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總則 期末 > 侯英泠 教授 ## 法律行為之通則(民法§71\~74) ### 法律行為之種類 - 單獨行為 - 無相對人:e.g.拋棄動產所有權 - 有相對人:e.g.授予代理權 - 雙方行為(契約):可分為單務、雙務契約或有償、無償契約 - 單務或無償契約(e.g.贈與)仍是雙方行為 - 無償契約債務人的注意義務通常較低 - 集合行為 e.g.成立社團法人 ###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需具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 - 當事人 - 標的(法律行為之內容) - 意思表示 - 一般生效要件 -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 - 標的**合法、妥當、可能、確定** - 意思表示**健全、合致**(除單獨行為) - 特別成立要件:依法定或意定 - 要式性(如:移轉不動產物權需書面登記) - 要物性(如:使用借貸契約於交付時成立) - 特別生效要件:依法定或意定 - 附條件或期限之法律行為 - 無權處分、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同意之法律行為需經承認 #### 標的之合法性 標的合法,係指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律行為可能歸於無效或效力未定、得撤銷。 - 強制規定:法律規定**應該**怎麼做 - 禁止規定:法律規定**不能**怎麼做 若以表面合法的手段,實質達成法律所禁止的目的,稱為**脫法行為**,無效。如更改賭債契約的名義為消費借貸。 #### 標的之妥當性 #####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標的妥當,係不違反公序良俗。契約內容若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之客觀價值,解釋上即可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至於動機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法律行為不因之無效。但如果動機已經變成法律行為的部分,則該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例如:兇手出於殺人的意思購刀,但沒有告訴商店老闆,則該契約有效。但如果兇手告知自己是要殺人,請老闆幫忙做一把好刀,則該承攬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暴利行為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且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或減輕給付。暴利行為屬於補充性規定,如果契約內容已經違反公序良俗,直接無效,但如果未達違反公序良俗的程度,由法院依本條個案判斷要撤銷法律行為還是減輕給付。 ##### 誠信原則 帝王條款,用於在個案中進行調整,使法律行為圓滿完成、保障各方當事人。派生出的原則包含**情事變更**、**權利濫用禁止**(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等。 #### 標的之可能與確定 契約標的(內容)需可能達成並確定,否則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 行為能力(民法§75\~85) ### 無行為能力人 所為法律行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但通說認為代理範圍僅限財產行為,身分行為仍不得代理。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而生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單獨行為:需事前由法代同意,否則無效,法代不能事後承認 - 契約行為: - 原則:需事前由法代同意或事後由法代承認 - 個別法律行為之事前承認或事後同意 - 允許獨立營業 - 事後得撤銷或限制同意,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也可允許受僱、擔任公職 - 換類似工作可以,但差太多的不行 - e.g.同意在摩斯打工,可以換去丹丹,但不能去工地 - 所得薪水$\ne$可以自由處分 - 同意處分之財產 - 僅限處分行為 - 負擔行為視其是否為依年齡身分所必須(黃立) - 侯老師:考慮當初同意處分的原因綜合判斷 - 例外:獨立有效 - 依其年齡身分所必須 - 純獲法律上利益 - 純獲利益而不負擔義務:例如受贈、受免除債務 - 無損益之中性行為:例如取得代理權 - 限制行為能力人詐欺相對人其有行為能力或得法代同意(§83) - 未得法代事前同意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 法代向相對人承認:生效 - 未成年人成年後可以自己承認,也可以不承認 -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代承認,逾期不確答則視為拒絕承認 - 法代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 - 但以訂定契約時不知未成年人未得承諾者為限 :::info #### 侯老師補充:形成權 當事人一方之意思即造成法律行為之取得、喪失、變更的權利。可單純以意思表示行使,例如法代承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也可能需要聲請法院為之(形成訴權),例如撤銷或減輕暴利行為給付。 形成權可能源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如契約解除權。形成權之行使原則上不能設有條件或期限,除非條件成就與否繫於相對人,或期限明確。此外,形成權行使不能撤銷。 ::: ## 意思表示(民法§86\~98, §153\~163) ### 意思表示之要素 - 效果意思(法效意思):期望法律行為效力之意思 - 法效意思與動機的差異:為了求婚買鑽戒,求婚只是動機,要買鑽戒才是法效意思 - 沒有法效意思-好意施惠行為:如邀請朋友到家吃飯,雙方都不期待此約定有法律效力 - 表示意思:想將心中法效意思表示出來的意思 - 拍賣會場舉手打招呼,被當成應買之意思表示,即為欠缺表示意思,因為表意人並不認為這個動作是在做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但為保護交易安全,此意思表示仍為有效,只是可以類推適用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撤銷。 - 表示行為:實際上的表示行為 ### 意思表示生效時期 - 無相對人:表示行為完成時生效 - 有相對人: - 對話之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時生效 -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可支配範圍時生效 -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撤回之表示需與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於其到達 - 使用使者:風險由使用使者的人承擔 ###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或不自由 - 問題意識: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 - 意思主義-以表意人真意為準:有害交易安全 - 表示主義-以表示行為為準:對表意人太嚴苛 - 折衷方式:意思主義為主或表示主義為主。侯老師認為我國是**表示主義為原則、意思主義為例外**;陳聰富老師則認為相反。 ####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 ##### 故意不一致:虛偽意思表示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表意人不想被表示拘束,意思表示仍有效。除非相對人**明知**。 - 若相對人明知,則學說認為類推適用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雙方做假法律行為,無效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得自由主張該法律行為有效或無效 - 隱藏行為:如果實際上假法律行為底下隱藏另一個雙方真正想要的法律行為,則隱藏的行為有效。例如:假買賣真贈與,則成立贈與(隱藏行為) ##### 偶然不一致:錯誤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 標的物錯誤 - 動機錯誤: - 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 若動機表示於外,成為意思表示的內容,且雙方合意以之為法律行為的基礎,此時才能因為動機錯誤而撤銷 - 表示行為錯誤:例如標錯價 - 錯誤類型不重要,而要就錯誤是否為重要成分、影響當事人定約與否而決定 - 錯誤的法律效果: - 意思表示錯誤、表意人無過失、且錯誤在交易上為重要則**得撤銷** - 需於一年內撤銷 - 撤銷後需**賠償**受害人之**信賴利益損害**,除非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原因 - 使者誤傳: - 傳錯人-意思表示無效 - 傳錯內容-得撤銷,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表意人之使者傳達正確,受領使者傳達錯誤,則非誤傳 #### 意思表示不自由 ##### 被詐欺 - 他人故意使表意人陷於錯誤,並使其因此做出意思表示,仍有效 - 相對人詐欺:得撤銷 - 第三人詐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得撤銷 - 被詐欺後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被脅迫 - 因不法的惡害通知而被迫做出意思表示,仍有效 - 不論誰脅迫,都可以撤銷 - 被脅迫的撤銷可以對抗任何人 - 脅迫非絕對強制行為 - 絕對強制行為,如:綁住別人,拿他的手蓋章,因為完全不是出於當事人的意思,所以無效 ## 條件與期限(民法§99\~102) - 條件: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 -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才生效 -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失效 - 純粹隨意條件:純粹依當事人意思決定 - 依債權人意思:有效 - 依債務人意思:停止條件無效、解除條件有效 - 擬制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 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 - 以不正當行為使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 期待權保護:條件成就後可以獲得一定利益者,如果該利益被侵害,則條件成就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69台上3986判例。但陳聰富認為不用等到條件成就就可以求償。) - 期限: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 - 條件&不確定期限清償期:判斷到底雙方是不是本來就一定要清償,只是時間問題(不確定期限清償期)或是依情況可能不用清償(條件) ## 代理(民法§103\~110, §167\~171) ### 基本概念 - 基本結構: - (理論上非必要但應該都有)本人與代理人有基礎法律行為,如委任 - 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 - 代理人為本人為法律行為 - 其效果**歸於本人** - 重點: - **相對人雖然與代理人締約,但他很清楚締約對象為本人,而非代理人** - 顯名代理:契約上表明本人、代理人、相對人 - 隱名代理:契約上只載明代理人、相對人,本人未具名但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間接代理**非代理**:代理人自己和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再依基礎法律關係與本人為法律行為(例如:受任人自己買東西,再依委任契約把東西交給委任人並領取報酬) - 此時法律行為效果在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不會歸於本人 - 本人不明:若代理人只表示自己代理某人,但不透露本人身分。則若本人不願履約、代理人又不肯透露本人身分時,由代理人履約。 - 冒名行為:未得授權,用別人的名字交易。學說認為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人責任,侯老師認為根本不是代理,冒名人應該自己負責。相對人得以當事人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 ### 代理權之授予 - 原則上方式自由,除非委任事務需以文字為之,則代理權授予亦同 - 可以內部授權(對代理人授權)或外部授權(告知相對人) - 授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有因性 - 獨立性:授權行為是否成立生效,與原因行為(如委任)分開判斷 - 無因性/有因性: - 無因性說:就算原因行為(如委任)因各種因素而無效,代理權授予還是有效,可以避免不小心發生無權代理,保障交易安全 - 有因性說:代理權授予是否有效,需視其原因行為而定。侯老師採此說,立論為§108I,交易安全則依表見代理相關規定保障 - 授權之瑕疵: - 受代理人詐欺:得撤銷代理權之授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相對人 - 受相對人詐欺:屬於第三人詐欺不得撤銷?但相對人會因此受益,不公平。所以解釋上該相對人不是第三人,本人還是可以撤銷 - 共同代理:授權數位代理人,原則上代理人應該共同為代理行為 - 複代理:代理人再授權複代理人,原則禁止除非本人同意 ### 代理行為與效力歸屬 - 可以: - 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 - 效力歸屬於本人 - 不行: - 身分行為 - 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 - 感情表示(也算準法律行為) - 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非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 代理行為之瑕疵:原則看代理人 - 例外:如果本人有指示,就該指示的瑕疵依本人判斷 - 特殊情形:代理人詐欺相對人,本人非第三人,因此就算本人不知情,相對人還是可以撤銷 - 法人的代表人、使用人類推代理行為瑕疵相關規定 ### 代理消滅 - 基礎關係消滅 - 撤回授權 - 本人死亡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 代理與類似制度 - 使者:只是傳達訊息 - 法人代表:直接代表法人,也不限於法律行為。法人代表的侵權可能是法人的侵權 ###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 無權代理:本人得承認或不承認,相對人於其承認前得撤回、得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不回應視為拒絕承認 - 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無權代理人與本人間關係,依基礎法律關係或無因管理決定 - 表見代理:雖然無權代理,但外觀上像是有權代理,為保障相對人,本人需要負授權人之責 - 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人需要負授權人責任 - 作出讓別人誤會有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有人在外面說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而本人沒有否認,也需要負授權人責任 ## 無效及撤銷(民法§111\~118) - 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但除去無效部分仍可成立,則剩下部分有效 - 無效法律行為若能轉換為有效法律行為,則轉換 - 明知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行為經撤銷、承認,視為自始無效、有效 - 無權處分需經承認,而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者,禁反言 ## 期日及期間(民法§119\~124) -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