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酷刑 Supplice Part 2 @ Discipline and Punish date: 2021-04-04 author: TreeZi tags: 障礙研究, Foucault --- # 酷刑 Supplice Part 2 @ Discipline and Punish ## 閱讀素材 - Michel Foucault著、王紹中譯,2020,《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臺北市:時報文化。 - 第二章:〈酷刑的亮光〉,頁 58-125。 ## 心得(先寫起來以免忘記) 酷刑的意義: 1. 宣示國家(或者說君主)與人民(或者說臣民)的絕對關係──特別是敵對關係 2. 因為是敵人,所以主權者(國家、君主),需要透過極刑來嚇阻任何潛在的敵人和叛徒 3. 因此證據的裁決必須是隱密的,因為不能讓對主權者(國家或者君王)的褻瀆(也就是違法事宜)被公開在光天化日之下。 4. 蒐集證據與裁決的目的是讓犯人「口頭認罪」,因為當犯人「有違法疑慮之時」,他就已經是主權者的敵人了,敵人必須消滅。 5. 審判的刑罰必須被所有人看見,因為這是對犯人的懲處(背叛者就該得到的下場),同時也再次展現主權者無上的權力。極刑讓主權者的權威在「光天化日之下」展示給他的臣民──或者說敵人──看。極刑彰顯了正義──或者說,主權者需要藉由正義來彰顯自己的權力。 6. 所以,酷刑是這樣一套知識-權力關係:在這個知識中,所有對象(object)都被視為是權力關係的潛在敵人、叛徒和內奸;刑罰體系的目的與功能,在於讓犯人(因此,也就是敵人、叛徒、內奸)認罪並伏法。此時的權力關係則是以主權者的武力為基礎,對臣民進行的恐怖統治。 7. 這樣的描述很類似黑手黨與黑幫:任何違反「組織紀律」的幫眾,都是對於組織、對於老大的蔑視、挑戰、敵視與背叛;因此,要透過酷刑來逼供、來招認;最後,再由公開處覺的方式,讓其他幫眾不敢造次。 8. 換言之,捨棄酷刑的主權者(國家),已不再用這種方式看待他的對象(人民)了。 9. 理由? 1. 第一:國家與人民已經不是敵對關係(至少在平常狀態底下,但一旦進入準戰爭階段;就不一定) 2. 第二:人民的應允,在表面上賦予國家統治的基礎,在核心則藉由「交出」他們的生產和勞動;讓國家得以運作。現代國家在某種程度(至少表面上)是以取得國民的授權與同意,藉以進行理性的(而不是恐懼的)治理技術。所以,國家不會為了「維繫自己的主權」而凌虐犯人,因為國家「不需要這麼做,也能維繫他的主權」。 3. 第三:因此酷刑在這個意義上,對現代國家來說已經不再具有「施展權力的」功能了──因為此時國家的知識-權力關係已經不一樣了;此時需要做的,是釐清犯人的「殘缺」而不是「原罪」。犯人的犯行是他「不做成一個合格的人的結果」,國家施展權力關係的目的在於「矯正、教化、監禁」他,而不是宰殺他。 10. 問題: 1. 但如果是國民要求犯人該死呢?例如鄭捷? 1. 如果國民是國家統治的基礎,那國民「要求」國家宰殺犯人,國家需要做嘛? 2. 答案是:做也不做;看國家「主權穩固」與否。如果國家主權夠穩固,它不一定要宰殺犯人(甚至還可以藉由赦免它的生命來彰顯統治的「人性」); 3. 反之,如果國家的主權不夠穩固(例如2018年蔡英文政府宣判死刑、2014年馬英九政府在學運後判決死刑),它才會需要藉由宰殺犯人來鞏固自己(如同前現代的君王與臣民之間)的無上權力。 4. 死刑與極刑作為一種統治技術,(可以說?)從未被知識-權力關係給拋棄。因為重點仍是在「如何界定施加權力關係於其上的」對象(object)。 5. 下一個問題: ==**關起來跟放出來的差別?人都需要放出來嘛?**== 6. 舉例來說:強國韭菜與習主席 1. 死刑或酷刑,是看習主席有沒有需要;有需要習主席就會做 2. 韭菜的正義有沒有伸張習主席不關心,因為國家機器不是用來服務韭菜的 3. 也因此,韭菜要不就是臣服於習主席的棒棒底下;不然就是趕快潛逃到國外,當個美國人 5. 死刑沒有被廢止,它成為國家機器在必要時刻鞏固權力的工具。 6. 所以為什麼現代國家不常用死刑?因為活人比死人有用,養一個活人可以讓他死;但人死了就沒了。 7. 也因此,對國家來說更重要的是更幽微的對國民的治理技術──要更滲透到方方面面;要更讓國民心甘情願,也因此要強調國家需要的人:理性、客觀、科學、高效率。國民應當內化這些觀點,並督促自己成為國家需要(同時也能讓自己過上好生活)的人。 14. 對國家來說展示酷刑同時也有一種風險,當酷刑無法讓民眾井然有序地參與在「酷刑的儀式與祭典中」時,展示酷刑就帶有對「既有秩序」的挑戰與顛覆。 1. 酷刑具有一種矛盾性:它既要求民眾要積極地參與,又要求民眾要「服從」地參與;它既要展示主權對於人民的無上權力,又要求人民對於自己的被宰制狀態心服口服。 2. 但暴動、騷動、干預等等的群眾行為,總是主權者所無法控制的。 15. 是否回過頭來說,對現代國家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標示出「犯人」的與眾不同之處:因為他夠瑕疵、有殘缺,因此才會被判刑;而國民是正常的人,所以安然無事。這一點在蒐證、審判與刑罰的過程中,犯人都需要「不斷被標誌出它與眾不同的方方面面」以便讓國民能安心地「放縱主權者對犯人進行宰制」。 1.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將犯人「矯治」,矯治這一個動作同時彰顯了犯人與正常人的最大差異:犯人是殘缺的、因而才需要「矯治」;同時矯治這一個刑罰手段也讓國家得以繼續穩固它的統治基礎,因為藉由矯治,國家向國民展示「確認它的無上權力只會用在有瑕疵的人身上」,而不是將所有的國民都視為宰制的對象。國家只處理,作為抽象意義的「生命」,也就是「靈魂」、也就是經由科學所客觀獨立出來的對象(object);國家的刑罰從而是在對「靈魂」進行裁決;而非犯人的肉身──這個肉身讓犯人與常人能相互呼應,因為他們都是血肉之軀。 16. 為什麼不要死刑?進一步來說,是為了防止模仿行為的出現。如果死刑可以讓人出名,死刑可以彰顯犯人「隻身對抗國家公權力的偉大史詩」;那與之相對的,對於違法行為最好的處置就是監管,讓犯人深陷一種「權利被剝奪的處境」;再進一步來說,更好的方式則是讓犯人深信他是「瑕疵而又殘缺者」,讓犯人相信他必須「同化並且回到主流社會之中」──亦即抹除他(在行刑臺上可能被神聖化、英雄化)的差異性。 --- ## 提問與修正過程 |提問|修正過程| |:---|:-----| |「知識-權力關係」經歷了什麼樣的轉變?|對於對象(object)的認知敵人、弒君者、褻瀆者轉變成「犯罪者」、「行為偏差者」。<br>權力關係也從對敵人的凌遲變成對偏差者的矯正。| |是什麼樣的「知識-權力關係」將犯人免除「死刑」的刑罰?亦即:酷刑(或者說死刑)為何不被國家考慮?|死刑並沒有被國家去除。<br>被權力主體(如國家)捨棄的是酷刑,因為權力主體不再需要酷刑了。臣民不再是 ==潛在的敵人或弒君者==?| |犯人的犯行與犯意(對照來說,就是犯人的身體與靈魂)為何國家偏重後者?是因為從犯罪意圖來說,犯人的問題已經 **==不再只是他的犯罪行為==** 了嗎?他的問題是他「整個人」?那為什麼這個有問題的「整個人」不能處以死刑?|本章處理的是酷刑之於犯人的身體,為何國家(或者權力主體)偏好將犯人視為「概念化的身體」在這一章並沒有說。| |最後,當代國家與社會為什麼亟需要把犯人「留下來」呢?|沒有說。| |死刑並未被國家拋棄,它作為一種懲罰犯人的手段仍然保留下來了,只是變得幽微。那死刑基於當代國家來說,具備什麼樣的意義呢?|| |與死刑相對的,監管對現代國家來說,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font size="2">~~酷刑是什麼?酷刑經歷哪些變化?~~</font>|<font size="2">酷刑是以折磨身體為前提的刑罰,要讓犯人感受到痛苦,從而知曉他的罪過與罪惡。最終犯人會因為他的罪行伏法。<br>酷刑經歷了演變,它不再展示於公眾眼前,改為私密的方式,快速、有效率、不帶過多痛苦的方式了結犯人的罪行。</font>| |<font size="2">~~社會如何看待犯人?從「六法全書一律死刑」到管制、監禁?~~</font>|<font size="2">犯人的罪不再是(也不只是)他的「罪行」,還包含他這個人所有可能有罪的一切事務(個性、疾病、家庭、種族、膚色……),所以犯人本身就是「有瑕疵」的罪人。<br>而對於犯人的懲罰,刑罰體系也不再從「他的行為」出發,而是從「他這個人」著手,進行改造、改善、教化、治療、規訓、臣服,好讓這個罪人能夠適應社會。</font>| |<font size="2">~~犯人的身體具有什麼意義?酷刑(或者說刑罰)對犯人(以及犯人的身體)來說有什麼意義?</font>~~|<font size="2">犯人的身體在酷刑底下是作為贖罪(行)的意義,而在監管與教化的刑罰方式下,犯人的身體則是要經過改造,為他「有缺陷的靈魂」進行洗滌與彌補。</font>| |<font size="2">~~施加傷疤:讓人一眼就可以辨識你是壞人?<br>教化犯人:讓你從壞人變好人?~~</font>|<font size="2">轉為隱蔽、不再外顯。<br>透過各種刑罰與監管方式,讓人脫胎換骨。</font>| |<font size="2">~~犯人要如何回到「社會」?還是就不回去了,通通關起來呢?~~</font>|<font size="2">犯人透過規訓與監管,適應社會的生產機制與運作流程。回不去的沒提到。</font>| ## 文章架構 ### (一)本文主旨 1. 酷刑是什麼? 2. 酷刑的知識-權力關係是什麼? 3. 酷刑的歷史轉變 ### (二)資料與方法 1. 資料: 1. 有18-20世紀的司法與刑罰記錄; 2. 一些對於懲罰與刑罰的社會學研究(Durkheim;G. Rusche, O.Kirchheimer) 和法學研究(G. de Mably); 2. 在研究和分析方法上,Foucault採以下觀點(頁 37-8): 1. 把懲罰機制聚焦在「它所發揮的功能和效果」來看; 2. 懲罰的方式是犯人被權力(關係)給認知、處置的一種技術,而這個技術本身具有政治性(也就是說,包含著權力關係如何界定犯人); 3. 懲罰犯人的技術與知識與我們的知識是「同源的」,它們都源自於同一種(認知人的)知識。 4. 理解靈魂(對立於犯人的「身體」)在刑罰體系中的意涵、知識、以及結果。 ### (三)文章主要結論 1. 酷刑包含三個部分:(1)針對身體的刑罰可以量化,視情況調整劑量;(2)罪行及其刑罰是可以疊加,不同刑罰可以組合、堆疊成更殘酷的酷刑;(3)酷刑必須作為一種祭典和儀式,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展示給所有人民看。 2. 酷刑的目的在於「光天化日」地重申、強調、鞏固君王與臣民的上下關係 3. 酷刑的知識-權力關係乃是建立在君王將一切臣民是為「敵人」的基礎之上;酷刑是要消滅一切潛在的**弒君者**。 4. 酷刑的矛盾: 1. 權力主體(刑罰體系、君王)的矛盾:酷刑本身隱含著權力主體內部的不一致性。 行刑的是劊子手,他的權力得力於君王(透過刑罰體系)的分授;但君王不會(也不需要)分授他的權力,君王是藉由酷刑鞏固他的專斷權力,他可以赦免也可以賜予更嚴峻的酷刑。 2. 酷刑儀式的矛盾:酷刑是「撬開真相大門的工具」,藉由刑罰促使犯人吐實;但另一方面,酷刑也變成犯人與權力主體的角力,讓刑罰充滿「可能顛覆權力」的不確定性,並且,酷刑對身體的折磨也讓犯人成了「能忍受苦刑的偉大英雄」。 3. 人民作為觀眾的矛盾:人民一方面需要積極參與、投注在酷刑儀式中,藉此權力主體的恐怖統治才會生效;但另一方面,藉由受刑人在儀式現場的「表演」,酷刑現場充滿了對權力主體的褻瀆、顛覆和反抗(即便這是權力主體不經意也不願意導致的結果)。 5. 酷刑充滿不確定性,因而不再是權力主體運作權力的最佳手段。對犯人(以及他的罪行)的審判隱匿在肉身之外,由證據的攻防取代了對犯人肉身的折磨。 ### (四)問題推導流程 #### (A) 酷刑是什麼?關於酷刑的身體政治技術學 #### (B) 酷刑的知識-權力關係 #### (C\) 酷刑的亮光/酷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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