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貨車裝載貨物,由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2.85公尺。 - 小客車定期檢驗 - 非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為燃料者 - 未滿 5 年 - 免定期檢驗 - 5~10 年 - 每年 1 次 - 10 年以上 - 每年 2 次 - 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為燃料者 - 未滿 5 年 - 每年 1 次 - 5 年以上 - 每年 2 次 - 普通駕照 - 需年滿 18 歲,無最高年齡限制 - 營業駕照 - 需年滿 20 歲,最高不得超過 65 歲 - 60 歲職業駕駛人每年體檢 - 種類 * 聯結車 * 大客車 - 座位 10 座以上 或 總重逾 3500 公斤之客車 * 小客車 - 座位 9 座以下之客車 * 大貨車 - 總重逾 3500 公斤之貨車 * 小貨車 - 總重在 3500 公斤以下之貨車 * 曳引車 * 汽車 * 大型重型機車 + 白牌黑字 - 逾 250cc 之二輪機車 + 黃牌黑字 - 逾 250cc ~ 550cc 之二輪機車 + 紅牌白字 - 逾 550cc 之二輪機車 * 普通重型機車 * 普通輕型機車 - 安全距離(公尺) * 小型車 - 時速除以二 * 大型車 - 時速減 20 - 人數 * 小貨車 - 最多 3 人 * 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 - 最多 8 人 - 兒童坐後座 - 貨車裝載貨物 - 不得超過車頭 - 車尾延伸其長度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30% - 裝載高度 - 大貨車不得超過 4 公尺 - 小貨車不屬超過 2.85 公尺 - 速限 - 無限速標誌、限速標線 - 不得超過 50 公里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 - 不得超過 40 公里 -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 - 不得超過 30 公里 - 鐵路平交道 - 應低於 15 公里 - 停車距離 = 反應距離 + 煞車距離 - 行車管制號誌 = 紅綠燈 -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 - 車道線 - (路邊)單黃實線 - 禁止停車線 - (路邊)單紅實線 - 禁止臨時停車線 - (路邊)單白實線 - 路面邊線 - (路中)單白實線 - 快慢車道分隔線 - 單黃虛線 - 行車分向線 - 雙黃實線 - 分向限制線 - 單黃虛線+單黃實線 - 單向禁止超車線 - (路口)雙黃實線 - 雙向禁止超車線 - 單白虛線 - 車道線 - 雙白實線 - 雙邊禁止超車線 - 單白虛線+單白實線 - 單邊禁止超車線 - 車行左右間距為半公尺 - 禮讓先行 - 靠山壁讓靠外緣先行 - 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 圓環外側車讓內側車先行 - 停車入檔 - 上坡道 - 手排入 1 檔 - 下坡道 - 手排入倒車檔;自排入 P 檔 - 停車時輪軩外側與路面邊緣之距離 - 不得超過 40 公分 - 臨時停車時輪軩外側與路面邊緣之距離 - 小型車 - 不得超過 60 公分 - 大型車 - 不得超過 100 公分 -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禁止停車路段,早上七點到晚上八點之間,禁止停車,可以臨時停車 -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全天 24 小時都禁止 - 按鳴喇叭 - 以單響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半秒;不得連續按鳴 3 次以上 - 行車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強制責任保險卡 - 離合器要快踩慢放 - 長度 4 公里以上之隧道的安全距離 - 小型車 50 公尺 - 大型車 100 公尺 - 故障標誌放置距離 - 時速 40 公里以下為 5~30 公尺處 - 時速超過 40 公里為 30~100 公尺處 - 不得連續駕駛超過 8 小時 - 搭鐵指汽車整理金屬部份均與電瓶之負極搭接 - 自排不能用推車方式來起動引擎 - 引擎轉速錶指引擎每分鐘的轉速 - 胎壓過高會影響煞車性能 - 高速或快速公路其輪胎胎紋 - 四輪汽車 - 不得磨損至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 550cc 大型重型機車 - 胎紋深度不得不足 1 公釐 - 高速或快速公路上,如遇惡劣天氣時,其時速應低於 40 公里或暫停路肩 - 底於高速公路最高速限 10 公里者,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故障車輛停放路肩最多以 1 小時為限 - 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不可超車 - 加速車道 - 主線最右側入口處 - 減速車道 - 主線最右側出口處 - 匝道 - 加減速車道與其他道路間的連接部份 - 服務區「休息站」最多只能停放 4 小時 - 車禍鑑定時效為 6 個月內;向事故發生地之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若不服鑑定結果,可在 30 日內向覆議委員會機關申請覆議 - 過失致死需負三種責任:刑事(判刑)、民事(賠償)、行政(吊銷駕照) - 肇事無人傷亡:罰鍰;逃逸者,吊扣駕照 - 肇事致人傷亡:罰鍰;逃逸者,吊銷駕照 - 罰緩 - 紅燈右轉 1,200~3,600 - 闖紅燈 1,800~5,400 + 違規記點 3 點 - 闖紅燈(大眾捷運系統處) 3,600~10,800 - 未繫安全帶(一般道路) 1,500 - 未繫安全帶(高快速公路) 3,000~6,000 - 並排停車 2,400 - 行車中使用行動電話 3,000 - 將 6 歲以下孩童獨留在車內 3,000 + 安全講習 -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3,000~6,000 - 高速公路同車道併行 6,000 - 無照駕駛 6,000~12,000 - 超速最高速限 60 公里以上 6,000~24,000 並當場禁駛 - 設有地磅處所 5 公里內,未依指示過磅 90,000 - 兩車競速 30,000~90,000 並當場禁駛 + 吊銷駕照 - 駕駛人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施以安全講習、並吊扣駕照 1 個月 - 蛇行處以罰緩並吊扣牌照 3 個月,並施以安全講習 - 凡 1 年內吊扣駕照 2 次,且再違反被記點則吊銷駕照 - 吊銷駕照後,以下條件得以重考 - 肇事致人死亡 - 已執行逾 12 年者 - 肇事致人重傷 - 已執行逾 10 年者 - 肇事致人受傷 - 已執行逾 8 年者 - 其它案件   - 已執行逾 6 年者 - 汽車定檢逾 1 個月以上者 - 罰鍰並吊扣牌照 - 違規記錄 3 個月達 3 次者 - 吊扣牌照 - 連續駕車 8 小時 - 吊扣牌照 3 個月 - 酒駕、毒駕 - 吊扣牌照 2 年 - 酒駕初犯 - 吊扣駕駛執照 1~2 年 + 吊扣牌照 2 年 - 機車 15,000~90,000 - 汽車 30,000~120,000 - 酒駕累犯(10 年內 2 次) 120,000 + 吊銷駕駛執照 - 酒駕拒測處 180,000 + 安全講習 + 吊銷駕駛執照 - 營業大客車酒駕初犯 - 吊銷駕駛執照 + 4 年內不得考領 - 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 - 吊銷駕駛執照 - 吊扣駕照期間再無照駕駛 - 吊銷駕駛執照 - 連續舉發 - 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 - 違規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 - 行駛經過 1 個路口以上 - 違規停車 2 小時後再次舉發 起步轉身左右查看 路口擺頭左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