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貨車裝載貨物,由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2.85公尺。
- 小客車定期檢驗
- 非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為燃料者
- 未滿 5 年 - 免定期檢驗
- 5~10 年 - 每年 1 次
- 10 年以上 - 每年 2 次
- 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為燃料者
- 未滿 5 年 - 每年 1 次
- 5 年以上 - 每年 2 次
- 普通駕照 - 需年滿 18 歲,無最高年齡限制
- 營業駕照 - 需年滿 20 歲,最高不得超過 65 歲
- 60 歲職業駕駛人每年體檢
- 種類
* 聯結車
* 大客車 - 座位 10 座以上 或 總重逾 3500 公斤之客車
* 小客車 - 座位 9 座以下之客車
* 大貨車 - 總重逾 3500 公斤之貨車
* 小貨車 - 總重在 3500 公斤以下之貨車
* 曳引車
* 汽車
* 大型重型機車
+ 白牌黑字 - 逾 250cc 之二輪機車
+ 黃牌黑字 - 逾 250cc ~ 550cc 之二輪機車
+ 紅牌白字 - 逾 550cc 之二輪機車
* 普通重型機車
* 普通輕型機車
- 安全距離(公尺)
* 小型車 - 時速除以二
* 大型車 - 時速減 20
- 人數
* 小貨車 - 最多 3 人
* 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 - 最多 8 人
- 兒童坐後座
- 貨車裝載貨物
- 不得超過車頭
- 車尾延伸其長度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30%
- 裝載高度
- 大貨車不得超過 4 公尺
- 小貨車不屬超過 2.85 公尺
- 速限
- 無限速標誌、限速標線 - 不得超過 50 公里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 - 不得超過 40 公里
-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 - 不得超過 30 公里
- 鐵路平交道 - 應低於 15 公里
- 停車距離 = 反應距離 + 煞車距離
- 行車管制號誌 = 紅綠燈
-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
- 車道線
- (路邊)單黃實線 - 禁止停車線
- (路邊)單紅實線 - 禁止臨時停車線
- (路邊)單白實線 - 路面邊線
- (路中)單白實線 - 快慢車道分隔線
- 單黃虛線 - 行車分向線
- 雙黃實線 - 分向限制線
- 單黃虛線+單黃實線 - 單向禁止超車線
- (路口)雙黃實線 - 雙向禁止超車線
- 單白虛線 - 車道線
- 雙白實線 - 雙邊禁止超車線
- 單白虛線+單白實線 - 單邊禁止超車線
- 車行左右間距為半公尺
- 禮讓先行
- 靠山壁讓靠外緣先行
- 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 圓環外側車讓內側車先行
- 停車入檔
- 上坡道 - 手排入 1 檔
- 下坡道 - 手排入倒車檔;自排入 P 檔
- 停車時輪軩外側與路面邊緣之距離 - 不得超過 40 公分
- 臨時停車時輪軩外側與路面邊緣之距離
- 小型車 - 不得超過 60 公分
- 大型車 - 不得超過 100 公分
-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禁止停車路段,早上七點到晚上八點之間,禁止停車,可以臨時停車
-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全天 24 小時都禁止
- 按鳴喇叭 - 以單響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半秒;不得連續按鳴 3 次以上
- 行車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強制責任保險卡
- 離合器要快踩慢放
- 長度 4 公里以上之隧道的安全距離
- 小型車 50 公尺
- 大型車 100 公尺
- 故障標誌放置距離
- 時速 40 公里以下為 5~30 公尺處
- 時速超過 40 公里為 30~100 公尺處
- 不得連續駕駛超過 8 小時
- 搭鐵指汽車整理金屬部份均與電瓶之負極搭接
- 自排不能用推車方式來起動引擎
- 引擎轉速錶指引擎每分鐘的轉速
- 胎壓過高會影響煞車性能
- 高速或快速公路其輪胎胎紋
- 四輪汽車 - 不得磨損至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 550cc 大型重型機車 - 胎紋深度不得不足 1 公釐
- 高速或快速公路上,如遇惡劣天氣時,其時速應低於 40 公里或暫停路肩
- 底於高速公路最高速限 10 公里者,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故障車輛停放路肩最多以 1 小時為限
- 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不可超車
- 加速車道 - 主線最右側入口處
- 減速車道 - 主線最右側出口處
- 匝道 - 加減速車道與其他道路間的連接部份
- 服務區「休息站」最多只能停放 4 小時
- 車禍鑑定時效為 6 個月內;向事故發生地之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若不服鑑定結果,可在 30 日內向覆議委員會機關申請覆議
- 過失致死需負三種責任:刑事(判刑)、民事(賠償)、行政(吊銷駕照)
- 肇事無人傷亡:罰鍰;逃逸者,吊扣駕照
- 肇事致人傷亡:罰鍰;逃逸者,吊銷駕照
- 罰緩
- 紅燈右轉 1,200~3,600
- 闖紅燈 1,800~5,400 + 違規記點 3 點
- 闖紅燈(大眾捷運系統處) 3,600~10,800
- 未繫安全帶(一般道路) 1,500
- 未繫安全帶(高快速公路) 3,000~6,000
- 並排停車 2,400
- 行車中使用行動電話 3,000
- 將 6 歲以下孩童獨留在車內 3,000 + 安全講習
-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3,000~6,000
- 高速公路同車道併行 6,000
- 無照駕駛 6,000~12,000
- 超速最高速限 60 公里以上 6,000~24,000 並當場禁駛
- 設有地磅處所 5 公里內,未依指示過磅 90,000
- 兩車競速 30,000~90,000 並當場禁駛 + 吊銷駕照
- 駕駛人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施以安全講習、並吊扣駕照 1 個月
- 蛇行處以罰緩並吊扣牌照 3 個月,並施以安全講習
- 凡 1 年內吊扣駕照 2 次,且再違反被記點則吊銷駕照
- 吊銷駕照後,以下條件得以重考
- 肇事致人死亡 - 已執行逾 12 年者
- 肇事致人重傷 - 已執行逾 10 年者
- 肇事致人受傷 - 已執行逾 8 年者
- 其它案件 - 已執行逾 6 年者
- 汽車定檢逾 1 個月以上者 - 罰鍰並吊扣牌照
- 違規記錄 3 個月達 3 次者 - 吊扣牌照
- 連續駕車 8 小時 - 吊扣牌照 3 個月
- 酒駕、毒駕 - 吊扣牌照 2 年
- 酒駕初犯 - 吊扣駕駛執照 1~2 年 + 吊扣牌照 2 年
- 機車 15,000~90,000
- 汽車 30,000~120,000
- 酒駕累犯(10 年內 2 次) 120,000 + 吊銷駕駛執照
- 酒駕拒測處 180,000 + 安全講習 + 吊銷駕駛執照
- 營業大客車酒駕初犯 - 吊銷駕駛執照 + 4 年內不得考領
- 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 - 吊銷駕駛執照
- 吊扣駕照期間再無照駕駛 - 吊銷駕駛執照
- 連續舉發
- 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
- 違規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
- 行駛經過 1 個路口以上
- 違規停車 2 小時後再次舉發
起步轉身左右查看
路口擺頭左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