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ert Alexy《法律論證理論》導讀 > - 導讀人:王鵬翔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 - 主持兼與談人:程源中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百川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youtube AEK2WslyW4o %} > **演講金句**:如果有人說你邏輯需要重修,論證或思考有跳躍的傾向,你不要因此難過啦!因為你邏輯不好,論證跳來跳去,思考混亂,基本上就是具有當大法官的特質。 > > 沒,學習法律還是必須得要修邏輯。[name=王鵬翔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 **Argumentation**:論證。提出理由來支持、證立或正當化(justify)某個主張或判斷的活動。 * **Discourse**:言說、論述、對話、論辯。論證是一種語言活動(言說、言論)。論證並非獨白式,而是對話式的活動,一方提出理由來支持某主張,另一方提出理由來駁這個主張(或支持相反的主張) ### 法律判斷的證立問題 * 法學三段論往往不足以證成具體的法律判斷。 * 法學方法論能解決法律判斷的證立問題嗎?法律解釋方法的問題與不足之處 * 法律論證為什麼會涉及評價問題?評價問題能夠理性證成嗎? ## 涵攝推理 ``` 大前提:法律規範(T→R) 小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實S 實現T,亦即其係T 的一個事例。 (S=T) 結論:關於認為特定案件事實,適用R的法律效果(S→R) ``` **舉例** - 大前提: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小前提:A 故意殺害 B。 - 結論:A 犯了殺人罪,應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這個例子中,大前提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規定,小前提是 A 故意殺害 B 的事實。通過涵攝推理,可以得出結論:A 犯了殺人罪,應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律續造 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為解決法律漏洞或適用法律有疑義時,創設新的法律規範或補充原有法律規範的行為。 * **法律續造舉例**:在傳統的法律規定中,沒有針對網路犯罪的明確規定。在網路犯罪案件中,法官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對網路犯罪進行定罪處罰。例如,在一個網路詐騙案件中,法官可以類推適用刑法第 339 條的規定,將網路詐騙行為定性為詐欺罪,並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 ## 目的性限縮 是傳統方法論當中的一種填補法律漏洞的方式。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為了防止法律規範被濫用或擴張,而對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進行限制的一種方法。 * **目的性限縮舉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法律規範的文字,任何故意殺人的行為都構成殺人罪,都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考慮到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即保護人身安全,則可以將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進行限縮。**例如,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情況下,故意殺人的行為不構成殺人罪。** ##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呢? 法學方法論是指研究和運用法律的理論和方法。法學方法論是法學研究和實踐的基礎,它可以幫助法學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 ### 什麼是法秩序的一般原則體系? 法秩序的一般原則體系是指在一個特定的社會或國家中,得到普遍遵守和適用的法律原則的總和。 ## 羅伯特·亞歷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 * **背景**:羅伯特·亞歷克西(Robert Alexy)於 1945 年出生,1976 年於哥廷根大學完成博士論文《法律論證理論》([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https://www.amazon.com/Theory-Legal-Argumentation-Discourse-Justification/dp/0199584222)),1978 年由Suhrkamp出版社出版。該書受 1960 年代學生運動及分析哲學影響,探討法律論證的本質、法律判斷的合理性證立,以及支持法律規範、司法決定和法律命題正確性的理由和論證形式。 * **目的**:法律論證是法律專業人士(例如:法官、律師、學者)為其主張提供理由的關鍵活動。亞歷克西的理論旨在探討法律論證如何在理性論辯的框架內進行,並分析其與一般實踐論辯的關係。 ### 關鍵概念 * **論證(Argumentation)**:提出理由來支持、證立或正當化(justify)某個主張或判斷的活動。 * **論辯(Discourse)**:對話式的活動,參與者提出和反駁理由,以探討和解決問題。論證並非獨白,而是對話式的。 * **法律證立(Legal Justification)**:為法律主張或判斷提供理由,以支持或正當化其正確性,通常涉及規範命題(normative propositions)。 * **理性論辯(Rational Discourse)**:由論辯規則和論證形式定義的程序,強調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 * **特殊案例論(Special Case Thesis)**:法律論證是一般實踐論辯的特殊案例,受制度性因素約束,如成文法、先例、法律學說和程序規則。 ### 法律推理中的證立 #### 內部證立(Internal Justification) * **定義**:關注法律判斷是否能從一組前提(規範和事實陳述)邏輯地推導出來,例如使用法律三段論(大前提 + 小前提 = 結論)。 ``` 舉例: - 大前提:法律規範(T→R),例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小前提:特定案件事實 S 實現 T,例如「A 殺了 B」。 結論:S→R,例如「A 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外部證立(External Justification) * **定義**:關注前提本身的有效性或正確性,需要規範性或經驗性論證來證明其真實性。 * **舉例**:在決定是否保護某種言論自由時,需確定「言論自由」是否包括商業言論,這需要對「言論自由」的定義進行外部證立。例如: - 如果認為「言論自由包括商業言論」,則保護商業言論。 - 如果認為「言論自由僅保護與公共利益、信仰或求真相關的言論」,則不保護商業言論,如藥品廣告。 ### 評價與道德的作用 * 法律論證不可避免地涉及評價和道德判斷,特別是在決定衝突的規範或利益時(例如自由 vs. 公共衛生)。 * **問題**:這些評價是否能被理性地證立?這與更廣泛的道德論辯相關。 > **舉例**:在判斷是否限制某廣告言論時,法官需權衡言論自由與公共健康的價值,這涉及道德與評價判斷。 ### 程序理性 * 亞歷克西提出理性論辯的程序理論,概述了 22 條論辯規則和 6 種論證形式,創建「理想的論辯情境」,確保一致性、自由、平等和普遍性,但不保證單一正確結果。 * **主要規則**: - 基本規則:確保一致性和無矛盾(最低要求)。 - 自由和平等規則:參與者必須自由論辯、地位平等、無強迫。 - 普遍化原則:規範必須為所有人接受,例如在角色互換下或產生所有人都接受的結果。 > **舉例**:在討論是否應保護某商業廣告時,參與者需遵循一致性原則,避免自相矛盾,並確保論辯公平。 ### 法律論證中的制度約束 * 法律論證是制度化的,依賴成文法、先例和法律學說來限制一般實踐論辯的開放性,使其更可預測和可管理,但無法消除所有不確定性(例如:「欠定性」;Underdetermination)。 > **舉例**:在美國法中,商業言論需先類型化,以確定是否受憲法保護,這受到判例法的約束。 ### 批判與替代觀點 * 法律現實主義(例如:Brian Leiter)批評程序理論,認為法律理由無法完全決定司法決定,建議以描述性、經驗性研究(例如:統計、AI 預測模型)取代規範性理論。 * **反思問題**: - 亞歷克西的程序理論是否具有基礎主義特徵? - 欠定性是否揭示程序理論的缺陷? - 經驗研究是否能取代規範性的法律論證理論? > **舉例**:在商業言論案件中,法律現實主義者可能分析法官的偏見或社會背景對判決的影響,而非僅依賴理性論辯。 > **美國法中的商業言論**:在美國法中,商業言論通常會先進行類型化,以確定其是否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 亞歷克西理論的結構 | **部分** | **內容** | **重點** | |----------|----------|----------| | 引言 | 介紹法律論證理論 | 確立理論背景與目標 | | 第一部分 | 實踐論辯理論 | 探討英美後倫理學、哈伯瑪斯真理論、建構主義倫理、佩雷爾曼論證理論 | | 第二部分 | 理性實踐論辯總論 | 提出 22 條論辯規則與 6 種論證形式,強調程序理性 | | 第三部分 | 法律論證理論概要 | 討論內部與外部證立、法律教義論證、解釋方法、先例運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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