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27 === 三個老師其實有明確分工,胡老師主要對RFMO的那些各個國家的規定回來看台灣國內法令的要求,若RFMO可以公布的,就會要台灣政府公布。 台大的蔡老師會對憲法上有關相關的權益做解釋,若對於公開對隱私權、財產權及相關權益的保障若有違反,NGO團體若要求政府公開,他的看法是相關團體需要去舉證這些東西的公開不會違法憲法對這些商業團體的營業不會有影響。 北大前教授郭老師是很多訴願委員會的委員,他其實對於很多行政法還是要去說清楚,為甚麼NGO會是這個法案的利益關係人,或若是法的相關訴訟條款解釋不足,可以去推修法。 有關更多公開實質受益人、VMS、關鍵漁獲的部分,胡老師對於RFMO的狀況上覺得可以就RFMO可以接受的low risky 的資料對政府要求作公布,那些RFMO很多國家都認為會影響國家利益的東西就比較難一步到位,可以想其他管道去公開,但那些比較沒有衝突性的可以先去突破。 對於憲法部分,蔡老師有想VMS的公布、漁工的相關人數薪資的公布是否有影響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公告是否會影響漁船的利益。又公告相關消息給NGO知道協助執法的言論,是否有侵犯的漁業主的隱私權益。若VMS採延後的方式去公布,是否可以保證這些捕魚的地點不會被公布。 對於行政法部分,郭老師表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若在公開相關法令授權不足,可以要立法公開或是可以去要求是否不公開有違憲。對於實質受益人,他也表示有時候那些人都是掛人頭,很難實際抓到那些真正運作的人。 郭老師亦表示,漁業署其實很多東西授權都不足,導致那些適法性很有問題,漁業署也不敢更進一步地去公布,像是漁業法54條第5款要求漁船裝設VMS跟AIS,但並沒有法源授權漁業署可以蒐集這些資料,所以要漁業署更進一步公開這些授權性不足取得的資料,可能他也站不住腳。 漁業署很多東西都是透過行政命令頒布,要有明確的授權,可能就要回到立法院裡面把這些雜亂的行政規章一一授權去處理好,才有辦法有明確的授權可以公告更多資訊。 另外一條路是漁業法的第29條可以授權相關團體去管理相關漁業(對外漁協、海園基金會)團體去做漁業的管理,是否NGO團體可以在裡面當委員去做某種程度的影響,或許也是一條路徑。 對於漁工的工時、平均人數、薪資公告的問題,其實很多老師都表示這些可能有關船主的營業祕密,可能不這樣簡單能夠公布,又很難去對於這些船主提供東西有怎樣的去做驗證,公開上可能真實性也有限(但其實現場很多人反映先求有再求好,或是個資法這些東西是可以要求他們公開的) 最後有關漁工方面有討論幾個可行的方法 1. Elogbook上面每天記錄現行漁工數量(但法源有實據依據可以要求嗎?) 2. 科學觀察員通報漁工工時狀況(但觀察員的授權可能就要透過勞動部法律委託授權讓他們有足夠的執法性,且科學觀察員的生命安全也堪憂) 或是透過幾個法律授權去突破。 最後整個研究案會在一月有粗稿 三月會印刷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