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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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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

在符合數位隱私及個資保護的精神下,政府將以資料治理為核心理念,解決民眾生活問題為目標,透過確立資料開放與再利用機制,持續活化公、私部門及跨領域間的資料串連與應用,鼓勵民間參與資料共享,透過公私協力方式,驅動資料經濟發展,推動數位科技創新政府服務。

1-1 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

主(協)辦機關:

國發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政府資料開放透明,是促進公民參與的第一步,我國自2012年起開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建立整合各機關及地方政府開放資料之「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本平臺以開放格式提供資料,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開放授權原則,便利民間加值應用。

同時,為兼顧開放資料之質與量,已建立資料品質標章及獎勵機制,截至2020年11月,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累計開放超過47,000項資料集,惟民間仍期有更完善的制度與機制極大化政府資料利用價值:

  1. 民間期待政府主動釋出具潛在價值之資料,以契合民間應用發展所需。

  2. 資料品質與可用性尚有提升空間,尤其開放資料以靜態資料為大宗,動態API比例尚低。

  3. 目前機關資料開放機制雖已引進民間諮詢委員,惟仍採機關自己形式,民間期待機關資料開放決策更為公開透明。

承諾事項內容:

參酌國際資料開放及應用相關政策,並徵詢外部意見,以公私協力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機制:

  1. 聚焦優先開放具應用價值之資料:參酌國際作法並邀集產、政、學代表共同研擬高優先開放資料之評估標準及公眾諮詢機制。

  2. 強化資料標準及格式品質:發展政府資料標準,並推動機關動態資料以API提供,以促進跨域資料的交換及整合。

  3. 建立處理民眾資料需求之程序:機關針對民眾資料申請須於一定時效內回應,且應以公私協力決策資料認定,以利民眾掌握資料開放處理過程與結果。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提升政府透明治理:以公開透明程序訂定開放資料機制,促進部會落實開放資料利用極大化,善用開放資料輔助政府決策,強化政府透明治理及施政品質。

  2. 促進民間加值應用:鼓勵各部會優先開放如交通、環境、氣象等具應用價值資料,提升政府資料取用便利性,促進公民參與及資料加值應用,發揮資料最大效益。

  3. 落實公私協力創新服務:透過民間共同參與開放資料決策,提案發展創新服務,促使政府改善現有行政流程,落實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創意無限之公私協力模式。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課責政府良善治理:新訂規範課責機關完備資料開放與再利用相關機制,以良善治理為目標。

  2. 資料決策公開透明:機關以公開透明方式對外公布開放資料決策過程,提升人民與政府之信任關係。

  3. 協同民間共創雙贏:協同民間參與制度制定,提升政府資料取用便利性,促進資料經濟及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共創雙贏局面。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與智慧政府行動方案、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6相關。

1-2 建立開放資料集平臺,提供加值運用

主(協)辦機關:

科技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地球面臨氣候變遷及環境污染,民眾在意空氣品質、水資源、地震、災害預警與防救等與環境和民生相關的資訊,這些資訊需要透過相關資料分析、專家和具實務經驗者轉譯來產出。

承諾事項內容:
  1. 建立資料集平臺於國研院國網中心,收錄空氣品質、水資源、地震、災防、大氣及衛星等領域資料集,並提供資料服務。

  2. 提供國網中心計算資源給各界申請使用。

  3. 舉辦資料使用者研討會,促進利害關係人交流分享。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本承諾事項所建置的資料集平臺將蒐整上述公共問題相關的高價值資料,方便產、官、學研、社群、民眾等各界取得多項數據進行分析後產出客觀資訊,有助於各界瞭解現況及研議因應作為。

  2. 資料使用者若有需要,也可以申請使用國網中心計算資源,以提升資料分析效率。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提供資料平臺以協助資料擴散,使資料能為更多社會大眾所知,進而促進更多公共參與,並間接回饋促使政府單位加速更多資料開放,因此與OGP核心價值之透明、公共參與相關。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與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之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建構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臺計畫相關。

1-3 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

主(協)辦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隨著數位時代所面臨之新興議題,人民對個資保護之意識逐漸提升,如何強化個資保護與兼顧個資合理運用,已成為各國政府面對之重要課題。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自2019年起已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議題與各界進行廣泛討論。

  2. 在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部分,涉及當事人權益保障面向問題,殊值探討:

    1. 現行個資法就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拒絕行銷部分設有相關規定,該等權利與拒絕權之意涵相似,惟除前開情形外,可否允許個資當事人於一定條件下,拒絕個資保有機關處理或利用其個資。

    2. 現行個資法雖有規定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權,惟於數位經濟蓬勃發展下,是否可透過指引等方式,進一步釐清當事人在網路上從事之活動或行為所產生紀錄之查詢範圍等問題。

    3. 現行個資法對直接或間接蒐集個資之告知設有相關規定,惟針對「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利用開放資料經自動化處理做成決定」等情形,皆未要求告知。

    4. 現行個資法雖有規定當個資侵害發生時,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惟通知當事人之方式、項目等尚未有明確規定,是否可透過指引等方式說明,以供各界參考。

    5. 現行個資法雖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合法要件之一,惟目前採用之同意方式過於概括或所需同意之內容過於複雜,常發生爭議。

    6. 現行個資法施行細則雖有規定得採行「個資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措施,惟哪些業務需進行評估及如何評估,尚不明確,是否可透過指引等方式釐清適用範圍、情形等問題。

承諾事項內容:
  1. 強化個資當事人保障

    1. 拒絕權:擬針對個資當事人拒絕個資保有機關處理或利用其個資之要件及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是否得進一步主張銷毀其個資)之可行性,進行研議。

    2. 查詢或請求閱覽權:擬針對個資當事人在網路上從事之活動或行為所產生之紀錄,是否有權向個資蒐集機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其個資是否正被運用,及查詢或請求閱覽其個資運用之範圍等,進行研議。

    3. 告知:擬就「目的外利用」及「利用開放資料於自動化處理做成決定」等情形之告知要件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進行研議。

    4. 個資外洩通知:為有效控制損害之擴大,擬針對個資被竊取、洩漏等侵害事件發生時,如何通知當事人及通知當事人之項目等進行研議。

    5. 同意:針對個資法同意之意涵、要件明確性及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撤回其同意之時機與要件)進行研議。

  2. 個資衝擊影響評估

    就個資衝擊影響評估之適用情況、範圍與評估內容要件及配套措施進行研議。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分享與運用個資已成為趨勢,為避免個資在缺乏其自主意識之情形下,任意被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藉由研議拒絕權、查詢或請求閱覽權、告知、個資外洩通知及同意等重要議題,使當事人權利意涵及告知之要件與配套措施更臻完善,並藉由明確化同意之定義及適用,俾利強化與落實當事人數位隱私與個資自主控制權,有助於當事人瞭解蒐集機關對其個資之運用,並使當事人能行使其權利。

  2. 透過研議個資衝擊影響評估,評估個資運用之風險與必要性,俾利加以管理與因應,以增進對當事人之隱私及個資保護。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提高個資處理之透明性

    透過研商拒絕權、查詢或請求閱覽權、告知、個資外洩通知及同意等強化個資當事人保障之議題,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皆能讓當事人知悉並瞭解其個資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以確保個資運用公平、透明。

  2. 提升當事人參與

    數位經濟時代下,人民對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之意識逐漸提升,本項承諾事項討論議題中,尤其透過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資,可以讓當事人知悉發生什麼事、可以在過程中表達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讓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個資運用程序。

  3. 課責個資蒐集機關進行個資衝擊影響評估

    個資衝擊影響評估(DPIA)課予蒐集機關評估個資運用過程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以落實個資法賦予蒐集機關之法律遵循義務。

其他資訊:

1-4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

主(協)辦機關:

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民眾反映政府機關可能會視民眾申請政府資訊的用途,動輒據以判斷或拒絕是否提供政府資訊。

  2. 據民眾反映各機關對於申請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是否考量初始頁數不要收取費用,避免可能因而降低民眾取得資訊之近用性。

承諾事項內容:
  1. 強化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培訓,促進政府機關正確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保障人民權益。

  2. 促請各機關檢討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得以促使政府資訊更加公開,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2. 促使各機關主動檢討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與規費法間之關聯性,降低取得資訊門檻,提高人民獲取政府資訊之意願與機會,確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透明:促進政府機關正確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落實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可保障民眾知的權利,進而達到資訊公開透明目標。

  2. 公共參與:政府資訊公開,可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透過政府與民間對話之各種管道,促進民主參與。

  3. 課責:政府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負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或回應人民依法申請而提供政府資訊之義務,避免政府機關人員誤用法規妨礙人民取得政府資訊。

其他資訊:

1-5 環境領域的資訊揭露

主(協)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局、中央氣象局)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加強公務體系對於民眾參與的相關認知與實際操作。

  2. 強化民眾的環境資訊的公眾參與權。

  3. 強化離岸風電海域資料的開放與整合

承諾事項內容:
  1. 協助環保署與各級環保單位的公務夥伴建構開放政府相關能力,包括:開放政府精神、資訊平台運作、資訊管理、公民參與機制、公私協力精神;並確保政府機關內部相關人員具相關能力。

  2. 整合相關機關、團體離岸風電既有海域相關資料。

  3. 太陽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資訊揭露。

  4. 強化資料標準及格式品質以促進加值運用: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開放資料及再利用作業要點規範及資料標準及品質機制,並透過公民參與機制滾動修正本署開放資料政策,藉由與其他單位開放資料之結合運用,以利環境決策或措施研擬及促進公眾對環境資料之加值應用。

  5. 促進環境資訊的公共參與,環保署應推動培力,協助民眾了解環境資訊的內涵,以及相關科學知識,促進降低公共參與門檻,助於回饋施政推動。

  6. 建立公民科學數據與具體污染源頭系統性改善措施的連結,進行資訊系統整合與資訊公開。並確立社區知情權的落實與公民科學的賦權的制度架構。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透過提升環保公務夥伴開放政府能力、整合開放資料、環境資訊公共參與及公民科學數據連結等承諾,可有效提升公務體系對於民眾參與的相關認知與實際操作、民眾的環境資訊的公眾參與權及強化離岸風電海域資料的開放與整合。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透明:與離岸風電海域等資料的開放與整合、開放資料、公民科學數據連結等項目相關。

  2. 公共參與:與開放資料公民參與、環境資訊公共參與及公民科學數據連結等項目相關。

  3. 課責:藉由提升公務夥伴開放政府能力、強化資訊揭露與公共參與等方式,滿足課責之核心價值。

其他資訊:

與其他政府相關計畫之關連性:

  1. 離岸風電海域資料整合與國家海洋研究院之全國海洋資料庫建置計畫相關。

  2. 開放資料加值運用與環保署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相關。

二、擴大公共參與

為強化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深度與廣度、提升公民知識與道德品質、翻轉傳統公共政策參與模式,將透過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青年政策參與、地方創生互動平臺、勞工籌組工會及賦能培力公共參與能力等承諾事項的推動,以落實民主政治,朝更開放的政府邁進。

2-1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

主(協)辦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民眾對現行公投連署政治參與度不足

    1. 公投電子連署便利性,擴大民眾政治參與度。

    2. 納入提案人之領銜人及連署人等利害關係人之多元意見。

  2. 民眾對現行公投連署社會信任度不足

    1. 透過系統程序透明,進而提升社會信任度的不足。

    2. 本會有責宣導公投案讓民眾知悉公投案對社會之影響。

  3. 紙本公投連署對連署人個資保護不足

    現行紙本公投連署個人資料揭露連署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而公投電子連署採個人資料最小化,僅身分證字號。

  4. 紙本公投案增加連署成本

    降低紙本連署書其處理與運送,減少紙張浪費及大量碳排放。

承諾事項內容:
  1.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儘速上線,擴大民眾政治參與度。利用公投意見發表會等場域,促進民主的深入討論,使事實與不同觀點多元呈現。將正確資訊充分告知民眾。

  2. 提升公投電子連署透明度:僅限本會電子連署線上身分驗證機制之原始碼須以開放授權釋出,不涉內政部或其它機關提供之API原始碼。

  3. 公投連署之相關數位資料於一定年限後,保留統計結果資料,銷毀原始公投連署資料,確保連署系統之連署人個資保護無虞。

  4. 透過行政機關合作,傳送到內政部戶役政系統自動查對,加快查對時效及降低查對成本。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透過連署便利性,擴大民眾政治參與。

  2. 提升連署程序透明,強化社會信任度,公投案大多涉及公共問題,透過公投案正反方宣導,讓民眾知悉其影響。

  3. 降低領銜人連署成本,書面或電子連署去識別化統計結果均會以電磁紀錄保存,有利後續研究利用。

  4. 降低紙本連署書其處理與運送,減少紙張浪費及大量碳排放。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透明:電子連署程序可提升連署程序透明度,強化社會信任,擴大民眾政治參與,OGP的核心價值。

  2. 公共參與:上線前開放民眾測試,擴大公共參與以作為連署系統功能之增修,提升大眾影響決策的能力。

  3. 課責:

    1. 連署系統是一個法定事項,明定在公民投票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業於2020年4月10日發布施行。

    2. 連署系統之開發、維運及資安防護由中選會負責,並無償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降低領銜人連署成本。連署系統電磁紀錄傳送到內政部戶役政系統自動查對,加快查對時效及降低查對成本。

其他資訊:

2-2 青年政策參與

主(協)辦機關:

教育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青年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機會不足與不均,青年需求、觀點難以融入政府的政策。

  2. 中央及地方青年諮詢組織資訊亟待整合。

  3. 為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和開放資料精神,需重新了解大專校院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資料開放程度。

承諾事項內容:
  1. 辦理青年自主發起的Let’s Talk討論,培力青年具備「審議民主」知能,讓有意願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青年,都有機會提出他們對公共政策的想法和建言後由部會回應,並追蹤共同性的政策建言落實情形。

  2. 整合全國青諮資訊網站,加強平臺之資訊交流與共享性。

  3. 針對大專校院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調查需求並研擬校務資料開放原則,提供相關學校單位加強或落實資料開放的基礎執行方針。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促進青年政策參與能力:

    1. 提供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制定與決策的機會,並透過「審議民主」的公共討論,形成青年對公共政策的主張,讓青年的意見反映於政府決策之中。

    2. 培養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以利青年在公民社會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3. 協助學生或民眾得以及時瞭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務運作情形,促進其參與學校公共事務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本承諾事項與OGP核心價值中的「公共參與」及「課責」相關,透過承諾事項的達成,可提升青年政策參與機會,並讓青年的意見反映於政府決策之中。

  2. 本承諾事項與OGP核心價值中的「透明」及「公共參與」相關,透過承諾事項的達成,可深化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之管道及能力,並讓學校校務運作及政策更加透明。

其他資訊:

2-3 地方創生互動平臺機制建置

主(協)辦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隨著行政院宣布2019年為地方創生元年並大力推動地方創生政策,全臺各地興起參與地方創生事業的熱潮,所面臨地種種挑戰亦隨之而來。

  1. 人才返鄉困難:

    1. 公部門:如何知道願意返鄉的人才在哪裡?人才與需求如何相互對接。

    2. 私部門:返鄉後該經營什麼事業?如何尋找志同道合的夥伴及可供諮詢的業師?有無適合經營創生事業的空間?欲從事創生的區域生活環境如何。

  2. 創生計畫提案品質待提升:

    1. 地方因人才、資源、提案整合能力及執行力等問題,提案品質普遍仍待提升,所尋求之外部協力團隊能力參差不齊。

    2. 創生提案內容缺乏創新性、創造力及地方特色亮點,執行成效不易展現。

    3. 可能因創生地點位處偏遠、交通不便而缺乏與其他團隊相互學習、經驗交流,不易隨時獲取最新訊息。

承諾事項內容:
  1. 建置「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網站:

    1. 地方創生計畫入口服務:建立平臺首頁,並提供地方創生最新訊息公告、政策分享(包含地方創生政策、歷次「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會議紀錄等)、創生案例、推動中計畫、部會資源、共創協作區、創生知識家以及其他相關網站連結(如TESAS地方創生資料庫)、使用幫助等支援服務。

    2. 地方創生案例之成果分享:蒐集地方創生相關案例及報導,並整理歸納及重新編排呈現於「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網站,透過分享各地創生案例成果,達到教學相長和經驗傳承的效果。

  2. 運用資訊共享共創協作交流成果形成創生案例:

    1. 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共創協作區:利用「地方創生資共享交流平臺」共創協作區,民眾以文字、圖片、影音等方式,於網站上提出地方創生初期構想,作為未來地方創生事業提案之墊腳石,並讓社會大眾瞭解及激盪地方創生想像的火花。

    2. 創生知識家:邀請各專業領域熟悉地方創生的專家學者,依自身專業分享創生所需知識、技術、人才、人力等資訊,讓社會大眾所提出的創生想法得以充分討論,進而凝聚共識、相互合作,形成地方創生事業。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地方創生除應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外,更應掌握充足完整的資訊,俾能成為創生事業發展之助力。

  2. 整合地方創生案例,並於各地推動地方創生規劃過程中,讓中央、地方及民間參與者皆能充分、正確掌握相關重要資訊,提出切合地方需求的事業提案。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本承諾事項主要與OGP公共參與之核心價值有關,過去地方政府研擬計畫,主要由政府內部單位撰擬、委託顧問公司或大專校院教授協助研擬,所提內容是否符合地方民眾期待。

  2. 即使諮詢地方公民團體或發展協會之意見亦僅供計畫研擬之參考,對於是否納入地方創生計畫內缺乏討論空間。本會「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可以打破既有僵化的制度,對於有心投入地方創生事業者,可以在平臺上得以展現,各地方政府亦參考平臺案例或其他鄉鎮發展經驗,共同討論出適合地方發展特色,提出具有產業發展效益之地方創生提案,提升大眾影響決策的能力,將創造或促進有利於公民社會發展的環境。

其他資訊:

2-4 鼓勵勞工籌組工會

主(協)辦機關:

勞動部、(經濟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使勞工得藉由團結權(籌組工會)行使,與雇主平等協商,以集體力量保障其勞動權益。

  2. 勞工組成工會後,可參與政府擬定、執行重大勞動政策之會議。

承諾事項內容:

為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鼓勵勞工籌組工會。政府承諾事項說明如下:

  1. 蒐集勞工籌組工會相關困境:

    透過辦理勞動三法實施10周年檢討與展望相關研究及座談,針對勞工籌組工會遭遇之困境及工會扮演提升勞工權益之角色定位(例如:提供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服務),聽取各界對於勞工籌組工會相關困難與政策建議進行蒐集。

  2. 簡化籌組工會流程:

    對於勞工籌組工會相關程序,鼓勵地方政府簡化請領登記證書相關程序,例如開放網路申請受理或籌組過程以視訊會議等,便利勞工組織工會。

  3. 強化具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及新型態勞動者籌組工會:

    與地方主管機關合作,針對一定規模(30人以上)企(廠)業勞工及新型態勞動者,提供籌組工會相關資訊及協助。

  4. 以多元方式加強宣導組織工會、職業安全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透過製作宣導影片、手冊、入校表演活動等多元方式,傳達組織工會、職業安全及裁決機制等勞動概念,讓學生、勞資雙方獲得籌組工會、申請裁決及避免職業災害等重要勞動知識。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本承諾事項從研議相關法制規定、簡化行政程序、協助諮詢及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四個層面來協助勞工籌組工會,對於提升勞工籌組意願,保障結社權確有幫助。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與 OGP 核心價值中的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相關,藉協助勞工籌組工會,進一步使勞工得藉由結社權的行使,參與事業單位、公共政策制定等事項,使事業單位、政府擬定相關政策時,能廣泛蒐集勞工意見,並使整體制定過程更具透明性及可課責性。

其他資訊:

2-5 將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課程與教學推動範圍,強化教師增能

主(協)辦機關:

教育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教師對於開放政府理念的認知有限,因而無法有效引導學生理解開放政府的概念。

  2. 現行教學現場有很多技術性的教學,例如對於法規資料庫的查詢、政府資料查詢與使用,但沒有針對系統性的觀念探討及教學,因此學生不瞭解為何要開放政府?亦不清楚要如何應用?

  3. 當前教學內容及方法,仍須加強與開放政府的精神相連結。

承諾事項內容:
  1. 滾動盤點現行教學課程內容與開放政府精神相互關聯之內涵,並透過公私協力,共同分析不足之處。

  2. 讓教師及行政人員瞭解開放政府之精神與意義。

  3. 在教學現場,持續落實開放政府之概念。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透過盤點現行課程內容,再以開放政府的概念深入分析不足之處,藉此釐清問題。

  2. 透過教師培力,讓教師及行政人員具備開放政府的知能,並能系統性的引導學生理解開放政府之概念。

  3. 透過落實開放政府的概念,同步結合新課綱「自發、互動、共好」之理念,進一步落實民主治理的精神,促進社會整體進步。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公共參與:透過落實開放政府的概念,結合新課綱「涵育公民責任」之課程目標,讓學生具備公民行動的能力。

  2. 涵容:廣泛邀請利害關係人,如教師、學生、家長及行政人員,共同參與盤點及研習課程規劃,充分表達意見進而形成共識,並透過滾動盤點,持續強化開放政府的概念。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的達成,強化臺灣師生瞭解開放政府的概念,進而體悟開放政府之珍貴,讓政府政策更加公開透明,促進社會整體進步。

三、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對話

臺灣有來自全球各地的外籍人士與移民,是一個擁有豐富多元文化的社會,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發展,將性別、及族群平等及消除一切種族歧視之理念納入各項施政,透過持續的多元對話機制,促進社會進步和諧,消弭因種族、性別、宗教、族群、語言及文化等差異受到的歧視或不平等對待,是持續努力的重要工作。

3-1 促進性別包容對話與參與

主(協)辦機關: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各機關)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完成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存放程序,但為提升性別人權標準,我國於 2007年由總統批准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於2012年起施行《CEDAW施行法》,自主推動CEDAW相關工作,由政府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然而,社會大眾對CEDAW之認識略顯不足,行政機關對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之認知及其運用亦有待提升,缺乏指引以利民眾能在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且現有國家報告公開資料格式非屬機器可判讀格式,不利民間廣泛分析運用。

  2. 因受傳統性別刻板印象影響,我國公共事務之決策參與及影響力仍有明顯的性別落差,相較於男性,女性在公眾事務的參與管道和機會較少。截至2019年12月底統計,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者占89.53%,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事、監事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者分別為65.49%、77.57%,國營事業董事、監事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者則分別為33.33%、58.33%。

承諾事項內容:
  1. 增進CEDAW國家報告撰寫、公布、審查之公民參與管道:

    1. 召開北中南東公聽會與民間直接對話,廣泛納入專家學者與不同利害關係非政府組織(NGO)代表之意見,特別是透過不利處境者之代表團體(如身心障礙、原住民、新移民、LGBTI等),蒐集其服務對象之意見與轉知訊息。

    2. 增進資訊科技之運用,藉由臉書性別平等觀測站、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頁及信箱,徵詢個人及民間團體意見,並於行政院YouTube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直播國際專家審查會議,擴大收集民眾意見與對話之管道。

  2. 公開符合開放格式之CEDAW國家報告:

    CEDAW國家報告及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皆上網公告,並新增手語版及機器可閱讀之開放格式,以利民間取用及分析國家報告內容。

  3. 提升行政機關與社會大眾對CEDAW之認識及引用:透過「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對公務人員及社會大眾廣泛宣導CEDAW,並持續優化「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俾利民眾針對自身個案洽詢及提出申訴。

  4. 透過資訊定期公開與監控,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提升行政院各部會委員會之委員、政府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與部會主管國營事業其董(理)、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達成比率,並彙整公開名單及相關資訊。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CEDAW國家報告之撰寫、公布、審查邀請不利處境群體之女性代表參與,並運用資訊科技強化對話及參與機制,可擴大公民參與方法及範圍,有助促進性別包容性對話及參與。

  2. 公開符合開放格式之CEDAW國家報告,便利民間近用政府公開之性別相關資訊,並有利公眾檢視及監督政府在消除婦女歧視及提升婦女人權的具體進展。

  3. 透過「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促進公務人員、社會大眾、媒體及專業團體成員瞭解及運用CEDAW,俾施政落實公約保障人民權利。

  4. 收集民眾及公務人員之回饋意見,了解引用情形及對內容建議,優化「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以利民眾援引主張CEDAW保障之權利。

  5. 透過設定行政院各部會委員會之委員、政府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與部會主管國營事業其董(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成三分之一之達成比率目標值,定期於政府網站上公告達成情形等相關資訊,並進行監控,以促進婦女參與公共事務及進入決策階層之機會。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CEDAW國家報告之撰寫及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回應情形期中及期末審查,均邀請專家學者、代表各種不利處境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討論,並公布辦理情形;透過函頒「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評核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成效,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諮詢民間團體意見,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辦理;及發布「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增進公務人員及社會大眾瞭解CEDAW條文精神,皆與OGP重視公共參與、透明及課責之核心價值一致。

  2. 透過定期監控行政院各部會委員會之委員、政府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與部會主管國營事業其董(理)、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達成情形,並公布相關資料與名單於政府網站供民眾檢視,以及納入行政院輔導考核計畫中評核,將促進婦女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與OGP核心價值之公共參與、透明及課責相關。

其他資訊:
  1. 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引領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

  2. 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終止各地對婦女與女孩一切形式的歧視」

3-2 促進新住民公共參與及發展

主(協)辦機關:

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交通部、文化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全球化浪潮,跨國境往來頻繁,因婚姻移民來臺已逾56萬人,加上外籍專業人士、學生、移工,人數已超過百萬人,他們長期在臺生活,增進臺灣社會的活力,也帶來各國的多元文化、豐富臺灣的人文社會。但隨著外來人口的增加,政府的各項公共服務,如醫療、交通、教育、勞動等,出現輸送服務或政令宣導時語言翻譯不足以及缺乏文化敏感度的窘境。

早期來臺的新住民在政府各項照護輔導措施協助下,已日益茁壯成長,有愈來愈多人願意投入公共服務的行列。政府應思如何有效的培力新住民,使其發揮語言及多元文化之優勢,有機會服務所在地的社區或參與公共事務,成為政府推動各項政策有效的助力,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承諾事項內容:
  1. 培力增能,多元發展

    1. 培力新住民發揮語言及多元文化優勢,提升參與公共服務之能力:

    2. 培力新住民擔任多元文化講師,透過母語優勢及在臺經驗分享,除協助初入境新住民或外來人士縮短臺灣生活的適應,並深入社區提升大眾多元文化的知能素養。

    3. 鼓勵新住民開發潛能,多元發展,參加勞動、觀光之各類培訓,考取證照,增加就業機會,推展觀光業務。

    4. 培育新住民成為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投入教育服務工作。

    5. 辦理東南亞文化藝術論壇、舞蹈培力課程及東南亞民間傳奇繪本工作坊等交流培力活動。

    6. 鼓勵新住民擔任各機關(單位)之通譯服務人員,如醫療院所、公務機構、法院等,提供即時通譯,協助外來人士解決語言隔閡問題,並確保其在臺權益。

    7. 鼓勵新住民團體參與「新住民發展基金協助申辦機制計畫」,培力增能熟悉公共事務之運作及參與機會,提升參與公共服務之動能。

  2. 公民參與,民主生根

    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增加其於公共事務之代表性,以提升公民參與度:

    1. 推動新住發展基金修法作業,使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代表有一定之比例,讓委員組成更多元。

    2. 輔導及培力新住民自主提案參與社區營造,以深化新住民公共參與並促進文化多樣性。

    3. 鼓勵各部會自行檢視業務相關委員會、諮詢會、任務編組等,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運作之機會。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培力增能,多元發展

    1. 鼓勵新住民運用自身語言及多元文化的優勢及同理,參與通譯相關之服務,透過即時翻譯,協助外來人士、新住民與政府機關(單位)間之溝通及對各項施政、在臺生活資訊等之瞭解,有助於營造關懷、友善之社會氛圍。

    2. 新住民擁有語言及跨文化的優勢及發展潛能,透過多元的培力措施,使其增加參與社會之意願及展能之舞台,也可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新住民之理解,有助於建構族群相互尊重的和諧社會。

  2. 公民參與,民主生根

    新住民關心及參與公共事務,透過參與決策性事務的機會,發表不同的聲音及多元觀點,讓各界確實瞭解新住民及其家庭的需求和想法,一方面使公共服務或政策規劃更貼近需求者,一方面也深化新住民之公民素養,提升其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並可促使臺灣社會發展更加多元豐富,也是邁向國際的重要基石。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藉由培力與實際參與,增進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使其深入瞭解政府對新住民之相關措施。

  2. 使新住民適應在臺生活安居樂業,並培力其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給予發揮長才的機會。

  3. 落實政府照顧輔導新住民之責任,結合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公私協力共同完成開放政府承諾事項,並建立合作網絡,使其永續發展。

其他資訊:

3-3 擴大原住民族跨域參與及國際接軌

主(協)辦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擴大跨域參與:

    原住民族是臺灣這塊土地的主人,有自己的語言、文化與生活規範,然而,在殖民歷史、教育以及媒體的影響下,形成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族長期以來的刻板印象,盼透過國內外社群及各領域學者、專家對於原住民族政策的參與,提升文化敏感度並促進多元族群的理解與尊重。

  2. 促進國際接軌:

    臺灣原住民族與南島語族特殊的文化親近性,為我國原住民族國際參與的利基,惟各界對於南島語族及我國原住民族在太平洋區域之獨特性,仍多有不解,盼透過語言及考古學者所提出的「南島原鄉論」,建構區域性文化及身分認同,進而促進主流社會及國際社群對於原住民族之了解,並彰顯原住民族之主體地位。

承諾事項內容:
  1. 研擬參與原住民族政策討論及制定之民眾提案機制:結合開放政府部會聯絡人制度,邀請原住民族議題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研討、表達意見(可採網路直播方式),記錄並公開各方意見,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回應,亦作為後續施政參考。

  2. 建立南島圖書資訊資料庫:架設網站資料庫,配合國內外南島學術研究與南島認知的深入與推廣,彙集相關期刊、書籍、研究、論文、法院判決及影音記錄等,以中英文方式呈現,並提供民眾表達意見及參與之管道,作為日後資料蒐集及擴充之依據。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推動多元族群的對話:以公開透明程序訂定民眾提案機制,提升各部會制定相關政策之文化敏感度,促進國內多元族群文化的發展。

  2. 提升臺灣原住民族的國際能見度:公私協力共同參與南島語族相關資料之開放,推動臺灣成為南島學(研究)之重鎮並促進原住民族的國際參與。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與OGP核心價值中的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相關,藉由揭露原住民族跨域及國際合作與交流之成果,有利於民眾取得相關原住民族跨域及國際交流計畫之訊息,透明化資訊對於民眾之參與將產生正面效益。此外,透過相關資訊之公開分享,更有助於社會大眾監督施政作為、表達意見,作為本會後續相關政策研修之參考,以俾達成公共參與及課責之目的。

其他資訊:

行政院於2019年3月19日核定「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2020年至2025年)」,計畫總共分為五大策略,是以語言文化為核心,向外延伸出-區域產業發展、學術與政策研究、人力資源發展以及基礎型會務建構等工作,計畫總經費為新臺幣7.39億元。

3-4 推動客家議題公共參與

主(協)辦機關:

客家委員會、(各機關)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2018年客家基本法修正後,客語已為國家語言之一,為落實推動,本會陸續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及子法,期各項計畫及策略能有助於客家語言文化永續發展,然而在過往推動相關政策時,有關公民參與部分,面臨以下問題:

  1. 本會長期透過委員會議、諮詢委員會議及地方客家事務首長交流會議等各式會議,蒐整客家民眾、客家社團及地方政府等意見。然而,部分會議與會人數過多,與會者背景及關注議題有所不同,導致意見過於繁雜,難以聚焦特定議題討論。因此,透過承諾事項強化公民參與機制,期能讓各族群共同參與,讓客家各項施政得以納入更為廣泛之意見,使得客家事務推動更加順暢。

  2. 本會諮詢委員大多數為銀髮高齡者,雖近年來已增聘年輕人,但青年參與仍有待提升,由於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需要青年代代傳承,期透過現代公民科技,增加青年參與意願。

  3. 本會辦理諮詢會議時有無法聚焦議題或建議事項欠缺公眾性之情事,為能達到有效且具共識之會議,需讓與會民眾事先充分了解議題,因此,與議題相關資訊須透過適當管道提供予外界。

承諾事項內容:
  1. 鼓勵公私協力推動政府客家政策或措施推動政府客家政策或措施,保障客家文化永續發展。

  2. 運用科技優化客家公共事務參與方式,鼓勵客家青年共同參與客家公共事務。

  3. 增加本會相關政府資訊開放的廣度及深度。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透過公民參與機制,讓對議題有興趣之非客家族群也能共同參與。

  2. 利用科技建立公民參與平台,鼓勵客家青年參與,提升客家認同及公民參與之民主素養。

  3. 透過資訊公開、適當的工具、實質改善的決策模式等面向,以達到有效的公民參與並深化民主。

  4. 政府推動客家政策時,於政策草擬階段倘能強化民間參與機制,即可在政策形成階段,適度納入各界意見,將有助於後續政策推展;或於政策執行階段蒐整各界意見,據以修正相關政策,更符民眾所需。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本承諾事項將強化公私協力共創公民參與機制,主動關注民眾需求,並增加民眾參與客家公共事務之契機。

  2. 有助於完善各項客家公共政策之完整度,並提升民間共同參與,促使社會大眾更加關注客家族群發展議題。

  3. 創造更多民眾直接參與客家公共事務發展之機會。

其他資訊:

四、落實清廉施政

在以「標本兼治」為核心原則,推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的清廉施政政策主軸下,臺灣將進一步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推動揭弊者保護立法,搭配現有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等機制之精進與擴大建構,從企業、學校、社區等方面長期深入耕耘,逐步喚起全民反貪意識,形塑對貪腐「零容忍」的社會風氣,有效遏止公、私組織內部之非法與不正當行為,同時兼顧保障人權,達到高度廉潔與法治進步之國家。

4-1 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

主(協)辦機關:

內政部、(監察院)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及支用情形,一直為各界高度關注,依2018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第21條規定,擬參選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內容應全部對外公開,已逐步讓政治獻金收支情形更為透明。惟選舉經費除政治獻金外,尚包含擬參選人自有資金之支用,該自有資金非屬政治獻金範疇,卻是公民團體相當關切的部分,希望能更有效促進政治獻金或選舉經費流向之透明化,如選舉廣告出資者等資訊之揭露。另擬參選人以政治獻金支付競選所需相關費用,若廠商為其特定關係人,易遭質疑有私相授受、圖利情事,亦有認為應強制規範對外揭露之意見。

承諾事項內容:
  1. 研議政治獻金或選舉經費透明化機制:

    盤整現行政治獻金或選舉經費透明規定及實施情形,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以公私協力方式蒐集制度檢討意見。

  2. 更新政治獻金資訊系統,公開關係人交易資訊:

    監察院2020年7月23日修正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明定關係人交易資訊應予揭露,爰更新「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政治獻金申報暨管理系統」(紙本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查閱平臺(全面公開資料)」及「政治獻金查核系統」(違法裁罰)等4系統,在既有支出對象之姓名(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記字號)、用途、金額等欄位外,增列關係人資訊之填報、顯示及檢核功能等欄位,並適用於111年九合一選舉,將關係人交易資訊對外公開。

  3. 推動強制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之修法作業:

    修正政治獻金法,將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之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並針對未揭露者處以罰鍰,以強制政黨、擬參選人揭露政治獻金支出對象為其關係人資訊。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針對政治獻金或選舉經費透明化議題進行現況盤整,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共同溝通討論,具體落實公共參與精神,有助強化政治獻金及選舉經費公開機制。另修法強制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更新資訊系統,亦將促使政治獻金支用情形更為公開透明,防杜不當利益輸送,促進政治清廉。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與 OGP核心價值中的透明、公共參與、課責相關,藉由政黨、擬參選人政治獻金、選舉經費支用情形之透明,以及公眾參與之監督,使政黨、擬參選人政治獻金、選舉經費之支用更具透明性及可課責性。

其他資訊:
  1. 政治獻金資訊系統之更新及後續受理申報並將資訊公開,係由監察院辦理。

  2. 有關關係人交易資訊揭露之修法,係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檢討。內政部業擬具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23條、第36條修正草案於2019年8月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嗣因另擬具該法全案修正草案於2020年6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依行政院指示將該3條草案併入全案草案,2020年8月4日及11月16日行政院羅政務委員召開會議審查,全案尚未審竣。

4-2 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主(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機關)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國家重大公共建設或重要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因金額龐大,引起社會各界矚目,在各方勢力交相關切和覬覦下,使承辦公務員面對各項決策,承受巨大壓力,為避免遭受質疑,做法可能傾向保守,結果可能降低了重大公共建設的效率和品質,引發民怨。

為了守護我國重要公共建設品質,提供人民優質的政府服務與提升國家競爭力,法務部於105年函頒「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要求廉政署及所屬政風機構以有限的人力,配合機關首長需求,針對國家重大公共建設或重要採購,協助機關成立廉政平臺,讓廉政署、檢察、調查等機關參與重大建設案件的辦理過程,並引入專業機關(如工程會)及外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的參與,也秉持資訊透明公開的精神,藉此排除外部勢力的不當干預,使公務同仁安全安心、勇於任事。

廉政平臺運作至今,各界對廉政平臺的運作、內涵及效益仍不甚瞭解,各廉政平臺辦理機關雖已設置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但資料取得的便利性及可利用性,與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民眾需求,仍應積極尋求加強。對於如何推廣廉政平臺,及如何調整模式來適應愈漸龐大、多元的規模件數,是廉政平臺未來面臨的挑戰。

承諾事項內容:
  1. 建立與精進跨域合作的參與機制: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由法務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成立廉政平臺,建立與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廠商、民眾等多元利害關係人跨域溝通的管道,透過平臺會議將採購過程遭遇問題提出討論,公私協力尋求最適解決方案。另定期蒐集反饋意見,持續精進及滾動修正廉政平臺做法。

  2. 設置與優化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廉政平臺成立後,由機關設置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將案件背景、規劃過程、辦理進度、案件釋疑及相關會議資料與紀錄等資訊對外公開。另持續檢視公開內容是否對增進民眾對重大建設之瞭解、信賴與監督有所助益,隨時更新及優化專區或網頁內容。

  3. 建置「廉政平臺單一入口網站」:連結各機關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視覺化呈現平臺相關資訊及數據,提升資料取得的便利性。

  4. 研擬廉政平臺公開資料統一架構及格式:參考國際開放資料及開放採購應用實例,徵詢內部顧客及外部專家意見,研擬廉政平臺公開資料統一架構及格式,建議機關試行辦理,提升平臺資料可利用性,便利未來加值應用,發揮資料最大效益。

  5. 加強行銷廉政平臺典範案例:整合聚焦廉政平臺成果效益,以國際語言及容易理解方式呈現典範案例做法特色,加強向國內外行銷廉政平臺帶來助益,鼓勵機關首長成立廉政平臺。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提供公私部門共同參與國家重大公共建設的管道,建立檢、調、廉政、採購機關與私部門間的夥伴關係,降低外力不當干預的廉政不法風險,營造公務員能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使廠商能獲得合理權益,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得如期、如質、無垢完成。

  2. 增加辦理過程的透明度,提升全民共同監督的可及性,結合數位科技工具,活化平臺間資訊的串聯運用方式,改善平臺資訊散落各機關不同網頁的現況,便利全面瞭解及掌握平臺案件資訊。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揭露更多政府重大建設資訊,促使更多社會大眾獲取相關資訊,有效降低外界疑慮及不當外力干預,共同監督國家重要公共建設,與OGP核心價值之透明、公共參與及課責相關。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與行政院函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具體策略第五點執行措施(二)」之序次18「針對民眾權益相關事項,採行透明措施,提高審駁過程之透明度,促進民眾監督之可及性。」具關連性。

4-3 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

主(協)辦機關:

法務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有鑑於現行社會重大貪瀆舞弊案件型態多為隱匿性及封閉性,若非內部人士勇於揭發,難以即時發掘弊端,我國部分單行法規雖已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但尚乏直接對不法資訊揭露者之整體保護體制。

  2. 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為鼓勵及保護揭弊者勇於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有制定專法一併規範之必要,以提供民眾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進而建構貪污零容忍之社會氛圍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承諾事項內容:

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宣示政府鼓勵揭弊,並落實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決心,亦賦予揭弊者正面形象,扭轉社會長期對揭弊者之不當負面觀感及形象價值。

  2. 落實揭弊者保護,將保護權益明文化,提供揭露不法資訊之揭弊者全面性保護之規範機制,涵蓋身分保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保護、責任減免及損害賠償等措施,亦將近期社會關注的故意排擠或孤立揭弊者之職場霸凌明列為不利措施之一,揭弊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 攜手公、私部門共創良善吹哨環境,並鼓勵企業自發性建構內部通報管道,使企業可事前有效預警弊端發生,避免損害擴大,有助企業營造永續經營的治理文化。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本承諾事項將揭弊者保護權益明文化,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之保護機制與環境,促使民眾參與揭露貪瀆相關犯罪及重大違規行為,以即時發掘弊端,有效打擊政府機關及私人企業內部不法行為,全民共同達成促廉反貪之目標,與OGP核心價值之透明、公共參與及課責相關。

其他資訊:
  1. 本承諾事項與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編號78、80號「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序號:62-1-3、62-2-2)相關。

  2. 本草案於2019年5月陳送立法院審議,後因2020年立法委員改選,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2020年綜整前屆立法委員之審議意見,於2月20日及9月22日將修正草案重新陳報行政院審查,期間經行政院邀集各機關於3月11日及6月5日召開2次審查會,現由行政院審查中。

五、執行洗錢防制

為確保臺灣建立更透明、更有秩序及更健康的金融環境,並與國際接軌,促成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將持續強化公司申報資料之即時性與正確性,運用法人透明度資訊防範空殼公司進行異常不動產交易,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落實宗教財團法人會計查核、監督輔導及洗錢防制風險評估,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強化整體金融效能及防制犯罪對民生造成的危害,打造臺灣成為優良信譽評等的亞太地區反洗錢典範,致力成為國際洗錢防制的重要夥伴。

5-1 實質受益人資訊透明

主(協)辦機關:

法務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警政署、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1. 多年以來法人或法律實體社會交易活動益增,不法人士可能利用法人從事洗錢行為,以人頭等方式隱匿實質控制公司或最終受益之人而隱匿財產,造成執法機關無法查到實質受益人追償犯罪所得,影響交易安全,違背社會公義。而工商業界對於受查詢實質受益人之架構建立亦常有疑慮,影響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之意願。

  2. 由於公益信託之設立具公益性質,並享有相關稅務優惠,惟外界對於公益信託之透明度有所疑慮,宜強化公開揭露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及非自然人之受益贈人資訊,以利公益信託之透明化。

承諾事項內容:
  1.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及「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兩大平台查詢及申報,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研擬擴大平台資訊之使用(如授權查詢等),使相關資訊更正確、適切、即時。並提升及促進公眾對於法人透明度之認同意識,研訂由各機關對民眾、公務人員、產業界、民間公會團體加強宣導或教育訓練。

  2. 「推動信託業依相關法令辦理公益信託客戶資訊揭露事宜」:目前信託業及信託公會網站,已公開揭露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及非自然人之受益人資訊,為進一步強化公益信託資訊透明,信託法修正草案已增訂受託人應揭露資訊之相關規定,修法通過後將督導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之信託業依法揭露。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1. 有關公司董監資料之正確性及擴大使用,透過執法機關、金融業及非金融事業人員積極運用,可增進資金流向之透明性,並提升查緝不法之效能。此外,藉由宣導以提升國人對於法人透明度之認同意識,可避免成為協助洗錢之幫兇,進而杜絕人頭公司產生。

  2. 目前金融機構擔任信託受託人,係依FATF第10項建議客戶審查規範,辨識實質受益人,並取得上開對象之資訊,且信託業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已有公開揭露公益信託受託人及非自然人之受贈人資訊,本會將在現有機制下持續督導信託業依規定辦理,以利公益信託之透明。透過信託業對於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扼阻公益信託遭濫用,促進公益信託發揮促進公益之效能。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促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及「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之使用便捷性,強化查詢功能,以落實資訊透明度,保護人民交易安全。

  2. 增進工商業界對「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之查詢運用及「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申報義務之了解,對工商業界持續說明,有助於民眾參與重要議題。

  3. 身為公司法制主管機關致力於建立法人透明度制度,並強化其功能。

  4. 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之信託業依信託法揭露相關資訊,有助於提高公益信託資訊透明度及強化公眾監督功能;如未依法揭露,信託法修正草案亦定有對受託人之裁處規定,故符合透明、公共參與及課責之核心價值。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與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缺失改善計畫相關,建議經濟部朝向法人透明度,建立實質受益人揭露機制,以符合FATF建議第24項法人透明度和實質受益權之標準。

5-2 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

主(協)辦機關:

內政部、(法務部)

承諾事項之描述:

承諾事項涉及的公共問題:

財團法人得收受捐款,組織財務透明化為社會大眾所關心之議題,故2019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6條定有財團法人財務公開之相關規定。在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中,多數立法委員認為應以專法規範宗教財團法人,故於第75條明定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該法。宗教專法完成立法前,應如何有效監督宗教財團法人,避免成為洗錢防制漏洞,成為各界關注焦點。另寺廟亦得收受捐款,如何增進財務管理觀念、健全財務運作,亦為各界關注議題。

承諾事項內容:
  1. 加強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財務監督:專案委託會計師對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進行實地財務查核,並定期進行防制洗錢之風險評估。

  2. 結合各類型宗教團體輔導所轄成員健全財務管理機制:以政策型補助或公私協力方式辦理財務運作優良團體之觀摩會,及建立正確財務管理觀念之講習會。

  3. 結合法務部及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辦理洗錢防制宣導:透過對宗教財團法人及寺廟進行洗錢防制教育訓練,培養洗錢防制風險意識。

  4. 與地方政府合作促進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化:內政部及地方宗教主管機關分別公布依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宗教財團法人及寺廟名單,供社會大眾檢視。

承諾事項對公共問題的貢獻與助益:

持續推動宗教團體之財務監督、財務健全、洗錢防制、財務透明等工作,建構更完整的洗錢防制機制,有效促進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化,俾利我國在下次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國際評鑑中獲得更好的成績,也協助我國在OGP開放政府國際評鑑中同樣取得佳績。

承諾事項與OGP的核心價值之關連:
  1. 透明:透過委託會計師實地查核,宗教財團法人之相關財務紀錄、單據、報表,皆須保存完整,以利核對,並對政府及第三方專業公正人士(會計師)公開,未依規定申報者公開於官網供社會大眾檢視,達到增加透明之核心價值。

  2. 公共參與:辦理健全財務制度之觀摩講習及洗錢防制之宣導教育訓練,需要宗教團體、中央與地方宗教主管機關、法務部、洗錢防制辦公室的共同協力合作,達到增加公共參與之核心價值。

  3. 課責:透過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規劃之定期風險評估,篩選出特定高風險之宗教團體,俾利宗教主管機關分級進行監督,將有限之資源有效運用於高風險團體之加強監督。

其他資訊:

本承諾事項預算約新臺幣600萬元,並參與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非營利組織洗錢/資恐線上風險評估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