選區 當選名額 1名(小選區),2名以上(大選區) 立法委員113名 區域:73名 原住民平地、山地:各3名 不分區+僑選:34名 區域同額劃分:劃分73個選區(皆為小選區) ## 人民的權利義務(§7~§24) ### 一、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的種類 平等權(§7) 自由權(§8~§14) 受益權(§15、16、21) 參政權(§17、18) 1. 平等權 * 意義:人民在法律上享受同等權利並負擔同等義務 * 種類:(§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自由權 * 意義:人民有一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或侵犯之權利 * 內容 * (1)人身自由(§8)(又稱人身不可侵犯權) * 概括保障 (i)須由法定機關{逮捕拘禁:司法或警察機關,審問處罰:法院} (ii)須因法定原因{依刑事訴訟法} (iii)須依法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 * 具體保障 (i)罪刑法定主義(犯甚麼罪,用甚麼刑罰,當下有沒有法律規定:§1) (ii)司法一元主義(一元:法院為唯一機關可以審問處罰) (iii)提審制度(當人民被逮捕可以提出令狀,使法院於24小時內,有罪判定無罪釋放) 內容: 限期移審:24小時內 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 強制提審:法院不得拒絕、不可任意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可拒絕或遲延 (iv)冤獄賠償制度(更名為刑事補償法) 冤獄:一審前被羈押,再審或三審被羈押或刑求 >100/09/01==冤獄賠償法 改為刑事補償法== 原定100/6/14公布(未表明生效日三天後100/6/16) 101/01/01原定正式生效,提前至**100/09/01**(為了江國慶案) 江國慶案(認定冤獄) 86年伏法 85/10/02羈押 ==羈押要件(四擇一) 串供,虞逃,重罪5年以上,虞犯== ==刑事補償法== 1.補償金提高改為==每日5000元==(原定1000~3000) 2.==取消3000萬上限== 3.==不得低於1000萬== * (2)居住遷徙之自由(§10) * a.居住自由:人民居住處所不售非法侵害 包括:不得無故侵入、搜索、禁錮 * b.遷徙自由:人民可自由選擇居住處所或隨意來往各地 * 國內遷徙限制:受保護管束人、破產人、山地或軍事管制區、疫區 * 國外遷徙限制: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因案通緝中、欠稅者(遭管收(付費坐牢),個人100萬、營利事業負責人200萬) * (3)意見自由(§11) 意見以口頭、文字、圖畫、印刷發表者言論、講學、著作、出版(1999年廢除出版法) * (4)秘密通訊之自由(§12) 人民得以秘密方式,用書函、電報、電話等傳達其意思,不受國家或他人侵犯 涵義: * 1.人民通訊不被無故扣押隱匿 * 2.通訊內容不被無故拆閱 (刑§315)妨礙秘密罪:受刑人、破產人、管束羈押之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受此限制 * (5)信教自由(§13) 宗教自由:信仰、儀式、傳教 政教分離:國家不得設立國教、以國庫補助任何宗教、因人民信仰而差別待遇、強迫實施宗教教育 * (6)集會結社之自由(§14) 集會:不特定多數人、暫時性集合、集會遊行法 結社:特定多數人、永久性組織、人民團體法 德國: 室內或非勞工或非政治:事後追懲 室外或勞工或政治:事前預防事後追懲 3.受益權 * 意義:指人民有要求國家行使統治權,藉以享有一定利益之權利 * (§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 (1)生存權:人民有要求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權利 * (2)工作權:人民有選擇適當工作並要求保障工作的權利 * (3)財產權:人民對自己所有財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 * (§16)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措施、公共事務或利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在機關表達意願,要求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 訴願: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刑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職權所在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權利 * 對象:原處分之上級機關 如不服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訴願(一次為限)--如對決定不服-->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二級:高等、最高法院) * 訴訟:人民權利受到私人或政府機關不法侵害時,得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國家保障或救濟的權力,分為:民事、刑事、行政、選舉訴訟 * 行政訴訟: (i)依訴願法提出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ii)提出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 (iii)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 * 教育權 (§21)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4.參政權(公民權) * 意義:係指國民參與國家政事,行使政治權的權利 * (§17):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 (1)選舉權 * a.方法:普通、平等、直接(間接)、無記名(秘密) 選舉人的資格:擁有國籍、年滿20歲、選舉地區居住4個月 被選舉人年齡:總統40歲、直轄市/縣市長30歲,鄉(鎮、市)長26歲,其他23歲 * b.制度:地區代表制、大/小選區制、政黨比例代表制 * c.訴訟 * 選舉無效 時限:選舉公告之日起15日內 被告:選舉委員會 受理機關:法院 結果:重選 * 當選無效 時限:選舉公告之日起30日內 被告:當選人 受理機關:法院 結果:補選 * (2)罷免權(105/11/29,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門檻可宣傳易通過== * a.對象:原選區選出之民意代表和官吏 * b.時限: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 * c.提出條件(提議人數降一半):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舊制2%) * d.成立條件: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舊制13%) * e.投票: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即通過(1/2) * f.同意宣傳 * g.罷免案可併其他選舉舉行投票 * (3)創制權:人民得以一定人數的聯署,提出法案,促令立法機關修改法律或經公民投票直接成為法律之權 * (4)複決權:公民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案或修憲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其是否成為法律或憲法之權利 * (5)公民投票法(2003/12/31施行,2017/12/12修改,2018/1/3正式施行) * a.適用事項 * 法律之複決 * 立法原則之創制 *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b.限制事項 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皆不得為公投之提案 * c.公投程序 年滿18歲、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 * 公民直接提案 * 提案人限制:應達最近1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0.01%以上 * 連署人限制:應達最近1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1.5%以上 * 投票限制:有效同意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1/4以上 * 再提出之提案:公告結果之日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案 ==(P)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 內閣制(以英國為例)Countersignature 副署、責任、信任 ### 一、虛位元首 1. 元首無實權 2. 首相(內閣總理)負實際職權 ### 二、內閣與國會相結合 1. 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 2. 行政與立法合一 ### 三、集體責任制 1. 內閣須向國會負責 2. 內閣閣員集體同進退 3. 政策由內閣會議決定 ### 四、不信任投票權與解散國會權相互對抗 ## 總統制(以美國為例)Presidential System ### 一、行政與立法分立 1. 總統掌握行政實權 2. 國會掌握立法實權 各有一定任期、分別向各自選民負責 參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共100名) 眾議員任期2年,共435名 州長任期4年,每兩年改選1/2 ### 二、總統為政策最後的決定者,並負全責 ### 三、國務員(卿)為總統幕僚,只向總統負責 ### 四、分權與制衡 | → | 行政(總統) | 立法(國會) | 司法(法院) | |:----------:|:-----------------:|:----------------:|:----------:| | 行政(總統) | | 否決權(退回覆議) | 人事提名權 | | 立法(國會) | 以2/3多數推翻否決 | | 人事同意權 | | 司法(法院) | 主動偵辦 | 主動偵辦 | | ## 總統的選舉 ### 一、方式 1. 公民直選 2. 聯名登記 3. 政黨推薦 4. 相對多數決 5. 僅一組參選,須達20%以上得票率,始得當選 ### 二、候選人產生之方式 1. 聯名登記 2. 政黨推薦(5%以上) 3. 公民連署(1.5%以上) ### 三、競選保證金 1. 1500萬元 2. 未達5%得票率,不予退還 ### 四、當選宣誓 1. 地點:中央政府所在地 2. 監誓人: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院長) ### 五、繼任與代行 1.缺位(死亡、退位、被罷免) * 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 * 副總統缺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3個月內) *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之,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2.不能視事(生病、出訪、度假) *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副總統代行 *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行政院院長代行之,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 六、總統的豁免與責任 1.刑事豁免權:僅表示總統在任職期間補接受檢察官的調查,並非所犯之罪刑亦可免責 * 不及於副總統 * 沒有民事豁免權 2.令總統去職的方法: * 罷免總統副總統: (1)立法院提案:立委1/4提議,2/3決議 (2)公民複決: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即通過 * 彈劾 (1)立法院提案:立委1/2提議,2/3決議 (2)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解職 ### 七、總統之職權 1.外交權 * [(§3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35)代表國家權 * [(§38)](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38)締約、宣戰、媾和權(交戰國終止戰爭,恢復和平) 2.行政權 * 任免官吏權 (1)總統直接任命,不須其他機關同意者:行政院院長 (2)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者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發布命令權 (1)普通命令:總統發布但需經行政院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2)緊急命令: * 原因: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 * 時間:任何必要時間 * 程序: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 追認:於發布命令後10天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3.軍事權 * 統率權 (1)軍政:國防部長(原先聽命於行政院長) (2)軍令:參謀總長(原先聽命於總統) 軍政軍令一元化:權責相符,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的幕僚長 * 戒嚴權(民38~民76)[(§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39) (1)時間:國家發生叛亂或戰爭,為了維持安定,總統宣布在全國或特定地區,以兵力戒備 (2)程序:需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 4.立法權 * 公布法律[(§37)](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37) * 覆議核可[(增§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 宣告解散立法院[(增§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5.赦免權 * 大赦(個人) (1)罪刑完全消滅,(五年內)再犯時,不構成累犯 (2)適用於法院判決前(追訴權消滅),後(宣告為無效) (3)需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 * 特赦(個人) (1)僅為刑之減免,罪仍存在,再犯時,構成累犯,加重其刑(1/2) (2)只適用於法院判決後 * 減免(全面) (1)全國性減刑需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 * 復權(全面) (1)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6.其他職權 * 授與榮典(褒揚條例、勳章條例、行政院長副署) * 院際爭執調解 * 向立法院提國情報告 * 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國安會議是總統的諮詢機關) * 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 行政院 ### 一、地位: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二、組織 1. 院長 * 任命:總統直接任命之 * 職權: (1)提請任命權 (2)主持行政院會議 (3)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4)向立法院報告 (5)呈請總統解算立法院 (6)移請覆議權 (7)副署權 (8)代行總統職權 (9)參與院際爭執調解會 (10)五院共同會商==解決地方自治法==之重大障礙 (11)答覆質詢 2. 副院長 * 產生: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職權: (1)輔助院長,處理院務 (2)代理院長職務 3. 各部會首長 * 產生: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職權: (1)出席行政會議 (2)指揮監督所管部會 4.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 產生: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職權: (1)依專長主持專案 (2)進行政策協調工作 ### 三、行政院二級機關 | 12部 | 8會 | 3獨立機關 | 2總處 | 其他 | | ---------------------------------------------------------------------------------------------- | -------------------------------------------------------------- | ----------------------- | ------------------ | -------------- | |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財政部 經濟部 法務部 文化部 科技部 衛福部 勞動部 | 國發會 陸委會 金管會 海洋會 僑委會 退輔會 原民會 客委會 | 中選會 公平交易會 NCC | 主計處 人事行政處 | 央行 國立故宮 | ### 四、職權 1. 提出法案權 2. 移請覆議權(不含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3. 提出預算權(不含追加預算)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提出結算,提交監察院==,會計年度==結束前3個月提出下年度預算== 4. 提出決算權 5. 重要政策決定權 6. 監督所屬機關推動政務 7. 對立法院負責 倒閣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散立法院: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 立法院 ### 一、立法委員 1. 產生:每屆任滿前3個月選舉 2. 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3. 人數:113人 每縣市直轄市73人(73選區,女性不得低於1/4) 平地山地原住民各3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女性不得低於1/2) 4. 罷免 * 就職屆滿1年後 * 由原選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 * 人數為原選區人總數1%以上 * 若獲總數10%以上之連署,罷免案宣告成立 * 同意罷免票數多過不同意者且有效票達1/4以上即通過(4年內不得參選立委) 5. 保障 * 言論及表決自由之保障 * 言論免責權 * 院內 * 職權範圍內 * 會議時,於議場內 * 身體自由之保障 * 會期中 6. 委員會 * 常設委員會 (1)共8個 (2)人數至少13人,最多不可超過15人 (3)每位立委至少參加1個委員會 * 特種委員會 (1)程序委員會 (2)修憲委員會 (3)紀律委員會 (4)調閱委員會 * 全院委員會(專為審查3事項) (1)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2)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 (3)監察院審計長之同意案 7. 會議 * 常會(每年2次) 上半年:2月至5月底止 下半年:9月至12月底止 必要時得延長之 * 臨時會 (1)總統之咨請 (2)立委1/4以上請求 8. 職權 * 立法權(法律制定的程序) (1)提案: * 具有法律提案權之機關 * 五院 * 立委15人以上連署提出法律案 (2)審查(第一讀會) * 朗讀案由 * 退回(違憲)不予審議 * 交付委員會審查 * 逕付二讀(立委20人以上連署) (3)討論(第二讀會) * 朗讀案由 * 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 花費時間最長、最困難,往往使法案原理原則被全盤推翻 * 重付審查(立委15人以上連署) * 撤銷之(立委15人以上連署) (4)議決(第三讀會) * 朗讀案由 *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5)公布:由總統收到後10日內公布(需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 監督財政權 (1)議決預算 * 預算提案權:行政院 * 預算議決權:立法院 (2)審核決算 * 由行政院提出於監察院 * 監察院審計長完成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 *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 監督權 (1)質詢權 * 口頭(可採聯合質詢,但不得超過3人) * 政黨 * 立委個人 * 書面 (2)==決議覆議案[(增§3II)](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3)==不信任案[(增§3III)](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 決議領土變更權 *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罷免總統 * 彈劾總統 *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權 * ==任命同意權== ## 司法權 ### 一、大法官 1. 共15人 2.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3. 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 二、憲法法庭 1. 成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2. 職權 *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違憲: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 三、職權 1. 解釋權 2. 政黨違憲審查權 3. 民、刑事裁判權 4. 行政訴訟審判權 5. 公務員懲戒權 6. 法律提案權 7. 預算獨立權 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 ## 考試院 ### 一、地位 1.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2. 掌理 * 考試 *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二、組織 1.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 產生: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任期:6年 2. 考試委員 * 產生: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一任命之 * 名額及任期:原先19人,改7人,6年 ## 監察院 ### 一、監察委員 1. 產生: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 名額及任期:29人,6年 ### 二. 職權 1. 權力 *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 調查權 * 糾正權(對事不對人) 2. ==糾舉權與彈劾權之不同== * 受理機關不同 * 糾舉權:送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 * 彈劾權: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處理方式不同 * 糾舉權: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 * 彈劾權:移送懲戒機關,依法處理 * 提出條件不同 * 糾舉權:1人提出,3人以上審查決定 * 彈劾案:2人提出,9人以上審查決定 * 時限不同 * 糾舉權:至遲1個月內於以處理 * 彈劾權:3個月內結案 --- ##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3. [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架構圖](https://history.ey.gov.tw/Images/Out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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