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congress, bill --- # 2022 台灣政策法 (Taiwan Policy Act 2022) ## 基本資料 - 法案摘要:[bill summary](https://www.foreign.senate.gov/imo/media/doc/SBS%20Taiwan%20Policy%20Act%20FINAL%20(1).pdf) - 法案全文:[bill full text](https://www.foreign.senate.gov/imo/media/doc/Taiwan%20Bill%20Text%20FINAL.pdf) - 國會會期:117th Congress, 2nd Session - 提案日期: - 提案委員會: ## 翻譯 > 以下翻譯為法案摘要中的主要內容 ### 壹、美國對台政策 1. 重申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和六項保證。 2. 美國聯邦政府是作為台灣人⺠的合法代表、台灣⺠主政府的直接溝通管道,禁止限制聯邦政府官員與台灣政府部門的互動。 3. 不得解釋與台灣恢復外交關係或改變美國對台灣國際地位的立場,並指示國務卿應撤銷禁止台灣官員展示台灣主權的象徵(包括中華⺠國國旗)的行政指導。 4. 為台灣建立與他國政府同等的事實上外交待遇,指示國務卿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協議更名為「台灣代表處」(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 ### 貳、美台間加強防禦夥伴關係的實施 1. 修訂《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第 2(b)(5) 條,將向台灣提供武器從「防禦性模式」擴大為「有助於威懾中國人⺠解放軍侵略行為的武器」。 2. 指示國防部長審查和報告保衛台灣免受人⺠解放軍(PLA)侵略的戰爭計劃,包括評估台灣當前和近期遏制此類侵略的能力、對於美國的綜合風險、近期侵略的可能性、台灣能夠實施必要軍事戰略的能力清單。 3. 建立台灣安全援助計劃,授權 45 億美元的外國軍事資金撥款在 4 年內提供台灣援助(包括設備、培訓和其他支持),以加速其防禦能力的現代化。 4. 授權一個外國軍事融資和貸款擔保機構,最高可達 20 億美元(只有在國務卿向國會證明台灣相對於上一財政年度增加了國防開支時,才能提供此類資金)。 5. 指示國防部長與台灣建立全面的培訓計劃,以提高台灣的防禦能力並增加武裝部隊的互操作性;另外,建立高層軍事計劃機制,並協調採購以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 6. 指示國務卿和國防部長適當地優先處理並加快處理根據對外軍售計劃來自台灣的請求,直到相關委員會已確定PRC對台灣的威脅已大大減弱。 7. 修訂《對外援助法》,將每年的戰爭儲備增加從 2 億美元增加到 5 億美元,以支持台灣防禦。 8. 授權總統為台灣建立一個必須每年報告的戰爭儲備庫。 9. 修訂《對外援助法》,將台灣指定為主要的非北約盟友,並為台灣提供對外援助和武器出口的優惠,並要求總統在終止指定前通知國會。 ### 參、反擊中華人⺠共和國的侵略和影響行動 1. 指示國務卿為台灣的私營、公共部制定和實施戰略指導與武力建設措施,以對抗中華人⺠共和國散步的虛假信息、網絡攻擊和宣傳。 2. 中華人⺠共和國針對支持台灣的國所實施的經濟脅迫戰略,對此指示國務卿提交應對該國的戰略支持。 ### 肆、台灣參與國際組織 1. 指示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和其他相關代表利用他們的發言權和投票權,促進台灣融入和有意義地參與國際組織。 2. 要求國務卿報告中華人⺠共和國在國際機構中阻止台灣參與的行動,並建議美國做出適當的回應。 3. 支持台灣參與泛美開發銀行,使該機構的捐助基礎多樣化,並促進台灣對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區經濟發展的持續貢獻。 4. 修訂 2019 年台灣盟國國際保護和加強倡議法案 (TAIPAD) 第 2 條 (a) 款,以解決聯 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在台灣代表權和主權問題上缺乏立場的問題(包括美國反對 任何未經同意改變台灣地位的倡議。 ### 伍、強化美台間發展與經濟合作 1. 台灣是美國的重要經濟夥伴關係(包括美台經濟繁榮夥伴關係對話)及台灣對美國安全和繁榮的貢獻(包括供應鏈安全多元化、就業增長和印太地區自由開放經濟)扮演重要的角色。 2. 推動完成與台灣的貿易和投資框架協議,將台灣納入印太經濟框架,並在台灣建立海關和邊境巡邏預通關設施。 ### 陸、持續支持美台間教育與交換學生計畫 1. 美台間的商業、文化和其他關係以及台灣在全球公共衛生領域的領導地位,符合2018 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 2. 促進聯邦政府對台獎學金。 3. 允許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州和地方教育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建立促進教育和文化交流的計劃。 ### 柒、細項規定 1. 邀請台灣同行參加高級別雙邊和多邊論壇和演習,就軍售問題進行定期和例行的雙邊戰略對話,以支持台灣本土的防禦能力。 2. 推進《台灣旅行法》,具體要求國務卿每年維護和報告《台灣旅行法》中「曾到台灣旅行的美國高級官員名單」和「進入美國的台灣高官名單」。 3. 鼓勵與美國企業和非政府機構協調制定與中國互動的行為準則,目的是打擊涉及台灣、新疆、⻄藏和其他問題的尖銳權力行動和審查,並要求國務卿保護美國人企業的和非政府組織,免於受PRC的強迫接受其政治或政策立場。 4. 禁止聯邦政府官員不承認中華人⺠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或限制聯邦機構與台灣同行互動。 5. 反對PRC任何企圖單方面將統一時間表強加於台灣。 ### 捌、兩岸關係穩定的制裁措施 1. 當總統認為中華人⺠共和國(PRC)參與、贊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或干涉台灣的⺠主進程,或以破壞台灣穩定為目的,從事惡意網絡活動或某些軍事活動,得對其進行制裁。 2. 當PRC在台灣或針對台灣的敵對行動升級,總統應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在內的中華人⺠共和國政府官員實施制裁併報告,並制裁至少三個中國主要金融機構。 3. 總統可以對故意向中華人⺠共和國政府擁有或經營的金融機構提供專業金融信息服務的人實施制裁。 4. 總統應識別、報告和制裁參與PRC自然資源(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和礦產)開採行業的外國人。 5. 阻止和禁止受制裁的個人在美國管轄範圍內進行財產和利益交易,並撤銷其簽證、禁止受制裁的個人進入美國。 6. 總統對PRC的制裁適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處罰。 7. 例外:出於明確的情報活動、遵守國際義務和執法活動以及貨物進口的目的,總統得以根據明確的國家安全利益放棄對PRC制裁。 8. 當總統確定並證明中華人⺠共和國已停止在台灣境內或針對台灣的敵對行動升級,或與台灣合法⺠主政府達成和解協議,得以停止制裁。 ### 玖、建構規定 重申本法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導致與台灣恢復外交關係或改變美國政府對台灣國際地位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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