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銀行個資外洩裁罰案
## 緣由:金管會2023/11/28[裁罰案件](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311290001&dtable=Penalty)

## 事實經過
> 自2022年9月及今年5月至7月間,他們陸續接獲匿名民眾反映該行資訊安全問題,而後續查核結果顯示,上海商銀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導致客戶資料外洩,而且未能保有相關軌跡。因此,目前外洩來源至今仍不清楚。
> 匿名檢舉人提供到分行端的紙本資料中,包含了100位該分行的客戶姓名與身分證證號,而且上海商銀60家分行都各自收到屬於自家分行的客戶資料,累計有6千名客戶資料,再加上直接寄到金管會的資料,最終比對統計之後,總共外流1.4萬客戶資料。
* 由此判斷外洩個資數可能更多,檢舉人提供的為1.4萬份。
* 判斷檢舉人資料來源應為Insider或具有連接內網權限廠商。
## 裁罰理由
* 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內控及稽核)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內控制度(第3條)

* 客戶資料保密(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

* 裁罰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 違反事實
###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font color=#800000>未訂定妥適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規範</font>:遲至案發後111年12月15日始明定每半年變更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密碼,長期未辦理密碼變更作業,致客戶資料有外洩風險。
2. <font color=#800000>未訂定完善可攜式設備管理規範</font>:有權使用可攜式設備之人員仍得使用可攜式設備將行內資料攜出,且無妥適之讀取控管措施,不利資訊安全保護。
###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準則已訂定應記錄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惟案關報表系統<font color=#800000>未依內部規範留存個人資料使用軌跡</font>,不利個人資料外洩時,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並影響查核期程。
2. 資訊設備授權及保護管理辦法、個人電腦使用管理辦法規定,<font color=#800000>變更作業環境應經適當測試</font>,派送至工作站之系統安全性更新安裝應確認執行情形。惟貴行<font color=#800000>作業系統上線前及更新時,未能測試出資安監控軟體漏洞,並確認其於工作站之執行情形</font>,致未發現該軟體有未能正常啟動之情形,造成無法控管及記錄可攜式設備資料之存取,影響查核時效,亦無法判斷實際損害情形,不利於後續調查程序。
## Review
### 事前: 身分與存取控制
* 人員身分確認
* 設備控制確認
### 事中: 資料保護機制與記錄
* 注意變更管理: DLP等設備變更或升級後可能失效,可能導致無法正常運作,應進行測試。
* 異常報表覆核
### 事後: 稽核追查
* 稽核紀錄供事後追查
## Reference
iTHome報導
>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6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