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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100年02月20日 制定
100年03月06日 施行
101年02月18日 修改
101年03月15日 施行
103年06月11日 修改
103年06月13日 施行
105年12月24日 修改
105年12月28日 施行
107年06月07日 修改
107年06月20日 施行
108年03月19日 修改
108年04月23日 施行
108年11月21日 修改
108年12月17日 施行
111年05月11日 系務會議制定《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輔導系學會重建辦法》
111年10月19日 111學年第1學期第1次會員大會 制定及施行
112年09月20日 修正
tags: 現行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設立,屬本校臺灣文化學系(以下稱本系)學士班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系辦公室所在校區。

第 四 條

本會宗旨在落實學生自治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利。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當然會員:凡具本系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輔系會員:凡具本系輔系資格之在學學生。
前項輔系會員應向理事會提出會員申請。

第 六 條

會員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
三、表決權。
四、選舉權。
五、被選舉權。
六、罷免權。
七、享受會員福利之權。
輔系會員僅享有發言、提案及享受會員福利之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費、事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提案、財產處分、輔系會員入會申請。
六、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 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任期一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同選出候補理事三人,遇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理事不足五名時辦理補選。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第 十二 條

理事長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如副理事長無法代理,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二、擬定理事會工作計畫、報告。
三、編造本會預算、決算。
四、推選理事代表出席系務、校務等有關會議。
五、組織各項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六、本章程規定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選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監事不足三名時辦理補選。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常務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
常務監事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議。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本章程規定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知悉。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十九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該會成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會員大會若以網際網路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應事先以通訊等方式徵得會員過半同意。

第 二十二 條

會員提案權之行使除理事或監事,應得十名會員連署方可提出。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理事或監事之罷免。
二、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本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每學期 250 元。
二、各項補助。
三、自由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與存款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委員會組織辦法、工作計畫及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二十八 條

各項會議規則未另定之者,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章程應送本系系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 三十 條

本章程自 111 年 10 月 19 日開始實施,第一屆理、監事會議任期自 112 年 8 月 1 日止。