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酷刑 Supplice Part 1 @ Discipline and Punish date: 2021-04-03 author: TreeZi tags: 障礙研究, Foucault --- # 酷刑 Supplice Part 1 @ Discipline and Punish {%hackmd @hackmd/blog-article-base-layout %} ## 閱讀素材 - Michel Foucault著、王紹中譯,2020,《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臺北市:時報文化。 - 第一章:〈犯人的身體〉,頁 6-57。 ## 心得(先寫起來以免忘記) - 酷刑與犯人的身體: - 第一個議題:身體是什麼?→關於身體的知識 - 第二個議題:為什麼要有這個知識?→權力與知識的關係 - 第三個議題:權力如何(以及為什麼要)認知犯人?→犯人在國家裡的意義與功能 - 第四個議題:權力如何界定刑罰?→刑罰的方式、邏輯、目的與功能。 - 舉例來說:老師/學校/教育制度與學生: - 權力(者):老師/學校/教育制度 - 知識:可以粗略這麼說,是關於「什麼叫好學生的知識,與此同時界定出壞的學生」 - 犯人(及其身體):壞學生的行為、動機、理由、病因(如果可以歸咎的話) - 刑罰(及其系統): - 刑罰系統:診斷學生是否有病(如AD/HD)、學生的家境與家教、學生的學習狀況、認真程度……等等這些都會被納入刑罰系統──在教育制度裡可能是操行成績、家長聯絡簿、或者其他要向校方、輔導單位、政府部門報告的內容──之中。 - (過時的)刑罰:體罰、罰站→以折磨為導向,意圖使犯人用身體緊記這套「知識與權力」的系統 - 刑罰:罰寫、悔過書、在聯絡簿上向家長通知→使學生「重新具備學習的能力」 - 回過頭來討論知識與權力的關係: 1. 不存在「沒有知識的權力(關係)」,也不存在「沒有權力(關係)的知識」 > 權力是施為(to do)的過程、狀態和關係;知識則是界定對象的分類、歸納、判斷的認知系統。 > 所以,不存在「沒有教育現場的教育知識」,也不存在「沒有教育知識的教育現場」。 2. 也因此,知識就是一套(關於身體的)權力微觀物理學。 3. 也因此,知識會依著權力而有所改變(因為兩者是同時存在的關係) 4. 也因此,使用這一套知識的制度/體系(例如學校、某班、某班的班導師)只會有破碎的知識。 > 學校、某班、某班的班導師,會依據**它**的現場需求,而發展出一套「認知同學好壞」的知識;這套知識是跟**它**的權力(關係)有直接的關聯性。 > 老師不可能發展出一套「它用不來的」知識(例如翻轉教育之於放牛班)。 --- ## 提問與修正過程 |提問|修正過程| |:---|:-----| |酷刑是什麼?酷刑經歷哪些變化?|酷刑是以折磨身體為前提的刑罰,要讓犯人感受到痛苦,從而知曉他的罪過與罪惡。最終犯人會因為他的罪行伏法。<br>酷刑經歷了演變,它不再展示於公眾眼前,改為私密的方式,快速、有效率、不帶過多痛苦的方式了結犯人的罪行。| |社會如何看待犯人?從「六法全書一律死刑」到管制、監禁?|犯人的罪不再是(也不只是)他的「罪行」,還包含他這個人所有可能有罪的一切事務(個性、疾病、家庭、種族、膚色……),所以犯人本身就是「有瑕疵」的罪人。<br>而對於犯人的懲罰,刑罰體系也不再從「他的行為」出發,而是從「他這個人」著手,進行改造、改善、教化、治療、規訓、臣服,好讓這個罪人能夠適應社會。| |犯人的身體具有什麼意義?酷刑(或者說刑罰)對犯人(以及犯人的身體)來說有什麼意義?|犯人的身體在酷刑底下是作為贖罪(行)的意義,而在監管與教化的刑罰方式下,犯人的身體則是要經過改造,為他「有缺陷的靈魂」進行洗滌與彌補。| |施加傷疤:讓人一眼就可以辨識你是壞人?<br>教化犯人:讓你從壞人變好人?|轉為隱蔽、不再外顯。<br>透過各種刑罰與監管方式,讓人脫胎換骨。| |犯人要如何回到「社會」?還是就不回去了,通通關起來呢?|犯人透過規訓與監管,適應社會的生產機制與運作流程。回不去的沒提到。| |「知識-權力關係」經歷了什麼樣的轉變?|| |是什麼樣的「知識-權力關係」將犯人免除「死刑」的刑罰?亦即:酷刑(或者說死刑)為何不被國家考慮?|| |犯人的犯行與犯意(對照來說,就是犯人的身體與靈魂)為何國家偏重後者?是因為從犯罪意圖來說,犯人的問題已經 **==不再只是他的犯罪行為==** 了嗎?他的問題是他「整個人」?那為什麼這個有問題的「整個人」不能處以死刑?|| |最後,當代國家與社會為什麼亟需要把犯人「留下來」呢?|| ## 文章架構 ### (一)本文主旨 1. 探究刑罰如何施加在犯人的「身體」上,以及犯人的身體如何被刑罰體系理解。 2. 刑罰為何轉為隱微?為何對犯人的「身體」採取監管? 3. 監管「身體」的技術與背後的認知基礎是什麼?這樣的監管有什麼目的? 4. 最後,探討監管身體的環境:「監獄」的歷史與意義。 ### (二)資料與方法 1. 資料: 1. 有18-20世紀的司法與刑罰記錄; 2. 一些對於懲罰與刑罰的社會學研究(Durkheim;G. Rusche, O.Kirchheimer) 和法學研究(G. de Mably); 2. 在研究和分析方法上,Foucault採以下觀點(頁 37-8): 1. 把懲罰機制聚焦在「它所發揮的功能和效果」來看; 2. 懲罰的方式是犯人被權力(關係)給認知、處置的一種技術,而這個技術本身具有政治性(也就是說,包含著權力關係如何界定犯人); 3. 懲罰犯人的技術與知識與我們的知識是「同源的」,它們都源自於同一種(認知人的)知識。 4. 理解靈魂(對立於犯人的「身體」)在刑罰體系中的意涵、知識、以及結果。 ### (三)文章主要結論 1. 刑罰的對象已從身體轉向生命;而刑罰的手段已從奪取生命轉向監禁、規訓與治療。 2. 關於刑罰的方式,即是一套關於身體的知識及權力關係;這套權力關係重新定義犯人的身體。 3. 監獄是一個將身體的「知識-權力關係」具體呈現的物質空間,同時,在這個空間中「知識-權力關係」也延伸出一套管理身體的微觀技術。 ### (四)問題推導流程 #### (A) 加之於犯人身體的刑罰 從18世紀末開始,作為「宣示」與「表演」意味的死刑已不復見,過往以車刑、遊街示眾、或者其他對肉體進行折磨的酷刑開始被刑罰體系給淘汰。犯罪者了結其罪行的審判形式變得幽微、隱蔽和快速。死刑的執行:「<font face="BiauKai">…必須在夜深人靜的時刻…快速處決,必須將斷頭臺放置於監獄圍牆內,不對外開放,必須藏著行刑臺、……聯外街道封閉起來,必須由司法來追究洩漏現場情況的目擊者,**以便確保處決不再是展演**……</font>」(頁 26);剝奪犯人生命的手段從漫長的折磨,變為「<font face="標楷體">…一種死亡,它在一瞬間完成, ……</font> [是用] <font face="標楷體">**一種觸及生命而非身體的死刑**……,</font>」(頁20-1)。死刑作為施加在犯人身上的刑罰,已從對身體的刑罰轉變為「對生命」的刑罰。 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對於犯人身體的「管控」,犯人所受到的刑罰變得不再是剝奪他的生命,而是管制、限制或者禁止他「行使自由的權利」: > <font face="標楷體">……</font> [刑罰] <font face="標楷體">有可能不再以作為折磨技術的酷刑為重點;現在,它以喪失財產或權利為主要目標。然而,即便一種像強迫勞動、甚或坐牢──純然對自由的剝奪──這樣的懲罰在運作上也從來不會不帶有某種確實與身體直接有關的額外懲罰:**食物配給、性生活的剝奪、毆打、地牢**……。</font> > <font face="標楷體">……因此,在現代刑法機制當中,存在著一種「施以折磨」的內裡──一種不完全受到控制的內裡,但它越來越被一種非關身體之刑罰所包裹起來。</font> (頁 27) 儘管刑罰仍有透過折磨肉體來懲罰罪犯的要素,但目的與形式已不再相同。對如今的法律體系來說,「剝奪和限制犯人權利」其目標已經不再針對==作為犯人肉體的「身體」==,而是針對==犯人的「靈魂」== ── 一種==作為知識與權利關係凝視下的犯人的「身體」== ──進行審判。而審判的目標改為釐清犯人犯案的理由、動機、原因、病因;並且,更進一步地對犯人做出監禁、教化、治療等處置。 #### (B) 作為「矯正與治療」的刑罰體系 上述刑罰重心的轉變意謂著對於「犯人」的認知也有所改變,刑罰體系(如:司法單位、審判單位)在斷定犯人的罪行時,開始考慮更多的因素,例如:「<font face="BiauKai">……對罪犯的認識、對他的評價、對於他本人、他的過往及他的罪行這三者關係的所知、以及在未來可以期待他什麼。……</font> [以及如] <font face="BiauKai">當代精神鑑定中的「反常」與「不適應」</font>」(頁 30)。越來越多潛在與可能的因素納入司法審判的過程中,這讓審判變得科學,變得「<font face="BiauKai">不只是針對違法行為的、**更是針對個體的言之成理的掌控**;不只是針對他們所為,更是針對他們所曾是、所是、所將是及可以是。司法將靈魂附加近來,表面上是〔為罪行提供〕解釋性及〔為意志與罪行的關連提供〕界定性的,但實際上它**卻是兼併式的**……,法官們一點一點地……開始審判罪行之外的東西:**罪犯的『靈魂』**</font>」(頁 31)。 犯人開始能夠被客觀化地定義,藉由精神醫學、生物學、犯罪學、心理學等等各領域的專業知識,司法體系得以更精準地判斷每一位犯人的情況、了解他的罪行,以及最重要的,犯人該「承擔怎樣的罪與刑罰」。這套複雜的刑罰體系開始納入更多領域的知識,對犯人的理解也日益完善: > <font face="標楷體">……在整個刑事程序及刑罰執行的過程中,充斥著一系列的附屬機構。在主要的審判工作周邊,增添了一些次要司法及平行法官:**精神專家或心理學家、刑事執行法官、教育工作者、負責懲治行政的公務人員**,共同瓜分了司法的懲罰權力……。法庭所判定的刑罰及安全措施**並非斷然被決定**,因為在執行過程中它們可能受到調整,因為**它們被留給其他人而不是審理違法行為的法官來來定奪**:受刑人是否「應得」半自由刑或假釋、是否他們能夠終止其安全觀護,這些確實是一些被交付在他們</font> [也就是專家] <font face="標楷體">手中、根據他們的評估來決定的司法刑罰機制……。圍繞著刑事執行及依個案調整這樣的準則發展的整部機制,**壯大了不同的司法決策單位,也延長了在判決後司法決策的份量**。</font> (頁 34-5) 這些附屬的刑罰審判機構,將刑罰的裁決(不管是否判定死刑)變成一件科學的、行政的事務,讓敲定判決的法官不再如同劊子手一般剝奪犯人的性命──雖然就結果來說一樣,但法官與刑罰制度藉由「抽象化的刑罰」、「專業分工的刑罰審判流程」與「隱蔽的處決」,讓刑罰不再只是奪取他人性命(或剝奪他人權利)的過程;更重要的,刑罰藉由科學的、客觀的審判來讓「<font face="BiauKai">判決不單純只是一種罪嫌的審判,一種關於制裁的司法決定;它本身**帶著一種對於正常性的評價及對可行之正常化的一套技術處方**</font>」(頁 34),犯罪者的異常應當透過審判來「變得正常」;換言之,此時的刑罰(及其限縮身體權利的懲處)是帶著==矯正、教化、治療==的期待。對犯人來說,他不再只是「有罪」的人,他的身體不再只該承受折磨;應當受到懲罰的不再是作為犯人肉體的「身體」,而是「<font face="BiauKai">一種深入作用在心靈、思想、意志及傾向上的懲罰</font>」(頁 28),也就是對於「靈魂」的懲罰。 在這裡,Foucault認為這套關於「刑罰體系以及它對於犯人」的知識其實也就是一套「<font face="BiauKai">關於身體的政治技術</font>」(頁 38),當我們從這點出發可以發現: > <font face="BiauKai">人、靈魂、正常或異常的個體為何以刑罰介入之對象的姿態**重疊在犯罪行為上頭;以及,在何種方式下,一種特殊的臣服方式讓作為知識客體──此乃一種具「科學的」地位之論述而言──的人得以出現**。</font>(頁 38-9) 刑罰體系對「身體」進行特定的管理,以便人的身體能更加服從於社會機制之下。刑罰體系發揮著「特定的功能」,除了鎮壓與消除違法的行為以外;更重要的是,刑罰體系展現了「正常人」應該要有的樣子,透過標誌出異常與錯誤,來顯現正常的身體。而在這背後,對於正常與不正常的討論,也就成了這一套關於身體的政治技術的核心,==**關乎如何認知並建立(關於特定的身體的)知識,與一套(藉由暴力地在肉體上)施展知識的權力關係**== 。 #### (C\) 對犯人身體的「知識與權力關係」 構成有關「身體的政治技術學」的知識,並不只是單純的認知,==它包含了一套分析工具==(藉由分類、標誌出特定的身體)、以及==能夠施行這套知識的權力主體==(例如:國家、社會、科學團體等等)。對Foucault來說,知識與權力是密切不可分割的,他認為需要承認: > <font face="標楷體">…權力產生知識(不僅是促進了它,因為權力利用知識,或採行了它,因為權力有用);權力與知識直接聯繫在一起;**而不存在權力關係,卻沒有在知識場域上有相應的構成,亦沒有不同時預設並構成權力關係的知識**……。認識的主體、被認識的客體及知識之型態皆是**權力-知識及它們歷史變革之基本牽連作用下的產物**。</font>(頁 44-5) 在此Foucault指出知識與權力關係之間的共生關係,它們彼此互相依附,知識提供權力關係一套辨識「誰是對象(object)」的工具,藉此權力關係得以運作在對象身上;另一方面,==權力關係藉著知識的界定,才能以「一系列的關係與網絡,將針對對象的策略」執行在它身上==。從犯人身體的管理技術來看,這樣一套「身體的政治技術學」是一套綜合了「知識-權力關係」和「關於身體的暴力壓制、科學控制」的「權力微觀物理學」,它將人視為「==政治的身體==」: > <font face="標楷體">一種由物質元素及技術所組成之整體,這些物質元素及技術對投注在人類身體上並藉著將身體當成知識之客體而使之臣服的種種權力及知識關係,發揮著武器、中繼站、溝通管道與支撐點的功效。</font> (頁 45) 犯人的身體因此超越了「犯罪的身體」,也超越了「作為受折磨肉體的身體」;在這套以「身體的政治技術學」出發的刑罰「知識-權力關係」下,==身體「有血有肉」的意涵已不再是它所關注的焦點==(儘管讓作為肉體的身體受到刑罰的折磨仍然是刑罰體系的手段之一);與之相反,這套知識與權力關係已越來越重視身體的「靈魂性」──==也就是作為「可被分析、理解、管理、控制、監禁、禁止」的「概念化的身體」==。 #### (D) 犯人的身體與作為概念的身體 最後,Foucault想要強調的「犯人的身體」乃是為了被權力主體(例如:國家)所特別標誌出來的「<font face="標楷體">……為了編碼那種標示在受懲罰者身上的『更少的權力』</font> 」(頁 46)的身體。在此這個被標誌的身體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其中一個就是做為「肉身」的身體:受到勞動服務、禁足、剝奪自由的身體。另一個則是「靈魂」的身體,它是: > <font face="標楷體">某種施展在身體上的權力技術學的**實際對應方**。我們不該說靈魂是一種幻覺,或是一種意識型態的作用。……它確實有一種實在性:藉著**施展在受懲罰者身上的權力之運作**(以一種更廣泛的方式施展在受監視者、受管教及矯正者身上,施展在瘋子、兒童、學生、被殖民者身上,施展在那些被固定在生產位置上、不斷受到控制的人身上),靈魂持續地被生產在身體四周、身體表面及身體內部……,</font> [它] <font face="標楷體">**誕生自懲罰、監視、嚴懲及約束的程序當中**……;它是某種權力作用與某種知識參照方式交織其上的項目,它是權力關係藉以催生可能知識,而知識藉以維護及強化權力作用的接合處……。**靈魂是身體的監獄**。</font> (頁 46-8) 所以,回到Foucault所意欲分析的對象──監獄,在這裡有了明確的意義:「[監獄] <font face="標楷體">在其封閉的建築中,它聚集了所有關於身體的政治投注。</font>」(頁 49),==監獄是這一套監管(同時標定)身體與靈魂(肉體與概念)的物質與技術的空間==,在這之中,關於身體的「==知識-權力關係==」得以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