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gs: 評鑑資料 --- # 國立中山大學 程式研習社 組織章程 本章程初版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 本章程二版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 本章程三版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 本章程四版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 - 第五章第十三條:社長、副社長任期除第一任外,均為一年 -> 均為半年 - 第六章第十六條:社長由全體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 任期為半年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程式研習社」。 ### 第二條 宗旨 1. 提升學生程式撰寫能力 2. 提供有興趣的同學交流的管道 3. 組織學生參與國內外程式設計競賽。 4. 協辦程式設計競賽 5. 建立程式研討平台,激發學生創意思維。 ### 第三條 社址 設於台灣國立中山大學校區。 ## 第二章 社員 ### 第四條 資格 凡校內各系所同學對程式有興趣並願意力行本社宗旨者,均可經登記、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 第五條 當期社員之權利 #### 一、參政權 1. 選舉及罷免社長。 2. 參選社長。 3. 擔任幹部。 4. 提出章程修正案。 5. 監督及質詢本社運作。 #### 二、獲知本社之活動訊息並享有優惠。 #### 三、使用社團資源和社團財產。 ####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 第六條 義務 #### 一、對於本社章程及決議案有遵守並履行之義務。 #### 二、對於本社社務與活動有協助推行及參加之義務。 #### 三、其他應盡之義務。 ## 第四章 社員大會 ###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權限最高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當期社員組成,分定期社員大會與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 第九條 職權 #### 一、議決社員大會之提案。 #### 二、選舉、罷免社長。 #### 三、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條 定期大會 #### 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該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已相對多數通過。 #### 二、學年初社員大會 1. 總務組需公佈預算,由社員大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2. 各幹部提出本學年活動計畫。 ### 第十一條 定期及臨時社員大會的開會程序,均參照「會議規範」行之。 ## 第五章 行政 ### 第十二條 行政事務 協助提升社員程式撰寫能力。 ### 第十三條 正副社長 設正、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由社員互相推舉產生,若參選人僅有一人時,經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以上同意選出。若參選人多於一人時,社員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採取相對多數決。副社長由社長自行任命之。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第一任以外,均為半年。 4.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 第十四條 常設部門 各組組長由社長直接任命。 #### 一、本社常設下列組別: 1. 競賽組(2人):舉辦學術研討活動,增進社員程式競賽能力,安排程式競賽隊伍 2. 專案組(2人):舉辦學術研討活動,增進社員對專案開發及各項資訊技術程度 3. 總務組(1人):統合各部草擬預算並管理一般收支以及各項軟體資源。統籌社產之管理事宜。 #### 二、組長若有需要可兼任,但需經社長同意。 #### 三、社長可依需要於細則內增減部門以協助社務處理。 #### 四、各組得依情況增減組長人數,但需經社長同意。 #### 五、各組長得依需要臨聘社員協助之。 ### 第十五條 檔案建立及管理 各組應確實建立檔案資料,以利日後社團運作之參考。 ##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 第十六條 社長選舉 #### 一、 社長由全體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半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自選出自該學期結束日之次日起生效,至下學期結束日止。 #### 二、社長候選人資格:本社非選委之社員且應選任期內為當期社員。 #### 三、期初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員選出監事三名,負責辦理下屆社長之選舉,且監事不得為社長候選人。 #### 四、監事應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於選舉三日前公告並發函通知社員選舉相關事宜;選舉前一日於社辦公佈各候選人政見;於期末社員大會當天進行投票,期末社員大會時進行開票作業。 #### 五、遇得票數最高之數人同票時,由監事投票決定。同額競選時,凡得票數之過半數投票者贊成者,該候選人即為當選。 ### 第十七條 社長之罷免 罷免社長之程序為: #### 一、提案 於期初社員大會中提出罷免案,若在學期中,則需依本 第十條規定,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提出罷免案。 #### 二、表決 須總社員人數之逾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之逾二分之一投票贊成,該社長罷免案方正式通過。即日起生效。並由監事辦理社長補選。 ### 第十八條 繼任與補選 逢社長因不可抗拒因素出缺或遭到罷免時,副社長遞補社長職務,若副社長因故不能代行其職,暫時由當屆幹部遞補,遞補順序為學術組長、總務組長。應由監事於三週內舉辦社長補選,但所餘任不足一個月者不舉辦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結束。 #### 一、 逢無法如期選出下屆社長時,則自期末社員大會由上屆依社長、副社長、學術組長、總務組長順序代理社長。監事應於一個月內舉辦社長補選。若一個月期滿仍無法選出社長,則社團宣告解散。 1. 監事應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於選舉三日前公告並發函通知社員選舉相關事宜;選舉前一日於社辦公佈各候選人政見。 2. 遇得票數最高之數人同票時,由監事投票決定。同額競選時,凡得參與投票之過半票數贊成者,該候選人即為當選。 ## 第七章 財務 ###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 一、社員於每一學年開學時所繳納之社費由每學年幹部會議決議。 #### 二、學校補助或由其他廠商補助。 #### 三、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須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 第二十條 社產 #### 一、社產由總務組統籌管理。 #### 二、添購社產之預算案經期初社員大會通過後,由原申請幹部負責購買。 #### 三、社團解散時,所有社產之處理,由臨時社員大會決議。 ## 第八章 附則 ###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二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第二十二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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