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age: https://i.imgur.com/wrDi84K.png --- # HackMD Conversational Theme Demo :::danger 棄用警告:此主題不再積極維護,使用上自己負責!(逃) [點這裡貢獻/修改主題](https://hackmd.io/ZnG0N-1NTwikCbS2Id9COA) ::: {%hackmd @yukai/conversational-theme %} HackMD 對話式主題樣板 Demo。這是一個可以運用在逐字稿類型文件的主題,效果圖: ![](https://i.imgur.com/wrDi84K.png) ## 設定 在筆記內加入以下語法 (請複製預覽區的文字) > {%hackmd @yukai/conversational-theme %} ## 語法說明 | 語法 | 效果 | | -------------------------------------------------------------------------------------- | ------------------------------------ | | 用分隔線語法來開始逐字槁: `---`<br>![](https://i.imgur.com/HpaTPc6.png) | ![](https://i.imgur.com/6Dv44q5.png) | | 要結束逐字稿時<br>用兩個分隔線來結束逐字槁區塊<br>![](https://i.imgur.com/JTEoAWD.png) | ![](https://i.imgur.com/71V5Lud.png) | ## 逐字稿範例 以下內容節錄自 [[逐字稿]公視有話好說–同婚?世俗?基督教?](https://hackmd.io/s/pts-talk-news-11-13-debate) --- 主持人陳信聰: 觀眾朋友你好,這是台灣歷史上第一次針對同婚應否立民法這個議題,兩位牧師立場截然不同,公開在電視上去做辯論。 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第一個聖經是否要反對同性戀,你可以很容易在利未記談到像是不可以男人苟合,但是同樣的,在聖經的這些經典當中,你也談到一些像是一夫多妻等,這種現在已經不符時宜的時候,兩三千年前的聖經我們現在是否要百分之百的遵守,第二個,所謂的耶穌愛你,基督是平等的愛所有的世人,這個核心的基督精神究竟是什麼?而聖跟俗,宗教之間的教義是否要跟世俗的立法去做連動,今天會有深入的討論。 最後一點要提醒所有的網友一件事,大家一起來共筆,讓今天的辯論成為台灣歷史上不管對宗教、對於辯論、對於平權來講,是一個成功的典範。 介紹兩位牧師,首先歡迎是牧師--陳思豪,牧師平安。 再來歡迎是牧師趙曉音,趙牧師你好。 非常謝謝,待會還是一樣一個人三分鐘時間,最後還會有一輪的發言。我們先請陳牧師,為何民法要立、要修來保障同婚。 --- 陳思豪 在大法官釋憲748號解釋文很清楚的已經說了,立法機關應該立法保障同性別二人的婚姻保護,在這麼清楚的解釋文後,應該沒有其他的異議了,台灣的同性戀朋友們應該可以在民法的保護或保障下結婚。可是卻有反同婚的群體提出的公投案,讓這個事情產生變數。 我必須強調一件事,雖然不能說所有的反同婚的人都是基督徒,但我們可以觀察出來,像這一次公辦的辯論會,根據五個公投案,跟同婚相關的辯論會一共有廿五場,廿五場裡面反對同婚的人只派出八位辯士,八個辯護人全都是基督徒,這很明顯,整個反同婚立場陣營都是由基督徒,發言權都是由基督徒來掌握,詮釋權、發言權,都是由基督徒掌握,所以沒有辦法不承認說這個是基督徒在主導反同婚的現象。所以我必須提醒基督徒,如果你反同婚、反同性戀,根據你的信仰來反對同性戀,我即便不同意我仍然不會反對,因為這是你對你的信仰,你的反省,你做出的決定,這是你的自由。 可是基督徒你一定要搞清楚,你根據你的信仰反對同性戀跟反對同婚平權是兩回事。你可以反對同性戀,可是當你站出來反對同婚平權的時候,你已經進入了另外一個範疇了,這是權利的問題。反對同性戀你可以停在聖經的詮釋,神學的應用,這個沒有什麼對錯,只有好壞優劣而已,沒有什麼對與錯。可是當你用你的信仰在反對同婚平權的時候,這是一件不妥當的事情。等一下我會花一點時間來解釋,為什麼基督徒你可以反同、可以反同性戀,可是你卻不應該反對同婚的平權。 --- 趙曉音 第一,陳牧師可能把釋字748沒有讀得很清楚,因為大法官會議不是用婚姻保障,請大家回去再讀一次,他是說同性結合也可以,也就是大法官釋憲給我們兩個選項,一個是同性結合、一個是婚姻。 > **事實查核** > https://goo.gl/StfM3T > 釋字748號解釋文暨理由書通篇所言均以「婚姻」為討論標的,並未有所謂的兩個選項。 >>然依釋字748號解釋文主文之內容觀之,大法官亦並未限制非以狹義上的民法婚姻保護同婚不可,觀主文之“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可得。 > 最高釋字748的聲請理由就可知道: 本案是由辦理戶籍登記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和因辦理「結婚登記」遭拒絕之祈家威先生聲請大法官解釋。 也就是說整個748就是在處理同性婚姻的爭議 第二點,為什麼來公聽會或這是辯論都是基督徒,其實大家只要數學算一算就知道,不管蘋果日報的民調,或者一些民調,目前反同、挺同大概是五五波,台灣的基督徒只有5%到6%,所以你不能說台灣50%都是基督徒,那請問50扣掉5、6%,有百分之四十幾的非基督徒都反對同婚。 第三、剛剛陳牧師可能有有點誤會了,我們沒有反對同性戀,神愛世人,所以神沒有反對同性戀,神愛所有人包括罪人,但是問題是人事是要分開,我們今天不是用立一個法來迫害他們,我們要用立專法的方式來保障同志他們的婚姻權,甚至也有更優惠的條件在裡面,等一下我可以解釋一下。 所以這個是一個大帽子,我覺得我跟陳牧師最大的不同就是,我的朋友中有非常多的人是支持婚姻平權,我從來不會扣他帽子說:「你這樣子不對,你這樣是逼迫。」沒有,我覺得我尊重別人跟我的意見、跟我的聲音不一樣,所以我覺得我們今天來討論這個同婚議題,我們更需要來看為什麼一定要非民法不可,為什麼不能專法呢? 世界各國通常都是先專法,然後等到大家可以接受之後,我們再來考慮要不要民法 > **事實查核** > https://reurl.cc/DgqNe > 目前世界各國已經有很多國家都是直接在婚姻民法上承認同婚,上圖連結中深藍色的國家皆是如此。所謂的「世界各國都是先專法」非事實。 >> 然連結中深藍色的國家大部分為普通法系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南非等。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所謂法典之概念,故“直接在婚姻民法上承認同婚”難謂精準。若僅看歐陸法系國家,採行專法與修改民法之國家接近一半一半,修改民法之國家略多。另,台灣法主要繼受自德國法,德國法則採專法。 所以我們應該要做的事情,為什麼這些反對跟這個人沒有關係。 我再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年金改革請問政府恨軍公教人員嗎,你覺得年金改革是政府恨軍公教人員嗎?一例一休是政府恨勞工朋友嗎?我覺得修法你最應該考慮的不是情緒化字眼,你可不可以聽聽我們反方,我們為什麼會主張用專法來保障同志而不是民法,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對話空間,而不是扣帽子給我說你這樣就是歧視就是傷害同志,這樣你聽不到我們反方的聲音。事實上為什麼我們會希望能用同志的,用專法。 第一點,我們覺得修法的成本較低。 我舉個例子,台中修一條道路,修一個路名就花一千多萬,請問整個民法大修,大家知道要修多少的夫妻、父母嗎?三百多條,284加34,你要改掉夫妻父母一共三百多條。 > **事實查核** > Q: 修專法的成本比修民法低? > A1: 錯!因為現行法中沒有「同性伴侶」這種身分關係,如果用專法要為同性伴侶創設一個非現行法的身分關係,表示要一一檢視全國所有法規,確定那些法規同性伴侶適用、那些不適用,不會比修民法更簡單。除非這些抱持修專法意見的人,根本不打算一一檢修相關法規,那麼我們幾乎可以百分之百肯定,專法出爐後,同性伴侶的權益不可能比照配偶,而且甚至不是掛一漏萬,而是僅有少數保障。 >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subject-speciallaw)) > > A2: 德國經驗:同婚專法浪費更多社會資源 > 在德國訂立同婚專法的時候,因為立法者對於什麼時候要讓同性戀享有跟異性戀一樣的權利、什麼時候不用,沒有一定的標準, 使得條文結構非常複雜,還產生許多矛盾以及法律漏洞。法律有漏洞不能不修補,導致德國在2001年三讀立法後,於2004 年、2007 年、2008 年及2015年不斷頻繁修法,耗費更多社會資源。 > (資料來源:[楊貴智|同婚專法將是政客看風向亂吹決定一起恐同的專法 - 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2016/11/28/special-law-for-equality/#i-4)) > > Q: 民法要修300多條? > A: 尤美女版修改不到100條。 > (資料來源:[提案編號 1150委19730](https://lis.ly.gov.tw/lylegisc/lylegiskm?.1901005000100000002^000001000000041000000000503005BC6400419a)) >尤美女版5條,許毓仁版85條,時代力量84條 >(資料來源:[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 --- 以下不會變成逐字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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