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決算法修正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 修正版 | 原條文 | 說明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總預算案應附參考資料】 總預算案之提出,應附送下列參考資料,學生代表大會及財務活動委員會始得審議:一、學生會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 二、行政計畫之企劃書、成本評估及標準。三、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四、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案或法定決算書。五、學生會資產清冊。 六、學生會預算科目核銷標準。 前項以外之參考資料,經學生代表大會要求,學生會應補送之。| 第二十一條 【總預算案應附參考資料】 總預算案之提出,應附送下列參考資料,學生代表大會始得審議:一、學生會長選舉時之政見。 二、學生會長擬定之施政方針。三、行政計畫之企劃書。四、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五、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六、學生會資產清冊。七、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八、估價單影本或評估標準。九、學生會預算科目核銷標準。 | 近年來財務部在檢送時都沒有附刪除之項目,學生會內也無相關資料,在考量這些項目也無絕對檢附之必要且為了審議方便,故提案修正,而若學代想要學生會提出這些資料也可以另外再要求質詢或調閱。 |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審查中各部門之說明義務】 財務活動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財務部長、學生會長、行政部門代表說明人、選委會主委、學生法院書記長須列席,說明行政計畫之內容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審查中各部門之說明義務】財務活動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財務部長應列席,說明行政計畫之內容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前項審查,認為有必要時,得請學生會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及秘書長、立法部門附屬單位負責人、選委會主席及財務、學生法院書記長列席說明。| 為了讓財活審議時能做出更有意義的決議,以及為提升大會審議的效率,且考量到大會開會時間較長,很難預估審查的說明時程,故希望透過提案修正,改善大會審議時因無人說明而造成不必要的凍結或修正預算的決議。 | | 第二十五條 【預算案之審議原則】 預算案於財務活動委員會之審議審查,以注重行政部門執行活動之彈性、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尊重行政部門之專業、下期保留經費、不影響會議進程為原則。 預算案於大會之審議審查,應以財務活動委員會之決議為優先決議,若有學代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可提出預算質詢|第二十五條 【預算案之審議原則】預算案之審議審查,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預算案於財活審議和大會審議的意旨本來就不一樣,但因原法條並未區分兩者的審議原則,故提案修法,希望可以讓預算案在不同會議審議時能夠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也同時能夠讓財活運作更符合其設立意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 修正版 | 原條文 | 說明 | | -------- | -------- | -------- | |(`本條刪除`)|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出納按月報告】  財務部出納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 呈送財務部會計對帳之,並製作報告分送會長、財務部長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活動委員會查核。|因此條目實際上已多年無運作,故提議刪除。 |(`本條刪除`)|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長活動結束報告】  行政部門應於期中考週結束日之後十日內提出預算執行報告書。財務活動委員會應於財務部長送達後七日內完成其查核,並於大會報告結果。  前項查核之辦法及準則,由財務活動委員會訂定之。|因此條目實際上已多年無運作,故提議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