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應跨性別換證相關公眾提議 <div style="line-height:1.8em"> 最近因為[小E法院判決不可強制其進行性別轉換手術案](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924/UNRF47U5UNBLFA5KAH4UKIKG6M/),關於跨性別(特別是尚未進行性別轉換手術)的討論甚為熱烈,而一部分對於「男性侵入女性各樣領域」的恐懼也紛紛出籠,我認為任何人都有資格對公眾進行倡議,但同時也要不斷溝通,才有可能在公共政策中找出一條不對任何人行不正當壓迫的道路,從過往的黑人民權運動,到現今仍不斷被提起的玫瑰少年,大家所需要的,都是不讓「成為一個人」受到不合理的阻礙。 而此次部分倡議者提起的《性別換證相關公眾提議》當中,我認為有相當程度上的合理之處,但亦有未能服人之處,因此,我將討論其中的論點與當中抱有疑問之處,也算是為了公眾倡議的未來能更加理性且包容。 以下原文內容摘錄及回應—— ## 判決通過之後「一案成通例」,所有跨性別女性都可以在無手術下性別更換? >原文:合理性別區隔以保護婦女、孩童安全及減輕跨性別無手術換證後所產生問題。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跨性別要求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案,跨性別女性將能在無手術下進行身分證上性別更換及得以進出、使用各項女性設施如:女廁所、宿舍、更衣室、公共澡堂、溫泉、spa等設施。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4849 需要注意之處,是此次的判決雖然由法官判定為原告獲勝,但台灣並非海洋法系國家,所謂的判例並沒有「決定性」如此強而有力,相關解釋可參考: ![](https://i.imgur.com/Ym9PN8K.png) 另外,此次由化名小E向戶政事務所提起的行政訴訟,在判決書中也可以看見法院的[相關陳述](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501330-16653-1.html)(重點如下): 1. 有鑑於先天性徵原本偶有難以判定情形,且即使有明確單一外部性徵之人,在逐漸成長過程中,經由生理遺傳、家庭、教育、社會、文化等各因素交織影響下,所培育出個人對其自我性別歸屬的心理認知,以及本於該認知之自主決定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並非總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相一致。這種現象,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不應視之為病理或悖離常態的變異現象,法律規範上應予適度接受、承認個人自主決定所呈現外在性別人格的本然模樣,才能使每個人身心在社會中均能尋得安然自處的和平。 2. 未經法律授權即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關於先施行變性手術之要求,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本院不受此違憲行政規則之拘束。 3. 至於就系爭申請的性別變更登記請求而言,經本院參酌二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進行鑑定而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調查結果,原告為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並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 若再進一步簡化,法院的意思即為:「現下社會對於不同的性別所認同的樣貌,可能與個人對自己的生理性別認同有差異,而這不應該被認為是病理現象,若要求其強制經由醫療行為改變身體特徵,也不符合法律平等與比例原則,且本案當事人經由兩家專業醫療院所認定,已長期偏屬另一性別(女性)。」 法院的判決仍是非常小心的,經過專業的醫療院所判定,且是該特定當事人(小E)的長期性別歸屬觀察,最後才做出該判決,而在大陸法系的原則之後,未來若有更多跨性別人士想要未經手術就更換性別,仍可能要經過多次訴訟才能達成。 ## 若此案成為通例,未來女性將受到跨性別的威脅? 在倡議文中,倡議者提出了三個問題,並認為跨性別因為這三個問題,將在未來嚴重影響生理女性的生存權益,三個問題如下: > 1.將來不肖人士可能會利用換證等手段進出女性專用區域進行犯罪情事(如安裝偷拍道具如針孔、偷拍、性騷擾、性侵害等) > > 2.有心人士能夠過換證來尾隨跟蹤女性進女性區域,在跟騷法能申請保護令前的女性處境更加脆弱及超受更多人身安全威脅 > > 3.女性對於疑似跟蹤騷擾者的質疑(例如尾隨進女廁)將可被「歧視跨性別」等說詞蓋過,造成跟騷法實行上及女性報案上的困難,嚴重者甚至足以架空跟騷法中尾隨跟蹤的部分。 關於侵入性別場所一事,我國目前尚未進行「性別場所檢查措施」,目前於世界各國,若想要確認《生理性別廁所》的分流是否正確,則有兩種措施: 1. 門口設立電腦/人工檢查員,並透過掃描身份證確認使用設施者的生理性別。 2. 門口設定電腦/人工檢查員,並透過X光/手工/超音波掃描確認使用設施者的生理構造。 而在台灣,目前上述二者措施我們都尚未引入,而我們若觀察美國曾發生的跨性別誤入女性專用場所引發的爭議,也經常是在該名女性發現該跨性別的生理特徵之後,通報有關單位引發,因此在此層面上,或許倡議者應該發起的行動,是請任何人不要在女性的面前露出可能引發恐懼的男性性徵,而不是反對跨性別使用女性專用場所。 另外一個問題是,既然台灣目前缺乏手段嚴格實施生理性別場所分流,則我們日常當中對性別分流的審查機制,基本上,存在於人人心中。也就是符合我們想像中的「男性」與「女性」進入符合我們理解的性別場所。但是,這個想像中的性別所牽涉的認知,卻並不是與天生的生理性別「理所當然」的掛勾。我們並不是因為有陽具,所以穿褲子、走路可能有點外八、或是可以腳開開;我們也不是因為有陰道,所以穿裙子、穿高跟鞋、講話尖細溫柔。這些特徵,或許與我們的生理性別有某種關連,卻並非完全的從A至B推理地完美無缺,那麼,一個打扮的比認知中的女性還女性的男性(相關照片可以在網路上搜尋,族繁不及備載),進入了女性專用場所,是否比一個跨性別還要更危險?如此,我們是否該回到以性別管制服裝打扮的年代,才能保證女性的安全呢?我們更該做的,是不是讓人民理解到身體自主權的重要性,並用法治和教育來讓人民瞭解到某些行為背後的掌控欲及不正義? 至此,我們就可以來到第三點的跟騷法討論,跟騷法的修法目的,就是要讓引發被騷擾人不安的跟蹤與騷擾行為,能被公權力適當地阻止,而這件事與「性別歧視」的關聯,則是男性長久以來對女性擁有的「應得感」,這類的應得感,讓男性將女性視為戰利品,是透過與他人與自己競爭之後,透過技巧獲得的獎勵,而這是不正義的,是我們必須在未來一步一步讓其消失的過錯,而歧視跨性別並不能掩蓋這樣的不正義!被騷擾的人所感受到的巨大壓力,並不是因為跟蹤者的性別,而是感受到自己被窺視、被慾望、甚至被侵害的可能焦慮,而這不應該與跨性別掛勾。 ## 跟蹤騷擾案件有高達八成是男性加害者侵害女性受害者,此案通過將讓男性更加有恃無恐? >依據行政院所提供資訊(詳見下方連結):「又有調查統計顯示,「被害人為女性、加害人為男性」的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比例,約占整體案件的八成,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的犯罪特徵。 」,跟蹤騷擾案件有高達八成是男性加害者侵害女性受害者,目前至少男性加害人在女廁、宿舍、更衣室等女性專用空間有阻隔,若將來可無手術換證將會使此一阻隔無効化,女性與孩童將暴露於更大的危險下。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b052834-00e3-4796-a32a-f6f9a0a01eec 如我們前述所言,真正威脅女性安全的,就是在這個社會上實際存在的,對女性持有的戰利品思維,一名假裝自己是跨性別的順性別男性,他所持有的思維,若仍是社會現下給予他的應得感,那他根本不會在意自己要躲在暗巷、侵入廁所、或是扮得像是個被允許進入性別場所的「女性」,這些都只是他對其他人進行控制手段的過程,而就算我們阻絕了跨性別這條路,我們卻沒有很好的方式以外在的條件來辨認女性與男性,若要如此,則,我們難道可以接受回到那個用性別管制我們如何表現身體的時代嗎?那不是女性主義者長久以來的奮戰才獲得的自由嗎。 ## 可以跨性別之後,生理男性可以藉此逃離兵役? 我認為,這是可能發生的事情,但這件事在跨性別的議題上,並不是一個主要的爭論點,我的看法如下,也歡迎大家討論: 1. 目前台灣仍在實行義務役制度,先不論義務役對個人自由的侵害是否合理,台灣的義務役之所以要考慮「封阻各種逃跑的可能性」,主要的原因並不是民眾,而是國防部,只要國防部的軍隊改革一天不完成,那些不合理的訓練制度跟每個洪仲丘,都在提醒台灣的男性遠離這個修羅場。 2. 目前要「逃離」兵役的辦法,很多很多,從坊間傳說的「針刺氣胸」,到各種過瘦過胖近視過深,我認為國軍不改革,願意以意志力投入身體甚至精神改造來逃離兵役的人,只會多不會少。 3. 跨性別的兩難:如果跨性別在臺灣遲遲無法被認同,跨性別人士仍舊會堅持以他們的性別認同來生活(或不,但那樣的痛苦也是極大的),那要他們加入以男性氣概來決定個人高下的軍旅生活,也可以想見他們將遭遇到的歧視與痛苦,我認為和逃離兵役的人所得的輕鬆相比,我更無法接受有人因此遭受苦難。而在這個出櫃仍舊困難的台灣,僅因為不想當兵就去更換性別的男性,所遭受的奚落與訕笑,以及他人的疑惑與不諒解,某種悲哀的現實是,男性或許寧可讓自己成為胖子,也不想被當成女性看待。 以上三者是我的觀察與推論,當然,也不排除大家因為不想當兵都勇敢出櫃的現象,若真有這樣的現象,我們應該可以觀察到其他國家的男性因為認定「女性」擁有的「某些好處」而不斷謊稱自己是女性的現象,但就算到了2021年,跨性別的出櫃比例也不到總人口的1%(美國數據),而這1%是否能決定台灣士兵的總戰力,我也抱持懷疑的立場。 最後此段 >法院在此事的決定上既非釋憲亦非立法,直接在行政法院變更這個將影響社會結構跟行政系統的重大議題,故希望從長計議,而提議人想提出以下建議: > >1.將男女區隔的區域定義為生理性別並要求負責管理單一性別空間的管理者(如泳池、體育館或百貨更衣室,溫泉、spa業者等)設置進入空間的條件如:「生理要件:原生性別或完成性器割除」等 > >2.在身分證註記上留下可辨別之記號或文字,如在性別欄上書寫跨性別女性等。 > >3.除犯罪刑責外單一空間管理者可向未手術換證者以妨害商譽等理由以民法一併求償 > >4.此類影響重大之事項應全民同意(公民投票)而非草率通過。 > >感謝大家觀看與耐心、諒解。 我在這裡不對最後一段的公眾倡議行動表示看法,因為我認為行動來自於感性/理性的驅動,而我能理解生理女性對跨性別的恐懼,來自於父權社會長久以來對生理女性的不正義與壓迫;但在另一端,我選擇邀請、並以一種觀察與自身思考的方式,希望所有人可以想像我們真正的敵人是誰?我們的敵人不是個人,而是人群聚在一起所產生,又被產生之物所吞噬的龐然大物,或許在21世紀簡單的將其稱為父權、異性戀霸權、階級壓迫已經不合時宜,但我們仍舊應該團結一同,並相信唯一能讓眾人重獲自由的可能,來自於願意放下立場,瞭解彼此的難處。 苦難使我們團結,而希望則在團結之處。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