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補數位治理空白:強化台灣性平三法應對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建言 > 報告單位: 數位治理與人權政策顧問 > 目標讀者: 立法委員、數發部、教育部 > 報告: 2025年3月 ### **1\. 執行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本報告旨在剖析台灣現行「性平三法」在應對層出不窮的 **數位性別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 DGBV)** 時所面臨的法規空白與執行困境。經比較西班牙與歐盟之立法實踐,本報告識別出台灣在 **「法律定義不明確」、「平台責任不彰」與「跨境執法困難」** 等三大治理缺口。為此,我們提出三項具體且本土化的核心政策措施: 1. **措施一: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明確納入數位暴力定義與樣態。** * **具體作法**:建議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中,增訂「數位性別暴力」之法律名詞,並以附款例示其主要樣態,應至少涵蓋: * (1) 未經同意攝錄、散布或威脅散布性私密影像; * (2) 利用人工智慧或電腦合成技術製作或散布不實之性化影像(性化深偽); * (3) 透過網路或數位工具進行之長期監視、騷擾與追蹤(網路跟蹤)。此舉能為第一線執法與司法機關提供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 2. **措施二:增訂「平台業者協力義務」專章,建立通知及移除與資料調取機制。** * **具體作法**:建議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DSA) 精神,於《性騷擾防治法》中增訂專章。一方面,建立被害人或主管機關可要求平台先行移除或限制瀏覽違法內容之「通知及移除」(Notice-and-Takedown) 機制;另一方面,明確規範司法警察機關在取得法院核發之「調取票」後,得要求平台提供加害人有限度之註冊資料(如 IP 位址、註冊電郵與手機號碼),以利案件偵辦。 3. **措施三:由數位發展部主導,建立與跨國平台之「緊急案件處理綠色通道」。** * **具體作法**:針對加害人或平台主機在境外之案件,建議由**數位發展部**作為主責機關,偕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及**法務部**,主動與主要跨國數位平台(如 Meta、Google、X Corp.)在台分公司或其亞太區法務部門,建立「常態性政策暨執法溝通管道」。此管道旨在處理現行司法互助程序緩不濟急之案件,建立針對重大或緊急數位性別暴力事件之「緊急通報與處理機制」(Emergency Reporting and Response Mechanism),以加速內容移除與證據保全。 ### **2\. 問題背景:數位時代下的新挑戰** 台灣近年雖已完成性平三法之重大修正,旨在強化對性騷擾受害者的保護。然而,修法內容多半聚焦於傳統線下場域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對於透過數位科技進行的性別暴力,仍顯捉襟見肘。數位性別暴力的特性,如**匿名性、散布的病毒性、證據的易逝性及跨國界的複雜性**,使現行法規面臨嚴峻挑戰。諸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運用 AI 進行「性化深偽」(Sexualized Deepfakes)、線上集體羞辱與網路跟蹤等行為,其傷害之深遠與快速,遠超過傳統法律框架所能即時應對的範疇,亟需更精準的法律工具予以匡正。 ### **3\. 國際標竿分析:西班牙與歐盟的啟示** 國際間已針對此類新型態威脅採取積極立法作為,其中西班牙與歐盟的經驗尤具參考價值: * **西班牙的「明確立法」模式**:西班牙《組織法》不僅明確將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網路跟蹤等行為納入刑法規範,更引入「數位限制令」(Digital Restraining Orders) 等創新保護措施,直接禁止加害人透過任何數位方式接觸受害者,展現了國家直接介入數位空間暴力的決心。 * **歐盟的「平台治理」模式**: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則採取不同路徑,它不直接定義內容是否違法,而是課予大型線上平台(VLOPs)更嚴格的風險管理與內容審核義務。其建立的「通知與行動」(Notice and Action) 機制、透明度報告要求,以及賦予主管機關的資訊調取權,有效地將平台業者轉化為數位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協力夥伴。 ### **4\. 台灣法制之核心差距與影響評估** 綜合比較下,台灣在防治數位性別暴力上存在四大核心差距,其負面影響正持續擴大: 1. **法律定義的模糊性**:現行法規缺乏對「數位騷擾」的具體定義,導致執法者在面對深偽、惡意P圖等非典型騷擾時,常因法律構成要件不明而難以起訴,使受害者求助無門。 2. **數位證據的薄弱性**:受害者自行截圖的證據力常受質疑,且缺乏標準化的蒐證指引。證據保全的困難,直接導致案件在司法程序初期即難以成立,加害人因而逍遙法外。 3. **平台責任的真空化**: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影像的部分外,對於其他數位騷擾內容,台灣尚無有效機制可強制社群平台下架內容或提供行為人資料。平台的消極不作為,無異於縱容加害行為持續發酵與擴散。 4. **跨境管轄的無力感**:當加害人或平台主機位於境外時,我國司法權鞭長莫及。冗長的國際司法互助程序完全無法應對網路資訊的即時性,使受害者面對境外侵權時,陷入無法可管的絕望困境。 ### **5\. 政策建言與立法方向草案** 為填補上述法規空白,本報告提出以下具體、可操作的立法與行政建議: #### **(a) 法律定義明確化** * **建議**: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增訂第二項,明確定義「數位性別暴力」。 * **示意句型**:「本法所稱數位性別暴力,指透過電信、網路、AI生成或其他數位工具,實施與性或性別相關,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之行為。其樣態包括但不限於:一、未經同意攝錄、散布、製作或威脅散ub散布性私密影像。二、利用數位技術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之性化影像(深度偽造)。三、網路跟蹤、線上惡意羞辱或性別仇恨言論。」 #### **(b) 數位證據採認標準** * **建議**:授權主管機關(如數位發展部會同法務部、衛福部)訂定《數位性別暴力事件證據保全參考指引》。 * **指引內容應包含**: * (1) 如何完整擷取包含 URL、時間戳記、用戶ID 之頁面資訊; * (2) 如何透過螢幕錄影存證動態互動過程; * (3) 保留後設資料 (Metadata) 之基本方法; * (4) 向平台申請保全電磁紀錄之標準請求程序,以強化數位證據之有效性。 #### **(C\) 平台業者協力義務** * **建議**:修訂《性騷擾防治法》或另立專章,增訂「通知與移除」機制,並課予平台在司法調查中之有限度資料提供義務。 * **示意句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被害人或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訴,並釋明其為權利人及受侵害之事實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系爭內容。……司法警察機關為調查數位性別暴力犯罪嫌疑人之身分資料,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要求平台提供用戶註冊資料。」 #### **(d) 跨境合作機制** * **建議**:由行政院指派專責單位(如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建立與主要跨國平台(如 Meta, Google, X Corp. 等)的常態性、高層級政策溝通與執法合作管道。 * **目標**:繞過曠日廢時的司法互助程序,建立針對緊急案件的快速通道 (Fast-track Channel),以加速跨境內容移除與資料調取流程。 ### **6\. 結論** 科技的發展不應成為人權保障的死角。現行性平三法雖有其基礎,但面對數位時代的挑戰已顯不足。若不儘速填補法規的空白地帶,無疑是將受害者推向孤立無援的深淵。本報告所提之政策建言,旨在借鏡國際成功經驗,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安全、更平等的數位環境。我們強烈呼籲立法與行政機關正視此議題的急迫性,儘速啟動修法議程,確保每一位公民的數位人權都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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