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總則一 期末題庫 [TOC] ## 許恆達 ### 112-1 ``` 甲男與乙女原本是情侶,已經論及婚嫁,未料乙公司最近來了新的主管丙,乙與丙之間上 班時常打情罵俏,後來瞞著甲,乙、丙同居,乙並向甲提出分手,甲非常痛苦,決定放火 ,期待透過放火行為以殺死乙、丙兩人,但為了讓自己脫免於罪,甲決定要先激怒對方, 再讓自己貌似實行正當防衛以達成殺害乙、丙目的,此外,為了讓自己有勇氣遂行犯罪, 因此甲決定喝酒後再執行計畫。 到了預定犯罪當天,甲先依計畫喝了許多酒,使得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後,帶著 汽油及火柴前往位於大樓的8樓乙家,在1樓按電鈴時,甲告訴乙他是來和平分手的,請求 乙開門讓甲進去,乙一時不察就同意開門讓甲進乙家,未料甲一進門之後,開始咒罵在客 廳的乙、丙兩人,乙被甲罵得很不高興後,要求甲離開,甲拒絕,乙因此拿出球棒打甲, 甲被乙用球棒打了三下而受傷後,甲心想機會來了,他要來「正當防衛」,隨即潑灑帶來 的汽油到乙家布沙發上,並出於原來殺死乙、丙兩人的犯意立即點火,甲隨即閃身離開現 場。乙、丙嚇了一跳,見火勢一發不可收拾,丙拋下乙試圖從公寓外牆爬到隔壁,未料一 陣大風吹來,两從8樓掉下當場死亡。乙非常害怕,心生一計,先沾濕向好友丁借來的名 貴大衣,再披著大衣直接衝出火場,該大衣毀損,乙亦受傷送醫。沒想到大火愈燒愈大, 路過乙家門口的丁為了救援自己的名貴大衣,冒險衝人火場,但被濃煙所嗆而昏迷,丁後 來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 請問甲、乙的刑責為何?(只考慮刑法個人法益罪章的故意既遂罪名即可,不用考慮競合 問題)(滿分100分) ``` ### 104-1 :::info * 侵入住居、傷害、殺人 * 風險實現—重大性、異常性 * 無行為能力——原因自由行為 ::: ``` 甲、乙互看不順眼,甲決定殺死乙,不過因為乙是富商,身邊常有保鑣,為了能夠殺乙 ,甲乃與犯罪集團丙、丁、戊聯絡,要求丙丁戊找機會殺死乙。丙丁戊三人於是計畫某天 晚上從乙家圍牆邊侵入乙家,接著再衝入乙的別館,丁、戊把守在別館門口,由丙親自侵 入別館後,以刀子殺害乙,該計畫並獲得甲的同意。 約定當天丙丁戊原定在火車站集合,丁戊久候多時,才發現丙全身酒氣前來,詢問後 才知道原來丙為了壯膽,出門前喝了許多酒,丁戊相當不滿,但也無可奈何,三人乃前往 乙家。丙丁率先翻牆後,戊突然看到警察巡邏經過,在牆外決定退出,戊遂離開現場,但 丙丁並不知情。以為戊只是動作比較慢,丙丁於是繼續按原定計畫前往乙家別館,途中也 未有人積極阻止丙丁。到了別館後,丁按原計畫在門外看守,丙走上別館,突然看到不認 識的己持衝鋒槍對丙瘋狂掃射,丙躲在門後,為了保護自己,只好拿起身邊的銀製燭台, 向己丟去,己發現有燭台丟來,連忙閃開卻閃避不及而遭燭台重擊頭部,己立即昏迷,丙 起身時,發現有人在床下躲著,丙大叫:「乙,我逮住你了!」,接著拿起己的衝鋒槍, 對床下掃射,直至該人死亡,丙仔細檢查後才發現這個人是不認識的庚。丙發現又錯殺人 ,連忙逃出別館,這時才發現丁聽到槍響後,以為計畫失敗,正要逃離時,被乙家的保鑣 抓住,最後只有丙的成功逃離乙家。 事後確認: 1. 乙當天不在家 2. 己被燭台打到後,被其他僕人送醫,但過程中因為救護車超速,而發生車禍所以延遲 就醫,而死亡;但最後依鑑定結果,即使己順利送醫,因病情嚴重,仍不無死亡可能。 3. 丙在進入別館時,已達無責任能力狀態 問:甲、丙、丁、戊之刑事責任。(不考慮持槍刑責) ``` :::spoiler 甲: 教唆殺人 參考擬答 [Q3](https://goldensun.get.com.tw/file/Paper/KP/104/GK41.pdf) ::: ### 106-1 :::info * 侵入住居、殺人、傷害、毀損 * 對物防衛 * 挑唆防衛 ::: ``` 甲和其友人乙近日發生口角,兩人翻臉,某日甲決定殺死乙。甲某日持刀前往乙家,因為 乙家院子很大,甲翻牆侵入乙家之後,遇到乙家飼養的狼犬A,A衝上前攻擊甲,甲為了保 護自己,只好持刀殺死A,接著甲發現院子中央的房舍有燈光及人聲,因此甲乃進一步前 往準備殺乙,未料房舍門口有個地洞,甲一不小心就跌入地洞,甲努力甚久才自行爬出, 因無力氣,甲只好回家休息。 第二天,甲再次持刀躲在乙家門口,想要趁乙出門時殺害,未料乙突然駕駛一台高級跑車 回家,乙並取笑甲太沒水準,連要殺人都沒掌握被害人動態,甲越聽越生氣,因此持刀衝 向乙,乙隨即取出隨身攜帶的手槍,對著甲胸口開槍,因為甲有穿防彈背心,因此子彈並 未造成嚴重傷害,甲接著悻悻然離去。 第三天甲再次前往乙家殺乙,這次甲決定豁出去,出發前喝了很多酒,陷於酩酊狀態後, 到了乙家門口,發現乙正好在門口溜狗,甲衝上去持刀對準乙的腹部猛刺,乙被刀刺傷流 血,但未有造成嚴重傷害,受傷的乙馬上指示另一隻狼犬B咬甲,狼犬B非常強壯,甲被狼 犬咬到全身是血,發現打不過狼犬,幾無反抗的力氣了,甲只想離去,未料乙再指示僕人 放出另一隻狼犬C一起咬甲,不久甲就被B、C兩隻狼犬咬至腳筋斷裂,經醫治後,也無法 再正常走路(重傷狀態)。事後發現,甲抵達乙家門口當時,已經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為何?(只要討論殺人罪、重傷害罪、普通傷害罪或毀損罪)(75 分) ``` ### 105-1 :::info * 侵入住居、殺人 * 無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 * 正當防衛 * 被害人承諾—法益關係錯誤——>挑唆防衛(?) ::: ``` 甲與乙原為好友,後來因細故吵架,甲決定報復乙。 第一天,甲拿瀉藥給乙,告訴長久有便秘問題的乙說:「這是深山大師加持的瀉藥,吃一次就可治好長久的便秘」,乙相信甲所說的神效而喝下瀉藥,當晚拉肚子不已,乙乃打電話罵甲。 甲乃於第二天出於殺害乙的意思,喝下米酒若干瓶,計畫等一下後趁著酒氣發作後,拿菜刀殺死乙。待甲酒氣發作之後,甲前往乙家,乙躲在家中,乙的兒子丙竟拿出手槍向甲射擊,甲中彈一發,但利用遮蔽物躲了幾次攻擊, 甲並趁丙換彈匣之際,一躍而出持該菜刀攻擊丙頭部,造成丙一刀斃命死亡,甲隨即逃離現場。 事後發現,甲抵達乙家時及攻擊丙時,均已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僅須檢討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傷害既遂罪的刑事責任) ``` ### 102-1 :::info * 侵入住居、傷害、毀損 *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 自招危難+對物防衛 * 緊急避難——>波及第三人 * 無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 ::: ``` 甲與乙是大學同班同學,但兩人因共同追求丙女之故而關係極差,某日甲獨自喝悶酒 ,酒過三巡而自行步行回家之際,經過公園時遇到強盜丁,丁持槍強迫甲給錢,甲喝醉後 氣力倍增,直接拿起路邊機車上的安全帽打向丁,造成丁昏迷,但該安全帽也毀損,甲見 丁已經昏迷,心想應該給他一點教訓,直接將該機車推倒砸向丁,使得丁腳部發生永久性 無法行走的結果,甲接著即離開現場。 第二天,乙要上學之前,發現自己的機車與安全帽全都壞掉了,報警處理後才知原來 是甲昨晚誤打誤撞弄壞了自己的東西,雖然甲是對付強盜,但乙非常不高興,當晚決定去 找甲理論,決定也要把甲殺成重傷。 乙先於晚上8點空手來到甲家,先按甲家的門鈴,甲家的傭人戊來應門,乙謊稱自己與 甲有約,戊不查即請乙入家中,乙等了約半小時,甲均未回家,戊打電話給甲,甲說沒與 乙約好見面,戊隨即請乙離開,乙才悻悻然離開甲家。 晚上10點,乙再帶著水果刀來到甲家,此時燈光已經全部熄滅,乙想說甲已睡著了, 先用石頭打破甲家的玻璃後,潛入甲家,並直接走到甲的房間,黑暗中看到甲的床上有個 人,乙認為這就是甲了,拿著刀子衝過去,正要刺進去其上臂時,燈光突然打開,乙才發 現是丙,原來丙與甲早就同居了,由於乙也很喜歡丙,乙隨即收手離開甲家。經過甲家大 門時,乙越想越氣,正好看到甲養的狼狗A關在甲家門口的狗籠裡面,乙想說把狗放走, 讓甲嘗嘗失去心愛之物的痛苦,因此故意將A放出籠子外面,沒想到A一離開狗籠,就開 始向乙攻擊,乙試著逃跑離開卻無法擺脫A的追擊,乙只好衝入甲家隔壁的己家,未料A 也跟著衝進去,乙只好再拿己家的大花瓶丟向A,大花瓶打中A的頭,A當場死亡。 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 ### 101-1 mid :::info * 殺人 * 累積因果關係 * 超越因果關係(?) * 風險實現——重大性、異常性 ::: ``` 甲想要毒殺乙、丙、丁三人,購買x毒藥(一劑量的x的造成他人死亡), 計畫在乙、丙、丁的飲料中下毒。第一天早上,甲在乙的果汁中下了x 劑量的毒藥,乙喝了之後,毒痛難忍,自20樓一躍而下,當場死亡。第 二天,甲又在丙的咖啡中下了x劑量的毒藥,丙帶著咖啡急急忙忙跳上火 車到南部開會,10點時喝下咖啡,10點5分毒性發作死亡,未料兩分鐘後 ,火車發生意外,全車乘客均死亡(如無意外,丙亦死於該事故)。第三 天,甲發現毒藥只剩五分之四x劑量,但心想還好,吃了也會死,因此仍 在丁的可樂中加入五分之四劑量的毒藥,未料當天有第三人A,在與甲未 聯絡的情況下,也在丁的可樂中加了2x劑量的同種毒藥, 丁喝下二又四分之五劑量的毒藥後死亡。 請問甲的三次下毒行為是否構成殺人既遂罪?(只需要審查殺人既遂罪是否成立) ``` ### 101-1 final :::info * 傷害、毀損 * 正當防衛 * 挑唆防衛(?) * 被害人承諾——動機錯誤 ::: ``` 甲和乙是同事,某日甲看到乙咒罵其女友丙,甲上前勸阻,乙嫌甲多管閒事,一 拳打向甲的臉部,由於乙曾經練過拳擊,出拳甚重,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身邊 屬於丁的花瓶阻擋,乙出拳擊中花瓶,花瓶碎裂,乙也因而手部流血,甲、乙兩 人都嚇了一跳,立即離開現場。過了兩天,甲決心報復,假裝找乙和解,甲明知 某菇類會造成上吐下瀉,但仍至山區採收若干的某菇送給乙,並告知乙這是好吃 的野菇,乙欣然收下,當晚食用後即上吐下瀉,住院若干天才好。經醫院化驗報 告確認,這是吃了野菇所致,乙決定反擊,乙先於某天告知甲:「你的小狗似乎 染上了可怕的疾病,會傳染給人,人感染了之後會死亡,小妹哥可以代為處理」 甲聽了之後花容失色,遂同意讓乙殺死其犬,乙就把甲的狗凌虐至死,甲事後得 知乙的行徑,直接找乙理論,乙請甲入門後,見甲來意不善,決定先發制人,遂 口頭上先罵甲三字經,甲越聽越氣,搶走乙傷旁的水果刀要刺殺乙的腹部,乙閃 過甲第一次刺殺後,乙隨即用蠻力將甲從自家門口推出去,沒有想到乙的鄰居戊 (麵攤小販)正好推著麵攤車經過乙家門口,甲被推出去後,直接撞上戊的麵攤車 ,造成甲手部骨折,入院十餘日才痊癒。 請問甲、乙是否構成任何故意既遂犯的刑責? (70分) ``` ## 薛智仁 ### 110-1 :::info * 殺人 * 風險實現——重大性、異常性 ::: ``` 甲是雙胞胎A、B的母親,A是乖巧的模範生,B卻是無惡不作,甲因而決定從橋上將B推落 河中任其溺死。某天三人一同散步,甲打算實現她的計畫,卻因為A、B長得太像,誤把A 當成B推下橋,A又出乎甲意料地撞上橋墩當場死亡。甲返家將上情告知先生乙,乙震驚不 已,怪罪甲根本不配為人,甲反而認為B的性格舉止惡劣全都怪乙疏於管教,下定決心也 要做掉乙。某晚,乙下班回家,甲背後拿鑄鐵的燭台從後方靠近乙,拿燭台用力往乙的頭 敲下去。甲認為乙可能因此而死亡,她的目的也是如此。乙果真倒地不起,甲以為乙死了 ,將乙拖到地下室的冷凍櫃,準備之後將「屍體」切塊分次當垃圾清理掉。事實上,乙當 場只是受傷昏迷,卻在20分鐘後因為缺氧和低溫死於冷凍櫃裡。試問甲的刑責如何? ``` ### 108-1 :::danger 我不知道這題要考什麼⋯⋯ ::: ``` 某動保團體多次向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檢舉,新北市某私人狗場收容兩百多隻流浪貓狗,這些貓狗生活在泥濘之中,地上隨處可見排泄物,許多貓狗骨瘦如柴,出現狗吃狗的現象,甚至有三十具狗屍已腐爛長蛆。然而動保處皆藉口檢舉事證不足而未予以處理。動保團體成員甲為了解救這些流浪動物,遂於夜間潛入狗場,拍攝現場狗貓受虐的照片,在個人臉書專業公開照片,並痛批動保處怠忽職守。此一貼文引發社會譁然,動保處在社會輿論壓力下迅速調查狗場經營者乙的虐待動物情事,並重新安置上述受虐貓狗。愛狗人士丙得知乙虐待動物的行徑,想要好好「教訓」一下乙, 暗中破壞停放在狗場外的乙車煞車,心想乙出車禍也是罪有應得。隔天乙開車上路,車行到距離狗場不到一百公尺的省道上,準備停等紅燈才發現煞車失靈,為了避免追撞其他車輛,當下轉彎自撞路旁欄杆,欄杆和乙車因此毀損,乙的頭部也受傷。試問甲、乙、丙之刑責為何?(毋庸討論乙之虐待動物刑責) 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需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第2款省略)」 ``` ### 107-1 :::info * 傷害 *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 正當防衛——合宜性 * 創造風險—排除不容許風險——>非同一風險——>緊急避難 ::: ``` 甲、乙結婚多年,育有五歲幼子丙,承租一處老舊國宅定居。由於甲失業賦閒在家,乙獨 挑家計,夫妻關係逐漸不睦,已談好要離婚,但顧及孩子丙的感受而暫時不辦理離婚登記 。 某天,甲向正在做晚飯的乙要一百塊錢買煙,乙不給錢,反而譏諷甲「一個大男人不賺錢養 家,還好意思伸手要錢,要不要臉?」甲的自尊被踩在腳下,便衝過來出手要給乙幾個巴 掌,教訓她出言不遜。乙知道甲是一時氣憤,只要自己先躲到房間裡,給甲一些時間冷靜 就會沒事。不過,乙想起自己一直是這段婚姻忍辱負重的一方,不想再委屈自己,因此隨 手拿起水果刀在胸前揮舞,心想甲不管是被嚇到還是被割傷都無所謂。甲的手臂果然被乙 劃傷,停下來看到自己手臂流血,反而更加憤怒,因此還是甩了乙兩巴掌洩憤。 甲當場拿了錢出門買煙,留下乙、丙母子在家哭泣。未料,此時國宅的其他住戶的老舊電 線走火,引發火災,乙、丙聽到警報只能往五樓的頂樓躲避。由於火勢竄升迅速,乙眼看 等不到消防人員到場,深怕丙被火舌吞沒。因此,在樓下熱心群眾已備妥救生床墊之下, 先將丙推到樓下,自己再跳樓,所幸兩人都只受到輕傷。 試問乙的刑責為何?(如為告訴乃論之罪,皆已提起合法告訴) 考試要求:得參考不附註記與名詞解釋的刑法典 ``` ## 王皇玉 ### 111-1 :::info * 殺人、傷害 * 風險實現——重大性、異常性 *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 :::warning 朋友說這題特難 ::: ``` 甲、乙互為仇人,某日兩人狹路相逢,甲立即拿起路邊清潔人員使用的鐵製掃把,朝乙的頭部揮擊數次,乙身手矯健皆躲開。甲進而掏出口袋巾的左輪手槍朝乙射擊,乙肩膀中彈跌倒在車道上,無法起身;此時丙以時速60公里駕駛汽車行駛於該路段,雖看見乙倒在路中間,仍來不及煞車而撞上乙,乙遭丙撞擊頭部受碾壓,送醬不治死亡,事後確認,縱使丙沒有超速而以時速50公里駕駛,丙仍有高度可能性而撞上乙。 甲於行兇失敗後,開車離開現場,甲一路遵守速限且並未違反交通法規,在行駛路口綠燈直行時,看見遠方有某老人丁違規穿越馬路,甲心想自己享有路權,且應該不會撞上丁,因而並未減速,惟丁移動速度過慢,甲在靠近丁時想要煞車也來不及,最後仍撞倒丁,導致丁倒地受傷,髖關節粉碎性骨折,丁經盤師診治後,無法站立,僅能坐臥,行動僅能以輪椅代步。 (一)甲對乙、丁之刑事責任為何? (二)丙對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 ### 109-1 :::info * 殺人、傷害 * 超越因果關係 ::: ``` 黑道老大甲曾去乙醫師診所看診,也曾告知醫師乙對消炎藥Voren會過敏休克。 某日,甲因身體不適前往乙診所看病,乙醫師因為土地糾紛,曾與甲發生嚴重爭執,故 意開了消炎藥Voren給甲,希望甲過敏性休克而亡。甲回家服用Voren藥之後,果真藥物 過敏,呼吸困難;甲的仇人丙早已計畫殺甲,當天也潛入甲家,伺機殺甲。丙看到甲呼 吸困難,沒有反抗能力,遂直接開槍朝甲射擊數槍,不僅將甲殺死,子彈竟然穿透玻璃 ,擊中站在窗邊的鄰居丁,導致丁手臂中彈而受傷(輕傷)。 試問:乙、丙之行為如何論罪? ``` ### 108-1 (Q1) :::info * 傷害、殺人 * 打擊錯誤 * 擇一故意 ::: ``` 農林漁牧業協會內有兩大代表,分別是代表水果產業的甲與代表養殖漁業的乙,雙方 為競選下屆理事長而衝突不斷。甲在競選活動上批評乙只會說大話,惹來乙的支持者丙不 滿,便想給甲一點教訓。 某日,丙手持木棍埋伏在甲家門口,等甲下班回家就持木棍朝甲腿部用力打去,甲一 時重心不穩,頭部著地昏迷不醒。丙見甲倒地不動便上前查看,才發現自己搞錯對象,誤 跑到和甲姓名雷同的丁家前,受到攻擊倒在地上的是丁而不是甲,餅心中驚慌不已,丟下 丁轉身就跑。 丙又開車前往甲公司門口,恰好看見甲與戊站在公司大門口的馬路邊談話,為了給甲 教訓,丙遂開車加快速度朝甲、戊衝撞,結果甲機警地跳開而沒有被撞到,戊則當場被撞 死,丙撞完後就開車逃離現場。事後鑑定結果,丁因頭部撞擊地面導致顱內大量出血而死 ,戊因撞擊力道過大當場死亡。試問,丙對丁、甲、戊之行為如何論其刑事責任? ``` ### 108-1 (Q2) (超範圍) :::info * 過失殺人 * 因果關係 * 風險實現——重大性、異常性 ::: ``` 某道路速限為50公里,惟甲以時速60公里駕駛汽車行駛於該路段時,來不及煞車而撞 上從對面車道違規迴轉之機車乙,乙倒地後送醫仍不治死亡。事後確認,縱使甲沒有超速 而以時速50公里駕駛,甲仍有高度可能性會撞上違規迴轉之乙。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 ``` :::spoiler 「109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 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擬答** (一) 甲超速撞死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甲主觀上不具有故意,而就過失犯而言,本案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分析如下: 1.因果關係 (1) 有認為,若非甲開車行經該路段撞上乙,乙不會產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的開車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亦有認為,縱使甲沒有超速,仍會撞上酒醉突然竄出的乙,導致乙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若依此說,則甲無罪。 2.客觀可歸責性 (1) 本案若在認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甲因超速之違規行為,無法主張信賴原則,乃有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 (2)然經鑑定,甲當時縱使沒超速,仍會撞上突然竄出之乙,導致乙死亡,則該結果之發生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因此,該結果並非在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中實現,甲的行為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二)結論 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又甲的超速行為,僅涉及行政規範,而與刑事責任無關。 ::: ### 106-1 :::info * 殺人 * 不作為犯 * 因果關係 * 風險實現——介入因子 ::: ``` 乙自小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沒有固定收入卻又嗜賭如命,欠了賭場經營者甲鉅額賭 款。甲幾番討債均無功而返,某日甲為討債款,攜帶一把開山刀前往乙家,到乙家門口看 見乙在自家院子裡,遂衝進去二話不說上前將乙的左手臂砍下,離開前烙下狠話:『這次 只斷你一隻手,再不還錢就要你的命!』(此段恐嚇行為不用討論)。 然而當時在院子裡的其實是和乙同住的雙胞胎弟弟丙,真正欠錢的乙則躲在一旁不敢 吭聲,直到甲離開之後才出來查看。乙看到丙的斷臂處血流如注,顯是切到大動脈。乙本 想上前救治,但轉念一想,自己到處欠錢又讓人瞧不起,不如就這麼讓丙用自己的身分死 去,接著再假裝成事業有成的弟弟丙生活。於是乙心一橫放任丙繼續失血直到倒地不動後 ,心想丙已死亡,故將丙搬到小貨車上載往海邊棄屍。丙的身體打撈上岸後經法醫解剖, 死因係投入海中後,海水灌入肺部而溺斃身亡。試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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