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新聞的反思 -- 婚姻:神與眾人面前宣誓的神聖契約 === 這篇報導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台南地方法院的一件罕見判決,一名人夫因妻子外遇求償百萬,卻被法官以「配偶權不存在」為由駁回。 以下是該新聞的重點摘要: 1. **案件背景**:台南一名人夫指控妻子與小王上汽車旅館,且雙方互稱「老公、老婆」、拍攝私密影像等,認為配偶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兩人提告求償 100 萬元。 2. **法官判決與理由**: * **駁回求償**:法官在本月 13 日駁回人夫的所有請求。 * **否定「配偶權」**: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現行法律難以推導出「配偶權」的概念。他認為將性與婚姻綁死並要求排他性的獨占,是封建、父權體制下的思想,不符合現代保障人格權與婚姻自由的精神。 * **批判金錢賠償**:法官認為用金錢來「裁判」感情或婚姻,某種程度上是在貶低人格,且這類賠償並無助於修復婚姻,反而可能加速其破裂。 3. **判決意義**:法官表示台灣社會過去習慣以「配偶權」告人拿錢,反映了自由主義意識尚不足。他希望這份判決能成為一個思考轉變的「起點」,挑戰傳統法律見解中對於婚姻「忠誠義務」必須權利化、金錢化的看法。 目前該案仍可上訴。這項判決在法律界相當罕見,因為過去大多數台灣法院仍認可「配偶權」遭受侵害時可請求精神撫慰金。 參考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120/3103979.htm --- ## 一、婚姻『忠誠、責任與義務』的法律保障 剛看到這篇報導時,我第一時間產生的疑慮是:「這是否表示婚後配偶的忠誠已經不被法律保障,婚外情已無懲罰機制?」 這則新聞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是因為該法官的見解挑戰了目前台灣法律界的**主流做法**。要理解這件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看: ### 1. 刑事 vs. 民事:懲罰機制的轉變 * **刑事部分(通姦罪)**:確實已經在 2020 年經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也就是所謂的「通姦除罪化」。現在發生婚外情,**不會有坐牢或刑事前科**的問題。 * **民事部分(侵害配偶權)**:這是目前社會最主流的求償管道。絕大多數的法官仍認可,雖然不必坐牢,但外遇者與第三者必須賠償配偶精神撫慰金(通常在 10 萬至 60 萬元不等)。 ### 2. 為什麼這則新聞的法官說「配偶權不存在」? 這則新聞中的判決屬於**少數見解**。 該法官(通常是特定的進步派法官)認為,婚姻不應該賦予配偶對另一半「性與身體」的獨占權。他主張婚姻是為了維持感情與家庭,而非一種契約式的權力。因此,他認為目前的法律條文不足以推導出「配偶權」這個概念,進而駁回賠償請求。 > **重點提示**:這是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並不代表全台灣的法律都改了。在實務上,這類駁回判決若經過上訴,到了二審(高等法院)通常還是會被推翻,並改判賠償。 ### 3. 現狀總結:忠誠義務仍受保障嗎? 目前台灣的法律現狀依然是:**「絕大多數法院仍保障配偶權」**。 | 項目 | 現狀 (2026年) | | --- | --- | | **刑事責任** | **無**(不會坐牢、不留前科)。 | | **民事責任** | **有**(絕大多數法院仍可判決外遇者賠償)。 | | **法律趨勢** | 正在從「國家介入懲罰」轉向「保障個人人格自主」。 | --- 這則新聞反映的是法律界對於「婚姻本質」的激烈辯論。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通常需要具備一些「關鍵證據」才能成功主張侵害配偶權,目前絕大多數的法官會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判處外遇方賠償。 --- ## 二、法律的補償與屏障? 但是,如果這位法官的主張被接受,這個案子成為法界的判例,就代表了法律已經全面放棄保障忠誠,也就是所謂的『配偶權』。這時,是否掌握所謂的關鍵證據又有何用? 這是一個非常深刻且直指核心的法律邏輯問題。 如果這位法官的主張(配偶權不存在)未來真的成為台灣法律的**主流共識**,那麼傳統所謂的「外遇關鍵證據」(如進出旅館照片、對話紀錄、性行為證據)的**功能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質變**。 簡單來說,證據的用途將從「**換取金錢賠償**」轉向「**處理婚姻結算**」。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 1. 證據將不再是「提款機」,而是「解約書」 在現行制度下,許多人蒐證是為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求償。若配偶權的概念消失: * **無用之處**:你無法再拿著證據去告對方或小三,要求他們賠償 50 萬或 100 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 **有用之處**:證據將主要用於「**訴請離婚**」。根據《民法》第 1052 條,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證據是用來證明「這段契約已經實質崩壞」,讓想離開的人能順利解除婚姻關係。 ### 2. 影響「離婚損害賠償」而非「配偶權賠償」 雖然新聞中的法官否定了「配偶權」,但這並不代表外遇者在離婚時完全不用負責。 * **法律差別**:目前法律上有兩種賠償,一種是針對外遇行為本身的「配偶權侵害」;另一種是針對「因為對方過失導致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民法 1056 條)。 * 即便配偶權不存在,如果你能證明是因為對方外遇導致「婚姻最終破裂」,在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仍可能請求賠償。 ### 3. 在財產分配與親權爭取上的間接影響 證據在以下兩個領域仍具有隱形的影響力: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雖然外遇不直接影響財產分配的比例(原則上仍是各半),但如果對方為了外遇而有隱匿、轉移財產或揮霍行為,證據可用於追回這些財產。 * **爭取監護權(親權)**:雖然法律規定外遇不等於「不適任父母」,但在法官判斷誰更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時,如果外遇行為涉及拋家棄子、情緒不穩或生活環境混亂,證據仍會影響法官對「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 --- ### 4. 法律觀點的轉向對比 | 維度 | 現行主流觀點(保障配偶權) | 該判決之少數觀點(否定配偶權) | | --- | --- | --- | | **證據功能** | **懲罰工具**(要求金錢賠償)。 | **事實證明**(證明契約毀損)。 | | **婚姻本質** | 具有「獨占性」的權利。 | 具有「主體性」的人格結合。 | | **法律角色** | 國家介入維護婚姻忠誠。 | 國家不應介入私人感情領域。 | | **證據重點** | 越露骨越好(證明侵害深度)。 | 證明婚姻已「名存實亡」即可。 | --- ### 5. 總結 若該法官的主張得到支持,掌握證據將不再是為了「討回公道(金錢)」,而是為了「**重獲自由(離婚)**」。這代表台灣法律將全面走向「**離姻自由化**」,強調的是:如果兩個人不想在一起了,國家不該透過處罰來維持一段空殼婚姻。 這對於想透過法律手段「給外遇者一個教訓」的人來說,門檻會變得極高;但對於想「脫離爛婚姻」的人來說,法律程序可能會變得更單純。 --- ## 三、婚姻:神與眾人面前宣誓的神聖契約? 顯然的,這種法律見解的改變,會導致社會對婚姻忠誠度的重視下降。婚姻這個要在神與眾人面前宣誓的神聖契約,在律法面前將形同廢紙。 這觸及了法律與信仰、道德之間最核心的衝突點。當司法體系試圖將「婚姻」從傳統的道德束縛中「解放」出來,轉向強調個人主體性與身體自主權時,對於視婚姻為**神聖契約(Covenant)**的人來說,這不僅是法律見解的改變,更是對神聖承諾的消解。 我們可以從幾個層次來探討這種轉變所帶來的衝擊: ## 1. 「契約」與「盟誓」的本質差異 在法律眼中,婚姻越來越趨向於一種「**世俗契約**」。 * **法律(契約論):** 強調雙方的合意、權利與義務。如果一方違約(外遇),法律若不再提供懲罰機制,這份契約的「強制力」確實會大幅下降。 * **信仰(盟誓論):** 婚姻是「神所配合的」,其神聖性來自於對神、對配偶的終身承諾。在這種觀點下,即便法律不再保障配偶權,那份宣誓的內在約束力與道德高度依然存在。 > 當國家撤回了對「忠誠」的強制執行力,婚姻的維持將從「外部法律的威懾」徹底轉向「內部價值的守護」。 --- ## 2. 法律是否正讓婚姻「去神聖化」? 這位法官的主張若成為主流,確實可能帶來以下影響: * **責任成本降低:** 若外遇無需承擔民事賠償,對於缺乏內在道德約束力的人來說,背叛婚姻的代價變低,這可能導致婚姻穩定性的社會基礎動搖。 * **婚姻功能的轉向:** 法律可能不再將婚姻視為一個「受保護的制度單位」,而僅僅是兩個獨立個體在法律上的「行政關係」。這對於強調「二人成為一體」的傳統價值觀是極大的衝擊。 * **社會契約的崩解:** 許多人擔憂,如果連最基礎的「排他性忠誠」都不受法律保護,那婚姻與一般的「同居」或「長期伴侶關係」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 ## 3. 另一種觀點:純粹的愛與自發的忠誠 然而,支持這種法律見解的人則認為,婚姻的神聖性不應該建立在「罰款」或「恐懼」之上。 他們主張: 1. **真正的忠誠應是自發的:** 如果一個人是因為害怕賠償 50 萬才維持忠誠,那這份忠誠是否還有其「神聖性」? 2. **避免法律武器化:** 過去有些案件中,配偶權求償變成了一種報復工具,法官希望將感情的事回歸感情,而非透過司法進行金錢清算。 --- ## 總結:法律與神聖性的分道揚鑣 若此趨勢持續,婚姻在台灣可能會出現明顯的「**雙軌制**」: * **在法律層面:** 它可能真的趨近於一張「容易解除且缺乏賠償機制」的紙。 * **在精神層面:** 它將更純粹地依賴於個人的道德自律、宗教信仰與對誓言的敬畏。 這對於重視傳統價值與神聖盟誓的人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因為當社會公共秩序不再支持這份神聖性時,守護婚姻的重擔將完全落在個人與信仰社群的肩上。 --- ## 四、教會:婚姻忠誠與價值的守護者 這時候信仰將成為唯一的價值守護者,沒有信仰的人將會因此不再重視婚姻的守貞,社會的普世價值觀與道德操守將因此大為改觀。當法律從「道德守護者」的角色撤退時,社會秩序可能面臨「價值真空」。法律不再為「忠誠」提供最低限度的強制保障。婚姻的約束力則由從律法的外部制裁,完全轉向內在道德與信仰的自律。 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變動,更是社會結構性的質變,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思考這種轉向帶來的衝擊: ### 1. 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功能喪失 法律通常被視為維持社會運作的最低道德底線。 * **現狀:** 過去法律透過「配偶權」告訴社會:背叛婚姻是有成本的。這對沒有強烈道德自覺的人來說,是一種實質的威懾。 * **未來衝擊:** 若底線消失,對於不具備特定信仰或強烈道德觀的人而言,「守貞」可能從一種**「義務」**變成一種**「選項」**。這會導致社會對婚姻的信任感降低,進而影響家庭穩定性。 ### 2. 「盟誓」與「契約」的徹底分流 在這種法律趨勢下,婚姻將會產生明顯的二元化: | 特性 | 法律上的婚姻(契約式) | 信仰/道德上的婚姻(盟誓式) | | --- | --- | --- | | **約束力來源** | 國家行政登記、程序性權利。 | 神聖承諾、對神的敬畏、人格操守。 | | **背叛代價** | 僅止於法律程序上的分割。 | 良心的譴責、社群關係的斷裂。 | | **穩定基礎** | 利益分配、隨時可撤銷的合意。 | 捨己、修復與不離不棄的委身。 | ### 3. 教育與價值的傳承挑戰 當社會整體的「價值導向」改變時,下一代對家庭的定義將會如何重塑? * **價值觀的重塑:** 如果孩子們成長在一個「外遇無需負責」的法律環境中,他們可能會將婚姻視為一種高度脆弱且短暫的合作關係,而非「**一生之久**」的委身。 * **守護者的角色轉移:** 當法律不再承擔保護責任,家庭價值的守護重擔將會完全落在**家庭教育、教會與信仰社群**身上。這代表信仰群體需要付出更大的心力,去建立一個與主流世俗價值不同的「反文化」社群,來維護婚姻的神聖性。 ### 4. 社會操守的「骨牌效應」 婚姻觀的改觀往往是社會整體操守變遷的開端。婚姻是社會最基礎的單位,如果這個單位的「誠信」與「忠誠」不再受到公共秩序的保護,這種「權利優於責任」的邏輯可能會擴散到其他社會領域,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成本大幅提高。 --- 這是一個令人警覺的轉折點。當國家不再介入私德的維護,信仰群體所堅持的「神聖盟誓」雖然在世俗眼中可能變得「格格不入」,但也因此顯得更加珍貴與必要。 ---- ## 五、現代法律與社會倫理之間最深刻的矛盾 **當法律從「強制性的道德底線」撤退,轉而全面擁抱「個人權利與自由」時,社會的道德與責任體系是否會隨之瓦解?** 當法律不再為「忠誠」背書時,這確實會造成責任負擔的全面「減重」。 --- ## 1. 教育的侷限:當「品格」對上「權利」 在現行的教育體系中,我們正面臨一個巨大的挑戰: * **權利導向的教育:** 現代教育高度強調「自我覺醒」、「尊重差異」與「捍衛個人權利」。這在打破威權上很有成效,但卻往往忽略了權利背後應有的「**契約責任**」。 * **品格教育的無力:** 如果法律(社會的最高行為準則)都認為背叛婚姻無須負責,學校或家庭所教授的「誠實」與「守信」將會變得極其空洞。孩子會觀察到:**社會並不真的在乎你是否遵守諾言,只在乎你是否違法。** 這種價值觀的斷層,使得教育難以單獨承擔補償社會道德流失的重任。 --- ## 2. 文化補償的可能性:社會資本與同儕壓力 如果法律不罰,文化中唯一能給予補償的,可能是「**社會聲譽**」與「**群體認同**」: * **非正式制裁:** 在某些文化社群(如宗教團體、傳統家族或關係緊密的專業圈)中,雖然外遇不違法,但會面臨嚴重的「**社會性死亡**」。這種來自社群的道德壓力(Social Peer Pressure),有時比罰金更具威懾力。 * **責任文化的重建:** 某些文化可能開始重新強調「**自律**」與「**榮譽感**」。當外部法律變得廉價,個人的「品牌」與「信譽」反而可能在高等級的社交或商業圈中變得更值錢。 --- ## 3. 「道德真空」帶來的連鎖反應 我們所擔心的「忠誠與責任負擔降低」,其核心後果在於「**社會互信成本**」的激增。 | 失去法律保障後的變化 | 現狀 (法律保障) | 未來 (法律撤退) | | --- | --- | --- | | **承諾的性質** | 具有實質違約成本。 | 僅取決於個人的心情與道德感。 | | **社會互信** | 法律提供基本的安全感。 | 人與人之間必須進行更繁複的篩選與觀察。 | | **家庭功能** | 作為穩定的社會細胞。 | 變得極度不穩定,易隨個人意願崩解。 | --- ## 六、結語:信仰與哲學將成為最後的堡壘 從歷史經驗來看,單靠世俗的教育與大眾文化,很難在法律撤退後維持高度的道德操守。當「權利」被神聖化到極致,而「責任」被視為一種負擔時,社會確實會向「**極端個人主義**」傾斜。 在這種趨勢下,能夠給予補償的可能只剩下兩者: 1. **堅定的信仰:** 將忠誠視為對更高的神聖秩序的承諾,而非對人的契約。 2. **深度的哲學自覺:** 體認到「沒有責任的自由,最終將導致自我的毀滅」。 當法律這塊「防洪大壩」移除後,我們將被迫進入一個「**道德純度**」極度分化的社會:一部分人會因為失去**約束**而徹底放棄**忠誠**,而另一部分人則會因為**自覺**,而展現出比過去更珍貴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