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訊實名制與基本權干預 ## 背景 2021年的5月中,行政院為了防疫目的而推行簡訊實聯制,用手機掃描店家所提供的QR碼後,即會出現含場所代碼的通知簡訊,然而此政策某程度上隱含著某人在何時到何地的個資洩漏及濫用危機。 當時的網路上亦有擔憂這些資料可能會遭不當利用的聲音,儘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極力澄清,強調簡訊只會傳送給電信公司,且只保留28天,僅限作為疫調使用,但後續有地方法官吹哨,說明有警方在執行通訊監察時,透過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被告行蹤,違反指揮中心只供防疫使用的承諾,而有資訊不當利用之疑慮。 本次報告主要試圖探討此次事件中簡訊實聯制是否違反個資保護法且干預了哪些基本權,以及在未來如何避免類似做法仍被默許,濫用於未來的各種民刑事案件中,還有這些資訊使用的法律依據為何? ## 動機 ### 簡訊實聯制-->追蹤行跡、方便疫調-->行跡蒐集-->侵犯隱私權? 簡訊實聯制是為了在COVID-19疫情下追蹤人們的足跡,以方便疫調工作防止疫情擴散,然而也蒐集了人民的行蹤,使得政府能夠掌握每個人去哪裡、做什麼,這樣的手段是否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 雖然政府不斷強調簡訊實聯制的資料僅限於防疫目的使用,然而在通訊監察執行實務上,偵查機關依然能夠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相關的通訊紀錄,其中包含簡訊內容,簡訊實聯制下所發送的簡訊,也能為犯罪偵查之目的而被利用。 ### 通訊監察-->用於犯罪偵查?-->蒐集電話門號+位置資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明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簡訊的發送使電信公司掌握包含電話門號使用人的個人資料及位置資訊,犯罪偵查是否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 簡訊實聯制對基本權有哪些干預?以及法律依據? 簡訊實聯制到底對於基本權還有哪些干預,這些對於基本權的干預又有沒有相關法律的依據?成為我們探討此議題的動機! ## 案例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color=#506cbf] *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 指揮中心應正視約束電信公司,全民才能信任防疫 ### 疑問 * 實聯制簡訊在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若以實聯制簡訊據以搜索扣得的物品,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 ## 反思啟發 ### 法源依據、法律授權與法律定性不明 管制行為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平等權」,應有完善的法制配套措施,特別是明確的法源、規範內容以及不配合的法律效果等......。 ### 忽略電信業者資訊蒐集與保管的法律依據與監督機制 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除了沒有相關資安規定外,也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 ### 基本權的保護 當管制行為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時,應明確的提出理據,以確保的管制的利益是大於基本權限縮,管制行為才會合憲。 ## 法源依據、法律授權與法律定性 「簡訊實聯制」在法源依據、法律授權與法律定性不明的情況下,即匆促上路 !管制行為卻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平等權」,應有完善的法制配套措施,特別是明確的法源、規範內容以及不配合的法律效果等。 * 直至民國110年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才提及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 當時許多店家僅提供手機 QR Code 掃描,紙筆填寫普及率低於 QR code 掃描,民眾若不傳送簡訊,則店家極可能會拒絕其購物,民眾生理需求即無法滿足;若民眾違反實聯制而購物,則將受到罰鍰;若傳送簡訊,則其個人隱私將遭蒐集。 * 因此可以說民眾傳送簡訊時,是處於民生購物需求及遭處罰鍰的雙重壓力之下,並不是完全基於其自由意志,若作為對其自身不利的佐證,對其恐怕有失公平。 ### 忽略電信業者資訊蒐集與保管的法律依據與監督機制 「簡訊實聯制」草率上路,忽略電信業者資訊蒐集與保管的法律依據與監督機制!如電信業者不配合,法律效果也未知!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除了沒有相關資安規定外,也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民眾個人資料的資安保管規定,如: * 電信業者是否設有分權與監督機制 * 電信業者儲存民眾行蹤個資後,資料的加密機制(如:私鑰存於CDC,使電信業者除配合疫情調查外,自行無法任意讀取或運用民眾的個資)以及資料多久刪除,提供單一入口供民眾檢視是否已刪除資料。 > NCC:「簡訊實聯制是重要科技防疫措施,嚴謹遵守限定防疫目的、最小化蒐集、保留28天即刪除等原則,會再督促電信事業於受理任何用戶資料調取時,遵守法律相關規定」[color=#cc7c43] 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法源依據?電信業者不配合的法律效果? ## 基本權的保護 當管制行為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自由權、隱私權)註[1] 時,政府為了能合憲的執行管制行為,應需明確的提出足夠強大的論證(argument)與理據(justification),來確保的管制行為的利益是大於(自由權、隱私權)且政府提出的管制行為需要嚴格的去貼合管制目的。管制行為才會合憲。 因爆發疫情需濟急,而倉促開發並推行科技管制手段的同時,卻忽略考慮侵犯人民平等權等問題,這是一個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表現嗎? > 註[1]:釋字第603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因疫情管控闕漏,致使疫情大爆發,民眾無不陷於水深火熱與恐慌之中;資訊專長的政務委員,快速開發出簡訊實名制,但其實這種應用科技進行疫調的方法,在他國已是家常便飯,可惜媒體卻瘋狂造神,欠缺法律認知的ㄘㄨㄚˋ政府,也毫無節制的縱容意識形態蔓延,長達數月之間完全沒有完善法律規範,完全忽略憲法平等權的重要性。~~ 見此吾人只覺徒增感傷耳,同時也令本組組員無不自慚形穢。#反串要註明 > (但這裡不是反串)在此敝人敦請長年與 CN5之2 奮鬥的「連公聖豪」醫師,出面競選2040年總統大選,給我國以嶄新氣象,撥亂反正,再創經濟奇蹟。[name=蔡秀吉][color=#ffe970] ## 結論 * 立法:建立簡訊實聯制的完善法制 * 監督:成立中立監督機構 簡訊實聯制可能侵害個人隱私與平等原則,因其法律依據及實施細節不明,使得個資安全無保障,為了避免被不當人士運用,應建立簡訊實聯制的完善法制,在下一次未知的挑戰來臨之前,我們應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並授權給行政機關,透過授權的明確性來確保簡訊實聯制所欲達成的目的與其手段有所關聯,保障人民的權益。 包含但不限於何人可以蒐集、儲存以及使用相關資料,以及相關資訊的保存形式或有銷毀期限,更重要的是人民相關權益被侵害的救濟辦法。而另一個保護人民權益的方式則是透過中立第三方機構監督相關行政機構使用資料來避免行政機關濫用其權利,儘管希望不要有再一次疫情來襲,但當那天到來,希望我們已建立完善的法制來使用簡訊實聯制這一雙面刃。 ### 參考文獻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 [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42571) * [從 SARS 到 COVID-19 重大傳染病防治與基本權干預](https://hdl.handle.net/11296/7gstd4) * [COVID-19疫情管制下之隱私權與個資保護](https://dissent.tba.org.tw/society/1018) * [救災的科技,行動的公民:疫情下公民的協作與自救](https://thenewslens.com/article/159706) ### 推薦閱讀 * [簡訊實聯制觀察筆記(一):法規背景與使用趨勢](https://infolaw.iias.sinica.edu.tw/?p=4981) * [簡訊實聯制觀察筆記(二):統計資料來源比較與開放性問題](https://infolaw.iias.sinica.edu.tw/?p=5002) * [簡訊實聯制觀察筆記(三):用量變化因素與裁罰爭議](https://ai.iias.sinica.edu.tw/sms-contact-tracing-3/) * [簡訊實聯制觀察筆記(四):防疫實益與總結](https://infolaw.iias.sinica.edu.tw/?p=5064) ### 課程資訊 >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 全球網路治理 > > [name=林心崴、顧允中、蔡秀吉、連聖豪、魏均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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