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大資工系學會 章程修改共筆 :::info 一些參考資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https://reurl.cc/97YENa)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選舉與罷免辦法](https://reurl.cc/xLjZMb) ::: ## 05/02 第二次討論聚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選舉與罷免辦法 修改 2024/5/2 1230 @ 神秘花園二樓 ### 第一章 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三章第十二條之~~五~~**六**訂定之。 ### 第二章 第五條【會長選舉】 ~~二、同額競選時,同意票須超過總投票數之一半,始得當選~~ **二、未受當選無效宣告且符合下列情形者為當選: 正副會長候選人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同額競選時,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當選。** ### 第二章 第六條 【會代會選舉】 ~~二、同額競選時,同意票須超過總票數之一半,始得當選~~ 二、未受當選無效宣告且符合下列情形者為當選: 系學會學生代表候選人當選之判定,應由各選舉區候選人之最高票得票數依序當選,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時,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當選。 ### 第三章 第七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 正副會長之罷免,須由~~五~~**十**分之一以上當然會員連署提出罷免案。 ### 第三章 第九條 【會代罷免案】 會代之罷免,須由~~五~~**十**分之一以上當屆當然會員連署提出罷免案。 ## 04/25 第一次討論聚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修改 2024/04/25 1200 @ 神秘花園 簽到串:[都在這裡](https://photos.app.goo.gl/oAqBKmPKUaJZnzhV6)、、、、、、(剩下的自己加) ### 第二章第七條 【權利】 ~~非正式會員不得行使第七條第二款之被選舉權。~~ ### 第三章 第九條 【正副學會會長】 ~~不得連選連任~~ 連選得連任 ### 第三章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 一、由正副會長組織,負責學會之選舉、罷免等相關事務 ~~,唯不包含正副會長之罷免~~。 **二、當辦理罷免案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成員不得為罷免案之被罷免人。** ~~二、正副會長為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之當然主任委員 (以下簡稱主委)、副主任主委(以下簡稱副主委),任期與會長 相同,有缺位時得由指導老師指派。~~ **三、正副會長得指派非選舉利害關係人擔任選委會之主任委員 (以下簡稱主委)、副主任委元(以下簡稱副主委),經會代會同意後任命。** **四、當選舉委員會辦理正副會長罷免案,則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款,主委及副主委將直接由會員大會推選任命,任期至該罷免案結束。** ~~三~~**五、主委及副主委為選委會常設委員,得因應選舉規模提名至多五位臨時委員。經會代會同意後任命,如為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不得參與任命投票,任期至選舉結束。** ~~四~~六、選委會委員任期中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行使第七條第二款**被選舉權**之權力。 ~~五~~七、相關辦理事項應依~~訂定之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學會選舉與罷免辦法】** 施行。 ### 第四章 監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會】 二、各年級應選出~~二~~**一**名會代,得連選連任,任期與會長相同,其中大一會代~~為會代會列席,且~~不得被選為會代會主席。 **由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大一會代,且選舉後生效,同時必須先透過新生包知會大一新生**(需要修改) (選舉時間是學系時間,有寫在選罷法裡面)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職權】 三、辦理~~會長之~~罷免案。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召開】 ~~一、由會長或主席召開,會員均可出席。~~ ~~二、出席會員到達全體會員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提案須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四、會長為會議主席,若須處理正副會長之罷免案則由會代會主席代之。~~ ~~五、學會大會應作會議記錄,載明開會過程及決議事項。~~ ~~六、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內~~ **一、由會長或會代主席召開,或是十分之一會員連署提請會長或會代主席,或是正副會長罷免案被提出後,需於兩週內召開會議,並在會議一週前公告,會員均可出席。** **二、出席會員到達全體會員數~~二~~五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提案須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四、會長為會議主席,若須處理正副會長之罷免案則由會代會主席代之。** **五、會員大會應作會議記錄,載明開會過程及決議事項。** **六、如有正副會長罷免案提出,應於當次會員大會選出選舉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辦理罷免案,採自願提名實名投票。** **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以書面報告向會員報告工作內容。**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辦法】 ~~四、由各股長依其職權內容與會長討論後制訂與修改,並經會代 會同意後施行。~~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修訂】 本章程修訂辦法採下列程序: 一、提案: ~~(1)會代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2)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 **(1)系學會會長代表提出** **(2)會代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3)十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 **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則可提案,交由會長負責。** **二、決議:** **經會代會決議,會代需全體出席,且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三、生效: 修正案通過後一週內須由會長公佈並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