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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

112年05月29日 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理事會議 制定
112年05月31日 111學年第2學期第1次會員大會 公告
tags: 現行規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選舉或罷免,皆採無記名單計法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系級,提供會員閱覽。
前項會員名冊所列之會員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 四 條

本會得採線上投票方式辦理選舉或罷免。

第 五 條

本會選舉或罷免若採實體進行,應使用選舉票,並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等資訊。
前項選舉若採線上投票方式辦理,應載資訊亦同。

第 六 條

本會辦理實體選舉或罷免,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三、設置及檢查票匭。
四、選舉人或罷免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
五、發票、投票及開票。
六、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
七、宣布結果。

第 七 條

本會辦理線上選舉或罷免,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 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 確定監票、計票、設置系統等選務人員。
三、 確定系統能驗證身分。
四、 投票開始前,應以Email寄發投票方式。
五、 投票、開票。
六、 宣布結果。

第 八 條

本會選舉、罷免票無效情形,準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條。

第 九 條

本會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 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 條

本會選舉或罷免結果,均應副知系辦。

第 十一 條

本會選舉人對於所選理事或監事,就任未滿三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第 十二 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理事會提出,並副知系辦。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並符合規定,結果應通知罷免人與系辦。
罷免人收到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向該理事會提出答辯書,並副知系辦,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第 十四 條

罷免案投票之成立,應有會員半數以上參與,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十五 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 十六 條

本會之罷免案,在公告罷免投票日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
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