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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商主義與貿易保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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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 自由貿易對國家構成的問題
### 古代中國對於自由貿易的觀點
如果站在國家的角度來思考,自由貿易不一定總是美好的。從中國古代的經典著作《管子:輕重戊》與《商君書:農戰》中可見一班。
> 管子對曰:「魯梁之民俗為綈,公服綈,令左右服之,民從而服之,公因令齊勿敢為,必仰於魯梁,則是魯梁釋其農事而作綈矣。」桓公曰:「諾。」即為服於泰山之陽,十日而服之。
> 管子告魯梁之賈人曰:「子為我致綈千匹,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則是魯梁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魯梁之君聞之,則教其民為綈。
古代的經濟制裁或經濟援助背後的原理十分簡單,即試圖改變彼此的生產要素或稟賦分配的狀況,例如放棄農作物改生產高產值的紡織品。
> 夫農者寡,而遊食者眾,故其國貧危$\cdots$故治國者欲民之農也。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也。故諸侯撓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則無及已。
> 聖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於農。歸心於農,則民樸而可正也。紛紛,則不易使也;信,可以守戰也。壹,則少詐而重居;壹,則可以賞罰進也;壹,則可以外用也。
《商君書》指出若國君欲良好地統治老百姓,只要禁止其進行自由貿易,專注於耕種即可,從而防範內部的商人崛起。
### 自由貿易的國家利益問題
自由貿易將會導致國家與商人的利益出現衝突。 Thomas Mun 指出,商人利益受損時國家可能獲得利益,商人實現利益時國家利益也可能受損。Friedrich List 更認為商人只要有一點不滿意,就把全部資本與事業,從這一國轉移到另一國,歷史上義大利唯獨缺少一件東西(國家統一),因而比不上今日英國的繁榮。Alexander Hamilton 則認為自由貿易的出現對現實社會僅有鮮少的改變,起因於貿易的戰爭,仍與古代因領土而發動的戰爭一樣頻繁;歐洲的強國鼓勵分裂我們(美國),盡可能阻止我們從事積極的貿易政策。
## 三波重商主義的論點
### 第一波:古典重商主義
追求權力(power)的古典重商主義,透過大量**貿易順差**與黃金白銀,以增強國家的財富與權力。Albert O. Hirschman 指出
1. 一國財富增加,代表國力增強
2. 一國藉由國際貿易增加財富,代表另一國出現損失
3. 國際貿易使得一國國力,相較於貿易對象,變得更加強大
古代的君主與政府認為,在進行國際貿易之後必會產生贏家與輸家,本國則必須站在贏家的位置方能保全國家利益與其地位,因此國家會透過各種經濟手段控制國家於國際貿易之地位。如中世紀英國《穀物法》(*Cron Law*)規定,本國糧食充足前不得出口,除非糧食短缺,亦不得進口,即以**貿易為例外,糧食自給自足為原則**,從而確保英國的糧食與經濟安全。又彼時各國為了保障稅收、債權、貨物、財寶,需要派遣軍艦保衛船隻,或者要求商船自行武裝,如 1651 年英國《航海法》(*The Navigation Acts* )規定,只有英國貨船才能裝載前往英國本土和殖民地貨物,他國貨船會被課徵高關稅。
### 第二波:舊保護主義
此波重商主義追求民族國家之整體發展(development),又稱為舊保護主義(相對於第三波),藉由關稅與配額措施,扶植幼稚產業(infant industry)與強化國家自主性。經濟大恐慌時代,各國均以鄰為壑(begger-thy-neighbour policy),表面上稱欲保護國內幼稚產業,但實際上卻是形成一道又一道的關稅壁壘,造成各國產品無法外銷,從而導致經濟大蕭條的現象產生。舊保護主義的核心論點為**幼稚產業論(infant industry argument)**,F. List 提出的論點可以歸納為**後發劣勢**(latecomer disadvantages),其認為後發國家所處的環境本就不健康,例如債務龐大等,儘管國家的人民如此努力仍舊無法積累財富,在上述之結構因素外,先發國家會箝制後發國家的發展:一個已經爬上高峰的人,會一腳踢開梯子,免得其他人跟上來。因此後發國家必須主動改變此結構,故需要為幼稚產業營造發展空間:風會傳送種子讓荒野變成森林,但是人們不可能呆呆靜候數世紀的風力來造林$\cdots$許多國家便是效法主動植樹的造林者而成功。俄國學者 Alexander Gerschenkron 透過觀察各國的經濟發展歷程,發現到經濟發展越後來者,需要國家介入完成工業化的力道越強。現代經濟學對於幼稚產業的解讀是,因受限於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而在當下不具比較利益,可藉由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而發揮與凸顯潛在比較優勢。
* 內部規模經濟:廠商平均生產成本隨著廠商生產量增加而下降。
* 外部規模經濟:廠商平均生產成本隨著產業總產量擴大而下降。
* 動態規模經濟:廠商平均生產成本隨著學習或經驗累積而下降。
<figure>
<img src="https://i.imgur.com/dBhRbWo.png",
style="width:80%">
</figure>
大企業因為內部規模經濟而享有的優勢,多過於外部規模經濟,小企業則相反,因此政府決定扶持何種產業,必須視其大小與規模而選擇輔導之經營與補助策略。李斯特只是主張權宜性的保護,等到產業具有優勢以後,便可以恢復自由貿易。
### 第三波:新保護主義
第三波重商主義追求福利(welfare),運用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保障衰退產業與維持就業人口。以川普執政的美國觀之,其採用此種經貿政策之目的並非促進經濟發展,因美國早已達到該目標,而是扶植美國境內的夕陽產業,這些夕陽產業在自由貿易的時代本應被淘汰,但作為國家中心主義者不會輕易放棄這些能夠養活許多人民的產業,其不僅能夠維持初級產業勞動者的生計,更能夠穩固執政者的選票。
### 新、舊保護主義之比較
新、舊保護主義除了選擇不同的保護工具外,在形成背景與政策目的上亦存在差異。新保護主義主要是工業化國家為了避免國內衰退產業面臨開發中國家的強力進口競爭而產生失業問題;舊保護主義則是開發中國家為了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協助其成長茁壯而設計。在保護工具上,新保護主義採用的非關稅貿易管制措施多針對某一或某些造成進口干擾的來源國,係一種歧視性政策;而舊保護主義所採用的政策工具多是一視同仁的進口管制政策。
$$
\begin{aligned}
& \qquad\qquad\qquad\qquad\quad\quad\text{表 1. 新、舊保護主義比較}\\
&\begin{array}{ccc}
\hline \hline \textbf{比較項目} & \textbf{新保護主義} & \textbf{舊保護主義}\\
\hline
實施者 & 工業化國家 & 開發中國家 \\
適用原則 & 歧視性 & 普遍性 \\
保護目的& 維持就業 & 促進經濟發展與工業化\\
保護對象& 挽救衰退產業 & 扶持幼稚產業 \\
保護工具 &非關稅保護措施比重增加 & 關稅為主 \\
保護結果 & 對外貿易干預加劇 & 出現關稅壁壘 \\
\hline
\end{array}
\end{aligned}
$$
## 國家干預貿易之手段與政策
### 關稅(tariff)
關稅係指商品進入或離開一國國界所需繳交的稅賦。進口時繳交者稱為進口關稅,出口時繳交者稱為出口關稅。各國目前多以進口關稅為主,甚少課以出口關稅。
### 關稅種類與計算方式
關稅的種類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項:
- 從量稅(specific tariff):按照單位數量課固定稅額,例如每進口 $10$ 包菸徵收 $590$ 元關稅。
- 從價稅(ad-valorem tariff):按照進口價的某百分比課稅,例如 2001 年我國對小汽車的進口課徵 $30\%$ 的關稅即為從價稅。
- 關稅配額(tariff quota):對進口訂定配額門檻,以下者適用較低稅率、以上者適用較高稅率。假設訂定某國可出口 $5$ 萬台配額至臺灣,$5$ 萬台以內課 $15\%$,超過則課 $50\%$。
- 緊急關稅(emergency tariff):對大量傾銷產品課予臨時進口附加稅。
以下以從價稅的計算為例子,當政府在計算稅額時,要考量商品之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與到岸價格(cost-insurance freight),在實務上,美國採用前者,歐洲與臺灣則採用後者。到岸價格的計算方式為:
$$
到岸價格=完稅價格(DPV) = 離岸價格(FOB) + 運費(F) + 保險費(I)
$$
我國的關稅計算方式十分複雜:
$$
臺灣關稅= 進口稅 + 貨物稅+ 營業稅
$$
其中,
$$
\begin{aligned}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times 進口稅率\\
貨物稅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times 貨物稅率\\
營業稅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 貨物稅) \times 營業稅率(5\%)
\end{aligned}
$$
#### 中間產品與最終產品之關稅比較
另外,產品在經濟學裏被劃分為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good)與最終產品(final good)兩種,名目關稅(nominal tariff)課徵的對象是最終產品,但是,最終產品生產過程中,也需要投入不同中間產品、勞工費用等。而關稅調升效果(tariff escalation effect)則是指關稅隨著最終產品程度或加工附加價值而提高,以提升有效保護。令 $V_j^*$ 代表 $j$ 產品在自由貿易下的附加價值:
$$
V^*_j = p^*_j - \sum a_{i, j}p_i^*
$$
其中 $p_j^*$ 為 $j$ 產品的國際價格,$p_i^*$ 為中間財 $i$ 的國際價格,$a_{i,j}$ 為生產商品 $j$ 所需投入的中間財 $i$。假設在關稅政策下,本國對於最終產品的進口稅額為 $t_j$,對中間財課已 $t_i$ 的關稅,則附加價值變為
$$
V_j = (1+t_j)p^*_j - \sum a_{i, j}(1+t_i)p_i^*
$$
有效保護率($\text{ERP}_j$) 視課徵關稅前後,該產品 $j$ 的附加價值變化而定:
$$
\begin{aligned}
\text{ERP}_j &= \frac{V_j - V_j^*}{V_j^*} = \frac{t_jp_j^* - \sum_i a_{i, j}p_i^* t_i}{p^*_j - \sum_i a_{i, j}p_i^*}\\
=& \frac{t_j - \sum_i \theta_{i, j}t_i}{1 - \sum_i \theta_{i,j}} = t_j + \frac{\sum_i \theta_{i, j}(t_j - t_i)}{1 - \sum_i \theta_{i,j}}
\end{aligned}
$$
其中 $\theta_{i, j}$ 為每生產一元 $j$ 財所使用之中間財的比例,而有效保護率背後的經濟意涵即為亭均每一元附加價值所受到關稅保護的水準,且可得下列結論:
1. 若產品 $j$ 的名目關稅率大於每項中間財的加權平均稅率,則 $\text{ERP}_j > 0$,代表整個關稅結構對於該產業的有效保護水準為正;反之則為負,有效保護水準為負。
2. 若 $t_j > t_i$,則 $\text{ERP}_j > t_j$。最終財名目關稅率大於中間財名目關稅率的關稅結構稱之為**階梯式關稅結構(escalated tariff structure)**。
在階梯式關稅結構下,多層次加工產品若加工層次越高,其進口關稅率也越高,故越下游的產業所面對的有效保護水準越高。
<!-- $$
\begin{aligned}
& \text {Table 1.1. A Jupyter notebook table using LaTeX }\\
&\begin{array}{cccc}
\hline \hline \text { Case } & \text { Method 1 } & \text { Method 2 } & \text { Method 3 } \\
\hline 1 & 50 & 837 & 970 \\
2 & 47 & 877 & 230 \\
3 & 31 & 25 & 415 \\
4 & 35 & 144 & 23656 \\
5 & 45 & 300 & 556 \\
\hline
\end{array}
\end{aligned}
$$ -->
#### 關稅效果
必須注意到,各國課徵關稅對於大國與小國所產生的效果是不盡相同的,而此處的大、小並非以國家之領土幅員作為判斷,而是以國內商品價格是否會受到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動而有所變化。
##### 小國:所得重分配效果(redistribution effect)
小國是價格的接收者(price taker),課徵關稅無法影響國際市場價格,該進口產品因為在小國國內價格提升,故需求減少,小國消費者從而轉移需求至國內類似產品,故收入從原本應進入國外企業口袋,轉移到本國的生產者手中。因此關稅對小國的重分配效果,以小國消費者的福祉為代價,形成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

$$
\begin{array}
\\
\hline
福利 & 貿易前 & 貿易後(p_w) & 課關稅後(p_w + t) \\
\hline
CS & A & A+B+C+F+G+H+K & A+B+F\\
PS & B+C+E & E & C+E\\
TR & - & - & H\\
W & A+B+C+E & A+B+C+E+F+G+H+K & A+B+C+E+F+H\\
\hline
\end{array}
$$
##### 大國:貿易條件改善效果(terms of trade effect)
大國是價格的決定者(price maker),課徵關稅迫使國際市場供應商降價,該進口產品儘管降價求售,在大國國內可能價格提升,需求減少,產生所得重分配效果。然而,因為進口商降價,大國額外產生貿易條件改善效果。關稅對大國的貿易條件改善效果,以進口商的利益為代價,增進大國消費者的福祉。

$$
\begin{array}
\\
\hline
福利指標 & 福利變動額度\\
\hline
\Delta CS & -(A+B+C+D)\\
\Delta PS & +A\\
TR & +(C+E)\\
\hline
\Delta W & E-(B+D)\\
\hline
\end{array}
$$
###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
進口配額是進口國對於進口產品設定一數量的限制,規定廠商僅能在限制內進口之管制措施,因其從數量管制,故對價格的影響係間接的。
#### 配額種類
- 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進口,否則一律不准進口。
1. 拍賣:允許在市場上公開拍賣與競標許可證,價高者獲得。
2. 申請:可依照先申請先得、或產量多寡來核定。
3. 特許:指定某企業或行業擁有取得許可證的優先權。
那麼,國家會偏好關稅抑或是進口配額呢?答案是進口配額,因為若被課徵關稅,仍要與其他國家之出口商競爭。不過關稅與進口配額具有等價性(the equivalence of tariff and quota),即對大國有利、小國有害。在小國,進口商面臨配額限制而提高價格,故所得重分配效果等同於關稅;在大國,進口商在配額限制下最初亦可能提高價格,故所得重分配效果等同於關稅,然而當進口商無法在國際市場找到相應買家時,最終仍會降價,同樣改善大國的貿易條件。

- 出口自願設限(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VER):約定保護對方國內缺乏比較利益生產者之協議,然而看似單方主動讓利,實際上經常是另一方施壓之結果;非簽約國家會趁隙而入,增加出口填補締約國留下的空缺
WTO在 1995 年起,禁止會員國使用出口自願設限。
#### 關稅與進口配額之差異
關稅產生政府收入,遠大於配額產生的政府收入。而關稅是對價格的干預,對所有進口商一視同仁;但配額是對數量的干預,如果交給沒有競爭力的進口廠商,將降低本國福祉。另外,關稅仍有空間讓外國與本國產品競爭;但配額因為數量固定,對本國廠商的威脅有限,甚至在總體需求不變下,本國廠商會因此調升價格。
### 戰略性貿易(strategic trade)
Paul Krugman 提出戰略性貿易(strategic trade),與發展型國(developmental state)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部分廠商具有超額利潤(excess profit),例如鋼鐵、汽車、飛機等製造業,特別需要擴大市場、規模經濟以壓低成本,因此本國政府介入協助本國企業,跨過規模經濟門檻與提升市占率。我們可以透過賽局論的角度分析戰略性貿易,以[美國控訴歐盟補貼空中巴士案](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ved=2ahUKEwjl-ZqAk636AhXDEKYKHW_ADLAQFnoECBEQAQ&url=http%3A%2F%2Fwww.tradelaw.nccu.edu.tw%2Fepaper%2Ffiles%2Fthesis%2F%25E6%259E%2597%25E8%2589%25AF%25E6%2580%25A1&usg=AOvVaw2wtMoXRIPDVI-fQ0bHWZK1)為例,下方為戰略性貿易的報酬矩陣。假設世界僅有兩個國家有能力生產新型噴射客機,分別為美國與歐洲,且各自擁有一家飛機製造商,波音公司與空中巴士。此兩家廠商所能選擇的決策有兩種:生產與不生產。
$$
\begin{aligned}
& \qquad\qquad\qquad\qquad\quad\quad\text{表 2. 兩國均不補貼}\\
&\begin{array}{ccc}
\hline \hline
& 空中巴士生產飛機 & 空中巴士不生產飛機 \\
波音生產飛機 & (-5, -5) & (100, 0) \\
波音不生產飛機 & (0,100) & (0,0)\\
\hline
\end{array}
\end{aligned}
$$
注意到表 $1.$ 中空中巴士與波音公司生產飛機獲得的報酬為負,乃是因為兩家公司一同生產相似產品時,在同一市場上會相互競爭,分潤將會降低。而當歐洲政府補貼空中巴士後,其研發技術與經費將會大幅減少,故不會再有負報酬之狀況;另外,補貼後造成公司生產的效率,更可能進一步地反映到空中巴士對於客戶服務的品質上,使其報酬從 $100$ 提升為 $110$。
$$
\begin{aligned}
& \qquad\qquad\quad\quad\quad\quad\text{表 3. 僅歐洲政府補貼空中巴士}\\
&\begin{array}{ccc}
\hline \hline
& 空中巴士生產飛機 & 空中巴士不生產飛機 \\
波音生產飛機 & (-5, 5) & (100, 0) \\
波音不生產飛機 & (0,110) & (0,0)\\
\hline
\end{array}
\end{aligned}
$$
美國控訴歐盟補貼空中巴士案在2019年打贏官司,獲判75億美元。不過,戰略性貿易理論仍無法解釋:
1. 政府如何預估何種產業具有潛在生產優勢?
2. 政府如何判斷哪些企業是純本國企業,哪些是多國公司?
3. 政府如何平息運用稅金補助特定企業的質疑?
各種形式的補助與獎勵措施,常是各國為培育產業或鼓勵生產與出口所採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國家對於特定產業的補貼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首先是**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y)**,為了增加本國出口商競爭力,政府直接金錢補助、提供優惠土地、或者採取租稅減免與低貸融資。出口補貼對大小國都會增加出口量,但是大國補貼可以降低產品在國際市場之價格。出口補貼降低生產效率,並且犧牲國內稅收,造成所得分配不公。另外一種方式為**國內補貼(domestic subsidy)**,為了降低貿易對本國弱勢企業的衝擊,政府直接金錢補助、提供優惠土地、高價收購產品、或者採取上述間接補貼措施。國內補貼不分大小國,都可以降低產品國內價格,但效果僅止於國內,對出口商競爭力衝擊有限
### 其他非關稅保護措施
* 技術性貿易障礙:工業產品的技術標準、農產品、藥品的衛生檢疫、商品標籤
* 環境貿易障礙:綠色產品規定、環保補貼
* 自製率規定(local-content regulations):規定某產品一定比例的製造過程,需要在本國生產
* 政府採購政策(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優先採購本國貨品與服務
* 反傾銷(anti-dumping)措施:假借反傾銷而實施貿易歧視政策
* 區域整合:排斥未能參加區域經濟整合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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